理论教育 排他性协议管辖的模糊认定及优化方案

排他性协议管辖的模糊认定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排他性协议管辖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争议只能由合意选择的法院进行审理,排除其他有管辖权法院审理。有些法院认为当事人未明确约定排他性协议管辖时应认定为非排他性协议管辖,如在“德力西案”中,济宁中级人民法院则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类型进行了分析,认定当事人的管辖为非排他性协议管辖。有的法院则会采取排他性推定的方式,即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时,推定其为排他性协议管辖。

排他性协议管辖的模糊认定及优化方案

排他性协议管辖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争议只能由合意选择的法院进行审理,排除其他有管辖权法院审理。反之,双方当事人同意他们可以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院诉讼,但是并没有排除其他国家法院管辖的可能性,则为非排他性协议管辖。排他性协议管辖从概念上可以看作是一种“放弃”。[26]排他性协议管辖排除了其他国家的管辖权,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限定在了某一特定法院,而非排他性协议管辖法院意图通过当事人的选择,确立争议与管辖法院之间的联系,使得被选择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得以扩大。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立法对该问题并无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仅在《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发〔2005〕26号)(下称《会议纪要》)[27]中提及非排他性协议管辖的效力,但对于如何区分排他性与非排他性并无具体规定,其区分主要依靠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实践中,主要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若当事人明确约定了排他性协议管辖,则应由被选择法院管辖,这毫无异议。实践中,当事人进行如此明确约定的比较少见。当当事人作出了非常清晰的意思表示时,如在约定条款中写明“排他性地由……法院管辖”,我国法院往往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抑制自身的管辖权。在南京神柏远东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PMC专业产品集团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南京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由于合同双方排他性地选择了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市的州或联邦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明确、具体,且具有排他性的明示表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故我国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28]

第二,若当事人明确约定了“非排他性协议管辖”的,我国法院司法实践的态度较为明确,即“非排他性协议管辖”的约定并不排除我国有管辖权法院的管辖。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非常清晰地表述“由……法院非排他性地管辖”,则法院也会遵循当事人的意思,只要我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则当事人仅由约定法院管辖的抗辩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黄艺明、苏月弟、周大福代理人有限公司、亨满发展有限公司、宝宜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29]和中国国际钢铁投资公司与日本国株式会社劝业银行等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30]中均表达了这一立场。(www.daowen.com)

第三,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约定方式是当事人仅约定“由……法院管辖”,并未明确是否为“排他性协议管辖”或“非排他性协议管辖”,我国法院对此态度模糊。有些法院认为当事人未明确约定排他性协议管辖时应认定为非排他性协议管辖,如在“德力西案”中,济宁中级人民法院则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类型进行了分析,认定当事人的管辖为非排他性协议管辖。但在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中,关于当事人选择法院协议是否属于排他性协议管辖的问题直接被忽视。有的法院则会采取排他性推定的方式,即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时,推定其为排他性协议管辖。在具体的推定方式上,各级人民法院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直接借鉴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下称《海牙公约》)的规定,认为“纠纷当事人未明确做出另行约定,应当认为该保证合同属于排他性管辖协议”。[31]第二种方式为通过考察和分析当事人的默示意图判断其约定是否属于排他性协议管辖。法院或采取文义解析的方式[32],或通过协议内容上下文的表述及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33],或通过实际案情中当事人履行最终义务的地点[34],法院结合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自由裁量,去断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因此,缺乏立法的明确指引,司法实践中对于最常见的当事人未明确表明排他性与否的约定情况认定模糊,各级人民法院采取的判断标准是不一致的,其得出的结论甚至是相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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