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协议管辖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协议管辖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刘元元摘 要:中国国际商事法庭逐渐步入正轨,作为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之一的协议管辖,依旧沿袭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受制于现行的协议管辖制度,我国国际商事法庭难以发挥吸引当事人、扩大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影响力和公信力的作用。同时,积极扩大国际商事法庭间的国际司法合作,充分利用《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促进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的良性互动,推动我国成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解决之地。

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协议管辖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元元

摘 要:中国国际商事法庭逐渐步入正轨,作为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之一的协议管辖,依旧沿袭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受制于现行的协议管辖制度,我国国际商事法庭难以发挥吸引当事人、扩大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影响力和公信力的作用。为了调整协议管辖制度与国际商事法庭目标的偏差,我国应制定位阶更高的法律规制国际商事法庭,并在协议管辖制度上有所突破与创新,包括明确协议管辖的效力认定标准、认可排他性协议管辖的推定、扩大解释实际联系原则等。同时,积极扩大国际商事法庭间的国际司法合作,充分利用《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促进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的良性互动,推动我国成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解决之地。

关键词:国际商事法庭;排他性协议管辖;实际联系原则;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2096-6180(2020)06-0001-16(www.daowen.com)

[作者简介] 刘元元,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基金项目]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地项目“重庆吸引技术移民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6SKJD11);西南政法大学一般项目“‘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挑战与对策”(项目批准号:2019XZY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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