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工作的价值与意义,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对其给予很高的期待与评价。单从试点工作办案数据来看,自2015年7月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至2016年9月,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案件线索2982件,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710件,其中办理诉前程序案件1668件、提起诉讼案件42件。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办理的1668件诉前程序案件中,行政公益诉前程序案件1591件,有关行政机关回复意见1348件(尚未到1个月回复期的243件),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1214件;民事公益诉前程序案件77件,相关社会组织依法提起诉讼17件。[92]而截至2016年12月底,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达到4378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3883件,提起诉讼案件495件。法院共审结32件,除4件因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等原因撤诉、结案外,其余28件法院均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行政公益诉讼方面,检察机关共办理诉前程序案件3763件,督促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2838件,通过诉前程序75.4%的行政机关主动纠正了行政违法行为。民事公益诉讼方面,检察机关办理诉前程序案件120件,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22件。[93]截至2017年5月,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886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6952件、提起诉讼案件934件。诉前程序案件中,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4358件,相关社会组织提起诉讼34件。提起诉讼的案件中,法院判决结案222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94]而在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森林和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监督活动,督促恢复被污染、破坏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12.8万公顷,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面积180余平方公里,督促1400余家违法企业进行整改。[95]以上数据显示,试点工作过程中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相较于试点之前发生了质的变化,而且呈现出递增趋势。
不容置疑,作为政策法律化之制度与实验载体的试点工作对于整个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进程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我们对于这些成绩的取得必须要有清晰的认识。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是一种以构建制度为导向的特殊性实践活动,是一种因使命而生的实践,其价值与生俱来。[96]我们必须明确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取得良好效果是多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主要在于检察机关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特殊性,[97]试点工作受到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其次,整个检察院系统采取一种类似行政化手段的推进方式,对于推动整个环境公益诉讼的进展发挥了积极作用。[98]再次,行政机关自身受到内外压力所致。内部方面领导干部考核机制的变化对于环保重要性予以强调,外部方面党委、人大及检察机关的监督,迫使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予以足够重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行政机关一种“借力打力”的心态。[99]最后,全社会环保理念的宣传与环保意识的提升,形成了一种来自于环保组织、媒体、公众等社会各方的合力。与此同时,通过对试点工作现实数据进行分析,必须注意到的一点是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主要方式,并且是最主要的有效结案方式。无论是民事公益诉讼还是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结果均是如此,这在行政公益诉讼方面尤为突出。由此便形成了诉前程序与提起诉讼两种处理方式[100]在整个试点工作中发挥作用之巨大反差,诉前程序基本解决了绝大部分的案件,而真正通过诉讼所解决的案件少之又少。(www.daowen.com)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前,必须履行的前置性程序,具有程序必经性和方式特定性。[101]分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依据性法律文件时,我们可以明确发现诉前程序这一程序性制约制度的相关规定。这在《授权决定》[102]、《试点方案》[103]、《实施办法》[104],以及《法院实施办法》[105]等文件中均有体现。含涉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关于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首先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应当在收到督促或者支持起诉意见书后1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另一方面,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1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纠正错误行为或依法履职,检察机关便得以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据此可以推知,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存在诉前程序制度的程序性制约,即具有程序上的后置性。
诉前程序作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性制约制度,在整个试点工作中展现出了超越提起诉讼方式的巨大价值,不得不引发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定位的再度深思,即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整个环境公益保护中究竟应该如何定位?而诉前程序这一制度预设对于整个制度的定位又有何影响?而要对此问题予以解释,必须明晰诉前程序之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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