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检察机关公益诉前程序:必经步骤与特定方式

检察机关公益诉前程序:必经步骤与特定方式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前,必须履行的前置性程序,具有程序必经性和方式特定性。检察机关在诉前程序中可以直接要求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者要求怠于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检察机关公益诉前程序:必经步骤与特定方式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前,必须履行的前置性程序,具有程序必经性和方式特定性。[48]分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49]的依据性法律文件时,我们可以明确发现诉前程序这一程序性制约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授权决定》[50]、《试点方案》[51]、《实施办法》[52]以及《法院实施办法》[53]等文件中均有体现。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均要求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1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纠正错误行为或依法履职,检察机关便得以针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据此可以推知,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存在诉前程序制度之程序性制约,即具有程序上的后置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审议试点方案时强调,要妥善用好诉讼这一监督方式,诉讼是最后手段,之前要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等手段的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谋划和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中,把诉前程序摆在与提起诉讼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检察建议与提起诉讼的递进衔接,用足、用好不同监督手段的各自功能,在实践中检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合理性与可行性。[5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2016年9月26日召开的深入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同样强调“提起诉讼是办理公益案件的最后手段和最刚性的监督手段,要慎用、敢用;要更加重视诉前程序”。[55]以上政策导向性的论述都在强调制度功能的监督性和诉讼的后选性。为节约司法资源、遵循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之辅助性原则,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设置了诉前程序。诉前程序的设计充分考量了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在公权领域与私权领域的差异性以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机制的不同需求,从而致使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诉前程序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诉前程序存在明显区别。(www.daowen.com)

检察机关在诉前程序中可以直接要求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者要求怠于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检察建议的对象是作为或者不作为违法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在判断行政违法时除了依据法律规范还要考量公益受损的后果,检察建议内容通常是要求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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