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仅限于线索之收集,《实施办法》第6条和第33条还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依法调查核实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损害后果或者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相关证据及有关情况,并且,通过调查核实所收集到的相关证据,以确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及主要原因,进而作出是否进入诉前程序或者诉讼程序的决定。
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和《试点方案》等文件中都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线索来源限定于“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实施办法》第1条第2款和第2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之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基于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申诉、控告和举报等方式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之线索,这种方式既遵循了规范确定理论同时又是对宪法授予公民的申诉权之保障。[47]而依据《实施办法》第4条和第3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可能属于公益诉讼范围的案件线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因此,在整个检察系统之内部,除了民行检察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自己发现线索之外,其他业务部门所移送的案件也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重要线索来源。除此之外,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者政协交办、转办的案件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所必须承担的任务。并且,在司法实践中,由新闻媒体所曝光的案件、环保组织等社会组织所移交的案件通通都有可能为检察机关提供线索。不仅限于线索之收集,《实施办法》第6条和第33条还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依法调查核实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损害后果或者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相关证据及有关情况,并且,通过调查核实所收集到的相关证据,以确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及主要原因,进而作出是否进入诉前程序或者诉讼程序的决定。(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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