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研究:环保组织作为原告的效果与影响

研究:环保组织作为原告的效果与影响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但是在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阶段,单纯依据此条之规定尚无法完全解决“有关组织”之原告适格的问题,因此,有些情况下还必须与起诉条件等相互结合起来,才能得到恰当的解决。

研究:环保组织作为原告的效果与影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但是在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阶段,单纯依据此条之规定尚无法完全解决“有关组织”之原告适格的问题,因此,有些情况下还必须与起诉条件等相互结合起来,才能得到恰当的解决。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4条第1款就包含了有关组织可依据《环境保护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内容。直至《环境保护法》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有关组织”起诉是否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还存在着理解或观点上的分歧,表现为对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不予受理或予以受理两种做法。有的法院认为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社会组织提起这种公益诉讼的资格,其才获得原告适格,不过也有法院持相反的见解。

随着2014年《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和公布,这种分歧已得到解决。《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可见,这项重要立法对“有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采取了一般授权的模式,即符合上列两项条件的社会组织都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此后在判断社会组织能否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可化约为单纯地只看是否满足法定要件。[52](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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