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从执法能力及实效角度展开的争论点

从执法能力及实效角度展开的争论点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执法”能力及实效角度来看,支持者认为“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职务活动过程中往往会更容易获知大量有关环境损害的信息,基于此,由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举证方面可更加迅速、方便、有效,并且诉讼的胜利的可能性更大”。环境行政机关之所以能够具备上述这些“优势”,正是基于其行政执法需要,而这恰恰是政府行政分支机构之功能与行政权相匹配的要求使然。

从执法能力及实效角度展开的争论点

从“执法”能力及实效角度来看,支持者认为“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职务活动过程中往往会更容易获知大量有关环境损害的信息,基于此,由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举证方面可更加迅速、方便、有效,并且诉讼的胜利的可能性更大”。[3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容易遭受由环境公共利益问题的科技性带来的挑战。环境损害发生的原因、手段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方面涉及大量科学技术问题。如果将环境公共利益的范围扩展到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领域,问题则将更加复杂。司法机关如要实现环境保护就必须获取相应的科学技术支持,而对于这些技术的掌握,环保行政机关比检察机关更具优势。[35]“环保部门拥有与其他机关单位部门所不能拥有的监测技术和设备,能够切实地掌握污染的证据。”[36]

而反对者则认为,以环境行政机关更易掌握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具备举证优势以及有利于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获胜的理由,进而主张环境行政机关适合担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这一论证更是值得推敲。环境行政机关之所以能够具备上述这些“优势”,正是基于其行政执法需要,而这恰恰是政府行政分支机构之功能与行政权相匹配的要求使然。但是,这种作为行政执法优势的“能量”并不可被直接“挪用”以满足追诉行政相对人过错之“民事公益诉讼”的需要——正如这样的“能量”不能成为行政机关追究行政相对人的“刑事责任”的理由一样,由于机构功能和人权保障的宪政配置原理,指控犯罪应当由作为政府特定分支的检察机关来承担。而与之同理,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是,应当由与侵权者地位平等的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而不是由地位不平等的行政机关来充当民事诉讼的“急先锋”。(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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