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两部法律的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最基本法律依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进行立法修改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对于诉讼标的的确定需要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针对的两种不同行为的实质方面予以探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

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依据与运行现实予以实证分析可知,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成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框架,这一制度框架具体由《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条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个试点方案等在内的规范体系构成。其中,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民事诉讼法》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特别规定的一项新制度,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两部法律的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最基本法律依据

在此之后,一些规范性文件对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给予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四大项(第11~15条)从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权、确定管辖法院、探索审判程序、确定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以及构建诉讼成本负担机制等方面,就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给出了指导性的意见。2015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确定为经国务院授权的试点地方省级政府。而《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3]、《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4]、《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5]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6]等文件则对诉前程序的具体实施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随后,在2017年6月27日又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其又对《民事诉讼法》第55条作出修改,加入第2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进行立法修改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7](www.daowen.com)

以上法律以及规定是我国在环境司法领域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而这些法律依据所制定的相关规范涉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程序规则、责任体系、审判机制、证据规则及配套制度等各个方面。由此可见,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形成。[8]然而,就目前初步形成的制度框架来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实体上主要依托于民事侵权法律制度,在程序上则依托于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再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辅以特别规定而形成的一种特别的民事程序制度,而不是另起炉灶地建构出的、与传统民事诉讼相互独立、平行存在的诉讼制度。[9]对法律依据进行考察,我们可以得出,我国目前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检察机关三大类。基于法律依据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诉由界定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能否恰好可以依据“诉讼标的”来确定是否是环境公益诉讼?对于诉讼标的的确定需要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针对的两种不同行为的实质方面予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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