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生的制度,与传统诉讼相比,其赋予了新的(更广的)主体以权利,以使其能够参与到整个环境治理体系之中,而这也同时促使原有的环境治理格局、手段及方法发生改变。以预防或修复环境生态功能损害为内容的环境公共利益的实现方式主要包括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公共执法模式;第二种模式是以环境公益诉讼为典型的私人执法模式。根据公共管理学之研究成果:政府并非公益物品之唯一合法提供者,并且,现代国家管理呈现出的一种趋势便是正在将原来由国家独自承担的责任转移到各种私人部门和公民自愿性团体身上。[1]因此,第一种模式正在逐渐向第二种模式转变。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第二种模式之代表,虽然基于司法之被动性,其主要的价值功能是救济已经遭受损害的环境生态服务功能,而在预防环境生态服务功能受损方面的功能与环境行政执法活动相比处于弱势。但对于环境损害之预防和修复而言,以环境公益诉讼为核心的私人执法在当代中国具有诸多独特价值。作为私人执法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行政执法具有监督和补充双重功能。以作出有损环境生态服务功能的行政行为或者拒不履行环境公共利益保护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为被告的环境公益诉讼,被称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要发挥监督公共执法的功能;以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责任主体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停止损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恢复(环境生态服务功能的)原状等职责的,被称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要发挥补充公共执法的功能。[2]由此可见,为了实现这一主要功能价值,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正在尝试从不同方向对自身及固有制度实现突破,以探索如何更好地解决中国在环境治理中出现的问题,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便是其努力的一个方向。(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