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三种模式及分析:行政和民事公益诉讼的优化方案

三种模式及分析:行政和民事公益诉讼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主要特征包括:第一,诉讼类型上既有行政公益诉讼又有民事公益诉讼;第二,针对政府之直接充当污染者之情形与政府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之情形,均可适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在行政法院起诉;第三,原告针对排污者或生态破坏者的民事公益诉讼,不能广泛适用于所有情形,而是仅限于特定犯罪情形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四,制度功能上,该模式承担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保职责和追究生态损害责任的双重功能。

三种模式及分析:行政和民事公益诉讼的优化方案

1.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

所谓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是指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架构上,采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合二为一的统一的公益诉讼模式。[39]其特征主要包括:第一,并未区分公益诉讼两种类型,而是合称“公民诉讼”并统一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第二,原告包括自然人和环保组织两类,被告则既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政府,只是如果被告是企业,则必须以违法性为要件,如果是政府(环保署署长),则针对其违法之作为或不作为[40]第三,诉讼请求方面没有具体限制,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提出;第四,制度功能方面主要是用于弥补行政机关环境执法之不足。

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模式

该模式是指将环境法视为公法范畴,认为环境保护是政府之职责而非公众之权利,环境公共利益之保护与实现应主要通过环境行政来实现。该模式以德国为代表,而德国则是基于欧盟法之要求才引入环保团体为原告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其主要特征包括:第一,在诉讼类型上,只存在这一种类型并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第二,被告仅限于负有环境管理职责之政府部门即公权力组织;第三,诉讼请求方面,可请求确认、撤销违法行为以及请求判决履行职责;第四,制度功能方面则是通过公众参与来对政府之环境行政行为进行监督。[41](www.daowen.com)

3.二元并存模式

该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法国。其主要特征包括:第一,诉讼类型上既有行政公益诉讼又有民事公益诉讼;第二,针对政府之直接充当污染者之情形与政府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之情形,均可适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在行政法院起诉;第三,原告针对排污者或生态破坏者的民事公益诉讼,不能广泛适用于所有情形,而是仅限于特定犯罪情形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四,制度功能上,该模式承担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保职责和追究生态损害责任的双重功能。[4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