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仅仅一个“环境公益诉讼诉权权源为何”的疑问,似乎就足以让学者清醒过来,也足以让人们对中国环保前景的期待由理想回到现实。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理论论证,均是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合法性”与“合理性”论证,而这种“合法性”与“合理性”论证的最终指向却是环境公益诉讼之诉权权源。诉权乃诉讼得以发起、运行之前提,环境公益诉讼亦不例外。
伴随着新《民事诉讼法》与新《环境保护法》的施行,环境公益诉讼在环境法学界可谓炙手可热。辅以国家政策导向性的规定与环保法庭在全国范围内的设立及运作的实践,令环保人士与众多环境法学者对中国的环境司法更加充满信心。然而,抛开环境公益诉讼是否真正能够帮助中国环保走出困境这一疑问,试问现有的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是否可以为其运行提供足够的支撑?仅有法律的倾向性规定与环保法庭的强制性设立是否就能为环境公益诉讼运行提供充足的制度论证?而学者又是否已经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运行提供了充足的理论论证?仅仅一个“环境公益诉讼诉权权源为何”的疑问,似乎就足以让学者清醒过来,也足以让人们对中国环保前景的期待由理想回到现实。
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理论论证,均是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合法性”与“合理性”论证,而这种“合法性”与“合理性”论证的最终指向却是环境公益诉讼之诉权权源。诉权乃诉讼得以发起、运行之前提,环境公益诉讼亦不例外。然而,环境公益诉讼的诉权究竟来源于何,即环境公益诉讼诉权权源为何,这似乎仍是一个尚未明确的问题。但诉权权源之正当性是环境公益诉讼存在之合理性的充要条件,对诉权权源本身正当性的论证,不仅对于把握环境公益诉讼其本身的制度性价值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我国更恰当地施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彰显其实践价值也是不可或缺的。因此,追溯其权源显得尤为重要。(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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