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功利主义论者之观点,其所谓的个人利益,是指满足共同体中个别成员所独自享有之需要、实现其个人价值同时具有排他性特征之利益。而公共利益则是从共同体全体或大多数社会成员之个人利益中所抽象出来的产物,其是一种由不特定的多数社会成员可以共享之利益。与此同时,功利主义论者还进一步认为公共利益缘起于个人利益,若没有个人利益之存在,公共利益便是一种“无源之水”或“无本之木”,而个人私益又可以升格为公共利益,[95]因此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比并不具有当然的价值优先性,而那种借助所谓“公共利益”之名义进而侵犯个人利益之行为在道德伦理上是难以得到充分证明的。因为个体之间既存在普遍性又存在特殊性,与此相对应,又可将个人利益分为普遍性的个人利益和特殊化的个人利益。而由法律所呈现出来的则只能是具有普遍性的个人利益,当然,法律也保护或认可特殊化之个人利益,只不过法律制定标准的确定通常只能是根据具有普遍性之个人利益。而一种具有普遍性的个人利益在获得法律形式确认之后通常便具有了公共利益的性质。正如美国学者安德森所指出的,确定公共利益的方法之一为“寻找普遍而又连续不断地为人们共同分享的利益,根据它的特点,我们将其称之为公共利益”。[96]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公共利益无法脱离个人利益而存在,但又并非只是个人利益之简单相加。公共利益在主体上呈现出的是一种整体性而不是局部性,在内容上呈现出一种普遍性而不是特殊性。作为个人利益的对立物,公共利益的产生、发展和演变都与个人利益相辅相成,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是承认和保护个人利益。“抽象”出来的公共利益表面而言是虚幻的,但实际上体现了公共价值,可以被若干“具体”的个人利益所感知。“公共利益是人为认定的,是一种工具性的设定,而不是像‘共同善’和‘公共福祉’那样具有普世性的道德地位或是‘被搁置在天堂’。”[97]如果不考虑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就不可能界定公共利益。[98](www.daowen.com)
功利主义论者之观点并未被所有学者接受,但功利主义论者对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关系论述,足可以为环境个益与环境公益之关系的认识提供一种问题性视角。究竟是否存在环境个益,即可以为个人所专门享有的环境利益?基于对环境公益之共享性的认识,似乎共享和不可分割性才是环境公益之固有特征,据此,环境公益不可能划分为众多的环境个益。然而,环境公益之共享性与环境个益之间并不存在不可调和之矛盾。环境公益之法律化在于对环境个益普遍性之把握,而环境个益往往又是环境公益救济之形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