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学界对环境公益诉讼所包含的利益类型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环境公益诉讼基本原理始终未能达成共识,加之具体执法规则供给不足,致使所修订之两法“进阶”为环境公益诉讼之“原则”。环境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其所保护之利益必然是与环境相关之公共利益。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中“公益”之界定方法、原则、方式等的探析,为明晰整个环境公益诉讼之基本内涵提供了一种明确的导向,即在环境公益诉讼之现有法律规定之基础和范围内,运用一种反向界定的方式对其基本内涵作出界定和理解。具体到环境法领域中的公益诉讼即环境公益诉讼,其并没有因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和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58条的修订而使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争议得以终结。由于学界对环境公益诉讼所包含的利益类型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环境公益诉讼基本原理始终未能达成共识,加之具体执法规则供给不足,致使所修订之两法“进阶”为环境公益诉讼之“原则”。如此,环境公益诉讼所保护之利益究竟为何,则成了研究环境公益诉讼之前提性条件。
环境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其所保护之利益必然是与环境相关之公共利益。然而,通过前文之分析可知公共利益本身即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并且尚未也难以达成共识,如此便使得环境公益诉讼之外延更具模糊性。但是,环境公益诉讼理论界定之困境与现实制度之需求间的矛盾要求必须对其作出合理之界定(理解),因此,唯有结合我国现有法律之规定,在解释论上厘清环境公益诉讼运行之基本逻辑,以服务制度构建之需求。(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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