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肯定说的必要性:侧重界定的优化建议

肯定说的必要性:侧重界定的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对“公益”进行界定可能是极为困难的,但其使用的广泛性、随意性却决定了对其进行界定之必要。对于其功能而言,“公共利益”具有肯定性和否定性两种功能。[28]基于上述分析可知,由于公共利益之肯定与否定两种功能的存在,同时公益之广泛使用性和解释之任意性必然会给执行带来困扰,因此,两者共同为界定提出了必要性要求。

肯定说的必要性:侧重界定的优化建议

虽然对“公益”进行界定可能是极为困难的,但其使用的广泛性、随意性却决定了对其进行界定之必要。正如肯定说学者所言,“公共利益”一词如幽灵般在理论文本和现实场域中“游弋”,但其概念的不确定性并不表明公共利益不存在,因此,公共利益是一个客观性概念,而不是一个评价性的主观感知。[24]这一观点直接肯定了公共利益的命题。除此之外,还有学者从公共利益之作用的视角,认为“探讨公共利益的观念并不只是一种有趣的学术追求。我们对治理和公共利益的思考方式规定了我们的行为方式。我们的行动将会走向哪种方向取决于我们采取的是哪一种公共利益观”。[25]可见,在肯定说学者的眼中,公益可能不仅仅是一种客观存在,即承认命题之真实性,而且还具有直接影响人们行为方式的选择之功能。

对于其功能而言,“公共利益”具有肯定性和否定性两种功能。从其终极意义而言,公共利益之维护和提升必然对共同体之个人利益有所增益,即公共利益之肯定性功能。但从其实现过程来看,公共利益之维护和提升又必然会造成对共同体之部分个人利益的限制,[26]即公共利益之否定性功能。正因为“公共利益”对个人利益有否定性的功能,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在相关领域的对峙情形不断呈现,所以,对“公共利益”予以准确界定才显得十分必要。在外在形式方面,“公共利益”一词不仅时常出现在法律文本之中,而且还时常作为实施某种政府行为的“正当性援引”,这同样为“公共利益”的界定提出了要求。[27]因此,“立法者于规定公益内容之时(尤其是在有公益授权,授权行政机关来执行公益之需求时),应尽可能地避免援用空泛、抽象之用语,而是将公益予以类别化、特别化,使得立法者所欲规范之公益的内容,能使其在该法律条文中得悉其公益之内容、动机以及范围”。[28]基于上述分析可知,由于公共利益之肯定与否定两种功能的存在,同时公益之广泛使用性和解释之任意性必然会给执行带来困扰,因此,两者共同为界定提出了必要性要求。(www.daowen.com)

通过前述可知,一方面,“公益”之界定非常困难;另一方面,对“公益”进行界定又十分必要。作为法学者,面对此种现实,只能是承认困难之存在,同时还要有胡适先生“怕什么真理无穷,近一寸有一寸的欢喜”之胸怀。公益确实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法学之立法又不可能列举其所有表现形式、穷尽其所有内涵,而只能依据其性质将其不同表现形式进行归纳分类。但必须坦言,公益往往并非独自呈现而是与其他利益交织在一起的,因此,如要非常明确地确认一项利益百分之百属于或不属于公益也是极其困难的,我们所能够做的只能是尽可能予以明确。正如亨廷顿之言,不管是何种探索公共利益问题的方法,都要给公共利益下一个“具体而非模糊、普遍而非特殊的定义,遗憾的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或者有具体性而无普遍性,或者有普遍性而无具体性”[29]。因此,研究所追求的目标只是一种在环境公益诉讼界定之必需基础上的“尽可能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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