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侧重界定的否定说的可行性探讨

侧重界定的否定说的可行性探讨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2]这一观点同样强调了对公益进行界定之不可行,同时还对界定之意义提出了质疑。然而,否定说学者的观点并不仅限于对界定可行性之否定,他们还进一步对“公益”命题之本身产生怀疑。当然,否定说学者不仅指出公益界定之不可行性,同时还给出了不可界定之原因,只是对于原因的阐释同样存在着不同的理解:第一,利益主体与利益内容层面。但其另一个侧面同样可以凸显出“公益”研究之重要性。

侧重界定的否定说的可行性探讨

在针对公益之是否可以界定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时,否定说学者曾直言不讳地指出:“公共利益本质上的确是一个不确定而且无法定义的对象,这一点在学界也是被认同的,可是在明知这一前提的情况下,学界依旧致力于研究和确定公共利益的定义和标准,这与一心一意研究和发明永动机似乎没有多大区别。”[11]将对公益的界定之可能比喻成发明永动机之幻想,足见界定之困难或者说无解。而我国台湾地区公法学者则认为在认可“公益”之内涵颇具流动性的前提下,对其作出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界定是不可能的,要对所有表现出“公益”之概念的法律用语作出严格区分,既不可能也无必要。[12]这一观点同样强调了对公益进行界定之不可行,同时还对界定之意义提出了质疑。

然而,否定说学者的观点并不仅限于对界定可行性之否定,他们还进一步对“公益”命题之本身产生怀疑。边沁认为只存在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如果不能以个人利益的方式呈现出来,则公共利益便是一种虚幻。[13]而依照学者德沃金的观点,“公共利益”应该属于政策而不是原则的范畴,原则用于阐述个人权利,政策用于阐释集体福利。[14]其中,用于阐述个人权利的原则是刚性的,用于阐述集体福利的政策则是柔性的、可妥协的,因此,对一个柔性的、可妥协的概念进行界定几乎是不可能的。正是基于此种认知,法学界相关学者认为“公共利益”只不过是政府调和竞争利益之后所获得的佣金,是政府为实现不同利益之间的调和而制造的一个概念。[15]经济学界则直接认为不同的价值偏好之间不可能形成“公共利益”。[16]这些观点直接否定了公益命题本身的价值。综合种种否定性的观点,有的学者从公益之性质的可妥协性予以否定,有的学者则从产生基础之不可调和性予以否定,甚至用“虚幻”“永动机”等词汇表达了确定“公益”之内涵的不可行性。

当然,否定说学者不仅指出公益界定之不可行性,同时还给出了不可界定之原因,只是对于原因的阐释同样存在着不同(层面、层次)的理解:

第一,利益主体与利益内容层面。有学者认为公益作为一个不确定的概念,表现为利益主体的不确定性和内容的极端广泛性。[17]公益之主体范围的不确定性以其所具有的开放性为标志。人数的多少并不能直接决定其“公益主体”的身份,因为其会随着范围的开放与封闭状态的改变而变化。尽管公共利益表现在权利形式上,其主体可以表现为公民个人、法人、利益阶层或国家,但公共利益的主体绝不能与个人、集体相混淆,也不是国家所能代替的。[18]而有学者则认为公共利益的最大特点或许不在于其“利益内容”的不确定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而是其本身便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并指出公共利益之所以难以界定,不仅与研究者所选的价值立场有关,而且其自身也随着时代的不同而呈现出一种开放性的状态。(www.daowen.com)

第二,不同利益关系层面上的理解。有的学者在分析社会公共利益[19]时,认为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个人利益是法益的三大划分。[20]同时,还提出了“社会公共利益是否真的存在、如何判定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谁能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三个疑问,并进而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应该是指能够反映一个社会所有人的利益的利益,而绝非反映多数人利益的利益。首先,谈到多数人的利益与少数人的利益之所以有高下之分,多因现存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机制。然而,民主机制本身只是寻找较好目标的手段而非目标,更何况存在民主机制并非最优的情形,[21]甚至存在大多数难以确定之情形。[22]因此,并没有充足的理由可以认为多数人利益具有天然之优越性。基于此,公共利益绝不可与“多数人利益”实现“等价”。其次,关于谁能够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现代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似乎都存在这样一个预设,即在一个民主与法治的社会,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通常是国家或政府,并且,国家或政府不可能不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然而,影响一个国家或政府作出某种决策的因素众多,可能涉及当时的科技发展水平、社会科学知识结构、各种利益之竞争、成本与收益的平衡等。基于这些因素,国家或政府所作出的决策难以保持绝对之中立性,以致难以保证体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将国家或政府视为“公益之合理代表”的假设并非“完美无瑕”。最后,被社会公共利益所代表的“社会公众”,因为社会利益之分化性,其本身便存在一种难以调和性。据此可知,社会公共利益并非是一种先验存在,没有谁能够决定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谁能够真正代表社会公共利益。[23]

上述这种对“公益”命题本身之否定的学说,其自身便暗含了一种对于“公益”的认知,即所谓公益要么是为全人类所享有,要么便无所谓公益。因为公益之普通意义上的主体社会公众无法依靠多少来予以划分,同时因为社会公众之间利益之分化性又不可能存在共同之利益,更进一步地说,这一公益又是无法被任何主体所任意代表的,因此只存在前述两种可能。以人类尚未认知环境法学之前的背景来分析该观点,似乎可以被人接受。但一旦具备了环境法学之视角,公益便可以被视为是一种客观之存在,而其代表主体或许在应然层面只能是全人类自身,但法律层面即实然层面则会基于法律之不同规定而有所不同。

综合可知,持否定说的学者涉及哲学界、经济学界、法学界等种种不同的学科,而给出的理由则分别从“界定者”与“被界定者(公益)”两个视角予以阐释。“界定者”视角主要是从主观因素(价值立场等)与客观因素(时代发展水平等)予以分析,而“被界定者”视角则主要从其主体和内容两个方面予以分析。当然,否定说之“否定”也存在层次上的差别。有的学者是否定“公益的可界定性”,而有的学者则是直接否定“公益这一命题之真实性”,但无论是怎样否定,汗牛充栋的否定性研究成果都毫无保留地展示出了研究之困难性。可以说,“公益”犹如“蒙娜丽莎的微笑”被遮上一层面纱,原本的微笑便让人难以捉摸,而面纱的存在又使其更加难以被看透。但其另一个侧面同样可以凸显出“公益”研究之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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