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中讲到的损失规避原则告诉我们:向对方提出降价诉求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即使对于提出方而言,降价的幅度微乎其微。但是,对于卖方而言,这个幅度可能是一个沉重打击,很可能导致谈判土崩瓦解。
当然,在谈判之初,当卖方提出自己的期望售价时,买方的讨价还价行为是无可置疑的。但是当双方对价格达成一致后,再贸然提出降价诉求,是万万不可取的。
一般情况下,买方都是企业而非个人,并且代表买方出席的负责人的情感不会受到价格的影响,毕竟不是自掏腰包,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能够雷厉风行地进行谈判。但是,谈判的得失对卖方而言却意义重大。如果变卖的是个人的公司或房产,收购价格的高低直接关乎自己未来的生活质量;即使代表公司参加谈判,收购价格也关乎自己的奖金及评价,和自己的生活水平息息相关。因此,收购价格的重要程度于买卖双方而言是有差别的。
特别是当买方提出降价诉求时,理由竟然是卖方从一开始就明确告知买方的事实,这种行为当然会直接惹怒卖方,导致双方间的信任关系破裂。这一点并不难理解,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很多买方以卖方在谈判之初就坦言的事实为借口提出降价诉求,其结果当然是因卖方的愤怒导致谈判无疾而终。而这样的案例在现实世界中数不胜数。
如果双方仅是单纯的一次性交易关系,卖方有可能勉强接受。但是,在一般的贸易往来中,买方在进行完一次交易后会继续购买,卖方也会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所以,卖方是不会和毫无信誉的买方继续合作的。
于买方而言,最明智的做法是:在谈判之初,就告诉卖方自己能接受的价格,并阐明原因,且明确表示在价格达成一致后,除非发现买方有隐瞒不利条件的事实,否则不会对达成一致的价格提出任何异议。相较于在谈判过程中惹怒对方而导致谈判分崩离析,不如在谈判之初就因双方对价格存有异议终止谈判,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双方的损失,节约人力、物力。
此外,为了赢得卖方的理解和支持,买方需要对自己能接受的收购价格的原因进行说明。在说明时,要理由充分,简单明了,即使和公司内部提前商量好的原因有所出入也无妨。
但是,若买方做出的说明毫无说服力,且漏洞百出,很容易遭受卖方反驳的话,与其引起双方争执不休,不如不做说明。(www.daowen.com)
若买方能列举一些收购后产生的成本费用,而这些费用是卖方并未意识到的,会更有说服力。但是,也会出现卖方用收购后的利润贡献度及协同效应理论来反驳买方的情况,这样一来,很可能导致双方发生争执。
前文中提到,买方提出降价诉求的最佳时机是在谈判之初,但是,在实际的谈判中,为了在谈判后也维持双方间的友好关系,卖方可以适度放宽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买方提出的诉求。
通常人们对体验的记忆由两个因素决定:高峰(无论是正向的还是负向的)时与结束时的感觉,而在过程中好与不好的体验对记忆差不多没有影响,这就是峰终定律。
例如,在谈判过程中,不论买方曾提出过多么苛刻的要求,只要能在谈判结束之际满足卖方提出的一些诉求,卖方就会心情愉快地做好售后服务。正如热恋中的男女,不会记得约会中发生的争吵,只会对约会结束时双方的甜蜜拥吻记忆犹新。
此外,面对那些在达成协议前夕犹豫不决的谈判对手,可以适当地做一些让步,给对方一些赠品,这样能促使对方下定决心完成合作。这种谈判技巧被称作“并非全部技巧”。
总之,买方不合时宜地提出降价诉求,即使最终达成了协议,一旦卖方不提供相应的产品技术支持,只会让自己陷于不利的境地。相较于降价后获得的蝇头小利,没有卖方的技术服务,买方则会产生更大的损失,可谓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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