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水刑:公开惩罚与女巫检验的刺激方式

水刑:公开惩罚与女巫检验的刺激方式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一时期,浸水刑公开惩戒妓女和泼妇,既可以确保她们不会受到永久性肉体伤害,又可以给她们上一堂事关正派得体、良好举止的课。不过不能把浸水刑与检验女巫嫌犯的“泳刑”相混淆。判定女巫的方法有很多,最流行的是使用“泳刑”检验嫌疑人。与上文描述的“浸水刑”相似,把嫌疑人绑在椅子上,或者手脚捆绑投入池塘里。

水刑:公开惩罚与女巫检验的刺激方式

烹 煮

一个被活着烹煮致死的人是谁,已不得而知。可以说,从新石器时代开始,人们已开始利用沸水(或油,或其他溶液)来施刑。现存的记载显示,古代亚述国王安提阿古·伊皮法尼烹煮过犹太人战俘,罗马人也在异常残忍的环境中——通常称之为“竞技赛”——烹死基督徒。1531年,英国国王亨利八世颁布一个特别法令,宣布把烹煮列为处决罪犯的方法之一。当时发生了罗彻斯特主教的厨师理查德·罗斯投毒杀害主教家中14人的案件。据记载,受刑时,罗斯两个多小时之后才最终死去,因此,我们可以断定,他不是被投入一个装满沸水的大锅,而是放进温水里,然后水温慢慢加热至沸腾。日本人采取一个更慢的方法烹煮受害者;把受刑人投入盛满沸水的大桶里,一次一个,历时好几天。1662年的一份记录显示,许多皈依基督教的日本人被用这种方式杀害,不过,这只是一次更大规模屠杀的前戏。

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格兰南部就把妇女没入池塘进行惩罚,当时被称为“泼妇椅”(Scealding),不过这种浸水刑直到中世纪才广泛应用,扩展至整个英国和欧洲。在这一时期,浸水刑公开惩戒妓女和泼妇,既可以确保她们不会受到永久性肉体伤害,又可以给她们上一堂事关正派得体、良好举止的课。要让一个长舌妇闭上嘴,最流行的一种方法是把她浸到当地的湖或池塘里。诽谤者和爱搬弄是非的人也有同种待遇。犯人被绑在一个椅子或者刑具上(一般称之为“浸水椅”,但准确的叫法应是“泼妇椅”、“投石机”)。椅子被浸入水中,然后马上拖至岸边。

在浸水刑频繁使用的地方,浸水椅被具牢固地安装在一根长长的、能够保持平衡的杆子上,样子有点像跷跷板。通过这个巧妙的工具,三四个壮小伙用10或15秒就能把一个泼妇浸入水中并拉起。这个惩罚的重点是尽可能地羞辱受害人。一旦她变成了笑柄,那么她的大嘴毒舌就可能失去了往日的毒辣尖刻。不过不能把浸水刑与检验女巫嫌犯的“泳刑”相混淆。

这是一种流行于海军的刑罚,顾名思义,就是把受害者拖在船底龙骨处,然后拉到船另一侧,用来惩罚罪行严重的水手。将犯人绑在一根从船底穿过的绳子上,然后扔到海里。水手们从船另一侧拉拽绳子,用力把受害者拖过船底。如果绳子慢慢地拉紧,犯人可能下沉得比较深,从而避免了背部被锋利的船底外壳割伤,不过这样会有溺亡的危险。相反,如果绳子拉得比较快,在水下的时间就较短,但是被劈成碎片的机会更大。若罪行非常严重,船底拖拽的行程就是绕着船从船头拖至船尾;这是一种非常高效的死刑,因为一个人屏息憋气的时间是有限的。最早提及船底拖曳是一份1560年的荷兰海军记录,直到1853年这种刑罚才被正式废除。这种酷刑的一个变种,是绑住歹徒的手腕或者脚踝(或者两者都绑),在整个航行期间都将他“拖曳”在船尾。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难以把他的头伸出水面,这与判处死刑没有区别——即便水中没有鲨鱼。(www.daowen.com)

判定女巫的方法有很多,最流行的是使用“泳刑”检验嫌疑人。与上文描述的“浸水刑”相似,把嫌疑人绑在椅子上,或者手脚捆绑投入池塘里。与“浸水刑”不同的是,浸水刑意在羞辱,受刑人待在水中的时间较短,泳刑则让嫌疑人一直待在水中,直到法官或教士判定出她是否是一个女巫。15和16世纪流行的一种理论认为,水是神圣的,是生命之源和洗礼所采用的中介,因此不会接纳一个邪恶之人。判定有罪或无辜主要取决于嫌疑人在水中漂浮还是下沉。这个方法虽简单,却存在根本的缺陷。如果她们浮起来(也就是说,如果水拒绝了她们),那么肯定是女巫,将受到审讯——结果一般是死罪。相反,如果她们沉下去(没于水中的时间让法官和围观者满意),那么肯定是清白的,但因没水时间过长,此时嫌犯通常已经溺死了。到底有多少无辜的男男女女在证明自己清白之前就溺死了,这就永远不得而知了。

溺毙或者窒息而死是非常可怕的,令人毛骨悚然。那种特殊的恐惧、疼痛和惊慌,引导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发明了一种特殊的注水刑。施刑时,罹受人手脚捆绑平躺着,把一块细孔布料(一般是亚麻布)蒙在他的口和鼻上;虽不足以让他窒息,但肯定能令他惊恐不定。然后,把大量的水浇到布上,水被受害人吸进喉咙和鼻孔,当受害人几乎昏厥时才把布拿走。根据目击者的记述,从口中抽出的布上常常满是鲜血,据记载,受刑的感觉“像把他的内脏给扯了出来”。这种酷刑还有一个邪恶的变种,把一个漏斗强塞进受害人的喉咙中,然后往漏斗里猛灌水。受害人很快就窒息和呕吐,但是灌水并不停止,直到受害人的胃开始膨胀和扩大,随后水倒灌进喉咙,涌出嘴外。然后,用一根绳索勒紧他们的脖子,或者往嘴里塞一块破布,来阻止吐水。随后,这可怜的家伙被拖下拷问台,被迫在难忍的胃部剧痛中在地上来回翻滚,最后,解开破布或绳索,允许受刑人在接受新一轮审讯之前把水吐出来。

据此推断,在问讯开始之前,经受这种可怕惩罚的一些人就死于胃部破裂或窒息。同一时期的法国也使用类似的酷刑,尽管受害人所受的残酷虐待似乎没有这么严重。在第一阶段,即“一般审讯”(Question Ordinaire),受害人会被灌进4品脱水。假如这不能使受刑人招供,水量会加倍,进入“特殊审讯”(Question Extraordinaire)阶段。

参见《烙刑与火刑》中的“水火神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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