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古代中国的示众与耻辱刑:酒鬼斗篷的恐怖力量

古代中国的示众与耻辱刑:酒鬼斗篷的恐怖力量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仪式中,有罪之人以及为自己“异教观点”忏悔之人被迫在众人围观的城市街道上游行,并将自己犯下的越轨行为示众。古代中国的双人枷一种中国刑具,用于公共场所示众。在规定的时间内,那些酗酒的酒鬼只要出现在公共场合,就被迫戴上这种“斗篷”。酒鬼斗篷不仅仅只是一个逗趣的东西,其重量能轻而易举地撕裂脖子与肩膀之间的肌肉。与上文提到的中国枷号类似,受刑者在戴上提琴枷或长笛枷后不得不依靠路人的同情与怜悯而活下去。

古代中国的示众与耻辱刑:酒鬼斗篷的恐怖力量

宗教审判大会

为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残忍酷刑以及火刑的从刑,宗教审判大会(西班牙语里的字面意思是“信仰之举”)是一场公共仪式。在仪式中,有罪之人以及为自己“异教观点”忏悔之人被迫在众人围观的城市街道上游行,并将自己犯下的越轨行为示众。一些人在自己脖子上挂着写有罪行的标牌,以方便他人看到;那些要被施以火刑但不马上执行的人穿着背后缝有倒置火焰的袍子;马上要被烧死的人的衣服上的火焰则是直立的。当游行队伍到了指定地点而所有参与者完成宗教仪式后,犯人被交予世俗机构,等司法程序完成后,最后才将犯人捆到火刑柱上并点起火。

口 钳

从1500~1800年,这种刑具(与下文将要介绍的泼妇笼头有密切关系)出现了多种样式。口钳常用来惩罚那些违反社会习俗的人。在这4个世纪中,数不尽的妇女因为繁杂的家务以及不断地怀孕而变得神经衰弱、歇斯底里,她们被形容为“长舌妇”和“泼妇”,并因此受到羞辱或折磨。当局用这种刑具来对付社会上的嘲弄者、不守规矩的平民以及离经叛道之人,教会则用它来惩罚有较小违规行为的人。绝大部分的受刑者通常都是女性,此外,此刑罚依据的法则是“教会中的妇女守则”,正所谓“让妇人们在教堂中沉默”——“教堂”指处于统治地位的教会和世俗机构,二者天生都对女性有小心防范心理,所以就形成了这样一种观念——“让妇人在男人面前闭嘴”。受刑者受人监视,在城市的广场上被人用口钳锁着,受到众人的粗暴对待。她们不得不忍受可怕的殴打和排泄物的涂抹,情况更糟的是受到致命伤害(尤其是在胸部以及女性私密处),这只能算她运气不佳。

古代中国的双人枷

一种中国刑具,用于公共场所示众。犯人被迫在一段时间内戴着这种硕大而笨重的木头项圈。枷号看起来像油炸面包圈,由被铰链连接的两部分构成,可以打开从而把受刑者的头卡在中间的孔里,然后再关上并锁好。戴枷号的受刑者没法躺下,对他们来说,走路或者站起身都有折断脖子的危险,更别说自己吃东西或喝水了,所以在此期间他们不得不仰仗别人的慈悲与怜悯。

大便椅在1066年诺曼征服之前就已经出现,该种独特的英国式羞辱工具是为那些不能或者不愿控制自己尖酸刻薄性情的妇人准备的。用当时人的话来说,大便椅是“一种臭名昭著的椅子,妓女以及责骂不休的泼妇坐在上面,忍受着来往行人的嘲弄,她们被迫赤着脚,头上也不允许有任何遮挡”。大便椅是配有两根抬竿的木质扶手椅,非常像18世纪没有遮蔽的轿子。椅子底部有一个洞,把妇女的裙子撩起来,强迫她们坐在上面游街示众,这使得她们裸露的屁股暴露在众人猥亵的目光中。

英格兰国王詹姆士一世设计(很有可能在他身为苏格兰国王詹姆士六世,尚未统治英格兰之时就开始使用)的酒鬼斗篷(有时被称为“桶枷”)是一种罪行与惩罚相符的刑具。所谓酒鬼斗篷,即把一个大啤酒桶的底儿给敲掉,并在顶上开一个足以使人头通过的洞。在规定的时间内,那些酗酒的酒鬼只要出现在公共场合,就被迫戴上这种“斗篷”。有时候,桶的周身也会开一些孔,方便受刑者用手分担一些木桶的重量。为了防止受刑者抛下刑具,在他脖子上戴一个木制或铁质的带锁的项圈。尽管可能看起来很可笑,但是,任何一个尝试搬过36加仑正常尺寸木桶的人就会知道那有多重。酒鬼斗篷不仅仅只是一个逗趣的东西,其重量能轻而易举地撕裂脖子与肩膀之间的肌肉。这种斗篷在1690年皇家海军秘书塞缪尔·皮尔斯(Samuel Pepys)的日记中还被提到。

详见《水刑》中的“浸水刑”。

铁制提琴枷

提琴枷和长笛枷是可以移动的便携式颈手枷。一旦受刑者被锁进去,他们的脖子就会被项圈牢牢套着,并被锁链牵引着游街示众。有时他们必须一直戴着提琴枷或是长笛枷,直到从某个城市被逐到另一个地方。与上文提到的中国枷号类似,受刑者在戴上提琴枷或长笛枷后不得不依靠路人的同情与怜悯而活下去。他们不能自己进食,所以只能依靠路人发善心,施舍给他们一点食物和水。这种刑具很大程度上也是为刁泼性情的妇人准备的。

参见《桎梏刑》中的“铁项圈”。

在《韦伯斯特新大学词典》中,苦行赎罪被定义为“一种屈尊纡贵或虔诚承受屈辱以表达对罪行进行忏悔的痛苦行为”。在中世纪,被教会判为应受惩罚或违法乱纪的罪犯会苦修赎罪,他们可能是神职人员,也可能是世俗之人。当罪行较轻的时候,苦修赎罪也比较温和,比如说短时间的禁食或祷告,或者去某个圣地朝圣。一些犯罪情节比较严重的,比如某案件中一个法国人因杀死自己的孩子而被判有罪,他被强制背上婴儿尸体一路走去罗马,途中还要受到神职人员和武装看守的严密监视,最后这个人是死是活已经无从得知。(www.daowen.com)

指 枷

指枷用来惩罚那些屡次妨碍礼拜仪式的人。它安装在教堂的墙上,由两块铰链相连的木板组成。其中一块板子上钻有4个小洞,能容纳普通人的手指。在相反的另一块板上,有相对应的靠近手指的4个凹痕或凹槽。人们通常会把不守规矩的人的手锁进指枷里,希望以此使这些人把更多注意力放在上帝圣言上。

颈手枷

颈手枷是一种将犯人的头和手锁进木枷中的刑具,被安置在当地集市广场等公共场所。很明显,“颈手枷”得名于一个“透过门去看”的希腊词汇——形象地说明了某人的头和手从枷中伸出来。颈手枷最早见于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盎格鲁—撒克逊人称之为“半挂”(healfang),在整个中世纪,颈手枷使用频繁——英国国王亨利三世在1269年将之定为正式的刑罚——直到19世纪早期,英国、欧洲大陆以及美洲还在使用。颈手枷用来惩治犯了各种轻罪的人,比如公共场合酗酒、打架斗殴、同性恋行为、扰乱社会治安等,成千上万的男男女女因为犯下的一点小过错而被套上颈手枷示众。根据19世纪的英国法令,这些罪行可能是“出售烂肉、臭鱼、腐鸟以及掺了铁以增加重量的面包”。在纽约还是荷兰殖民地的时候,倘若男人偷窃卷心菜,他会被套上颈手枷示众,同时头上系着一个卷心菜。当犯人在公共场所示众的时候——持续时间从一个小时到一周——他们不得不忍受着邻居们的嘲弄,此外,根据他们罪行的轻重,还会受到烂菜叶、泥巴和石头的不断袭击。有时候,由于对戴颈手枷的犯人折磨过重,受刑者常被打得人事不省,或者由于整个身体的重量都压在脖子上而有窒息的危险。在18世纪伦敦史密斯菲尔德马市,当时的两个男人,即詹姆斯·伊根和詹姆斯·萨蒙,被石头、马铃薯、砖块以及动物尸体击打。

根据当时的一个目击者记述:“他们受到殴打,头上肿起很大一块,人们拉扯他们的衣摆使其几乎窒息而死。”伊根当场死亡,而萨蒙在这之后短时间里死在监狱中。仅仅在伊根和萨蒙惨案发生的几年之后,一名同性恋者被套上了颈手枷并受到连续殴打,以至于他的“脸马上呈灰黑色,血从鼻孔、眼睛以及耳朵中流出来,但是民众依然狂暴地对他进行攻击”。当从颈手枷中被放下来时,他“倒在刑具旁并死去”。颈手枷也经常被当做一系列惩罚措施中的从刑。一些人在戴颈手枷的同时也受到鞭打,还有一些人的耳朵被钉在颈手枷上,等到宣判结束后,耳朵被扯下或者割掉。

已经有了这么多专门对付无教养妇女的刑罚,看起来只有让家暴的男人以及在小酒馆斗殴的男人受到同等的羞辱才算公平——骑刺便是用来对付这些人的。这里所说的“刺”实际上是一截圆木或者一根粗竿,受刑者被迫双脚叉开骑在上面,并被押着穿街过巷,伴随着围观者的呼喊、嘘声、喇叭声以及口哨声,他被彻底羞辱了一番。

它的一些变体也出现在军队刑罚中,其中最极端的是一种叫西班牙木驴的刑具。在军队刑罚中,“骑刺”的“刺”指的是木制的马或者驴(有时候带有轮子,有时候带着摇杆),“马”或者“驴”上有一个布满尖钉的座位或者座位干脆就是V状楔形的。犯人双手被绑在身后,然后跨坐在“马”或“驴”上,施刑人用轮子拖或不断摇晃这个刑具,以此令犯人受到折磨。此外,当额外的重量被施加在双脚上时,“骑者”常常不得不承受着更大的痛苦。

(可参见口钳)泼妇笼头和浸水椅以及大便椅一样,专门用来惩罚说话恶毒尖刻的泼妇。在中世纪,英国和欧洲大陆都有这种刑具。泼妇笼头看起来像头盔,由铁皮制成。妇人的整个头被笼头锁住,然后被拉着穿街过巷。为了增加痛苦,铁制的舌状物或球状物被强塞进妇人嘴中,堵住受刑者的尖叫或诅咒。1665年纽卡斯尔地区的一份记录中有这样一段描述:

他看见安妮·布理德斯通被一名官员押着穿过街道,他一只手里握着绳子,另一只手抓着笼头……笼头紧紧钳着她的头和面部,她的嘴里还被强塞了一个铁制的舌状物,血从嘴里汩汩而出……

17世纪的猎巫运动也使用了类似的刑具,用来让犯人在法庭上保持沉默。

比黥刑更具人情味的是美洲殖民地的一项风俗——让犯人戴上标牌或贴上布告,使得每个路人都了解其可耻行为。毫无疑问,最出名的此类标示就是纳撒尼尔·霍桑(Nathaniel Hawthorne)的小说《红字》(The Scarlet Letter)里所描写的缝在海丝特·白兰(Hester Prynne)衣服上的红色字母“A”。真实的海丝特·白兰(在1671年新普利茅斯殖民地被审判并定罪)并不像霍桑小说中描写的那样是个悲剧女英雄,事实上她被判通奸和酗酒,并戴上字母“A”和“D”表明她的双重罪行。另外,在1633年的波士顿罗伯特·高斯被罚款10先令,并被迫戴上写有“酒鬼”字样的标牌。1650年康涅狄格的一个男子因侮辱牧师并扰乱礼拜而被判罪,它戴的标牌上写着“屡教不改违背上帝神圣律法之人”。类似的还有安·伯德佩戴的写有“公共和平破坏者”字样的标示。如果受刑者不按要求戴上标示,很有可能会被以更严重的罪名起诉,或受到比原先更严厉的惩罚。

大体来说,足枷与颈手枷在结构和用途上都十分相似。这种刑具为木制的,装有铰链,能锁住犯人的脚踝。足枷和颈手枷一样古老(至少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并且也设置在公共场合,令受刑者受到公众的羞辱与虐待——有记录显示,足枷不是残忍暴虐地折磨罪犯,而是让他们守规矩、讲诚信。1426年的英国法律很清楚地写道:流浪汉被锁在足枷3天3夜,在此期间只给他面包和水。一份15世纪中期的材料显示:在伦敦,“四个妇女整个晚上都被锁在足枷中,直到她们的丈夫赶来把她们带走”。在18世纪马萨诸塞的波士顿,爱德华·帕默因盗窃一块木板被判戴足枷一个小时。相比颈手枷而言,足枷所能造成的身体伤害更小,但是为了确保犯人不会过于舒服,在行刑时,要求他们必须坐在木板的边缘。在中世纪早期的法国,这一刑罚增加了其他令人痛苦的方法:在犯人的脚底涂上盐水,让山羊舔舐他的脚底。在旁观者看来这似乎十分可笑,但是山羊的舌头和砂纸一样粗糙,几分钟不到,它所造成的痛苦就令人难以忍受了。脚枷意在羞辱,至今俗语中还有这样一句话:“身陷足枷而成为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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