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世界各地的残酷酷刑盘点

世界各地的残酷酷刑盘点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西方人看来,古代中国拥有种种匪夷所思、古怪残忍的刑罚。之前已经见识了西方文明中的刑罚文化,倘若再认为中国的刑罚比世界其他地方更酷烈,那就大错特错了。奴隶伤害了自由民处以死刑;自由民杀死奴隶则最多判处监禁一年;贵族杀死奴隶或自由民不受任何惩罚。唐律旨在惩罚不端者以维护整个社会在规定的框架内有条不紊地良性运转。然而在中国,罚款通常伴随着社会地位的丧失。为了确定杖笞的杖数,法官要严格遵照唐律规定。

世界各地的残酷酷刑盘点

于目前已经讨论的内容,读者很容易想当然地认为酷刑是西方独有的现象。这显然是个误解。残忍的刑罚不是某一文化所特有,亦不局限于某一地域、某一时代。当心怀恐惧的虚弱的人类企图紧握权柄不放,便从此欲望中衍生出借上帝之名用酷刑镇压他人的力量。本章将探究几个世纪以来,视酷刑为社会结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几种文明类型。在这个参照系里,古代中国显然应放在首位来考察。

在西方人看来,古代中国拥有种种匪夷所思、古怪残忍的刑罚。之前已经见识了西方文明中的刑罚文化,倘若再认为中国的刑罚比世界其他地方更酷烈,那就大错特错了。客观地说,虽然中国的刑罚改革要比西方国家晚得多,直到20世纪早期,中国刑罚制度仍是以《唐律》(Tang Code of Law)为基础的。但这种稳定性使得中国有几乎1000多年的时间来完善它折磨人的方式,事实证明,的确达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

如许多人类早期文明一样,古代中国有高度完善的等级划分。惩罚是根据一个人的社会地位来施行的。奴隶伤害了自由民处以死刑;自由民杀死奴隶则最多判处监禁一年;贵族杀死奴隶或自由民不受任何惩罚。对于人数最多的阶层——所有非贵族的自由民——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和性质以及犯人的社会地位,有大量的刑罚种类可供选择。等级较高者侵犯、抢劫或者杀害了地位较低者,比等级较低者以同样方式侵犯地位较高者所接受的惩罚要轻。这种情况与中世纪的文明惊人的相似。我们必须考虑到古代中国社会对秩序和规则的极其重视,任何形式的犯罪都会扰乱社会秩序,造成社会有机结构的失衡,混乱接踵而来。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恢复原有秩序。唐律旨在惩罚不端者以维护整个社会在规定的框架内有条不紊地良性运转。

这张20世纪的中国明信片展示了一种耗时漫长的刑罚:犯人被长时间禁锢在露天的竹笼里。这些可怜的人全身重量是否全靠颈部支撑,他们的脚踝是否被锁链固定,从图中均看不出来。

为了使这一复杂的制度切实可行,唐律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民事和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为所有可以想象出的犯罪行为制定了不同种类的刑罚——根据犯罪条件以及罪犯和受害人的社会地位来选择相应的惩罚。因为中国是个哲思的民族,唐律中包含了冗长的内容来解释为什么一种刑罚比另一种更适用于某种罪行。这似乎是相当复杂的,但这至少保证了案件是根据法律详细的规定,而不是像西方国家时常出现的那样根据主事法官的一时兴致来断定。为了保证整个法制系统运转高效、保持公正,判定犯人的罪行必须做到确证无疑。达到这个准则的唯一方式是招供。那些在审判之前事先招供的人——这将为法庭节省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比那些在众多铁证如山的事实面前仍拒绝认罪、顽抗抵赖之人处理得要宽松。今天我们称之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对于那些拒不认罪之人,有足够多的方法可以使他改口。

刑讯逼供方法之一是“跪链锯”(kneeling on chains),犯人的拇指和大脚趾从身后反绑在一起,整个重心落在膝盖和脚趾上,疑犯的膝盖下是一堆盘绕的锋利链锯。犯人会剧痛难忍,膝盖被撕裂,有时伤口太深以至于筋被割断。施刑时间过长,会造成犯人的膝关节永久性残疾。

有时候,即使这样残酷的刑罚也不能奏效。一般来说,在“跪链锯”几天或几个星期之后,中国监狱里最顽固的疑犯也会松口。白天,疑犯可以在公共牢房里自由走动,晚上则被铁链拴在床铺上。他们平躺在床铺上,脚被镣铐固定在床腿上,无法翻身,为了防止犯人从脚铐中挣脱,另外给他戴上手铐,用铁链锁在墙上。还有一条铁链绕过胸前绑在床上,疑犯在夜里插翅难逃。

当犯人招供、罪行已判的时候,正像许多其他民族的做法一样,轻罪者往往被处以罚款。然而在中国,罚款通常伴随着社会地位的丧失。对于罪行微乎其微的犯人,地位的丧失只是暂时的,稍重的罪行则可能是永久性的。如果法官认为罚款、剥夺社会地位的做法太过严苛,就以揪耳朵作为对犯人的惩罚。两个彪形大汉按住囚犯使其不可动弹,抓住犯人的耳朵使劲扭,力道不可过大,以防耳朵被扯裂,但其痛苦足以使犯人终生难忘。对于比这稍重的罪行,比如小偷小摸、公开醉酒、侮辱高一等级的人,当即直接在公堂上杖笞(Flogging)一顿了事。为了确定杖笞的杖数,法官要严格遵照唐律规定。根据案件的性质以及背景来选择作为刑具的杖的规格大小,杖数从10~100不等。所施惩罚必须与罪行完全符合。待用刑轻重确定之后,行刑人用竹杖击打犯人的背部和臀部。犯人的皮肤可能不至于破裂,但会很快造成整个背部和臀部皮下组织出血和水肿。

该图所呈现的古代中国“跪链锯”刑罚,虽与文中所描述的不完全一致,但却将罹受此类酷刑的囚犯所承受的痛苦很好地展现了出来。

古代中国的牢房。是否普遍存在试图逃跑的事情不得而知,但图中囚犯戴着手铐、脚镣、颈铐,这些刑具都固定在床栏杆上,据此可推测,门或牢笼亦是锁着的,应该还会有武装看守在监视。

这种残酷杖笞的一种替代刑罚是枷号(fcan hao,cangue)。和欧洲的枷刑类似,犯人被迫在规定的时间里在脖子上戴上笨重的木质项圈。枷号意在侮辱,不在致命。项圈内缘有时订有铁钉,使得罪犯的脖子始终保持在最难受的状态。犯人在带枷之前通常先挨一顿鞭子。

作为一个地广人众、居民操不同语言的大帝国,翻译人员是中国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类人。一项特殊的刑罚专门适用于那些在翻译过程中出现谬误的人,通常是强迫受刑者保持跪姿,再用粗竹杠压在他的膝盖后面的小腿上,其重心完全落在膝盖以及竹杠上,接着两个施刑者用力踩竹杠的两端。压杠子能引起剧痛,但不会给受刑者造成永久性的肉体损伤。对于“有伤风化”(淫乱的雅称)的妇女,通常有更奇特的“拶指刑”等着她。用绳索穿系着5根小木棍夹住犯人的手指,施刑者用力拉紧绳索,轻者皮开肉绽,重者指骨可能被夹断。大多数情况下受刑者保持跪姿,除了显示对法庭的屈从外,还是对犯人的一种侮辱性惩罚。

在那个高度重视礼制的社会,犯人在受刑时对法官卑躬屈膝——跪在地上——谦卑地恳求法官的谅解、宽恕是惯常现象。无论这种悔罪的仪式性表达对法庭或者正在讨论中的罪行判定是否有效,审判在许多情况下仍能使意志最坚强的人弯腰乞饶。在古代中国,对犯了淫戒的和尚的惩罚很特别。先用烧红的铁棍在受刑者颈部肌肉上穿一个洞,再用铁链从烧焦的洞里穿过,绑在脖子上,和尚赤身裸体,像只惊恐的狗一样被牵着游街,被迫沿街乞讨。只有当乞讨的钱达到规定的数额时,可怜的人才被放回寺院。还有一种更酷烈的肉体惩罚:致盲刑。用石灰水浸泡的布摩擦受害者的眼睛,几分钟后,眼睛就彻底毁掉了。

这张图片出自20世纪的中国明信片。图中囚犯所戴的枷与欧洲颈手枷有些相似。

为了覆盖众多的非民事和刑事案件,唐律制定了著名的“十恶不赦之罪”(Abominable Crimes)及其惩罚。罪名只有10个,但其含蕴模糊而具有广延性,因此在确定哪些行为构成了十恶不赦之罪时有很大的灵活性。根据唐律,这些罪行包括:一曰谋反;二曰煽动叛乱;三曰叛国;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对于第一种罪行,只要牵连其中或意图谋反,已经构成了谋反罪。接下来的两种罪行,必须发现有实际行动才能定罪。前3种罪行判处斩首,但还有其他惩罚。一般认为这种罪大恶极的行动不可能靠一己之力单独完成,他们定会向家人亲戚吐露,因此株连其家人。犯人的父亲和年满15岁的儿子要被勒死。年幼的儿子、兄弟、祖父母、妾和仆人被卖做奴隶,所有女眷都被流放。类似残酷的株连家人的惩罚同样适用于谋害3个或3个以上家族成员的罪犯。

这张19世纪的中国版画,最早描绘出中国司法系统存在的现象。这些现象亦曾存在于欧洲。对于19世纪的欧洲人而言,图中所示的刑罚似乎过于残忍野蛮,此时的欧洲已经进行了刑罚改革,监禁越来越多地取代了酷刑。

中国人一向聚族而居,宗族在其生活方式价值观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针对家庭成员犯罪活动被看做和反叛政府同样凶残,同时这也是对自然秩序的一种极大冒犯,因而,必须接受最残酷的惩罚。谋划杀害双亲或祖父母要判处死刑,殴打父亲或母亲也要判处死刑。如果孩子误伤了父母,那么他也必须为自己的鲁莽粗心付出生命的代价。甚至当父母被控犯了罪时,他的孩子也会被判处鞭笞100下,监禁3年。因为通常认为揭露自己父母的行为属于不忠,孩子对父母绝对服从才符合伦理道德,才能维持整个家族有序运行。父母殴打孩子,命令他们承认自己的罪行则不应该受到惩治。这听起来相当冷酷,但唐律对伤害家人的惩罚也有例外。当被告不满7岁或超过90岁时,处罚就不那么严重,有时直接取消。7~15岁、70~90岁之间的犯人免除肉刑折磨,但罪行严重者需要缴纳罚金。精神或肢体残疾者免受任何形式的酷刑。如果被告的父母已近风烛残年或身体残弱,而被告又是其父母的唯一赡养者,那么通常对他减刑以减少对其父母的伤害。

对谋逆、煽动叛乱和叛国罪犯人的处决绝不是砍头那么简单直接。当一个人了解了这些囚犯罹受的惨烈折磨时,他不禁要设想,这个犯人当初在行刺皇帝的过程中还不如直接死在侍卫的刀下呢。一种方式是把犯人四仰八叉绑在架子上,刽子手不断对其踢跺踩踏,直到受刑者骨头全部碎掉,再用大棍将他活活打死。除了跺死、砍头、勒死,有一种著名的肉刑尤其血腥,主要施用于那些极不明智的弑父者,这就是臭名昭著的“凌迟”(Ling Che),也叫“千刀万剐”(Death by a Thousand Cuts)。犯人像圣诞火鸡那样被切成一小片一小片。经过了几百年的不断完善,刽子手手法精准,游刃有余。在凌迟过程中,可以根据法官的要求,使行刑时间尽可能延长或缩短。公开行刑吸引了大批人群围观,犯人被绑在中间柱子上。刽子手带着一个工具篮出现,里面装满了各式各样锋利的刀具。每一个特殊的器具都是为切割人体的某一部位而量身打造的。接着刽子手从篮子里随手拿出一个工具,根据刀具的类型来决定是先割他身体的哪一部分。首先遭罪的可能是他的耳朵,也可能是胳膊或大腿,如果犯人的家属事前很大方地贿赂了刽子手,那么受害者将是如此幸运——专门处理心脏的尖刀首先被“随意地”拿了出来。英国人亨利·诺曼(Sir Henry Norman)曾在游访中国时亲历凌迟现场。他描述如下:

刽子手抓住受害者身上多肉的部分,如胸脯或大腿,然后把它一块块割掉。再切掉鼻子、耳朵、脚趾、手指。然后砍掉手腕、脚踝,接着是胳膊肘、膝盖、肩膀、臀部。最后,一刀捅在心脏上,再把头割掉。

图片显示了中国版本的“刑靴”。受刑者五体投地趴在刑具上(便于实施鞭笞或其他酷刑),刽子手将楔子用力楔入固定双腿的板条中间,目的是刺断犯人的踝骨。这种酷刑可能很少在刑讯逼供中使用,它更倾向于是一种惩罚。

凌迟不仅仅是一个超乎想象的残忍酷刑,它旨在给受刑者带来耻辱,使其即使在死后也无颜见祖先。这对犯人的今生与来世都是一个可怕的惩罚。

与中国一衣带水的邻国日本,同样发展出了一套严苛的刑罚制度。在这套制度中,名声和荣誉与惩罚本身同样重要。和中国一样,日本人对不甚严重的违法行为,通常用竹板杖打犯人或处以罚金,罚金制度十分详尽完整,罪行严重则判处死刑。日本人有高度发达的个人荣誉感,这对于减少社会罪大恶极的行为起了很大作用。上层社会的犯人通常有剖腹自杀的选择权,而不用面对使人备受羞辱的公开刑罚。对于日本人来说,死亡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失掉尊严。死于自己之手比死于他人之手更有尊严。对于犯了谋反罪的人,死亡难保尊严。“二十一刀死刑”(Death of Twenty-One Cuts)几乎是中国凌迟刑的模仿。1865年左右,英国游访者理查德·吉普森描述了叛乱首领蒙吴(Mowung)所罹受的“二十一刀死刑”,我们可以与前文所述凌迟刑作比较。

不幸的蒙吴似乎拥有超人的自控力,他咬紧牙关,默默地忍受着漫长的折磨。刽子手把他脸上的肉一片片地削掉,然后是他胸脯上的肉、胳膊上的、腿上的……刽子手小心翼翼地绕过身体致命的部位,剧痛终于使蒙吴呻吟不断,他恳求对方给他痛快一死,结束这非人的折磨。然而,凶残的刽子手根本无动于衷,他正陶醉在折磨受害者的过程中,为自己精准高超的杀人技术暗自高兴。

同样酷烈的死刑是把犯人的身体绑在一堆干树枝上,然后点燃枝条,这种取悦围观者的死亡景象,是烧死在火刑柱上这个古老的欧洲传统刑罚的变体。不同的是此刑为了吸引观众做了些改进。成千上万的人蜂拥而来观看“死亡舞蹈”。可怜的人在剧痛中疯狂地乱蹦乱跳,直到活活烧死。

字面直译为“千刀万剐”,中国的凌迟恐怕是有史以来可以想象出的最痛苦、最难熬的“慢死”了。根据传统,受刑者被绑在木架上,刽子手提着一个蒙着布的篮子登场。篮子里装满了各式各样的刀具,每一种尖刀都是为切割身体不同的部位而特制的。刽子手从布下面随机抽出一把刀,根据刀的类型决定要切割的部位。手指、小腿肌、乳房、大腿肌、鼻子、眼睛、嘴唇的命运,全取决于那随手一抽了。根据不同情形,有时行刑过程可长达数个小时。显然,那把专门为心脏而打造的刀最终要现身。此时,痛苦的煎熬终于可以画上句号了。很有可能的是,如果囚犯家属贿赂刽子手,那把刀会在施刑刚开始就出现。

与中国一样,在日本,刑讯折磨是逼迫犯人招供的惯用手段。正如中世纪的西方一样,此方法还用于迫使证人做伪证。这种司法恐怖惯用的刑具是竹条。在中国,笞杖主要施用于轻罪犯人。日本的竹条边缘锋利无比,如利刃般深深切入受刑者的肌肤。鞭打会一直持续下去,直到受害者自愿开口为止,或者达到150下即停,因为超过这个极限,犯人定会死于鞭下。刑讯逼供或迫使当事人做伪证的另一酷刑是“抱石刑”(Hugging the Stone),这是一个基本的刑罚,但非常酷烈。受刑者被迫跪在一堆如利刃般锋利的碎石片上,巨大的石块压在他们的腿上。

另一种酷刑是吊刑(Yet Gomon),几乎与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采用的一种刑罚一模一样。将犯人双手腕反绑身后吊起,使其在空中晃来晃去,直到肩关节脱臼。或者从一个至高点猛地将其掷下,利用犯人自身的重量使其双臂瞬间脱臼。这种残酷的惩罚只能施用于谋杀、纵火、偷盗、抢劫、伪造公文或政府公章一类的罪行。

在日本悠久的历史中,17世纪属于司法恐怖的年代,尤其表现在迫害基督徒上。日本野蛮的宗教迫害在历时之久以及程度之深重上都堪与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相比。在西班牙宗教狂热中,大批的男人、女人和儿童被杀害。有些人先被当众剥光衣服,赤身裸体,然后从很高的悬崖上掷入滚烫的盛满火山熔浆的“大锅”中。西班牙众多的活火山口就是天然的“大锅”。其他的基督徒四肢分别被拴在四只牛身上,然后牛被驱赶,朝不同方向奔去,把受刑者撕扯成几块。1622年9月,50名基督徒在长崎同时被活活烧死,这种宗教迫害的场面该有多么血腥!这次集体行刑发生40年后,同一个城市又发生了可怕的迫害基督徒事件。1662年9月的恐怖场景被两个欧洲编年史家——法国的弗朗索瓦·卡隆(Francois Caron)和荷兰人约斯特·司格顿(Joost Schorten)——记录下来:

他们强迫女人和她温顺的侍女在街上爬行,然后,找恶棍强暴她们,她们备受虐待,然后被赤裸着扔进又大又深的桶里,那里面装满毒蛇。他们把年轻的男人和他们的父亲绑在易燃物上焚烧。被迫害者罹受了常人难以想象的磨难和痛苦。有人朝他们身上不停地倾倒滚烫的沸水,直到他们被折磨死。有些人经受了两三天的非人的折磨。数以百计的人被脱光,在额头上烙上易识别的印记,然后被放逐到森林中。在死亡的威胁下,没有人敢违反公告,为他们提供食物、饮水、衣物和庇护所。之后的每一年重新审讯一次,每个人都要在教堂公薄上蘸着自己的血签名,宣布放弃基督教。

该图显示了滑轮和鞭刑相结合的刑罚。犯人的双手被细绳反绑身后,可以看出,受刑者遭受了一系列骇人的酷刑折磨。

与东方及欧洲一样,印度次大陆的司法审判和刑罚制度不可避免地和宗教以及社会结构的稳定联系在一起。在印度,正是宗教建构了社会等级。印度教是官方宗教,第一部经书《吠陀》(Vedas)成书于公元前1000年左右,此时,印度教已有相当长一段历史。印度的社会根据信仰划分为严格的、不可逾越的等级,也称“种姓”制度。最初的种姓制度,从高等到低等排列如下:婆罗门(kshatriysa)、刹帝利(brahmans)、吠舍(vaishyas),最低等级是首陀罗(shudras,被称为“不可接触者”)。公元前500年,刹帝利种姓取代婆罗门成为最高社会等级。一旦刹帝利得势,便用尽一切方法保持对整个社会的控制,他们控制一切政府和司法机构,使低等级种姓顺着金字塔形的社会结构向上攀爬成为非法和不可能。40多个次等的种族被宣布为“不纯洁”,他们的命运掌握在主人刹帝利种姓手中。而在蒙古皇帝统治下的大部分印度民众,绝不比原始社会的被征服民族状况要好到哪去。

《吠陀》以及后来的《摩奴法典》(Laws of Manu)方便了刹帝利对低等级种姓的镇压,就像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对改宗基督教的摩尔人和犹太人的残忍统治一样。和西班牙对待非基督徒一样,婆罗门坚持认为,只有通过酷刑镇压,才能“拯救”那些不受欢迎的人和罪犯,在这里,“拯救”是指他们在地球上转世托生时能够获得更好的肉身。在焚烧异端和巫觋时,他们相信在酷刑或死刑中,一个人罹受的苦难越多,他被净化的机会就越大。古代印度广阔的版图和断裂的政治结构孕育了不公正的司法制度,众多的地方统治者根据自己的一时兴致和偏执怪念随意地执法。

正像中世纪早期的欧洲那样,当案件缺乏证人时,印度法庭使用神判法裁决是否有罪,按印度人的说法,即“法”(dharma)与“非法”(adharma)——“正义”(Justice)与“非正义”(Injustice)。在欧洲,通常强迫被告将手伸入一大锅沸水中,拣出一块滚烫的石头;印度的典型做法是迫使疑犯将胳膊埋进盛满牛粪和沸油的盆中,若他抽出胳膊,毫发无损,他一定是无辜的。更致命的使用毒和火。前者要求疑犯必须将手伸入装满毒蛇的篮子里,寻找特定的一个小物件。若他能够长时间在篮子里摸索,找到物件并取出,而没有遭到致命一咬,那么他是无辜的。在火验法中,他们必须在一堆赤红的煤块上行走,且保证脚部完好。另一种痛苦较小的试验法是抓阄。在树叶、羊皮纸或其他物体上写上“法”(正义)和“非法”(非正义),然后放到一个罐子里,让被告随机抽出一张,“法”代表他是无辜的,“非法”代表有罪。(www.daowen.com)

如果案件有证人,获取证词就不成问题。在世界其他地方,通常使用酷刑持续折磨,直到不情愿作证的相关人员最终“回忆起了某些细节”。在这一点上,虐待成性的印度司法当局表现出惊人的创造性。他们用一种新奇的方式逼迫证人做证。他们知道,一个人通常把家人的安危放在比自己更重要的位置,这是人之常情。于是,地方官员把可能做证的那个人的幼子抓来,把他和一只凶恶的猫一同放进一个袋子里扎住口,威胁此人,如果他不开口就拿竹棍击打袋子,通常此人会立即“回想起了什么”,并表示愿意做证。

在《摩奴法典》中,值得注意的是在轻罪中,对初犯的处罚通常只是警告。如果情况允许,会根据罪行对犯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再犯则会处以稍轻的惩罚或更严厉的罚款。第3次犯罪的人,会被施以永世难忘的肉刑和巨额罚款。不可救药的累犯将被施刑使其肉体致残。

损伤肉体、鞭笞、肉体虐待适用于所有的社会阶层,不过婆罗门阶层、地方首领、皇帝总是有豁免权。主人殴打奴隶,父母体罚孩子,法庭惩罚积习难改的犯人。对于罪行严重的犯人和累犯有更怪异的惩罚等着他们。为今人所熟知的当地版本的肉刑和耻辱刑包括足枷、拉肢刑、烙刑、在当地的池塘里实施的泳刑和浸水刑、把四肢浸入沸腾的油或水中。这些刑罚在印度、欧洲和远东地区普遍施用。在当地,亦存在此类肉刑的改进版。

让人难忘的是,印度似乎尤其擅于在逼供时使用“睡眠剥夺刑”(Sleep Deprivation)。在第3章中我们了解到,马修·霍普金斯在拷讯嫌疑人以获取口供时就热衷于使用这种成本低廉又不致命的高效刑罚,但是,直到此刑在印度司法实践中成为标准刑罚的几个世纪以后,欧洲才开始采用它。印度炎热潮湿的气候更有利于在睡眠剥夺时击垮犯人的身体和意志。在欧洲则缺乏这种有利条件。在欧洲,将犯人系在马车后面,用鞭子抽打是一种难以忍受的侮辱和折磨,由于气候的原因,在印度,同样的做法足以使犯人殒命。同样,野生动物在印度有了新用途,它们被邀请加入了刽子手的行列。把犯人绑在树上,全身涂满蜂蜜,少顷,受刑者全身布满密密麻麻的蜂群和红蚁,它们尖利的啮齿在几分钟内就能咬破受刑者的皮肤。在接下来的一天,受刑人成了它们享用的美餐。中国对犯了奸淫罪的妇女的惩罚,是将其十指分别夹在木头中间,使劲挤压。类似于此,印度是将疑犯的脚夹在硕大的木板中间挤碎。我们在古代中国,见到过许多这样的情景,犯人的拇指或手足被绳子绑着,绳子勒得如此之紧以至于陷进血肉中,深可见骨。在印度亦存在类似的酷刑,把滚烫的金属丝紧紧缠在犯人的手指、脚趾或者四肢上,然后浸入冷水中,金属丝遇冷忽然收缩,受刑者被严重割伤。

印度施刑人使用绳子技术之精湛与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不遑相让。用绳子的一头绑住犯人的头(绳子绕太阳穴或脖子而系),另一头绑在脚上,使犯人的头和脚在膝盖处尽量接近,或者使其反向从身后尽量拉近,其脊柱将慢慢后弯至极限,或者将犯人一条腿系住抬高使其几乎紧挨肩膀,然后使他长时间保持这个姿势,真正使施刑人满意的疯狂折磨是迫使受刑人用另外一条腿站立,每次他失去平衡跌倒时都要遭到野蛮毒打。或者将犯人的手和脚以极为痛苦的方式交错捆绑在一起,有时把巨大、锋利的石头绑在犯人的背后,使其不能站直身或者躺下。如果此类酷刑在烈日暴晒下进行,将给犯人带来难以想象的生理痛苦。1855年英国某一委员会的官员在报告中记叙了当时的一个庭审现场:一个付不起地租的男人和他的儿子被施以捆绑刑,“两个人的双腿都被绑在一起,头和脚被绑在一起,保持弯腰状态,双手反绑身后,背后绑一块大石头,从早晨六点一直站到中午,难怪受刑的父亲在一个月后就死去了。在另一个类似的案件中,一个男人因无力偿付1卢比4安纳的税金(相当于6便士或20美分)而遭受捆绑刑。他的双手反绑背后,头和脚绑在一起,酷刑整整持续了两个小时。1855年,上文提到的报告提交到英国议会,报告中包含以下段落:

在流行的主要酷刑中,我们发现了下面这些:用绳索一圈圈勒紧胳膊或腿来阻滞血液循环;拽着胡须将人提起;双手反绑背后,用绳子系着双手悬吊到空中;用烧红的烙铁烙;把乱抓乱挠的昆虫放置在肚脐、阴囊和其他的人体敏感部位;把人浸入井里或河里直到他们接近窒息;挤压睾丸;用棍棒击打;睡眠剥夺;用钳子夹扯肌肉;把胡椒或红辣椒放进眼睛里,或男人和女人的私处。这些非人的折磨将会持续进行,直到受害者死亡。

印度人和中国人一样聪明,他们发现竹棍除了能制作成钓鱼竿之外,还有更有意思的用途。他们用两根粗壮的竹竿捆绑在犯人的胸腔两侧,然后用力挤压,直到此人肋骨断裂,或者用同样的方式挤碎手指。更具创意的虐待方式,是把受害者的一只手的手指紧紧捆绑在一起,把边缘锋利的劈开的竹片夹板用木槌楔入手指缝隙。

所有这些酷刑均由政府立法机构施行,但是在中央权威所不及的边缘省份,小军事地主和蒙古权贵拥有毫无疑义的统辖权,地方权贵发明的酷刑比官方机构施用的更为酷烈,其中,许多酷刑的残忍性是空前绝后的。在库达斡尔地区(Cuddalore),至少有一个村庄尤其热衷于将疑犯用绳子紧紧捆在腰上,用轮子吊起,再把红辣椒粉塞进疑犯鼻孔。英国官方报告中省略了这一恐怖过程的结果,只用“糟糕之极,难以描述”一语概述。1718年,孟加拉的一个名叫穆尔希德·阿里汗(Murshid Aly Khan)的地方蒙古权贵,逼迫那些拒绝缴纳或无力缴纳税金的人喝大量的加了盐的水牛奶汁,直到他们腹泻死亡为止。

其中有一个刑罚让人联想到古代希腊的做法。受刑者来自印度的边缘地区,在那里,中央司法权威鞭长莫及。受刑者被捆绑,然后缝进一只刚宰杀的水牛皮中,置于烈日下。兽皮干燥收缩,慢慢把可怜的人挤压至死。如果适逢雨季或乌云蔽日,犯人将会一直困于水牛皮内直到渴死或最终成为昆虫的美餐。

印度栖居着无数的奇异且致命的昆虫和巨蟒,也是一种体型硕大、外表平和的野兽——大象的故乡。这些重达2吨的巨象看起来温顺,但却成为许多酷刑的无心的帮凶。大象在一种酷刑中扮演了类似于拉肢架的驱动的角色。用锁链把犯人的腿绑到大象后腿上,然后引导大象在院子里走动,巨大的拉力使受刑者的腿被撕扯掉,在这一血腥惨剧的末章,大象一脚踩踏在犯人头上,或直接坐在上面,把受刑者的头碾作粉尘。

如果说在地球上每一种文明中,民众都承受了来自统治者施加的无以言说的酷刑折磨,那么可以肯定地说,非洲人则承受了双重磨难。其一来自他们自身社会的法律;其二来自于使他们沦为奴隶的外族人的严苛规则。

不幸的是非洲始终政局混乱,自文明肇始,非洲便处于当地酋长和小军事地主统治之下。这些人只知道用恐怖和腐败来保持他们的权力,这种政治造就了受苦受难的民众,他们通常选择反叛,但等待他们的是越来越严苛的刑罚。如果说部落组织内部存在严苛的司法,那么不同的族群对待彼此更是残暴至极。在有些非洲部落,尤其是尼日尔和喀麦隆地区,对待战俘的手段就是吃掉他们,这种现象在非洲不是普遍的。有时候,俘虏被屠杀、煮熟,然后被大快朵颐地吃掉。有时候,他们得忍受慢慢的煎熬。捕捉者一次从他们身上割掉一块肉,对他们极尽嘲笑辱骂之能事,受害者亲眼目睹自己的肉被津津有味地吃掉,一块接着一块,直到流血致死。

可以肯定地说,使用大象行刑这种新奇的执法手段是印度的专利。无须赘言,这张图片(英国维多利亚时期的一张插图)清晰而直观地呈现了行刑过程。

在许多非洲族群中存在的恐怖刑罚中,登峰造极的是施用于通奸罪的惩罚。比古希伯来把通奸的女人乱石砸死要可怕得多,在尼日利亚的依博部落,通奸者被迫在拥挤的围观者面前发生性关系,待到他们达到高潮后,使其保持在最后的拥抱姿势,将两人捆绑一起,用一根锋利的木桩贯穿二人的身体。这一行为经过了精确的计量,以免受害者被刺入要害部位立即毙命。接着押着二人在村子里游行示众,在游行过程中,刽子手不停地旋转木桩,恰如一枚人体螺旋桨。死亡之旅的终点在当地的一条河里。二人被扔进鳄鱼巢穴附近的河水里,变态血腥的死亡剧场终于结束在鳄鱼锯齿状的尖牙嘎吱嘎吱的嚼食声里。令人叹为观止的是,这个部落为通奸的人至少准备了两种传统的惩罚。第一种酷刑,两人被迫在村庄里游行,然后被带到圣树林里,重叠着捆绑在一起,用绳索将其悬吊在树上,男人的头朝下,对着女人的裆部,女人的头放在男人的相同部位,一直被吊到两人死去。先死去的通常是男人,因为他是被倒置的。对婚外性行为的终极刑罚是把两人面对面绑在两根柱子上,相距只有4英尺,以便眼睁睁看着对方被摧毁。从第2天开始,他们便不被给予食物,只能喝一点高浓度的盐水,在热带阳光的暴晒下,他们很快脱水,且饥饿难忍。当被问到“是否需要些吃的”时,饱受饥饿折磨奄奄一息的男人除了有气无力地吐出“是的”外,别无他词。于是,守卫小心翼翼地从女人的乳房上割下一片肉,下刀很谨慎以防女人失血致死,喂给她的情人。同样的程序不断重复。为了使残酷的折磨持续尽可能长的时间,刽子手下刀十分小心谨慎,直到其中一人由于失血过多或巨大的精神刺激而死去。幸存者被迫尽可能长时间地苟延残喘,啃食他情人的残骸,最终两人被迫死于互相蚕食。依博部落的其他酷刑同样极具创意地变态暴虐。

巫术清洁祭仪上,一个年轻的非洲男孩正接受酷刑折磨的考验。在疾病和不幸被认为是超自然现象的地方,猎巫仍是普遍现象。

虽然非洲部落法律是严酷而残忍的,不过更悲惨的事情还在后面。16世纪早期,非洲很多的黑人落入欧洲奴隶贩子之手,并被转运到西班牙、葡萄牙、加勒比岛,沦为了凄惨的奴隶。一向自诩文明的欧洲人像对待牲口一样地买卖黑人。

17世纪中期,英国的一位律师说:“作为不信基督的人,黑人只配做奴隶,即使在英国也是这样。”可以判定,这并不意味着可怜的人只要皈依救赎世人、慈悲大爱的基督就能立即得救、重归自由。但是在大不列颠和欧洲并没有对奴隶劳动力的普遍需求,而欧属新大陆的种植园却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对于黑奴而言,跨洋航行危险重重——在此过程中,黑人奴隶被束缚着挤挤挨挨地码在船舱里——平均死亡率从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不等,目的地对于他们来说不啻于死亡判决。

加勒比海岸的种植园里种植着大量的用来酿造朗姆酒的甘蔗,随着欧洲对朗姆酒消费需求的增加,种植园对黑人奴隶的需求量剧增。1655年英国从法国手中夺得牙买加,3年后,他们输入了大约1400个黑人劳动力到此地,1670年,输入人口总量达到8000人,1775年,也就是北美殖民地宣告独立的前一年,该数据激增到19万人,1800年之前达到25万人,1824年英国议会通过法案废除奴隶贸易时,总数高达31.43万人。当时宣布为非法的仅限于从非洲输入奴隶,拥有奴隶并不违法。

当人们可以花30英镑的低廉价格轻易购买另一个人时,人类帮助弱者摆脱厄运的善性似乎缺席了。监工和武装看守日夜监视奴隶,任何蛛丝马迹的违规行为都会招来一顿鞭子暴打。考虑到人类对占有另外同类有潜在的心理需求,轻易猜测主人和监工会从鞭打一个奴隶直到他们的背部变得血肉模糊中获得病态乐趣,是不理智的。给奴隶带来磨难的不仅有田里的野兽,还有地主,有时,甚至他们的妻子也加入这个行列。下面的事情发生在牙买加的种植园里。主人是英国人恩萧夫妇(Earnshaws),女奴名叫埃莉诺·密德(Eleanor Mead)。

女主人恩萧夫人被认为是一位与人为善的优雅女士。有一次,密德与其他奴隶发生争吵,夫人极其严厉地惩罚了她。密德被脱得精光,赤裸裸地平躺地上,夫人命令一个男车夫(奴隶)用马鞭在她身上抽打了整整58下,在此过程中,密德的女儿凯瑟琳被命令使劲按住她母亲的身子,当她的一侧臀部被打地体无完肤时,女主人命令车夫继续鞭打另一侧。

在某一部落战争后,仪式化、有计划地屠杀敌方战士的场景。这可能有悖现代人所信奉的日内瓦公约中的对待战俘原则,但比起希腊、罗马和早期欧洲的做法,已经是极大的仁慈了。

人们可能会设想善良的夫人之所以惩罚女奴隶可能另有隐情:或许,恩萧先生对密德表现出了过分的热情。如果女主人不小心正巧撞见不雅场景,打扰了先生的会面,或许在鞭子下呻吟的就是夫人自己了。当然,这种假设与事实丝毫不沾边。但是有一点应当承认:对奴隶经常性的惩罚有助于降低奴隶的结婚率。为什么?如果一个人目睹自己的同伴遭受酷刑折磨,是一件痛苦的事情,那么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妻子、丈夫、孩子遭虐该有何等的痛苦?为何种植园主在乎奴隶是否结婚?因为购买一个刚从非洲运来的成年奴隶比把一个幼奴从出生抚养到可以下田干活花费更少。这种摧毁奴隶家庭生活的怪诞例子还有多少?在英国议会,一位新教执事彼得·邓肯(Peter Duncan)做了如下证词:

据我所知,1823年,一个车夫(奴隶)被迫鞭打自己的母亲,1827年,一个已婚的女奴隶在自己丈夫在场的情况下被监工鞭打……仅仅因为她拒绝监工提出的性要求。为此,她被鞭打后戴上足枷,监禁了好几天。

邓肯的证词让人无比揪心,但如果想当然地认为所有文明社会的男人都勇敢抵制奴隶制度,则与事实不符。1829年,在牙买加的圣安妮城(St Anne's,Jamaica),牧师G.W.布里奇斯(G.W.Bridges)被控虐待一个混血女奴。这位备受尊重的牧师邀请一位客人来家吃晚餐,于是命令女奴准备火鸡肉。不知什么原因,客人爽约了,于是可怜的女奴成了出气筒。他暴怒地撕掉她所有的衣服,用绳子绑着她的手将她悬吊到天花板的钩子上。接着,用一根竹竿使劲鞭笞她,直到打得她血肉模糊。

绑在木柱上的女奴,等待她的将是鞭打、烙刑,或她的捕获者所能想象到的任何其他酷刑,她还受到不断上涨的潮水的威胁,图片左下方的鳄鱼正悄然逼近。

通常认为一个人鞭打他人的狗或马是不可原谅的,看来鞭打别人的奴隶则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如果该奴隶被严重打伤、终身残疾或丧命,只需要赔付等价的一个奴隶即可完事。

毫不奇怪的是,奴隶所受的惩罚不仅限于鞭打。违规奴隶还被施以烙刑,或者,正如一只牛被主人打上烙印一样,烙刑的施用仅仅是为了宣告归属权。试图逃跑者通常被戴上镣铐,用铁链锁在简易工棚的墙上。在田里劳动时给他们佩带带铁球的链子,或者给他们带上内缘装有大铁钉的铁颈枷,和古代中国的枷号几乎一模一样。当然,如果奴隶拒绝被禁锢或者继续逃走,他们的主人完全有权利砍掉他们的一只腿。18世纪晚期,牙买加帕拉马里博城的一位旅行者记录了在城里的见闻:“不少于九个黑人因逃跑被砍掉了一只腿。”

无怪乎黑奴一次又一次地起义反抗主人。此类事件发生在1791年的圣多明戈岛(Santo Domingo),接踵而至的大屠杀超乎想象,每一方都挖空心思地残暴屠杀对方,无所不用其极。当一个起义领袖被捕后,他被马车拉着穿街过巷,奔赴刑场。他立在马车上,脚被牢牢钉在马车底板上。类似于中世纪欧洲的轮刑,这个男人的四肢和肋骨被砸成碎片,在最后被扔进烈火里之前,他仍意识清醒,尖叫不断。

欧洲人对在非洲殖民地从事折筋断骨劳动的奴隶施以同样野蛮的肉体折磨。在荷属苏里南,一个犯了死罪的奴隶罹受了超乎想象的折磨。首先,施刑人用大铁钩子钩住他的胸腔,钩子另一端绑在铁链子上。然后将他吊到高高的绞刑架上,或者附近的一棵大树上,使其在空中不停摇荡,直到横膈膜破裂窒息而死。迟至1900年,在比利时统治下的刚果,仍有奴隶被用绳子绑在腋窝里悬吊起来接受“审讯”,接着会在其脚上绑上重物,把形状像马的锯子放在他两腿中间。如果他拒绝招认,他将会直接掉落到马锯上,生殖器碎裂,骨盆断裂。

图片展示的是“犹大尖凳”。受刑者坐于其上。他们的手或脚被捆绑,脚踝上系上重物(如图片所示),使他们在塔尖上不断下陷。

奴隶制度如漫长的梦魇,它催生的仇恨并未随着奴隶制的废除而奇迹般终止,直到20世纪下半叶,海地的地方首领仍然在使用上文列举的酷刑,折磨着其民众。

大多数人愿意相信野蛮的酷刑已经消失殆尽,对现代社会并无影响,因此而倍感欣慰。但这恐怕只是一种自我安慰,有两个原因让我们无法释重。一方面,逝去的历史问题与现代世界是息息相关的,因为如果我们忘记历史,拒绝历史——正如一些西班牙人拒绝承认宗教裁判所真的那么恐怖血腥一样,一些修正主义历史学家否认阿道夫·希特勒的死亡集中营——那么我们注定会重蹈历史覆辙,暴行将会重现。另一方面,更为不祥的是,酷刑至今尚未绝迹。恐怖的幽灵至今游荡在津巴布韦、伊朗、阿富汗、古巴、沙特阿拉伯和地球上许多其他民族和地区。如果所有这一切蕴含深刻寓意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这么说:无论施用酷刑者费尽心机找出什么理由来为其行为做合法性和合理性辩护,酷刑只产生于一个根源——一部分人试图维持对另一部分人的统治权力,即使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也不例外——上帝,和保护信仰在这里被用作肉刑折磨的道义支撑——潜在的因素是维持对民众和政治权力的支配权,用以对付可察觉的——通常是假想的——敌人。只要存在处于暴君统治下的社会和民族,酷刑将会随时出现;只要民众依旧对血腥虐待场景引以为乐,麻木不仁地闭眼转身,假装看不见的事情就不存在,或心照不宣地对政府的宣传全盘皆信,那么就像雷鸣紧随闪电一样,残暴、非人道地用酷刑来折磨同类将会接踵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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