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1600~1700年间的一个世纪通常被称为“理性时代”。这一措辞较为恰当,因为在此期间,科学技术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不过,严酷的法律和各种肉刑刑具却与以往差异不大。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于1603年去世后,她的表侄孙、苏格兰国王詹姆士六世(King James VI)继任为英格兰国王。这位39岁的新国王已经在苏格兰称王18年,而且无意于改变自己的行事风格——与都铎时代的英格兰相比,苏格兰人的统治方式更为雷厉风行。
最令詹姆士心惊胆战的事物当属巫术,虽然他有时将这种畏惧表现得过于夸张。1590年,当他还只是苏格兰国王时,他便下令逮捕了菲安医生(Dr Fian,化名约翰·坎宁安)及其40个同伙,而且指控他们妄图以巫术来诅咒并谋害他。毫无疑问,坎宁安是个又笨又危险的家伙:他公开声称自己是魔法师,但他对毒药的研究早就引起了民众的猜疑。所以,詹姆士的臣子们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如果有(实际上确实有)谋反的密谋,那么坎宁安势必难脱干系。为了厘清坎宁安罪行的细节,施刑人扯下了他的手指甲,然后将针刺入他鲜血淋漓的手指头。
因为这位医生拒不认罪,他又遭受了名为“刑靴”(Boots)的酷刑——他的小腿被极其残忍地压碎,鲜血与骨髓从铁靴边缘汩汩流出。然而倔强的坎宁安仍不招供,不过,他的不屈也没能使其逃过此劫。他被勒死了,尸体则被焚化于火刑柱上。一年后,即1591年,苏格兰发现了一个“女巫”,后者受到的惩罚是:施刑者将她的手指卡在类似夹钳、称为“夹指”(Pilliwinckes)的器械中,然后鞭笞并前后扭动她的头。最终,她因为自己喉咙上的“女巫印记”(Witch's Mark)——可能是一颗痣、疣或胎记,各地的猎巫者均将这当做“圣痕”(stigmata sagarum)——而被判定是女巫,她只得认罪,命丧黄泉。
这张图片解释了审讯是如何进行的。这位犯人正在遭受名为“木靴”的酷刑。施刑人会用木板将犯人的小腿夹住,即从膝盖到脚踝的部分,然后挥舞着大锤,不断地将许多木楔子锤进木板的缝隙之中,直到犯人的膝盖骨、胫骨、脚踝骨都被挤碎了才肯罢休。这会造成犯人的极大痛苦,施刑人却故意放慢节奏,这样一来犯人就不会晕厥,因为后者故意将这种痛苦控制在不致命、不太突然的程度内。在犯人受刑期间,审讯官还会不停地问他与其“罪行”有关的问题,书记员则专注地把犯人的回答记录下来。
显而易见的是,诸如此类的拷打不仅在猎巫中派上大用场,也迎合了詹姆士国王对女巫的看法,这些真实存在的记录和解释均被收录于一本名为《魔鬼学》(Daemonology)的书中。詹姆士毅然决然地在苏格兰根除女巫,当时的一位爱丁堡法学家对此有详细记载,这位法学家说:“如果某个老妇人被加洛韦地区(Galloway)的基层理事会(教会组织)指控为女巫,那么她绝不会受到宽容,其下场和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中的犹太人一样。”
英格兰莱斯特郡阿什比·德·拉·朱什教堂保存的夹指或指枷(Finger Pillory)。各地的大庄园逐步引进了这一装置,或许是为了惩罚有盗窃行为的仆人,而教堂中的这一装置,或许也被用来在群众面前公开羞辱悔罪者。
当然,奔赴英格兰继承王位的詹姆士,不仅带去了整齐的行李,也带去了他对与魔鬼立约之人的恐惧——他很快制定了法律,使得“供养或者酬谢任何(邪恶的)幽灵,或其中的某一部分,如皮肤、骨头”等都成为极严重的犯罪行为。应詹姆士的要求,议会通过了一项旨在反对“魔法、巫术及与邪恶幽灵交易”的特别法案。
当时困扰英格兰的不仅有女巫,还有居高不下的犯罪率,各种恶行更是随处可见,詹姆士不得不严阵以待;为了使判罚与罪行相对应,他作出的某些裁决确有牵强附会之嫌,而且很有怪诞的味道。比如说,某人因酗酒而被拘捕,若是初犯,那么他只会被简单地课以5先令的罚金,但他若再次因酗酒被捕,等待这个酒鬼的惩罚则是被穿上“酒鬼斗篷”(Drunkard's Cloak)——他会被套进一个无底的啤酒桶,酒桶的顶部会被凿出一个洞,以使这个家伙的脑袋正好能伸出来。不仅如此,在一定时期内,这个家伙只要出现在公共场合,那他就必须以这种辱人的装束示人。这种木桶大到可以将一个人装下,其重量与受刑者体重相当,穿着这种“斗篷”确实极其痛苦。我们可以肯定地说,“酒鬼斗篷”是普遍施用的一种刑罚,因为晚至1690年,档案记录中仍有它的踪影。
恶习难改的酒鬼大都会被迫戴着这种颈手枷公开示众,受人嘲弄。主要有两种样式的“酒鬼斗篷”:木桶底部是封闭的,受刑者被浸泡在大小便或者腐臭的脏水之中;另一种的底部则是开放的,所以受刑者可以走动,也会被人牵引着在大街小巷示众,当然,受刑者的肩膀所要承受的重量是极大的,令人非常痛苦。
惩罚与罪行相对应的例证还有很多,例如,被判为异端的犹太人会被关入大牢,而他获得的食物则是猪肉;若某人做伪证或违背誓言,那么他穿的衣服上则会被缝上一块舌头形状的红布。
涉嫌叛国罪的人则会被处以更严重的惩罚。1604年,即詹姆士国王登基的第2年,盖伊·福克斯(Guy Fawes)和一伙天主教阴谋家在议会大厦下偷偷埋藏了大量火药,其数目不低于24桶,但最终东窗事发了。詹姆士下令,要严格而缜密地审问福克斯,而且“如果他不认罪的话,就先对他施以最轻微的刑罚,以此类推,循序渐进,直至最重的酷刑,上帝也会同意这一义举的”。福克斯受到了何种“轻微”的拷打尚不得而知,但毫无疑问的是,在与同伙一起被处决之前,他肯定受尽了种种酷刑的折磨。尽管巴宾顿谋反案后,伊丽莎白一世已经废除了绞刑、挖出内脏和分尸,福克斯及其同伙还是被处以绞刑,并被公开分尸。
绞刑也是一种大众娱乐活动,而且由来已久,分布甚广,詹姆士国王则极大完善了绞刑的实施细则。很快,伦敦又出现了绞刑——这似乎是当时的一种便捷的处决方式。此后的绞刑均在伦敦的泰伯恩刑场执行——该刑场位于伦敦现在的大理石拱门(Marble Arch)附近。如果你要举行大规模的公众活动,你当然希望民众们知道这一活动在何处举行;在泰伯恩刑场执行绞刑便是基于这一考量。刑场里的露天看台正是为这些民众而建,其中每个座位的定价不仅取决于座位与受刑者的距离,还取决于受刑者的重要性。即将受刑的犯人会被装进大车,然后从监狱押至泰伯恩刑场,途中会在教堂停一次车,神父会在此要求犯人作临终忏悔。第2站则是设在刑场的圣贾尔斯济贫院,将死之人在此会获得最后一杯啤酒。有些时候,如果法官认为简单的绞刑便宜了某些罪大恶极之人,那么犯人会被用链条吊起来,或者被锁在人形的铁笼子里,再吊在绞刑架上,犯人最终会因风吹日晒和缺水而死。少数情况下,某些同情犯人的路人会直接枪杀犯人以结束其痛苦。
这一装置能用绞盘将受刑者“拉长”,有多种资料表明,受刑者能被拉长5英寸或者12英寸,这一长度确实不可思议,会导致手臂和腿上的每一个关节都被拉伸得脱臼,脊柱上的每一个骨节都会碎裂,当然,这也会将四肢、胸部、腹部的肌肉扯下、分离。无须太多介绍,这导致的后果是致命的。
截止到18世纪末,这种铁木结构的笼子依然遍布于欧洲的许多城镇,常被挂在城镇大厅、宫殿庭院、法院、大教堂或城墙的外面。全裸或几乎全裸的受刑者被锁在笼子里并吊起来。他们常死于饥渴,冬季还要遭受风暴与严寒,夏季则会被晒得中暑或晒伤;为了强化警示效果,受刑者一般此前已经受到过毒打。笼中的尸体会逐步腐烂,骨头则会散落一地。
1625年,查理一世继承了其父詹姆士的王位。新国王有一些新主张,例如,他独断乾坤而不与议会协商,这是有违传统的,不过,他对犯罪和刑罚的主张却有开明的、自由主义的色彩。烙刑已经大幅减少,其他酷刑也多有降低,而且,对犯人进行刑讯逼供也成为违法行为——尽管按《大宪章》的条文来看,刑讯一直都是违法的——不仅如此,在泰伯恩刑场实施的绞刑次数也锐减,由每年的150次左右减少到约90次。不幸的是,议会对查理带来的自由主义的法律并不感冒,却因他的统治绕开了议会而耿耿于怀。法院、议会同清教徒实现了联合——后者是保守的原教旨主义者,对自由主义毫无兴趣。一位属于贵格派的国会议员威廉·普林(William Prynne),极其强调自由而有违清教信仰,1634年,他因信仰问题而被判处终生监禁。他还被处以颈手枷之刑,而且削去两只耳朵,还烙上“SL”两个字母(意为“煽动叛乱者”)。其他的贵格派信徒中,安妮·奥克兰(Anne Auckland)被判处在下水道服刑8个月,詹姆斯·帕内尔(James Parnell)则被监禁于一个离地12英尺的墙洞中。在查理一世看来,酷刑或许是违法的,但在清教徒眼中,标准化的司法程序必须以酷刑作为惩罚手段。
这一装置名为“赌徒的念珠”(The Gambler's Rosary),一些地区会用它来公开嘲弄某些人,他们被迫戴着这样的饰物,被驱赶至有集市的街道示众,烟鬼和赌徒常会受到这一刑罚。这不仅会让人颜面扫地,而且一般来说也会较疼痛,有时疼痛难忍,甚至使人丧命。与此类似,酒鬼和黑心店主的脖子上则会被挂上木质的笨重“项链”或石质的“瓶子”,或同样重的“秤砣”或者巨大的“硬币”。据说,人们会将偷猎者非法猎捕来的动物的尸体,用铁链挂在偷猎者身上,若想将它取下来,那要等到猎物的尸体腐烂碎裂了(这在夏天较为有效)才行,同时,偷猎者右手的拇指和食指也会被切掉——这样他们便再也不能射箭了(或者无法扣动滑膛枪的扳机了)。
17世纪40年代早期,议会派控制了政府并向国王宣战。即使是在内战战火燃遍英格兰之时,清教徒们依然坚守着严格的道德准则,议会也专门制定了严苛的法律,任何似乎违反这些准则的事物均会受到惩戒。婚外性行为被视为非法行为,通奸罪也成为一项重罪。1648年时,若某人被发现是戏剧演员,那么他会被公开施以鞭刑,任何一个参加戏剧演出的人也会被课以罚款。斗鸡之所以也成为违法行为,不是因其残酷性,而是因为斗鸡“常常会伴随着(赌博)、酗酒和咒骂”。很快,任何参与各种娱乐活动的人都可能被戴上足枷、颈手枷,有时还会被鞭打得体无完肤。
不论是咒骂、渎神、玩牌、赌博,还是周日时做买卖、不去教堂,甚至连“在礼拜日走路时显得趾高气扬或对神不敬”,依照法律,这些行为都当罚以重金或受到公开惩处。当时有一个名为詹姆斯·内勒(James Naylor)的极端主义者,他不是清教徒,他宣称,他自己就是上帝,而未婚情侣只要一起去过同一座教堂就可以发生性行为。他受到的处罚是:首先,他被判处在宫殿庭院中戴颈手枷示众;然后,被驱赶着在伦敦的大街小巷游行示众,一直到旧谷物交易所(Old Corn Exchange),一路上他会不断受到鞭笞;两天后,他再次被带至谷物交易所戴枷示众,随后他的舌头被凿穿了一个贯通的洞,并烙上了字母“B”(意为渎神);此后,他又被押运至布里斯托尔城(Bristol),并再次受到鞭刑,然后囚禁于布赖德韦尔监狱(Bridewell Prison)。我们尚不清楚他被关了多长时间。
1649年,议会处决了国王查理,建立了以奥利弗·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为首的新政府,开启了司法改革的新局面。为了更好地折磨英格兰的每一个人,克伦威尔很快查封了许多酒馆。与古往今来的一切独裁者一样,克伦威尔以及清教徒都需要某些令人生怖的对象,来使民众心惊胆战而变得易于驾驭。他们虽已将天主教和隐秘的保王主义者树立为这种对象,但他们仍需要某些更普遍的对象——能够营造出一种人人自危的恐慌,使每个英格兰人都战战兢兢。他们认为,女巫是魔鬼的爪牙,宣扬女巫的威胁似乎能极佳地达成以上目的。
1484年,教皇英诺森八世(Pope Innocent VIII)规定,猎捕女巫符合基督教的教义,而在此之前,巫术一直被看做是令基督徒心存畏惧的大敌。同年,教皇发布敕令,允许西班牙设立独立的宗教裁判所,但该敕令关注的焦点是巫术。他在该敕令中说:
尽管我们听闻这些消息时实际上为时已晚,但这些辛酸的苦楚依然使我们苦恼……许多男男女女并不热心于自己的得救,以至于偏离了基督教信仰,而将自己委身于魔鬼、男梦魔和女梦魔(即雄性和雌性的恶灵)……在人类大敌的煽动下,他们做了人见人厌的坏事,犯下了最下流、最可憎的罪行,还有最肮脏的荒淫行为,这对他们自己的灵魂有极大危害性,他们的行为不仅激怒了神圣的上帝,也成为丑闻的源头,也是所有人的公敌。……谨以使徒的权威,我们裁决并下令……宗教审判官获得授权,有权对任何犯下所列罪状的人进行正义的矫正、监禁和惩罚。
教皇的这份敕令言辞激烈,读之令人心惊胆战,赋予了宗教裁判所以充分的宗教权力,是对后者的有力支持。圣经中《出埃及记》(Exodus)第22章第18节记载:“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圣托马斯·阿奎那(St Thomas Aquinas)等人也要求人们反对邪恶而危险的巫术。
为了增加战胜那些异端者的胜算,教皇英诺森派遣了两个来自德意志的多明我会(Dominican)修士——海因里希·克雷默(Heinrich Kraemer)和约翰·斯普伦杰(John Sprenger)——到德意志北部地区进行调查,因为该地的巫术似乎极其猖獗。克雷默和斯普伦杰依靠所获的特别授权完成了他们的新任务;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他们灵活地利用世俗法和教会法,他们同时也是顽固的狂热分子,极度厌恶女性。在他们调查期间,克雷默和斯普伦杰编纂了一本日后被猎巫者奉为圭臬的书,即《女巫之锤》(Malleus Maleficarum)。该书的全名意为“如同最有力的长矛,女巫之锤会给女巫及其异端邪说以毁灭性打击”。《女巫之锤》不仅指导猎巫者如何进行询问和折磨,还细致地解释了巫术是如何运作的。“所有的巫术都来源于那些淫欲无节制的女性,她们为了满足自己的淫欲而与魔鬼交配”。在克雷默和斯普伦杰看来,魔鬼会以能激发女人性快感的各种样貌出现在她们面前,从而诱使她们成为自己的仆从。
这幅木刻画描述的场景是三个被指控为女巫的人正被活活焚烧,恶魔正从其中一人的口中飞出或正要飞入。虽然这一场景令人毛骨悚然,但我们必须要认识到的是,在当时的人眼中,这一场景中的处决方式是很仁慈的,她们遭受的火刑最终会帮助她们获得永恒的拯救。我们也注意到,右侧是“女巫的安息日”(Witches Sabbath),后面则是比较仁慈的斩首。
和其他作者一样,《女巫之锤》的作者也详述了他们眼中的女巫有多么危险:
她们会召唤冰雹和有害的大风暴、闪电;使人类和动物不孕;对魔鬼言听计从,对孩童不是杀掉就是吞掉。(她们)使载着人的马陷入癫狂;她们可以在空气中将自己由一地传送至另一地……她们能够迷惑法官和宗教审判官,以使之不伤害她们;她们不仅使自己也使别人在酷刑下默不作声……
在他们看来,女巫们要服务于众多的魔鬼,自然而然地,她们会被整合、组织起来,所以,对女巫们一年一度的“夜半集会”(或称为邪恶的秘密会议)的臆想越来越丰富。有一本小册子——如果以它标注的出版日期为准的话,它比教皇英诺森发布的那项敕令还要早40年——声称,女巫们会在每年的夜半集会上聚在一起,并向撒旦宣誓道:她们将会竭尽全力,尽可能多地杀死3岁以下的孩童。她们会以亲吻魔鬼的屁股来表示协议的达成,然后开始她们的终极暴行(即肆无忌惮地烘烤、吞食婴儿)。
这些暴行看起来是如此的惨无人道,借助于新近发明的印刷机,《女巫之锤》得以被教俗权贵广为传阅——教皇英诺森命令这些人必须致力于猎巫行动。仅凭莫须有的罪名就将人拘捕、审讯、拷打,起初,非教士阶层的律师抵制这种做法,但是,任何表现不积极的人都有被控告为巫觋的风险,所以律师们最终还是屈服了,也开始将倒霉蛋们指控为巫觋并对其进行迫害、告发。如此一来,整个司法系统都参与到猎巫行动中来了,而这项事务严格来说是属于教会法庭的。原因是,教会法庭无权折磨或处死人,世俗法庭却可以肆无忌惮。洛桑地区曾有一位女性被指控投毒并试图诱拐小孩,人们便将施刑人邀来处理此事。仅两天时间,她便不仅承认了原先的指控,而且供认说自己曾参加年度的女巫集会,也曾同魔鬼交配,还曾犯下召唤风暴、屠杀孩童等罪行。
显然,上文提及的这位女性是在刑讯逼供下才承认有罪的,不过,即使“威武不能屈”,施刑人还有很多其他方法来达成目的,罗织出数不胜数的各种罪名,其中某些罪名是极其无耻的。如果实在找不出适当的罪名,那么施刑人会从疑犯身上寻觅到犯罪证据——“恶魔印记”(Devil's Marks),即先前提到过的“圣痕”。恶魔印记或许是一颗痔、疣或者胎记,也可能是某些极特别的东西,如多长了一个乳头;当然,肯定还有某些较为罕见的标志,施刑人是绝不会视而不见的。为了找到这些人与恶魔订约的证据,他们在检查疑犯前会先将后者剥光衣服、剃光头发。如果找不到印记,他们会义正言辞地声称那些印记是隐形的,而且有隐形印记的肌肤是感觉不到疼痛的,即使被刺破也不会流血。为了确定疑犯身上是否有这种印记,施刑人会使用大而锋利的铁针,反复戳刺疑犯,直至疑犯身上某个部位的神经末梢坏死,或者疑犯因出现休克状态而神经麻痹,此时疑犯便对接连不断的刺痛表现得麻木不仁,审判官便可以宣称找到了这种隐形印记。
这一工具便是卑鄙的巫刺(witch-pricker)。在猎巫者手中,这一工具被用来证明被告是有罪的。对刺巫者来说,借助于这种可伸缩的“针刺”,他在被告身上找到某个有“恶魔印记”的部位简直易如反掌,因为“针刺”似乎完全“刺入”了犯人的身体,犯人既没有流血、也没有感到痛苦——这就使得对她们的定罪与处死显得“有理有据”。
这些酷刑若只是逼迫人们供认个人罪行,那就有些大材小用了。猎巫运动必不可少的一环是,迫使疑犯供出同党的姓名——也就是参加女巫集会的其他成员。她们供出其他女巫所得的回报是获得了不被处死的承诺;这也意味着,其余生都将在地牢中度过,或者被转交至那些与该承诺无关的法官——他可以自主裁定将犯人处决于绞刑架还是火刑柱。有女巫之嫌的人往往会承认自己曾参加有组织的女巫集会,而且指证其他有嫌疑的、邪恶的同谋。虽然口供是由酷刑威逼而来的,但教会和政府却依然相信自己原先做出的判断,即社会正处于生死攸关之际。教会和政府之所以能获得不容置疑的权力,这些口供功不可没。
猎巫运动是由罗马天主教教会发起的,不过,新教徒于1517年发起的宗教改革却未将猎巫列入罗马与教皇的罪状。甚至连发起德意志宗教改革的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也确信,有些人同魔鬼订立了契约并对其唯命是从,他写道:“滴血不流就能统治世界,这是谁都不相信的大话。文明之剑会是、而且一定是沾满鲜血的。”由此观之,虽然路德及其追随者对天主教的教皇制和部分清规戒律嗤之以鼻,不过,他们就像对待《圣经》一样,很快也将《女巫之锤》奉为圭臬。
图中是一位被指控为女巫的妇女,将要接受检验与“询问”。被剥光衣服后,她将受到多种酷刑,直到施刑人诱使她说出他们希望得到的供词。图中有指枷、烙铁、提琴枷、链枷、镣铐、钳子,以及拉肢架的一部分(在右侧)。这幅19世纪的雕版画名为“你会被折磨得薄如羽翼,阳光会穿透你的身体”。
到1530年,天主教和新教不仅极力笼络欧洲的基督徒,而且在抓捕魔鬼爪牙方面的竞争也陷入了白热化。双方都企图证明,自己比对方更勤恳地服务于上帝,上文提及的竞争就是双方为了证明自己而作出的努力。经历了近一个世纪的竞争后,两派教会都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于是,基督教欧洲便走向了内战。1618年至1648年间,天主教的忠实信徒、奥地利和西班牙的统治者哈布斯堡王朝同信奉新教的瑞典、丹麦、尼德兰及天主教法国连年交战。德意志则分裂为分别信奉新教和天主教的南北两方,也陷入了内战。英格兰的天主教徒早已被迫害得所剩无几,英格兰的清教政府则对仍忠于天主教的爱尔兰发动了小规模圣战。英军剑锋所指,便是新教主义所至,而爱尔兰的报复则是杀害身边的英国平民。1642年,几伙爱尔兰反抗者烧死或用石块砸死了许多英国人,还迫使孩童杀死自己的父母,或者要求母亲杀死自己的孩子,或者逼迫男性在上火刑柱之前把全家人杀光。
这次战争简直就是由无数暴行构成的噩梦,遍索女巫也是此次战争的一部分,而且为了迫使嫌犯认罪,酷刑也随着战争的进行而越来越多、越残忍。欧洲这次宗教战争常被称为“三十年战争”,当它进行到一半时,每次烧死的女巫已不是几个人,而是几十、几百个人。在新教控制下的瑞士日内瓦(Geneva),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就有500人被烧死;德意志汉堡地区(Bamburg)的天主教主教曾烧死了600人,维尔茨堡(Wirtzburg)主教则烧死了900多人。意大利萨伏伊地区(Savoy)的一次大型审判就将800人送上火刑柱。最臭名昭著的应属德意志神学家本尼狄克·卡尔普佐夫(Benedict Carpzov),他在任职期间曾签署了两万多人的死刑判决书。需要指出的是,并非各地都大兴猎巫之风。一些社区甚至整个行政区就没有陷入恐慌,不过,一旦宗教狂热占了上风,恐慌就难免像恶性肿瘤一样四处扩散。
这幅画描述的是几个异端正被烧死,地点是瑞士的施瓦岑贝格(Schwarzenburg)。宗教裁判所自然会将这些场景描述得庄严而壮观,但实际上是可怕而残酷的。
1611年4月7日,德意志埃尔旺根(Ellwangen)的一位名叫芭芭拉·拉芬(Barbara Rufin)的七旬老妇,被以亵渎圣餐(基督教圣餐仪式中使用的圣饼)的罪名逮捕。拉芬夫人肯定性格暴躁,因为即便其丈夫也常把她称为女巫。在关押与审讯期间,芭芭拉的邻居们纷纷前来指证她确实是女巫;她的儿媳妇也前来作证,她俩此前经常吵吵闹闹。不过,无论不利的证据如何多,拉芬始终不承认自己曾研习巫术。转眼到了4月12日,审判官认为,唯一能做的事就是用酷刑逼她交代实情。受刑的第1天,芭芭拉被折磨了两次,每次15分钟。直到受刑的第3天,在忍受了7次拷打后,她终于招供了。5月16日,刽子手用剑将她斩首——这是德意志当时的标准处决方式——尸体则被公开焚烧。不过,拉芬夫人在死前似乎供出了一部分同伙的姓名。当访查她供词的真实性时,那些曾证实拉芬是女巫的证人也十分肯定地声称,供词中涉及的那些人也是女巫。很快,埃尔旺根及周边地区的猎巫行动便失控了。到该年年末,埃尔旺根共进行了17次大型处决式,共杀死了100多名男女;次年又有150多人成为埃尔旺根妄想症的牺牲品。嫌疑犯和告密者提供的每一个姓名,审判官都会一一记录在案,并将它交给相关部门。曾有一个妇女供出了29个同伙,另一个妇女则供出了24个人。如果某人极不幸——被别人供认出来的次数多于两次——那么就有充分理由将其立即逮捕。某些被供认出的人甚至经受了将近20年的牢狱之灾和审讯之苦。
对女巫嫌疑犯的审讯程序总是千篇一律:审讯官会问她们一些问题,其言辞既非常有诱导性,又很巧妙,使得无论她们如何回答都会显得有罪。“谁将你引诱上巫术之路的?”嫌犯如果回答“没人”,那么审讯官会断定她是自愿成为女巫的。与审讯一样,“写供词”也有标准程式。当然,这些都是正式程序。毫无疑问,被告总会被证实有罪;我们下此结论是因为有记录显示,在嫌疑人被捕后,对其财产(教会法庭会在犯人被处决后将其没收)进行的登记造册工作几乎就立刻开始了。
1615年,即埃尔旺根经历了3年恐慌后,有3位神父成为阶下囚并被判处死刑,罪名是他们以魔鬼的名义为婴儿、成人进行洗礼。1525~1675年,整个欧洲对女巫的恐慌与日俱增,共发生了数百起与上文类似的案件,大家从上文的案例便可窥见此次运动之全貌。
值得一提的是,“三十年战争”结束的那年,即1648年,英国清教徒控制下的议会开始颁布很多几乎批判一切的严苛法律,数月后又将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清教政府曾一度将许多事物视为威胁,甚至包括戏剧演出和玩牌等,不过,自内战之日起,他们便宣称,惩罚魔鬼的代理人是正义之举。迟至1665年,大法官马修·黑尔(Sir Matthew Hale)曾声称,他“坚信确有这种人(如女巫)”,而且很快判处两名女性绞刑,这两次绞刑是在另一个女人的见证下进行的——她坚称,被告使得她孩子“剧烈咳嗽,还曾呕出许多弯曲的针状物,有一次甚至吐出了一个有很大钉头的钉子”。黑尔需要证据,而那些针、钉子便正中他下怀。不过,即使是标榜正义的一方有时也会需要某些援手,而在英国内战的混乱时期,伸出援手的便是臭名远扬的猎巫急先锋——马修·霍普金斯(Matthew Hpokins)。
1644年3月,马修·霍普金斯还只是一家船运公司的办事员,也是埃塞克斯郡米斯特利(Mistley)一个小酒馆的合伙人之一。不过,经常光顾这家小酒馆的约翰·瑟洛韦(John Thurlowe)却是听命于奥利弗·克伦威尔的间谍组织的头目,这使得霍普金斯有了接近政府的“门路”,并得以认清政治形势。当时有一位名叫伊丽莎白·克拉克(Elizabeth Clarke)的老寡妇,她脾气暴躁,而且独腿,她母亲就是被当做女巫绞死的,现在她又被指控为女巫。霍普金斯当然知道这些陈年旧事,他未经任何正式授权便下令逮捕她。随后,霍普金斯开始审问克拉克夫人,他的助手是当地一个名为杰克·斯特恩(Jack Stearne)的暴徒。由于霍普金斯知道酷刑是非法的,所以他剥光克拉克夫人的衣服,不让她吃饭、喝水、睡觉,还迫使她拄着拐杖在牢房里来回地跳,直至她虚脱倒下。霍普金斯呈递给法庭的书面报告中包含了克拉克的供词,其中写道:“1644年5月,她和其他7个或8个生活在埃塞克斯的可怕女巫……以及来自于其他市镇的许多女巫,曾进行隆重地献祭,并将祭品献给魔鬼。”他在进行了严格检查后宣称,这位名叫克拉克的寡妇“有3个乳头,绝对不是正常的女性”。(www.daowen.com)
“英格兰猎巫将军”马修·霍普金斯所著的《发现女巫》(Discovery of Witches)的标题页。他曾让狱中的伊丽莎白·克拉克四天不睡觉。克拉克最后供认说,她曾见过一些变为动物的“精灵”。这份供词成为有力的罪证,她也因巫术而被处死了。
霍普金斯抓获了至少6个已确定姓名的女巫,这些后来者在酷刑下又供出了更多的人。霍普金斯将3名新成员拉入自己一伙,其中包括马里·“古迪”·菲利普斯(Mary“Goody”Phillips)——他是个锥刺女巫的行家。其他大多数行家会对犯人进行数小时的锥刺,直至犯人招供或者对疼痛麻木不仁,霍普金斯则独辟蹊径,交给菲利普斯的则是尖刺可收缩的锥子;尽管那些尖刺似乎深深地刺进了受害者的血肉,但这却是完全不会造成疼痛的。这一卑鄙伎俩使得数十名女性含冤死去。
“锥刺”并非霍普金斯断定女巫的唯一法门;他曾强调说,他仅从女性将头发甩过肩膀的姿势或者手指交错的方式,就能断定她是否曾同魔鬼交配过。数月以来,霍普金斯一直是南英格兰的话题人物,议会派的一份报纸《苏格兰之鸽》(The Scottish Dove)甚至歌颂他的丰功伟绩,赞同霍普金斯的推断,即“女巫们承认,她们曾在国王军中效力,并且派出巫婆供国王的军队淫乐……国王的军队似乎已经与魔鬼无异了”。其他一些报纸则令人胆寒地猜测道,世上将会出现魔鬼与女巫交配而来的后代。人们或将其描述为无四肢的独眼巨人,或描述为长有双头、人手的八脚猫。无怪乎当时东英格兰各地争先恐后地援请马修·霍普金斯,而后者也开始自吹自擂——霍普金斯自称“英格兰猎巫将军”(Witch-Finder General of England)。
霍普金斯不仅要求对每个被揪出来的女巫予以“迎头痛击”,而且还要求多个地方政府征收特别税,以作为他和助手们的薪酬。不过,给他们的每一个便士似乎都是物超所值的,因为马修·霍普金斯每到一地都会揪出、逮捕数十个女巫,并屈打成招,然后是走过场似的依法审判、公开处决。1645年7月,在科尔切斯特(Colchester)有34名女性受到审讯,其中有4人死于狱中,一人(她是一个少女)在同意证实其他人是女巫后被释放,其余29人则都被绞死了。
从霍普金斯所获的一些口供可知,受害者会迫于酷刑而招认几乎所有的指控,而公众和法庭则非常乐于认可如此得来的、鲜血淋淋的证据。玛格丽特·怀亚德(Margaret Wyard)宣称,魔鬼曾伪装成一个蓄着金发、长相英俊的青年男子来到她床上,伊丽莎白·钱德勒(Elizabeth Chandler)则说这个魔鬼也曾来到她床上,不过它变化成了喘着粗气、疯狂咆哮的某种东西。而一位老妪的证词则与此相左,她声称自己遇上的那个恶魔般的爱侣绝对比两只大甲虫还要可怕。霍普金斯能让任何嫌疑犯承认任何罪状,这不足为奇。70多岁的约翰·洛斯牧师(Rev.John Lowes)起初坚称自己无罪,霍普金斯对他进行了拷打,当时的审问记录中是这么写的:“我们连续几天不让他睡觉,并迫使他围着牢房来回地跑,直至他精疲力竭并对自己的言行失去判断力。”洛斯牧师最终承认,他曾将4个小恶魔引入人间并哺育他们,也曾召唤了一场风暴,导致了一次有14人丧生的沉船事故。虽然洛斯后来翻供了,但已无济于事,而且谁都不会去验证是否真有风暴造成的这么一场船难。1645年8月,洛斯教士被送上了绞刑架。
截止到该年秋末,霍普金斯共处死了近200人,这一数字与狱中关押的疑犯数目相当,不过,在狱中瘐毙了多少人便不得而知了。可是,当霍普金斯被邀至亨廷登地区的大斯汤顿(Great Staunton)的村庄时,形势急转直下。该地的牧师名叫约翰·高尔(John Gaul),他曾收到一封霍普金斯的信函,高尔随即在讲道坛上公然抨击霍普金斯,而且在一本小册子中说:“任何一个老妇人,只要她脸上或额头上有皱纹,或唇上有毛发,或者嗓音尖锐,或者经常斥责别人,或者身上的衣服破破烂烂,或者曾与猫狗并行,那么,她肯定会被怀疑并判为是女巫。”很快,许多人甚至某些议员也开始关注霍普金斯的行事手段,这绝对不是他希望看到的。伦敦一家公正的报纸曾评论道:“人命关天,不经最细致的调查便不能夺人性命。”到了年底的圣诞节时,人们已不再请求霍普金斯前去猎巫了,他的恐怖统治终结了。在19个月的时间里,他使得230人无辜地丢掉了性命。
塞缪尔·巴特勒(Samuel Butler)在其讽刺诗集《休迪布拉斯》(Hudibras)中曾评论霍普金斯的行为,他写道:
现在这个议会难道不是听命于魔鬼的狗杂种,
尽心尽力地搜捕那些与己不和的女巫?
一年之中,
一郡之内,
是不是他绞死了60个人?
有的没被淹死、浮了起来,
有的多日不得睡眠、被迫坐着而对疼痛麻木不仁,
这些人便被当做女巫绞死了。
他们那么纯真无邪,
有没有人对他们耍鬼把戏?
那只突然死掉的猪,
给别人带去了本没有的伤痛,
结果却被请君入瓮,
自己葬送了自己。
此诗的最后一行说的是一个传说,即心怀不满的村民逮捕了霍普金斯,并对他进行了“泳刑”检验,结果是他也漂了起来,因此他自己也被当做巫觋绞死了。不过大多数历史学家认为,霍普金斯实际上是在家中病死的(可能是肺结核)。埃塞克斯郡曼宁特里教区的记录显示,他的葬礼是在1647年8月举行的。
马修·霍普金斯或许是名声最臭的猎巫者,不过,他前有古人、后有来者。1649年,即4年后,一个名叫约翰·金凯德(John Kincaid)的苏格兰人成为当时名头最响的“戳刺识女巫”的行家。他被邀请至泰恩河畔的纽卡斯尔(Newcastle)——每让一人承认自己是女巫,他便可得到20先令的薪酬。当金凯德到达纽卡斯尔时,该城的传令员跑遍了大街小巷,呼吁告密者们到市政厅去,将自己的怀疑告诉金凯德。结果有30名女性被指控为女巫,其中有27人认罪并被处死。
直到17世纪50年代末,英国才逐渐对猎巫运动产生反感情绪,而此时清教徒和奥利弗·克伦威尔也逐步重建了法律和秩序。克伦威尔之子理查德(Richard Cromwell)在父亲死后继承了护国主之位,但却无力掌控英国的清教政府,他的“退位者”(Tumble Down Dick)之名甚至有损其父的荣光。1660年,流亡国外的查理二世(Charles II)受邀回国,而且成功登基。清教徒曾制定了禁止赌博、酗酒、跳舞和狂欢的律法,查理一上台就将其废止了,因为他自己就耽于享乐。他还下令将克伦威尔及其同党业已腐烂的尸体掘出,并挂在绞刑架上,以此来警示那些胆敢弑君之人——弑君便会落此下场。在推进宗教宽容方面,法庭原先有权以亵渎神灵、秉持邪说等宗教性质的罪名来审理被告,此时,这一权力受到了国王的严格限制。不过,英国的司法体制总体上仍然极其不利于被告。被告既无权提交利于己方的证据,也无权延请为己方辩护的律师——当时人们认为这已由法官代劳了——只有国王对原告提出了要求,那就是原告必须陈述案情。不幸的是,在许许多多的案例中,法官总是偏袒原告。
众所周知,见风使舵之徒常会联合起来对付被告,而陪审团则常常偏向于被告的利益,法庭则倾向于认定被告有罪。为使被告免于被定罪、受罚,陪审团可能会对某些罪行的严重性进行淡化处理,例如低估抢劫案所涉物品的总值。“做伪证者”似乎成为一个全职职业,如职业化的“目击者”和陪审员,他们竞相推销自己的种种本领,而出价最高者自然会成为他的主顾。那些从中牟利的职业目击者被称为“稻草人”,他们会在法院大楼前面徘徊,还将几根稻草塞进鞋扣里——这种形式的广告虽然有些隐隐约约,但还是容易辨认出的。当然,法官对这些勾当都心知肚明,而且当陪审团作出的裁决与法庭相左时,法官便会将陪审团扣押起来,威胁说要将他们投进监狱并饿死他们。查理二世的弟弟即詹姆斯二世(James II)(1685~1688年在位)时期,法院为迫使陪审团合作而采取的威胁手段达到了巅峰。詹姆斯二世的司法系统和政府的大部分机构,都是由大法官乔治·杰弗里(George Jeffreys)操控的。查理二世国王对杰弗里的评论最为绝妙,他说,这个法官“无学、无识、无礼,10个妓女加一起也不如他更无耻”。不过,詹姆斯国王却很器重他。
和某些低成本的恐怖电影中的场景一样,杰弗里会在法庭的墙上挂满猩红色的挂毯,而且他只会答应一件事,那就是“认罪”,其余诸事则完全是对他宝贵时间的浪费。即使是轻微的罪过也可能会受到极重的刑罚。若某个傻瓜敢于和杰弗里对抗,那他一定会成为阶下囚。那些不尊敬詹姆斯国王并与国王有分歧的人也都落入杰弗里手中,被他打入大牢。有些人即使仅犯下轻罪也会难逃一死。当托马斯·阿姆斯特朗(Sir Thomas Armstrong)未经审判就被杰弗里下狱时,阿姆斯特朗抗议说,这不符合审判程序。杰弗里回答说:“好吧,看在上帝的分上,你将会受到审判的。”杰弗里斯转过脸对他的助手说:“下周五对他审判完后,必须将他处死。”年轻英俊的蒙默思公爵曾指控詹姆斯国王为了夺取王位而毒死了查理国王,杰弗里斯便对蒙默思公爵及其支持者穷追猛打,力图一网打尽,结果有数百人被投进监狱,其中一些人则被送上了绞刑架。
1685年7月15日上午10时,武装卫兵将蒙默思公爵从伦敦塔押出,护送到伦敦桥上饰以黑色旗帜的断头台上。沿途聚集了3000多名支持这位公爵的人,他们都是来见证这一恐怖场景的。国王因担心有人试图营救自己的侄子而惴惴不安,于是早先便已向卫兵下令说,若民众中爆发骚乱,卫兵可以在处决仪式之前便处死蒙默思。面对死亡,公爵的言行也不再沉着冷静。当大家布置断头台时,有两位主教为公爵念诵祷告词。虽然蒙默思也重复着他们的每一句话,但他拒绝为国王的“得救”而祈祷,而且在他们完成祈祷时,他仅仅嘀咕了一句“阿门”就算结束了。按旧俗,赴死者会有一个临终演说,但他拒绝了,而是将一份准备好的声明交给其中一位主教,让他读给围观的民众。他登上断头台时也不按旧例,拒不佩戴眼罩。
蒙默思登上断头台后并没有急着伏下身,而是平静地弯下腰,从柴草中抽出了供刽子手用的一把斧子。他端详着斧子,还将手指划过斧刃,然后把斧子给了刽子手(即声名狼藉的杰克·凯奇),蒙默思还问他是否认为这是把足够锋利、能干脆利落完成使命的斧子。凯奇疑惑地看着他的这位受刑者,不过当蒙默思交给他6几尼钱时,他的脸上更是写满了惊愕——这绝对是天上掉下来的大馅饼。蒙默思说:“希望你能手起刀落,一定不要像对待拉塞尔勋爵(Lord Russell)那样对待我,我听说你砍了他四五次;如果你不能一蹴而就,我认为你难逃牢狱之灾。”蒙默思又转身对自己的一位随从说,若凯奇能做到便再赏给他6几尼钱。说完后,蒙默思便跪下身,将头伏在断头台上。
蒙默思的镇定和从容反而使凯奇乱了手脚,凯奇的斩首行动非常失败。他的第一斧仅仅擦伤了公爵的后脑勺,公爵转过满是鲜血的脸,径直怒视着凯奇。凯奇又砍了两次,却仍未完成使命,他又怒又沮丧,干脆扔掉斧子喊道,若台下那些愤怒的民众中有人做得比他好,那么他将会付给这个人40几尼钱。不过,站在断头台上的米德尔塞克斯的谢里夫(Sheriff of Middlesex)命令道,凯奇必须完成任务,否则立刻将他处决。听闻此言,凯奇只好重新拿起斧子,歪歪斜斜地劈了下去。据目击者称,“这只凶残的狗行事如此残忍,他(用斧子)砍了5次,也没能使公爵身首异处。”最后,凯奇拔出随身佩带的刀,割下了公爵的头颅,使他解脱了痛苦。
愤怒的民众此时早已怒不可遏:他们年轻的英雄就这样遭到残害了!他们横冲直撞地冲破了警戒圈,捣毁了断头台,还将杰克·凯奇从台上扔到地下,并威胁说要将他碎尸万段。在卫兵们控制住局面并救出凯奇之前,数十人已将蒙默思的血蘸在自己的手帕上,仿佛公爵已成为了新教事业的殉道者。蒙默思家族此时才意识到,他们竟然没有一幅公爵的画像,这让本已怪诞的事变得更糟。他们将公爵收尸后,又将尸首缝合,然后把公爵支撑起来,以便画家能为他画像。画像完成后,尸体才被运进伦敦塔,并在圣彼得及温库拉小教堂(St Peter ad Vincula)举行了葬礼。
1685年夏天,一个名叫泰特斯·奥茨(Titus Oates)的人被指控犯有做伪证罪,杰弗里对他作出的判决是,他必须把写有其罪行的标语牌挂在脖子上,并在威斯敏斯特法庭和皇家交易所附近游街示众,而且,他在从纽盖特监狱(Newgate Prison)到泰伯恩刑场的一路上都会受到鞭打。这似乎还不够,于是,奥茨每年都会被迫在多地戴颈手枷示众——8月9日在威斯敏斯特,次日在查令十字街(Charing Cross),4月24日在泰伯恩刑场——直至他去世。
同年的12月中旬,杰弗里审判了一位被指犯有轻微盗窃罪的女性。当要将她由法庭押往泰伯恩刑场时,杰弗里斯对作为押送人员的刽子手说道:“刽子手,我要求你必须特别注意这个女人。你要狠狠鞭打她;她不流血,你的鞭子便不能停。圣诞节前后天寒地冻,你要扒光她的衣服;你一定要让她的肩膀依旧热血沸腾。”杰弗里操纵的这一司法体系野蛮而不当,却为他赢得了国王奖赏的男爵爵位、议会上院席位以及大法官职位。1688年,议会终于忍无可忍了。詹姆斯的统治被推翻了,乔治·杰弗里则被立即关进了伦敦塔。翌年,在杰弗里醉死的几个月前,他曾颇为生动地描述詹姆斯二世时期的司法。为了给自己的恐怖统治辩护,杰弗里斯说:“与送我至此的家伙相比,我的残忍还不及他们的一半。”
詹姆斯的女儿玛丽(Mary)及女婿奥伦治的威廉(William of Orange)夺得其父的英国王位后,两人迈出了漫长司法改革之路的第一步。他们废除了许多泯灭人性的肉刑,并且规定,若要判处绞刑,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不过,无论律法或血腥,或宽大,或严苛,都没能防止犯罪的发生,对犯人的公开羞辱仍然是以儆效尤的重要方式。
许多人从英国奔赴美洲殖民地,带去了开辟新生活的梦想,也带去了仍有缺陷的英国司法制度。在17世纪的英格兰,占主导地位的是严苛的清教信仰体系,而涌入新英格兰殖民地的许多移民也对此体系心向往之,于是,当地道德、信仰、巫术(这并不意外)方面的法律,比稍南的殖民地如弗吉尼亚(Virginia)和卡罗来纳(Carolinas)要严厉得多。虽然移民们声称,自己离开不列颠和欧洲是为了躲避宗教迫害,不过,他们也仅在自己的小团体内倡导宗教自由;对有其他信仰的人则进行毫不留情地抓捕和折磨。当贵格派移民迁徙至马萨诸塞(Massachusetts)殖民地时,他们受到了清教徒邻居最最热烈的“款待”——他们成了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中的异端和摩尔人。
曾有一位名叫威廉·邦德(William Bond)的贵格派教徒,他因自己的信仰而被捕。从一份1703年的记录中,我们了解了他的遭遇,据说这份记录是根据看守邦德的狱卒的证词整理而成的:
他手上、脖子上、脚踝上都被戴上镣铐……这些镣铐锁了他16个小时……在此期间不仅让他挨饿,还用鞭子抽打他的脊背……然后(狱卒)拿来涂有沥青的鞭子,在他的后背、肩膀上狠狠地抽了20下,随着抽打的继续,鞭子渐渐变得松弛,(狱卒)只好更有力地挥舞手臂……狱卒立即取来新的鞭子,此时邦德身上已经皮开肉绽、伤痕累累,狱卒又鞭打了他两次,一次80下,另一次17下(共97下),邦德口吐白沫……邦德被涂有沥青的鞭子总共抽打了117下,受此重刑,身上早已血肉模糊,他手臂下凝结的血肉像是袋子一样挂在他身上。
在17世纪的马萨诸塞(清教信仰极其虔诚),凡是有偶像崇拜、亵渎神明或者通奸等行为的人均会被判处死刑。若有人胆敢在马萨诸塞否认上帝的存在,那么这个人将会受到的惩罚是:人们会用烧红的铁棍在其舌头上烫穿一个洞。甚至连吸烟、衣着不当这种轻微的冒犯也会招致罚款,并被戴上足枷或颈手枷示众。当时有一位名叫金布尔(Kimble)的商船船长,他在经历了长达3年的远航后终于回到家中,可是这位风尘仆仆的船长却被立即逮捕了,还戴上了足枷,原因是他竟然不知廉耻地在自家门阶上亲吻妻子:他们此时在室外,所以这便属于公开亲吻,而更让人忍无可忍的是那天还是礼拜日!不过,1692年春天,马萨诸塞的塞勒姆(Salem)发生的一件事,打破了当地原有的宁静,也让以上这些案例相形见绌。
在舌头上烧出一个贯通的洞。
这件事也被称为“塞勒姆巫术审判案”(Salem Witch Trials),此事始于两个头脑不清的少女,她俩将当地牧师的一个女奴指控为女巫。她俩举止怪诞、面容扭曲,身体还会痉挛、抽搐,口中则不停地诅咒。她俩宣称这都是这个叫提图巴(Tituba)的女奴造成的。这虽然引起了大人们的注意,不过他们认为这只是玩笑话。很快,这两个女孩的8个伙伴也出现了前者的症状,后者又将村中另外几个老妪指为女巫。事情本应到此为止,不幸的是,其中一位女孩的母亲是显赫的帕特南(Putnam)家族的成员,这位母亲支持女孩们的指控,局势便一发不可收拾了。此事很快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各种细节也被人们口耳相传,女孩们的言行让母亲们也不得不相信——女孩们确曾看到女巫骑着扫帚在天上飞。显然,女孩们是不会承认她们一直在撒谎的,所以她们将更多的人指控为女巫,那些受到指控的人便被抓了起来并戴上枷锁。
这件事很快就四散传播开来,仅仅几周后,马萨诸塞的总督菲普斯(Phips)授权著名的狂热分子科滕·马瑟(Cotton Mather),让他召集一个调查此案的特别法庭。法庭的5人法官小组包括马瑟及其3个密友,其中为首的则是历史上最狂热的猎巫者——威廉·斯托顿(William Stoughton)。另外一名成员是纳撒尼尔·索顿斯托尔(Nathaniel Saltonstall),只有他不是马瑟的密友,而且开庭数次后,他因不满于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而辞去了职务。
截止到开庭时,狱中已关押了100多个被指为巫觋的嫌疑犯;其中有萨拉·古德(Sarah Good)和她4岁的女儿多尔卡丝。她们母女二人被囚禁于一个小牢房,而且小姑娘还被链条锁在墙上——或许是为了防止身材短小的她从牢房栅栏的缝隙中溜出来。
此图由霍华德·派尔(Howard Pyle)绘制,描述的是马萨诸塞塞勒姆镇的一位老妇因被指控为女巫而遭到逮捕。瘟疫般的歇斯底里席卷了这个小社区,引发了文中的案件,产生了以其毁灭性而闻名于世的审判,最终人们还是翻然醒悟了。
年届80岁的约翰·普罗克特(John Proctor)竟敢抵制以上的各项指控,于是也被捕入狱;他若坚称这些被告不是巫觋,那么他自己便是巫觋。面对这一荒谬的指控,勇敢的普罗克特没有作出什么辩解,他们便判他绞刑。还有一个名叫贾尔斯·科里(Giles Corey)的人拒不接受审讯。科里拒不回答任何问题,既不承认有罪,也不声称自己无辜。检察官下定决心,定要逼他开口说话。为了迫使他认罪,他们将科里压在一扇破门板之下,然后不停地往门板上堆放石块,石块越堆越多,以至于最终将科里压死了。每隔一段时间,他们会问他是否接受审讯,但他只是极轻蔑地喊道:“再加些石块……”他们便再给他添加石块,直至将科里的肋骨压得粉碎。
这些审判从6月中旬一直持续到9月末,在此期间共绞死了19个女人和1个男人,另有4个女人瘐毙。母亲被绞死后,4岁的多尔卡丝也精神失常了,而且从此便失踪了。他们还绞死了两只狗,因为它们被怀疑是女巫的帮凶。
除了著名的科里一案外,塞勒姆事件和发生在埃尔旺根、德意志、埃塞克斯、英格兰的案例有很大差别。在这一事件被指为巫觋的人中,最著名、最悲惨的当属贾尔斯·科里,他因拒不招供而受到酷刑。毫无疑问,受到指控的人肯定受到了虐待,住宿条件也极差,但他们并没有受到殴打或戳刺,也没有被饿死、拷打,或者说,在定案前不会受到任何刑罚——这很难让人联想到大不列颠和欧洲的猎巫行为。塞勒姆事件迅即引起了许多人的激烈反对。科滕·马瑟的父亲英克里斯·马瑟(Increase Mather)也谴责这个特别法庭,他在《不可蒙蔽良知的诉讼》(Casea of Conscience)这本小册子中写到道:“宁肯让十个有女巫嫌疑的人逃脱,也绝不让一个无辜之人蒙受不白之冤。”马萨诸塞的约翰·黑尔(John Hale)牧师也持类似观点。他说:“一个文化水平如此高、人口如此密集的小地方,居然一度沦为可恨的魔鬼的领地,真不敢相信会发生这种事。”幸而此次事件受到了公众的强烈反对,1693年1月,那些候审的其他女性最终获释。该月中旬马萨诸塞高等法院下令,为了纪念塞勒姆事件,人们要在法定的那天禁食、祈祷、自省。1702年,塞勒姆特别法庭进行的诉讼活动被宣布是违法行为,而4年后,造成这次事件的女孩之一,即小安·帕特南(Ann Putnam Jr),为她10年前所引发的灾难进行公开道歉。半个世纪后,塞勒姆正式更名为丹弗斯(Danvers)。
这件展品诞生于17世纪,来自于艾米利亚(Emilia)的一个城堡,1978年起成为一个意大利人的私人藏品。最近又成为意大利圣吉米尼亚诺(San Gimignano)的中世纪酷刑博物馆的藏品。犯人会被迫坐在这张椅子上——这造成的疼痛已经让人一心求死了。不过,当布满长钉的板子被牢牢钉入犯人的小腿时,疼痛会更加剧烈。这种铁椅子一般都布满长钉,而且椅子下方会被放置一个盛有炽热煤块的火盆,以使犯人更加痛不欲生。
马萨诸塞的塞勒姆事件不同以往的是,个体的理性对终止公开的、荒唐的猎巫行动确实功不可没,而且需要强调的是,总是有一些勇士甘愿冒着被送上绞刑架的风险,谴责那些与“巫觋”有关的控告和酷刑,号召人们排斥这种行为。早在1563年,克利夫斯公爵(Duck of Cleves,即亨利八世第四任妻子安妮的侄子)的医生约翰·韦耶(Johann Weyer)在自己的一篇名为《莫让灵魂毁灭》(To Prevent a Shipwreck of Souls)的文章中说:
这些不幸的女性已经被种种妄想和魔鬼的阴谋弄得筋疲力尽,如今则苦于频繁遭受的酷刑,而且每个人都被单独囚禁于又脏又暗的地牢里,这揭示了人们对魔鬼深深的恐惧,她们还经常被拖出牢房并遭受酷刑,受到无穷无尽的折磨,若想不再被投入可怕的地牢,她们只有承认被指控的所有罪名,当然,也有人在最痛苦之时选择了一死了之。
近一个世纪后,德意志埃斯林根地区(Esslingen)的路德宗牧师约翰·费伯(Johann Faber)写道:“毫无人道可言的酷刑可能会使无辜之人蒙冤。”
大约同一时期,弗雷德里克·冯·斯派克(Jesuit Priest Friedrich von Spec)曾说:
即使法官宣称,某人未被拷打便承认自己是女巫,不过,事实上这些嫌疑犯也是屈打成招的,施刑人会用尖角的铁器击打嫌犯的胫骨,使之疼痛难忍,这便被巧妙地称作“未用刑”,施刑人口中的这个词欺骗了那些不懂该词真实含义的人。某些检察官甚至会向受害者指定一些人,并要求他们告发这些人;有些检察官也会将其他人对他们的看法透露给受害者,使得受害者知道要供认哪些细节。某人一旦被捕,即使她熬过了种种酷刑,她也一定会被指为女巫。他们想当然地认为,一位普通女性是承受不住两三种酷刑的,除非她是女巫。如果某人承受了极重的酷刑却仍不认罪,他们会打掉她的牙齿,堵紧她的嘴以不让她呼吸,他们还会说:“看,她还在笑。”若某人被折磨得晕厥,他们会说这人在睡觉。事实上,若某人曾因魔鬼而产生了幻觉,这不一定意味着他就是个异端;若某人供认了根本不可能办到的事,而且恰好与同伙的供词相左,那么他所认的这一罪名(事实上)不应被列入起诉状。
随着1692年的塞勒姆巫术审判案的终结,大西洋两岸的政府开始着手解决司法体系中存在的顽疾,虽然这似乎没成为当时西方文明关注的焦点。进步是来之不易的。1716年,玛丽·希克斯(Mary Hicks)及其10岁的女儿被绞死,这是发生在英格兰的最后一次处死女巫案。11年后,苏格兰最后一次处死“女巫”,当时她是被烧死的。在英国,1736年时那些针对巫觋的法令大都被废除了,但相关的猜疑和恐惧却留存了很久。即使又过了近一个世纪,到19世纪早期,在英国仍有老妪被怀疑是女巫,有些人则因为将她们私自处死或溺死而被捕。若某人被怀疑是巫觋,那么这个人常会经受“泳刑”(swimming)的检验,以验证此人会下沉还是浮起来。有记录显示,英格兰的最后一次“泳刑”发生在1825年,当时,一伙来自于萨福克地区威克姆·斯克斯镇(Wickham Skeith)的疯狂暴民将一位名为艾萨克·斯特宾(Isaac Stebbing)的小贩抓了起来,并将他扔进了磨坊的池塘里。不幸的是,斯特宾很快就浮了起来——他没有沉入水下;幸好有教区牧师的介入,他才没被私刑处死。许多欧洲国家都曾陷入猎巫狂潮,民众们都曾因害怕和恐惧而失去理智。此时,各国其实已经开启了启蒙和改革的进程,但是这一进程坎坷反复,在各国的进度也千差万别。即使有浩如烟海的各种完整的记录,死于猎巫者手中的人——大都是年老的妇女——的总数也是无法准确计算出的,因为事实上,这些记录绝对不可能是完整的。那些未死在刑场上,而是死于酷刑之下或者在地牢候审期间死去的人,难道不应该被计入总数吗?司法机构开展的猎巫运动使得许多人丧生,至于死亡总数,最合理的估计是20万~100万人。与当时整个欧洲的人口总数相比会发现,这意味着几乎每200人中就有一人亡命于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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