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世纪早期罗马帝国崩溃后,权力中心移至君士坦丁堡(Constantinple)。西欧处于日耳曼部落中的哥特人(Goths)和汪达尔人(Vandals)的支配下。依据常识人们通常会认为,比起罗马帝国的暴虐统治,日耳曼人肯定会有过之而无不及。事实证明,所谓蛮族部落其实在执法手段上比罗马帝国更为“进步”。3个半世纪之前,罗马历史学家塔西陀记载,日耳曼人认为只有战场逃兵、怯战者、勾结敌国者以及同性恋者罪以致死。其他不甚严重之罪,包括抢劫、杀人则处以罚款。罚金可以以牛或其他形式的财产偿付,一半用于赔偿受害者家属,剩余的支付给地方首领或国王。看来日耳曼人更为关注的是如何使所有男人认真履行其备战职责,而不是司法惩罚。显然,他们的宗教思想同样开明。公元410年,汪达尔人国王阿拉里克(Alaric)洗劫罗马。他宣布,禁止伤害逃到教堂寻求庇护的罗马人。这比罗马人治下的基督徒命运不知好上多少倍。
作为耶稣基督的信徒,早期西方教会以及定都君士坦丁堡的基督教东罗马帝国,在犯罪与惩罚问题上持进步观点。皇帝狄奥多西(Theodosius)和查士丁尼(Justinian)制定的法律规定:奴隶犯下谋杀、叛国、通奸、伪造罪应判处死刑。在教会的压力下,控制西罗马帝国旧有版图的日耳曼人勉强把谋杀加入了他们的死罪之列。通常来说,在教会法律中,对轻微犯罪的惩罚是一系列的苦行,苦行的程度与罪行轻重相当。许多时候,教会规定,当案情未明时,惩罚将只能由上帝之手来施行,这样避免了人为的执法谬误,而这样的谬误在上帝认为则是严重的罪过。865年,教皇尼古拉斯一世(Pope Nicholas I)致信给巴尔干人的统治者,坚持认为刑讯逼供(通过长期的酷刑折磨获取供词)有违基督教基本教义。考虑到当时的时代背景,这真可谓开明的举措。
其他地方的刑罚制度则缺乏这种理智。在英格兰和高卢(Gaul,即现在的法国),罪犯、奴隶、战俘将用来献祭。私人争端与诉讼的审理使用决斗法裁决(被告与原告进行一对一的决斗),或神判法裁决(迫使被告将手浸入沸水,或抓住烧得通红的铁块),如果赢得决斗,或手未被沸水烫伤,则被判为无罪。这似乎与罗马刑罚一样野蛮、不开化,然而,接下来要统治英国和西欧的维京人(Vikings)的司法与刑罚观念更为原始恐怖。
763年,维京人洗劫了英格兰与苏格兰交界的林迪斯法恩修道院。这是他们第1次大规模侵袭英格兰。整个过程极其残忍暴虐,这也是维京无畏勇士行为的典型特征,远比今人想象的更为原始野蛮。维京人的袭击事先经过精心计划,意在造成最大的心理冲击。一旦维京战士登上了他们那骇人的龙头船,便径直朝目的地蜂拥而去,他们杀死每一个试图抵抗的人和许多手无寸铁的人,屠杀男人,奸杀女人,把婴儿挑在长矛尖上。他们的目标通常是修道院。他们劫掠铸币和任何能拖走的教堂什物。但是维京人明白,教士是拥有话语权的权贵阶层,他们可以散布诸如“维京人来啦!他们不可小觑”之类的言论。人们越是心怀恐惧,他们的下次袭击就越顺利。其行为和当今的恐怖主义行动一样狡猾,简直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不过维京人不仅仅是劫掠者。他们征服一个地方后,通常在那里建立殖民地,成为当地人的主人,对任何敢于违抗维京人法律的行为施以酷烈刑罚和严厉罚款。当维京军队打败当地首领或国王时,他们对其公开施行一种称为“血鹰”(Blood Eagle)的死刑。这种极具观赏性的屠杀场景,首先开始于用利斧劈开受刑者的背部,然后从伤口处将他的整个肺部掏出来,使得可怜的人看起来好像无端长出了一双血淋淋的翅膀。一个维京人的传说这样讲述:“……命令他们在他的背部用剑雕刻了一只鹰,把所有肋骨从脊椎上砍下来,掏出肺部,把他献给奥丁神,感谢神赐予他们胜利。”同样的酷刑亦施用于杀害维京人的被征服者。
当然还有其他许多酷刑用于惩罚不同的罪犯。谋杀和抢劫犯通常被扔下悬崖。轻微犯罪被处以罚款——有时罚金之巨足以使犯人倾家荡产。这些罚金,连同对临近的非维京人征收的费用,以及维京人充当其他政治势力的雇佣军所获取的报酬,统称为丹麦金。对于那些不愿臣服于维京人的小国国王和首领,维京人直接对其开战。870年,东盎格鲁国王艾德蒙(殉道者艾德蒙,Edmund the Martyr,King of Aast Anglia)拒绝满足这些粗暴的异教徒的要求,诉诸战争,艾德蒙战败。因拒绝宣布放弃基督教信仰,艾德蒙国王被绑到树上鞭打,全身被射满了箭矢,最后砍掉脑袋。
两个戴足枷的人在一个幽僻的山洞里受刑挨饿。
还不能确定这个装置的用途到底是束缚受刑者并将其沉入湖水或河水里,还是把他固定到高处供公众观看和嘲笑,或许二者兼有。现在可以在意大利的圣吉米尼亚诺酷刑博物馆见到它。
英格兰北部在维京人的猛攻下逐渐沦陷。南部盎格鲁—撒克逊人(Anglo-Saxons)王国的文明较为发达,令人不解的是,在盎格鲁—撒克逊王国,唯一的死罪是偷盗。在那个残酷、原始的社会,偷窃一个人的财产居然被认为是比杀人更残忍、更恶毒的行为。纵火犯(放火烧掉另一个人的房子或庄稼)将被处以火刑。其他大部分罪行,包括谋杀和强奸,则被处以严厉罚款。当罚款不足以惩罚其罪行时,或者当公众要求对其施行可见的刑罚时,带枷示众通常作为附加刑罚。当罪犯为女性时,可能要对她施用泼妇刑具了,此装置类似于后来的浸水椅,犯人被绑在椅子上,浸到当地池塘里,这种惩罚意在羞辱,尚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浸水椅持续时间过长,给犯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总的来说,在盎格鲁—撒克逊司法中,最重要的理念是相互负责,每个人都有责任使邻居们安分守己,同侪之间的压力可以对小而封闭的社区施加巨大的影响。有时,如果一个犯人屡次犯罪、禀性难移,当局只是将他驱逐出王国,而不是监禁或处决。
7世纪的肯特国王埃塞伯特一世(Ethelbert I,King of Kent)致力于编撰法典,以促使法律公正。他成为第1个制定成文法的英国统治者。和他同代人的做法一样,埃塞伯特法律更注重于使用一系列的罚款(偶尔使用公开羞辱)而不是肉体刑罚或死刑,这是因为抵抗维京人的战场上需要大量男人,为节省人力资源,除非对付罪大恶极的犯人,很少使用死刑。而女人不上战场,因此更容易被判死刑。犯下谋杀、偷窃的女性会被判处死刑。为了使罪刑观念更为清晰直观,埃塞伯特甚至亲自标明了人的性命或身体某一特定部位的价值。害人性命判处罚金100先令,伤人眼睛者需要支付受害人50先令的罚金或等价的物资。损伤脚趾,罚金大约为12便士,若某人生殖器受损,对方须偿付等价的罚金。当然,如果受害人来自上层社会,罚金将会增加——“等级意味着特权”。所有这一切表明,教会对信奉基督教的民族的法律文明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处罚罪犯的罚金不可避免要被当地教堂分享,这是使整个社会远离血腥和野蛮酷刑的一个小小的代价。
宗教对司法制度的影响,还体现在它改变了民众对哪些行为构成社会所不可接受的罪行的认知。正如斋戒期间食肉、礼拜日工作和崇拜异教神一样,婚外性行为和通奸首次成为应受惩罚的罪行。可以预料的是,教会法和世俗法的一些细微差别,会让一些人巧妙地捕捉到法律漏洞以逃脱惩罚。主教说出的话如同国王的言语一样,无须第二方证实便可上升为事实。被指控的人可以通过在圣坛上发誓自己的清白来获得赦免。这一制度并非无懈可击,但相对于前人以及后来者的做法,已经是巨大的进步了。
随着901年西撒克逊国王阿尔弗雷德大帝(Alfred the Great)的去世,刑罚制度走向宽容的趋势逐渐开始逆转。在那个法律缺失、无法无天的时代,普通民众坚持要求罪犯必须受到公开的严厉惩罚,为他们的罪行付出彻底的代价。短短几十年间,鞭刑作为伤害身体的一种刑罚方式盛行全国,死刑出现了更为奇特的新方式:自由民犯人会被投入悬崖,偷盗的男性奴隶被其奴隶同伴们用乱石砸死(使那些奴隶亲历死亡场景以示警告),女性奴隶窃贼要么被乱石砸死,要么被溺死。同时,这一时期也开启了巫术迫害的先河,那些黑暗魔法的实践者将被监禁4个月,施用巫术害人者会被判处死刑。
刑罚严苛化的趋势令人忧心忡忡,70多年后,埃塞雷德国王(Ethelred)试图扭转这一倒退趋势。在他统治后期,即约公元1000年前后,他说:“男性基督徒人数太少,不应被轻易处死;不过仍有大量的残忍刑罚;上帝的被造物不应受到摧毁。”他的这一宽容态度被同一时期英国另一位国王克努特(Canute)所践行。克努特是一个基督教化的维京人,统治着南英格兰、丹麦、挪威以及瑞士的一部分。他曾经表达了对严苛刑罚的反对:“为了民众的福祉,应采用温和的判决与惩罚。”这听起来似乎不错,但需要指出的是,克努特来自于热衷肉体折磨的维京人族群。在克努特时代,常见的惩罚有割耳、刈鼻、割上唇,通奸的女人会失去耳朵和鼻子,挖眼珠和剥头皮十分常见。为了践行自己的诺言,克努特在审判中将犯人的生活环境的种种方面列入量刑的参考范围。对未成年人、老人以及贫弱的违法者的量刑相对宽松。他还将社会身份作为一个参考:大体来说,对奴隶的惩罚比自由民要严苛;对有预谋犯罪的惩罚要比随机犯罪严厉得多。总之,克努特时代的民众生活相对要好,且犯罪率较低。不幸的是,1035年克努特国王去世,虽然他的法律仍继续沿用了30年——在他的后继者、忏悔者爱德华(Edward the Confessor)的努力下,甚至变得愈加完善——这些所有的进步还是在1066年消失殆尽。这一年秋天,英格兰被一群刚征服法国北部的维京人(开始称自己为诺曼人)占领。
在欧洲中部和北部,直到150年前,用剑或斧头斩首的场景仍是一项颇受关注的公众娱乐活动。在欧洲地中海国家和高卢,斧头更受刽子手青睐。为确保刽子手力道够大且能精准命中目标,他们需经过长时间的实践训练。在屠马场中,他们得到了大量训练机会。
诺曼底公爵威廉是个私生子。从历史和生理学角度,这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诺曼征服的2个世纪之前,欧洲大陆国家,包括法国、勃艮第、诺曼底已经形成了新的政治制度,即封建制度。在封建制度下,大地主臣服于国王、骑士臣服于他们的领主,农民臣服于所有位在其上的人,同时,所有人臣服于教会。理论上讲,封建主义意在庇护贫困无助之人和神圣的教会,理念颇佳。但是,正如许多善念一样,它从一开始就误入了歧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当不幸的事情发生后,在贪婪的封建领主压迫下,首当其冲、备受其害的总是农民。英格兰自身社会并未孕育出封建制度,由于1066年的诺曼征服,封建制度才在英格兰普遍建立。倘若对封建制度的运行和衰落做个案分析,英格兰无疑是一个理想的范例。
英国国王威廉一世(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对被征服者视若仇敌,为了打击他们的反叛之心,确保他们俯首帖耳,他频频“骚扰袭击”农村。“骚扰袭击”是指烧毁城镇、乡村、房屋和田里的庄稼,使农民无家可归,食不果腹。这引起了持续数十年的大范围饥荒。甚至就连威廉的御用编年史家也对此深表震惊:“威廉盛怒之下,下令把玉米、牲畜以及所有的粮食和农具都集中到一起,堆成小山那么高,然后放火焚烧。”为确保臣民时刻牢记要永无异心和威慑幸存的当地人,威廉大规模地兴修城堡。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作者在描述这一工程时写道:“他修建众多城堡,使敌对者烦恼不堪……这扰民甚重。”显然,威廉认为,英格兰人应当为他们在诺曼征服中的失败接受惩罚,同时,为了确保他们做安分守己的顺民,威廉把英格兰人当成奴隶来驱使,让他们从事建造城堡的繁重劳动。
倘若刽子手手法精湛,斩首将是一个“简单”的处决方式,因此它是贵族的专利。处决平民通常采用更缓慢也更痛苦的方式,比如慢慢吊死。图中装置被称为“福尔布雷特”(字面意思是“下落的木板”),它是盖卢定断头机的祖先。但与它的法国后代不同的是,它并不是在猛地一击中迅捷地斩下头颅,而是在像雪橇一样的木板的不断重击下,使血肉和脊柱被凿穿击碎。
威廉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以供驱使,而且,他需要利用违规者为公众树立典型,以儆效尤,因此,在刑罚制度上,威廉更倾向于使用残害肉体的酷刑,而不是死刑。在1066年圣诞节,威廉在加冕典礼上做一番演讲:“我禁止任何人因任何理由被杀死或吊死,”他又说:“挖出他们的眼珠,割掉睾丸。”当然,演说中的“禁杀”部分并不适用。如果一个诺曼人被杀害,那些盎格鲁—撒克逊疑犯们将被驱赶到一起,集体绞死。如果一个诺曼人杀死了另一个诺曼人,那么对威廉而言,用处死普通农民的方式来处决一个诺曼人,这可不是一个好范例。因此,他发明了一个专门为贵族准备的死刑——斩首(Beheading)。它成为之后数个世纪的传统。
威廉儒雅有度,颇有骑士风范,他从不对女人施以凌辱性的绞刑或者让她们绝望地走上断头台;对于她们,唯一可被社会接受的处决方式是火刑。由于新建成的城堡地牢投入使用,惩罚罪行稍轻者有了更好的选择。为了协调教权与王权的关系,确保地方教会不会妨害他的权力,威廉国王规定,教会法庭只限于审理与教会有关的案件,以前由教会人士根据教会法审理的世俗案件现在归国王法庭审理。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严苛措施在降低犯罪率上收效甚微,结果事与愿违,犯罪行为仍呈增长趋势。在威廉的次子亨利一世(Henry I,1100~1135年在位)治下,旧有的犯罪行为依然猖獗,各种新的千奇百怪的犯罪行为不断涌现,自愿作证的人几乎找不到。亨利既不能把所有的疑犯都处死,又不想听任罪犯继续为非作歹,因此,他认为最好的方式就是,让上帝来决定谁是有罪的,谁是清白的。在成功取得教会的支持后,他重新启用了神判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水验法(把疑犯扔进水塘,如果他们下沉就证明是无辜的);火验法(命令疑犯用手抓住烧红的铁块走9步,如果3天后手上没有出现水泡,表明无罪);水火交加法(疑犯把手伸入一大锅沸水中,拿出一块石头,他最好祈祷手上不要出现水泡)。对于那些犯下令人发指的罪恶行径的牧师,神判法会使用粗糙的面包:命疑犯吃下夹杂着羽毛的面包,如果他们被噎着,则表明有罪。
一个被指控者的手和脚踝绑在一起,用绳子吊着从桥上扔到下面湍急的河水中。这是神判法的一种。如果水拒绝接受他(他浮起),那么证明他有罪。如果水接纳了他(沉到河底),则表明他是清白的,那么就拉着绳子将其从河水中拖出。究竟有多少人在被判为清白时已经溺死在河水里不得而知。
这些公开上演的怪诞剧并不限于英格兰地区,即使像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四世(Henry IV)这般高贵的大人物,亦不能幸免。他在被教会开除教籍后,不得不亲赴罗马向教皇请罪。他一直趴在教皇下榻城堡外的雪地里,并不断祈祷、忏悔。直到两天后,教皇才接见并宽恕了他。但这似乎并未给他带来多少益处,1105年,亨利皇帝还是被逼下台。让人好奇的是,诺曼人对英格兰的严密控制,一向与这些残酷的刑罚一样野蛮。但是当进入12世纪,控制开始出现了松弛的迹象,而且,反对废除神判法的正是普通民众。英国诺曼王朝的倒数第2个国王,即亨利一世(Henry I),试图改革在王朝早期所制定的严苛法律,尽量使用监禁来代替残酷的肉刑。同时,他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到1124年,死刑成为杀人、叛国、入室盗窃、纵火、抢劫和偷窃罪的标准刑罚。越来越多的人因轻微犯罪而遭受长期监禁。无怪乎在英王斯蒂芬(Stephen,亨利一世的外甥)和他的表妹马蒂尔达(Matilda,她是英王亨利一世的女儿,同时还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四世的皇后)之间耗时甚久的内战(1139~1148年)期间,英国地牢遍地开花。1155年,亨利二世(Henry II,他是马蒂尔达的儿子)下令建造了英国第1座监狱——弗利特监狱(Fleet)。
位于城堡中央的筑有防御工事的安全塔,用英语名字称为“keep”,但由于这一时期英格兰所有的城堡都属于诺曼人,他们在提到它时,常用的是法语名称“donjon”(城堡主楼),地牢(dungeon)这个词就是从这里得来的。
在英国人看来,亨利二世(在法国长大)更像一个外国人,他远不如一个世纪前他的诺曼王朝的祖先们那样受欢迎。亨利统治新王国的手段不是“折磨”,而是建立大量的监狱。他命令每个城镇和自治市必须建立一些监禁设施——如果是安全措施齐全的城堡就再好不过了——这些建筑的作用,用亨利的话来说是“用来严密限制那些可能会有邪恶行为的人”。这意味着一个案件的所有被指控者和嫌疑犯都将受到囚禁,直到巡回法庭到来才将他们从牢房提出审讯。事实证明,亨利和征服者威廉一样热衷于使用致残刑罚。谋杀、暴力抢劫、伪造都被处以砍掉右手。公开上演的审判场景如同一场视觉盛宴,当地民众对此有强烈嗜好,鉴于此,对涉案金额低于5先令的犯罪,亨利允许使用神判法;不过判为有罪的,并不被处死,而是砍掉一只脚。欧洲在一个多世纪之后才最终废除神判法,主要原因是教皇英诺森三世不再允许神职人员协助神判法裁决。1215年,他明令禁止神职人员出现在神判法裁决现场。就在同一年,英国国王约翰被迫签署《大宪章》,这是英国最接近成文宪法的文件。《大宪章》的条款中详细地规定了不得使用酷刑折磨;所有司法程序都必须包含一个理念,即酷刑有违英国普通法的根本原则。让人好奇的是,神判法的废除和《大宪章》签署的后果竟然是令整个欧洲和英国的法律系统陷入一团乱麻的窘境:没有牧师在场,神判法的结果就无法体现神的裁决,而没有神裁法,又如何才能发现神的意志和真理?酷刑或许无法体现神意,不过若没有酷刑的威胁,那么罪行如何得到确证?这不是理性的时代,不过理性的曙光已经开始显现。在德意志,女修道院院长宾根的希尔德加德(Hildegarde von Bingen,1098~1179,即圣希尔德加德)主张对死罪的惩处应更为宽容,并且为渎神罪辩护,强烈反对仅凭道听途说便武断做死罪判决。从她那里,我们看到了理性晨曦初露,虽然只是暂时的。
图中左侧的那个犯人即将被砍去左手。用诸如此类残害身体的肉刑来惩罚小偷小摸在整个中世纪欧洲非常普遍,图中右侧显示的死刑则用来惩罚更为严重的犯罪。
这张颇显滑稽的图片中似乎是一个吟唱诗人(从柱子上挂的弹诗琴可以看出来),他可能因为所作诗歌具有煽动性而被判戴足枷。一只狗在津津有味地吞咽他背包里的食物,眼前的场景使饥肠辘辘的他愈发难耐。背包近在咫尺,他却无法拿到,这是多么令人沮丧的事情啊!但是比起同代人遭受的非人的酷刑折磨,这简直不足挂齿。
英国刑罚制度已开始与最残忍的肉刑与死刑背道而驰,逐渐转向公开羞辱性惩罚,它将罪犯当做社会贱民,目的不再是永久性地伤害肉体。惩罚的公开性和直观性十分重要,因为民众强烈要求见证惩罚过程——否则他们怎知正义是如何伸张的呢?为此,足枷(Stocks)应运而生。
足枷引发的痛苦小于颈手枷,它只把犯人的双脚禁锢在木框中,身体其他部位是自由的。受害人被迫坐在窄小的木板边缘,双腿前伸,双脚锁在枷具里。他们将遭受围观民众的辱骂嘲讽,以及投掷来的物体的袭击,但至少他们可以用胳膊抵挡飞来的大件物体或石块。足枷意在侮辱犯人,满足公众观看戏剧性惩罚场景的心理需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惩罚方式思路新颖,且比较开明,以至于整个下议院都热切希望所有城镇和乡村都建立足枷设施。
经常施用的还有其他形式的惩罚。其中就有“逐出法外”(Outlawing)。宣告一个人被逐出法外(意味着他从此不受法律保护)的做法由诺曼人引入,随着时间的流逝,目下更受欢迎,原因有3点。首先,执法成本低廉。其次,极大地增加了政府的收入。一个被宣布为逐出法外的人失去的不仅仅是头衔、土地,他所有的私有财产将被没收,以充实王室财库。最后,由于当事人不再受任何形式的法律保护,任何人在任何时间都可以随心所欲地杀掉他,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我们浏览一下格洛斯特郡的司法记录,就会发现这一惩罚措施的使用频率非常高。1221年,在英格兰330件谋杀案中,其中只有14名罪犯被绞死,100人被宣布为逐出法外并释放,剩余的216人要么被施以其他刑罚,要么无罪释放。宣布为“逐出法外”看似简单,但要考虑到一点,即若一个犯人被处死,其地产会由家人继承,而若被宣布为逐出法外,他的地产将会被政府罚没。
1255年,亨利三世(Henry III)宣布将70多个谋杀犯人逐出法外,通过这种简单易行的措施,迅速积累了大量的土地和金钱。这些财富流入了亨利的个人腰包。翌年,在77个谋杀疑犯中,5人无罪释放,72人被逐出法外。1279年,诺森伯里亚郡法庭审理了68宗谋杀案,4人无罪释放,其余被逐出法外。“逐出法外”不管是对法庭还是疑犯来说都是一宗互利的好买卖。如果被告在释放后又找到有利于自己的新证据,那么案件将会重审。若新的证据能说服法官,那么之前的判决将被撤销,他将重获新生。虽然他已不可能再收回财产,但至少保住了性命。其他残酷肉刑亦改为无害的羞辱性惩罚。面包师傅若缺斤少两,或在面粉里掺杂粗糠、沙粒或锯木屑坑蒙顾客,将被戴足枷示众,或者在他脖子上绑一个面包游街。这种另类的广告或许对其生意不利,但比起砍掉手的严厉刑罚,简直是天大的宽仁了。
然而,在英格兰,残暴、怪诞、奇特的酷刑并未绝迹。1241年,亨利三世——在其他方面堪称开明君主,在刑罚上更青睐快速处决而非折磨——引入了富有创意的处决方式,即绞死、挖出内脏和四马分尸。首先,用绳索把受刑者从地上吊起,使其在空中晃荡挣扎,直到失去知觉。然后,把他放下来,想办法让他恢复意识,接着是残忍地阉割和开膛破肚,犯人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内脏被拖出来,扔进火堆里。在经历了种种恐怖至极的折磨后,可怜的人终于盼到了斩首,得到了解脱。当局在乡村巡回展示他尸体的残片,以警告那些试图反叛之人。但是,即使如此残忍的酷刑也是于事无补,无论亨利怎样做,宽容抑或暴虐,都无法阻止直线攀升的犯罪率。英格兰真正需要的是一位彻底的改革者,他坚定、决绝、不顾一切往前冲,愿意为整合社会付出任何代价。此人便是亨利三世的儿子爱德华。
图中所示刑具为“面包师傅的手推车”(baker's cart)。这一惩罚有许多不同的版本。倘若面包师傅在买卖时缺斤少两,或在面粉中掺杂木屑,将会被链子锁在这个载满重物的手推车上,脖子上挂一大块面包游街。因此,面包师行会制定条例,试图预防这一“错误”,而且为了防止意外出现这种情况,当一个顾客买一打(12个)面包后,面包师傅会免费送一个面包(只是为了防止万一发生缺斤少两的现象),这就是“面包师傅的一打”(baker's dozen,即13个)的来历。
爱德华一世(Edward I,亦称“长腿爱德华”或“苏格兰之锤”)1272~1307年统治英格兰,他几乎所有的时间(至少当他不忙于屠杀苏格兰人和威尔士人时)都在致力于重整英国司法制度,他召集王国内最优秀的律师和高级教士,又从罗马引进很多律师人才。亨利和大臣们有条不紊地逐渐瓦解了封建制度,组建了新的司法体系。他解决的第1个问题就是囚犯拒绝回应指控的权利。在爱德华治下,拒绝抗辩者将被迫脸朝下趴在地牢的地上,并用铁链子固定住,一天只给一小片腐烂的面包、一小杯盐水。如果一周后,他仍然拒绝开口,就在他身上压上重物,并不断增加重量,直到他屈服或者被慢慢压死。
图中的3个可怜的人正在忍受着绞死、挖出内脏与分尸之苦。图片右侧展示的是绞刑(虽然在他还没死亡时就已经被放下来了),中间的人正在被掏出内脏、阉割,然后他会被斩首,砍下四肢,扔进沸腾的焦油中煎炸,以备保存(图中左侧所示),然后在王国的不同地方展览,以儆效尤。图中间特别突出了手持尖刀的施刑人高高举起受刑者的心脏,以博得围观者的阵阵欢呼。
“挤压刑”这种新式刑罚不仅如爱德华本人一样强势、骇人,还成为随后3个世纪标准的司法程序。必须指出的是,此类折磨并不被视为酷刑。依据《大宪章》的条文,酷刑折磨在英国是非法的。但是,犯人被拴在地牢的地上,被迫吃垃圾,慢慢挤压而死,这只是迫使他抗辩的手段——如果一个人是清白的,那么他为什么拒绝申辩呢?爱德华曾经深切关注过在英国司法系统中不断蔓延的腐败问题。民众指控当地法官逮捕监禁无辜之人,并在他们缴纳罚金后才被释放,借此非法获取了大量钱财。许多案件判决前已定罪,若缺少证人,他们就随便去大街上抓个人回来,对其百般折磨,直到此人愿意做证指控一个素昧平生的无辜者。法官、郡守非法操纵审判,从而获得非法收入,他们的一大堆“朋友”则会去摆平那些陪审员。司法腐败的后果就是民众对法律和司法人员敬畏感的丧失。当陪审团未遭到胁迫时,他们索性直接判处疑犯无罪释放,因为比起罪犯来,陪审员更加痛恨司法制度。王国已堕落至此,爱德华盛怒之下撤销了所有被控受贿、威胁、敲诈、影响司法运作的官员的职务,无奈的是不过数年,新上任者亦迅速腐化。
该图展示了“挤压刑”。图中的这个人看起来还蛮放松的。事实上,这一刑罚痛苦至极,随着添加的砝码越来越重,他将呼吸困难,最终肋骨断裂,肺部压缩,慢慢窒息。
在英格兰之外的一些地方,司法制度运转良好,有些地方的刑罚机制颇为高效。在12世纪的俄国,任何未经地方王公批准而受到酷刑折磨的人,有权向法庭起诉,要求弥补自己罹受的苦难,获得赔偿;原则在于,若想施用酷刑,必须通过官方的批准。1300年,德国的机械发明师制成了一台快捷高效的砍头机器。这台类似于盖卢定断头机(Guillotine)的装置,其形状目前已不得而知,在刚投入使用的第1年,它就顺利地砍掉了5个人的脑袋。意大利使用这种机器的时间可能要更早。7年后,类似的砍头机器出现在爱尔兰,英格兰亦不甘落后,到14世纪中叶,在约克郡的哈里法克斯城(Halifax),一台断头机保持高效运作。在交易日,城里热闹非凡,到处是熙熙攘攘的人群,喜庆的婚姻在欢快进行,伴随着咔嚓咔嚓的砍头声,人们原本高涨的情绪变得更加兴奋疯狂。
迟至16世纪中叶,哈利法克斯断头机(Halifax Gibbet)仍在使用。1565年,苏格兰的摄政、莫顿公爵(Earl of Morton)亲眼目睹其高效杀人场景,颇为震撼。他回到苏格兰便仿造了一台类似的机器,且在流行甚久、已略显陈旧乏味的砍头场景中加入了更具观赏性的元素。若一个人偷窃农场的牲畜,那么施刑者会用绳索把赃物拴在哈利法克斯断头机的利刃上,然后吊起,当利刃上升到一定高度时放松绳索,此时,连最小巧的动物都能趁机向捕捉屠杀它们的人类复仇。当然,小动物也很可能不幸误碰绳索的另一端。在欧洲,如果动物袭击人类,将受到审判,如被判罪,它也将受刑。在1386年的法国,一头母猪咬伤一个幼童,法庭给该母猪穿上女式服装,吊死在绞刑架上。3年后,一匹马因踢伤主人而被判处绞刑。因此,无论对人类还是对动物的公开行刑,已经成为一种取悦观众的娱乐活动。
这两张图片展示了中世纪早期的砍头机器,它们有时被称为“福尔布雷特”(字面意为“下落的木板”)。对于受刑者来说,这些盖卢定断头机的祖先是一种可怕的、缓慢的折磨。它的效率与盖卢定以及砍头利斧相去甚远,木板缓慢地、频繁地、一下一下地楔进受刑者的颈部。施刑人通常希望第一击能够使受刑者瘫痪,以确保他在整个过程中无法动弹。
倘若公开羞辱和惩罚未能改变欧洲中世纪的传统,那么黑死病(1347~1350年)对欧洲的改变便是颠覆性的。此疾传染性强,广为蔓延,无孔不入。无论年龄、性别、社会阶层,每5人中就有两人染此恶疾。旧有的政治与社会结构慢慢坍塌,整个社会如一盘散沙,庄稼无人收获,腐烂在田里,店铺凋零,城镇宛如一个大墓园,犯罪活动猖獗,狂热的宗教团体认为这是上帝在惩罚罪恶的人类,他们通过自我惩罚来为整个人类的恶行赎罪。他们穿行在这个被摧毁的世界里,残忍地鞭笞自己,希望自己的痛苦能够在末日审判时拯救基督徒的灵魂。
自我鞭笞与惩罚对社会秩序未能产生持久影响,而黑死病则做到了。人类埋葬了逝者,开始重整破碎的文明。显而易见,劳动力(熟练技工,甚至普通农民)已变得极其匮乏,根本无法满足新的工作岗位对劳动力的大量需求。幸存的人们很快意识到,劳动力已变得如此稀缺宝贵,以至于他们完全可以待价而沽。通货急剧膨胀,国王、贵族、地方权贵害怕丧失他们摇摇欲坠的权力,竭尽全力试图维持对经济和底层民众的控制,为此挖空心思使出种种招数。他们制定法规,规定工资与物价务必保持在1346年之前的水平;所有60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人必须接受任何愿意付钱的人提供的任何工作;提高工资者将被监禁或罚款;若工人辞工去寻找报酬更高的工作,当局会将他们用锁链拴住,监禁并殴打,只给他们提供面包与水,直到他们吸取教训为止;再犯者,在其胸膛上烙上“V”字母(“vagabond”的缩写,意思是“流浪者”),或“F”字母(“falsehood”的缩写,代表“说谎者”)。甚至施舍穷人(食物或钱财)都成为非法。为维持旧的社会制度,各式各样的法律匆忙出炉,整个欧洲普遍颁行了禁止奢侈浪费的法规。它规定任何人穿着打扮不得高于其社会地位。法规对平民大众服饰的质料、颜色都有严格的规定。任何人必须安分守己,否则稍有逾越便会受到公开惩罚,但这些措施收效甚微。
撒克逊人的鞭刑。
这是用来给罪犯身上烫上烙印的工具。标记通常烙在肩膀上或肩膀边缘,有时候(依据当地文化和犯人的罪行)也烙在面颊或额头。烙印是代表他或她所犯罪行的字母或标志,这使他们很容易被识别。
一种措施失效,另一个方案随之出台。由于劳工法规与禁奢法未能制服劳工阶层,英国议会在1381年通过一项新税,即年龄在15岁以上的每个人需缴1便士的人头税。民众哗然,这已是不到一年间议会第2次开征新税。再加上此前政府采取的种种严厉措施,民众的各种新仇旧恨迅速堆积,不满情绪终于爆发。肯特郡与埃塞克斯郡的农民揭竿而起,在瓦特·泰勒(Walter Tyler)和被免去圣职的牧师约翰·鲍尔(John Ball)的带领下,他们劫掠乡村,夷平了曼彻斯特城堡,横扫伦敦,对于挡道之人格杀勿论。他们洗劫了伦敦塔,并杀死坎特伯雷大主教和财政大臣,然后拎着两人的首级在城中街道上示众。14岁的国王理查德二世(Richard II),以少见的英勇接见了泰勒与他的暴民,谈判的目的是休战。幼王允诺,倘若他们放下武器就立即废除新税,赋予农民更多自由,废除农奴制,且政府不会采取任何报复性措施。但泰勒想要的是国王的性命,刺杀未遂,泰勒命殒阶下。暴民安静地作鸟兽散。无疑,理查德的话语是有诚意的,但毕竟呼声微弱,不具备法律效力,枢密院迫使国王背信了誓约。在回复农民代表时的演讲中,他说:“你们生来是农奴和农民,以后仍将如此。”显然,这并不能给农民带来实际利益。
这是1590年前后的一幅荷兰雕刻的细节。它是一系列展示1576年11月西班牙对安特卫普新教徒进行的大屠杀的53幅雕刻作品之一。从图中可以看到3个受害者被悬吊起来拷打。男人被用绳子系住阴茎悬吊起来,女人用绳子系在乳房上吊起,后面那个人被绳子绑住手腕。受害者所承受的极大痛苦已经在图片中展示得淋漓尽致,无须赘言。
理查德未成年时曾一度非常开明,但中世纪政治生活的残酷现实终于使他变得和大臣们一样冷酷无情。1383年,爱尔兰的一名修道士觐见国王,当场指控兰开斯特公爵谋反。理查德是否调查此事不得而知,但他对这个厚颜无耻的修士的处置被记录了下来。“何兰德勋爵和亨利·格瑞恩尼爵士来到修士面前,把绳索套在他脖子上,绳子的另一端绑在他的同伙身上,将修士从地上吊起,肚子上拴上一块巨石,在重力作用下他被紧紧勒住,再加上同伙们的重量,绳子勒得越来越紧,使他的脊柱慢慢碎裂,在3种酷刑折磨下,可怜的人很快丧命。”
很明显,在理查德二世统治末年(1399年),政府对各种轻微犯罪已完全失控。为了惩罚那些顽固不化、禀性难移的惯犯,几乎所有的英格兰城镇乡村都建有足枷装置。和过去一样,足枷是一种非伤害性惩罚,它满足了民众对公开惩罚场景的观赏欲望。还有一种“套脖”(Jaggs)刑具,其公开性稍逊于足枷,但效果相差无几。它由一根固定在当地教堂墙上的长链和连在链子上的铁项圈组成。犯错的人,尤其是违反教会法规的人,被长时间锁在这个刑具里,让他在这里思过忏悔。类似的铁项圈和禁锢器械广泛运用于城堡的地牢里。在卡丽莎城堡(Carlisle Castle),连在项圈上的铁链非常短,以至于如果犯人不慎从石板床上跌落,难逃被当场勒死的命运。为了防止类似悲剧发生,有些地方专门把犯人的腰部、手腕或脚踝用铁圈固定在墙壁上——这样犯人就不会从床上滚落了。
这一装置用来锁住犯人的颈部,用绳子拴在墙、柱子或类似的固定物上。无论在公开场合(如教堂或城市广场)还是私下场合(如监狱或地牢),它通常都是一种与其他刑罚结合使用的残酷禁锢方式。
除了足枷与锁链外,还有专门为教训一下那些令人讨厌的泼妇而设计的装置。“大便椅”(Chucking stool)用来惩罚泼妇和刻薄的家庭主妇——把那些不停唠叨满嘴抱怨的庸俗女人绑在椅子上游街,让她们忍受路上看热闹行人的嘲笑辱骂以及投掷来的垃圾。为尽可能地羞辱她,椅子的底部是空的,在坐上去之前,特意撩起她的裙子,这样让她的屁股一览无余地暴露在各式各样猥琐的目光里。
对付泼妇还有另外一招,即“泼妇笼头”(Scold's Bridle)。把一个丑陋不堪的小铁笼子,用皮带固定在女人的头上,头盔的面部有一个向里伸出的铁塞口,正好塞在嘴里,使受刑者无法口吐恶言。该装置通常导致面颊、舌头严重割伤。一旦固定好笼头,她将被游街示众。
“浸水椅”(Ducking Stool)用来对付更为顽劣的女人。它专门用来惩治道德败坏的女人和“大便椅”仍然威慑不了的多嘴女人。“浸水椅”悬浮在当地的臭水塘里,给被绑在凳子的女人上了一堂免费游泳课。倘若她被疑为女巫,那么浸在水中的时间会更长。在此过程中,倘若她在水中浮起(就像洗礼之水那样,在这里,池塘的水是神圣之水的隐喻)——意味着水拒绝接受这个邪恶之人;若她沉没,代表被水接纳,表明是无辜的,等最终判决出炉时,她可能早已淹死,但至少死得清白。15世纪,颈手枷也广泛使用。那些打架斗殴、长期酗酒、传播谣言(尤其是针对政府官员或贵族家庭)、诽谤、公然违反公平交易规则的人,通常会被带枷示众。他们的头和手固定在颈手枷的木框中,暴露在公众蔑视的目光中,时间长短不等,少则数小时,多则几天。对于那些有工作能力而坚持以流浪作为生活方式的人,标准刑罚是把犯人脱光,绑在马车后面,拖拉着他穿街过巷,一路上不停地鞭打他,直到鲜血淋漓。
整个15世纪,处决死刑犯最常用的方式是绞刑(Hanging)。这和我们从19世纪的老照片和西部电影中看到的绞刑不同,犯人不是忽然从地板上的活动板门跌落,折断脖子瞬间死亡。19世纪中期之前的所有绞刑都是缓慢的、痛苦的、可怖的事情。犯人不是掉进活动板门,而是被直接吊到空中,他在绞索里不断挣扎,直到窒息而死。对于那些健壮之人尤其是颈部肌肉发达的人,痛苦的折磨可长达20分钟。和早期不同,到15世纪,对死刑犯施行绞刑不再是王室法庭的专利;所有村镇都设有绞刑架,通常处决那些犯了谋杀、大宗偷盗、从当地民兵团开溜、伪造、纵火以及其他罪行的人。虽然这些绞刑台始终事务繁忙,但仍满足不了公众对司法的需求。1429年,一个受到谋杀罪名指控的女人,被当地一群愤怒的女人逮住并采用私刑处死。这是英格兰有记录的首次未经任何审判而绞死一个人。虽然司法手段简单粗暴,但是英格兰社会结构仍在经历更为深刻的瓦解。
这张图片展示了对穷人家中过于懒惰的妇女的惩罚,它和“大便椅”相似,真正令人难以忍受的折磨来自被孤立以及暴露于公众的嘲笑中。“大便椅”刑罚一般在公开的交易广场进行,而这里是济贫院的公共餐厅。
撒克逊人的鞭刑与烙刑。
从1455年到1485年的30年间,英格兰贵族陷入内部争战,即著名的玫瑰战争(Wars of the Roses)。为争夺王位,兰开斯特家族(House of Lancaster)和约克家族(House of York)以及各自家族的雇佣兵大打出手。战争横扫英格兰乡村,权力的天平忽起忽落,王位多次易手,直到相关贵族家族的血脉被屠杀殆尽。1485年8月,声称自己为兰开斯特家族血统的最后幸存者的亨利·都铎(Henry Tudor)率领着一支军队,在博斯沃思战役中打败了国王理查德二世的军队。亨利·都铎(即亨利七世,Henry VII)初登王位时,整个王国的秩序荡然无存。在他即位几个月后,一个威尼斯驻英国公使如此写道:“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像英国那样,盗贼和抢劫犯如过江之鲫,除了大白天,很少有人敢冒险在乡村行走,在城镇,夜行者更是少之又少,在伦敦的夜晚,行人几乎绝迹了。”
在持续动荡的几十年间,地方司法机关之腐败几乎超乎想象。只要能弄到钱,他们就随心所欲地陷害无辜,释放危险罪犯。在腐败尚未波及的地方,不称职的无能之辈比比皆是。为防止大规模的不公正现象侵蚀社会肌体,教会通常为请求保护的人提供庇护。即使那些未寻求庇护的人也可以通过托称“受益于神职人员的身份”而逃脱惩罚——也就是说,不管受指控的人是否被授以圣职,只要他宣称服务于上帝即可。在一个除了神职人员之外普遍是文盲的世界里,唯一可以证明神职人员身份的,便是吟诵圣经《诗篇》(Psalms)第51篇的首句:“上帝垂怜于我,用你的爱与善,用你如海的怜悯仁慈,洗去我的罪与污。”狡黠的罪犯提前花心思记住这几句,并手握圣经,装模作样地读出来。这一切的后果便是世俗法庭失去对神职人员的控制。教会法庭没有处决权,甚至很少有监禁权,忏悔与苦行成了教会里唯一可行的惩罚——除此之外的任何惩罚,都应由上帝来施行。从此以后,很多人借此合法地成为了神职人员,从而为罪犯提供了一个逃脱法律制裁的巨大漏洞。不过这对亨利七世和大法官而言,就不是什么好事情了。
亨利七世对法律系统采取的第一个补救措施,是限制一个人使用宣称受益于神职人员身份进而免罚的次数,超过限定次数则交由世俗法庭审判。为了防止疑犯在教会法庭上掩盖过往罪行,亨利规定,那些宣称受益于神职人员身份从而寻求豁免的人,需在大拇指上打上烙印。在罪行确定后,将犯人的手指用绳索绑紧,用烧得赤红的烙铁摁在手指上,随着一股烟雾从烧焦的皮肉上升腾,施刑人向法官报告:“尊敬的阁下,这是公正的印记!”
当亨利七世于1509年去世后,他的儿子即经历了多次婚姻的亨利八世(Henry VIII)继承王位。承袭其父改革之志,他宣布,任何被指控在公路或教堂里谋害他人者,不得使用神职人员身份以求豁免,这使他们有可能遭受死刑。很快,他又使神职人员司法豁免权失效的范围扩大到数种罪行:所有形式的谋杀、海盗行为、强奸、绑架以及任何形式的渎神罪。随着年岁渐长,亨利的性格由早年的阳光变得刻薄寡恩,他陷入了与教皇长时期冲突的泥潭里,事情起因于教皇拒绝允准他离婚。他阴沉沮丧,并很快把坏情绪发泄到臣民身上,所有的惩罚都变得更加离奇残忍。当一个水手和他的妻子被指控从一艘船上偷了一箱属于国王的金子的时候,亨利命令用铁链把夫妇绑住,悬吊在泰晤士河的河堤上,当河水涨潮时,他们慢慢被河水吞没。一个伦敦塔的守卫被怀疑是这对夫妇的同谋,被以同样的方式吊在伦敦塔的墙上,慢慢死去。
这3个笼子自从16世纪早期便悬挂在德国明斯特大教堂的圆拱上。违法者将被置于露天的笼子中脱水、饿死。公开展示他们可以警告其他社会成员,亦可以宣扬教会和城市政府对其民众的支配和权威。
那些流浪汉、无业游民以及无家可归者总是让亨利烦恼不已。游手好闲者总是有大把的闲暇时间,因此更容易制造事端,煽动叛乱。旧有的法律对懒汉们的处罚通常是让他们吃一顿鞭子,此时作了些修正,比如用烙铁烙他们的右耳,使其一辈子都忘不掉。再犯者就要与绞索亲密接触了。对更严重的罪行则使用更富想象力的酷刑,例如拔舌、砍掉双手或者——让人联想到古罗马最暴虐的酷刑——烹煮(Boiling)。当1531年罗彻斯特主教死于食物中毒时,他的厨子被指控投毒谋害了他。在伦敦的史密斯菲尔德马市(Smithfield Horse Market),这个厨子被扔在一大锅沸水里活活煮死,甚至未获允许做临终忏悔。这一年,同样的酷刑还曾在别处使用过一次。
罗马宗教裁判所用烧红的烙铁烧掉一个异端者的舌头和嘴唇。
并非亨利政府的所有官员都赞同使用如此残忍的手段。亨利的首席国务大臣托马斯·莫尔(Sir Thomas More)主张使法律更加仁慈和宽宏大量。但是当他公然反对亨利与罗马教会决裂而建立英国国教时,厄运接踵而来,他本人连同他主持的改革一同陨灭。1534年,亨利正式建立自己的教会。到1539年,通过《六条信纲》(Act of Six Articles,亦称《废除不同信仰法案》),他成功地掌控了整个英国教会和政府。此时,针对教会的犯罪被认为是敌视政府;针对国王的犯罪等于是冒犯上帝。因此,任何拒绝加入亨利教会的人通常会被割耳,任何对国王有权传递上帝意旨持有异议的人将被吊死,任何坚持罗马天主教或清教信仰的人将被作为异端烧死,任何被告发在礼拜五食荤或者不相信圣餐变体论(即圣餐礼上的葡萄酒和面包在仪式上转化为基督的血和体)的人被当做异端烧死。当一个叫托马斯·萨默(Thomas Sommers)的商人被抓住私藏德意志新教领袖马丁·路德的著作时,他被用乱石砸死。异端罪成了和叛国罪同等严重的罪行,甚至任何人只要敢说出一点不利于国王的话,一旦传到亨利的耳朵,便有可能被带往酷刑室或死在火刑柱上。
为了对付可能出现的有组织的反抗,亨利抢先下手。1535~1539年,亨利废止修道院制度,解散并拆毁修道院。这些宗教设施担负着为整个英格兰的穷人提供慈善救济的重任,但这些医院和教育机构对亨利而言,似乎无足轻重。当某一地区的大约5万~7.5万名普通民众揭竿而起,武装反对解散修道院时,亨利居然认为,这是罗马天主教实施的反攻,意在摧毁他。数以百计的起义民众被绑在火刑柱上烧死,还有数百人吊死在城镇、乡村以及遍及王国的不计其数的十字路口。但是亨利仍然坚信,新的叛乱正在酝酿中,唯一摸清底细、了解全局的方式,是对每一个看起来像是潜在的天主教徒和清教徒的人实施酷刑折磨,从他们口中榨取信息。
一群“异教徒”在烈火中被烧死,这个场景来自于乔安·科蓬伯格(Johan Coppenburg)所绘的一幅画,表现了西班牙人为了使印第安人基督教化使用了极其残忍暴虐的手段。刽子手们相信,这对异教徒来说是一种救赎。(www.daowen.com)
虽然我们在之前的此处见识了许多非人的酷刑方式,但问题是,无论对个人施加了多少难以忍受的苦痛与折磨,酷刑在英格兰仍然是非法的。在官方的司法惩罚或死刑中,酷刑不在考虑之列。为了通过种种方式施加剧烈的疼痛来榨取信息,亨利需避开法律制度中这个小小的障碍。为此,他设立了“星室法庭”。这是一个没有法官,同时不受任何议会法和普通法限制的法庭。结果,拇指夹(Thumb Screws,可以夹碎一个人的拇指关节)、刑靴(Boot,铁靴子可以夹碎踝骨,有时被加热到通红)、“清道夫的女儿”(Scavenger's Daughter,挤压身体,直到七窍流血)、拉肢架(Rack,往相反方向拉扯四肢,直到肢体从关节连接处脱出来)都成为常用的刑讯逼供手段。在伦敦塔里,对付特殊疑犯,会使用“立锥黑牢”(Little Ease,一个非常狭小的囚室,犯人既不能躺也不能站,只能被迫保持蜷缩),或“鼠灾地牢”(Dungeon Among the Rats,牢房里满是老鼠和害虫,它们会在犯人熟睡时啃噬身上的肉)。
这一简单而邪恶的装置显示了拇指夹(和后来的指铐)的功能。当然,它们有各种不同的样式,但功能大体都一样。它们可以把拇指夹得越来越紧,持续施压直到拇指完全断裂。为了获得感性认知,我们建议读者用你的一只手使劲挤压另一只手的拇指,现在试着想象那种痛觉增强十亿倍。只有在别人决定减少压力时痛苦才会停止。这种与受刑者发生的移情作用在本书所描述的所有刑罚中都不应当使用。
这种装置被称为“刑靴”是再合适不过的,它们能够慢慢摧毁足骨。一些装置从横向磨碎整个骨头,而另一些能垂直地弄碎每个骨头,这些新奇的玩意儿会对脚跟施加越来越大的压力。首先会导致脚趾的第一骨节碎裂,继续施压会使跖骨碎裂。靴刑的一个非常著名的例子发生在宗教裁判所为逼迫大主教甘迪尔招认异端罪的过程中,他在跖骨碎裂后被迫“走向”自己的处决地——火刑柱。当然,在经历了如此残忍酷刑摧残之后,行走是完全不可能的。
(作者在捷克布拉格的中世纪酷刑博物馆拍摄)这一图片展示的是一种拉肢架。受刑者平躺在“床”上,他的脚踝被锁住,双臂向上平展,用上方绞盘上的绳子系牢。滚轴上缀满的长钉会沿着脊椎和腰部刺穿身体,同时伴随着手腕、肘部、肩膀、臀部膝盖和脚踝被撕扯脱位,这会使疼痛加剧,然后是脊柱的断裂,不过大多数受刑者在到这一步之前已经死去了。
图中展示了轮刑,即先用车轮击碎骨头,然后把身体编在车轮的辐条上。尚不清楚左边那个官员手中所持物件是施刑的棍棒还是其他东西。倘若施刑人力道适中,受刑者全身的骨头会碎掉但不会致命,然后把他软绵绵的身体编在车轮的辐条上,让其在极度痛苦的状态下慢慢死去。
亨利妄想症的受害者无处不在,他们被折磨、吊死、烧死。与新教牧师的命运一样,大量的修士、牧师和修女因信仰而获罪。倘若贵族不执行国王要求他们杀害大量平民的命令,他们会被送上断头台,或者被绞死、挖出内脏和分尸。在一个悲惨的案件中,一个15岁的男孩因背诵几句被禁的祷告文而受火刑,他甚至压根就不理解拉丁文祷文的意思。在亨利八世统治英格兰的38年间,估计有72000名男人、女人、儿童被处死,至于究竟有多少人曾被酷刑折磨就不得而知了。
亨利八世时代的英格兰代表了一个悲惨的酷刑时代,但如果认为这只是当时的一个独特个案(这类观点很鼓舞人心),那就大错特错了。在整个欧洲到处是不同宗教的派别之争和宗教迫害,恐慌在蔓延。比起1000多年前罗马帝国迫害基督徒的所做所为,酷刑目下使用得更为普遍。轮刑成为法国和德意志最常用的处决方式之一。在法国,罪行稍轻的罪犯被放逐到海上做苦役,充当长期游弋在海上的巡航船的奴隶——此措施自古罗马帝国以来就再未被使用过。半个世纪前,欧洲的瓦拉齐亚公国(Walachia,现在罗马尼亚的一部分)的大公弗拉德三世(Vlad III),也被称为“德库拉”(Dracula,龙之子)或“特佩斯”(Tepes,穿刺公)。他用尖利的杆子刺穿罪犯以及不顺从的贵族和战俘,并把尸体放在瓦拉齐亚与敌国土耳其的边境上,以示警告。
这幅画描绘的是“刺刑”(Impaling)。长矛从下往上贯穿受刑者的直肠,从胸部穿出,如果施刑时能够做到使长矛避开心脏、肺部、大脑,那么受刑者可以在这种状态下存活相当长一段时间。一些施刑人热衷于这种方式,且为他们能够使他人求生不得求死不能而扬扬得意。
当亨利八世去世时,他的儿子爱德华六世(Edward VI)即位。为结束宗教迫害,建立英格兰国教教会,爱德华废除了其父治下的许多酷刑,包括烹煮活人。可惜的是,爱德华15岁就青年早逝,仅统治英格兰不到6年的时间。他的改革未能继续下去。他的长姊玛丽(Mary)即位,她迫使英格兰重新信奉罗马天主教,获得了“血腥玛丽”(Bloody Mary)的称呼。
但“血腥”并未给玛丽本人以及英国天主教徒带来安全保障。所有在其父治下信奉国教的人被命令重新皈依罗马教会,否则,会遭受连她那以恐怖野蛮著称的父亲也想不到的酷刑惩罚。她挑选了伦敦主教埃德蒙·博纳(Edmund Bonner)为左右手,此人恶名远扬,被称为“恶魔的狂舞之熊”(The Devil's Dancing Bear)。博纳是那种喜欢把工作带回家处理的人。他在家中打造了一个私人酷刑室,在那里,他可以与那些倔强的对手“亲密交谈”。即使在公共法庭,博纳也丝毫不掩饰自己喜欢沉浸在折磨证人和被告的快感中。有一回,由于未能成功迫使一名证人开口,他就将燃烧的蜡烛放在受害者手心下方炙烤,直到手上的皮肉吱吱地冒烟。还有一回,他把一个证人的大拇指绑在一起,然后用带倒钩的利箭钩住大拇指中间往后拉。博纳还频繁地使用残忍的拉肢架。那些可怜的人一旦被关进伦敦塔的地下室而遭受拉架刑,没有人能撑过一天,他们的肢体就从关节连接处脱位。博纳不满足于使用单一酷刑,当一个新教牧师被控私藏“恶意丑化国王、贵族、高级教士”的书籍时,博纳用鞭子狠狠地将他打了一顿,然后给他戴上颈手枷,割掉一只耳朵,削掉半边鼻子,在一侧面颊上用赤铁烙印。一周以后,再次给他戴上颈手枷,狠劲鞭打,直到他的背像一堆半消化的牛肉,然后把他仅存的那只耳朵和鼻子割掉,另一侧脸上再打上烙印。显然,此人肯定出言冒犯了“魔鬼的狂舞之熊”。通常情况下,博纳使用颈手枷的用意远远不只是普通的公开羞辱——他会把受刑者的耳朵钉在木枷上,使其在整个过程始终处于揪扯状态。当戴枷结束后耳朵就被割掉,或者割得松松垮垮耷拉着。
这幅图描绘了一个瑞士版本的颈手枷。右侧那个人正在捡石头朝犯人投掷,图片显示犯人的手腕并未被束缚,因此他们有能力自卫,看起来整个枷具为了取悦愤怒的公众被设计成快速旋转的状态。
在“血腥玛丽”统治的5年间,死于信仰的人的精确数字已不得而知,我们所知道的是,仅1553~1558年伦敦城一地,就有114名男人、女人、孩童被烧死,其中89人被博纳主教亲手推进火坑。正当他沉浸在滔天恶性的狂欢中时,1558年,玛丽之妹伊丽莎白(Elizabeth I)登上英国王位,她把前主教囚禁在暗无天日的伦敦塔。在那里,博纳悲惨度日,用生命中最后10年来赎罪。
比起家族中的其他人而言,伊丽莎白的治国方式惊人地开明。英国已经被延绵30年的宗教纷争蹂躏至精疲力竭,很显然,她的首要任务便是治愈宗教狂热这块溃烂化脓的创伤。在首次议会演说中,她说:“只有一个上帝,亦只有一个基督,其他一切事情都是无关轻重之小事。”虽然她使英国恢复到其兄爱德华建立的国教,且向天主教徒征税,但她决不允许宗教迫害再度出现。她开始以一种果敢、积极、决绝的方式处理由于其父的过度屠杀,以及上个世纪的玫瑰战争带来的贫困问题。她为穷人建立济贫院,为病者建立医院,并且极大地改善了监狱条件。但这些并不意味着她废除了残忍的死刑或肉刑。事实上,刑讯逼供在她治下发展到顶峰,当伊丽莎白即位并牢牢攥紧权柄后,每年被处决的犯人有800左右;枢密院(Privy Council)以及间谍网负责人弗朗西斯·沃尔辛厄姆(Sir Francis Walsingham),惯于采用酷刑作为榨取信息的手段。但是如果没有伊丽莎白的表侄女——苏格兰女王玛丽·斯图亚特(Mary Stuart)的出现,伊丽莎白本来极有可能扭转这一趋势的。
玛丽本人更像一个地地道道的法国人而非苏格兰人。她丈夫是法国国王,母亲是法国人。丈夫去世后她才回到苏格兰。由于习惯了奢华舒适的法国宫廷生活,苏格兰的寒冷、尖锐、生硬给玛丽造成了巨大的震撼。苏格兰人与那里的气候一样粗鲁,野蛮的肉刑在苏格兰是司空见惯的事情。窃贼和造假者被砍去双手,在手上、面部、身上打上烙印亦非常普遍,连最轻微的违法行为都遭到鞭笞与折磨。
在苏格兰盛行的一种让人大开眼界的死刑是“轮刑”(和法国和德国一样)。这里的轮子并不是古罗马使用的精致的鼓状物,而只是一个简单的马车轮子。犯人被四仰八叉地捆在轮子上,状如飞鹰展翅,然后施刑人用木槌或铁棍打碎犯人的四肢关节,再用烧红的铁钳把身上的肉一块一块撕扯下来,最后,用利斧砍掉脑袋。这一切让玛丽觉得很不舒服,再加上当时苏格兰长老会领袖约翰·诺克斯(John Knox)掀起了宗教狂热,他公开称女王为“血腥的天主教婊子”,玛丽更加无法忍受。她所想要的,不过是体面善良的臣民、较为文明的国家——如果是天主教国家或她可以改造成天主教的国家那再好不过了。之后玛丽被其臣民废黜,但她成功地逃过了边界,到达英格兰,请求伊丽莎白提供政治庇护。伊丽莎白应允。玛丽得到庇护,不过所付出的代价不菲——永久性软禁。伊丽莎白及其大臣都很清楚,玛丽和她母亲一样,是个根深蒂固的阴谋家,而且英格兰充斥着热心的天主教徒,他们乐于见到一个皈依罗马天主教的英格兰。
一个受刑者被用木桩固定起来,他即将被车轮击打的粉身碎骨。显然还有更残忍的酷刑在等待这个不幸的人。
伊丽莎白的近臣们以及沃尔辛厄姆请求女王处死玛丽。在整整17年里,他们一直试图说服女王采纳他们的建议,但伊丽莎白并不想成为现代史上第1个亲手下令处死另一个君主的国王。然而,1586年仲夏,当沃尔辛厄姆向女王禀报他们成功破获了一起针对女王的阴谋时,她动摇了。安东尼·巴宾顿(Sir Anthony Babington)是一个出身高层的英国天主教徒,他与同伙谋划绑架、谋杀伊丽莎白,把玛丽扶上王位。这个阴谋是经过玛丽首肯的。毫无疑问,沃尔辛厄姆精心修改了玛丽的信件,使得她看上去比实际上更像一个同谋。但在硝烟弥漫、杀气森森的政界,结果就是一切。伊丽莎白怒不可遏,那种狂怒是都铎王朝专制君主的特色。在致沃尔辛厄姆的信函中,她写道:“在这种情形下,毫无回旋余地,我们应把仁慈丢到一边,采取极端措施。如果他们不老实坦白,我命令你把他们带到拷问架旁边,先对其进行威吓。倘若森然的刑具仍不能使其开口,你应让他们尝尝拷问架到底什么滋味,直到你认为目的达到为止。”最后,玛丽被监禁,巴宾顿和15名同犯被拖到伦敦塔关押。两名沃尔辛厄姆的间谍被释放,剩余的14人以叛国罪被处以绞死、挖出内脏、四马分尸。
在审讯前,通常会向受刑者展示各种各样的刑具,这是审讯的第1阶段。这些骇人的拥有巨大破坏力的刑具让人不寒而栗,受刑者脑海中立即浮现出各种惨不忍睹的画面,这已经足够使他们乖乖合作了。
这是伊丽莎白即位28年以来第1次下令执行的恐怖司法杀戮,这很可能暗示了时代的变迁。1586年9月20日,巴宾顿和6名同伙被公开处死,在死亡到来之前,他们眼睁睁地看到同伴们被一个一个地劈开身体,拖出内脏,砍成碎片。公众对这一血腥场景的反应是欢欣鼓舞的,人群始终在兴奋地鼓掌,伊丽莎白同样如此。第2天,剩余的7个谋反者被简单地公开吊死。这是大不列颠最后一次施行绞死、挖出内脏、分尸的酷刑。第2年的2月,苏格兰女王玛丽在佛泽林盖城堡(Fothering Castle)里被砍头,行刑在外人不得入内的情况下私密进行。
谋反者与苏格兰女王不是死于伊丽莎白统治下的全部人员。在她统治时期,拉肢架、绞刑架、绞索这些工具从来没有闲置,各种各样的偷鸡摸狗之徒被残忍地迫害。小偷在第1次行窃被抓时将失去一只耳朵,再犯则割掉另一只耳朵,第3次偷窃就被吊死。妓女也同样,初犯失去一只耳朵,第3次被抓就被割掉鼻子。
1584年,即巴宾顿阴谋破获的两年前,尼德兰统治者、奥兰治的威廉亲王(William of Orange)不幸遭到谋杀。荷兰在世纪初沦为了西班牙的政治和宗教附庸。威廉成功地将西班牙人驱逐出去,因而声誉日隆,成为欧洲最受爱戴的统治者之一。一个叫巴尔萨扎·杰勒德(Balthazar Gerard)的宗教狂热分子在1584年刺杀了威廉。他被一群愤怒的民众抓获,在当地守卫赶到之前,众人已将他打得半死,然后在他的伤口里抹上大把大把的盐,用斗篷包裹全身,扔到白兰地与醋的混合液中浸泡,直到守卫赶到,他才保住性命。他被拖到当地监狱,在接下来的18天,遭到反复折磨与拷问。第1天,他被带到一个公共刑台上,犯下不赦罪恶的那双手被迫猛地插进一大锅滚烫的沸水中,奇怪的是他竟然未流露出丝毫的痛苦表情。第2天,他被再次带到刑台上,砍掉双手,他再次表现出了惊人的冷静,仅有的反应就是满不在乎地把残肢从台上踢下去。在接下来的11天,他的身体被刑具一点点残害,支离破碎,烧红的铁钳把他的肉一块一块撕扯下来。最后一天,他被绑到火刑柱上慢慢地烤,不一会儿,施刑人将火熄灭,把他放下来——已被烧得如焦炭般漆黑——接下来,他要遭受轮刑的折磨,熬了难忍的6个小时后,他终于如愿以偿地被勒死了。
不幸的是,这件叫人咋舌的残暴事情并未给欧洲的宗教冲突与司法恐怖画上句号。事实上,在当时以及之前和之后的几百年里,宗教迫害一直都是欧洲最重大的事情之一。尤其是在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为了净化世界,对任何敢于挑战其权威的人大开杀戒,无所不用其极。
宗教裁判所(The Inquistion)并非西班牙首创,其初始用意也不是施行宗教与社会恐怖。“inquisition”这个词的意思很简单,即“官方、司法审讯”,在此语境下,宗教裁判所意指罗马天主教会对可能的异端行为进行审讯。晚至1139年,教会所允许的惩罚异端的唯一方式是革除教籍。这显然威慑不了那些顽固不化的异端。可疑的异端分子被世俗权威或一群愤怒的基督徒杀死时有发生,但是,这种行为受到教会的严厉谴责。事实上,即使如克莱尔沃的圣伯纳德(St Bernard of Clairvaux,1090~1153年)那样德高望重的权威人物也曾说过:“信仰不是靠强迫,而是靠说服产生,”然而,这种宗教宽容态度在他过世后随之烟消云散。
这是忏悔的人和不顺从的罪人在朝圣或宗教仪式中佩戴的“念珠”(rosary),他们可能为了展示信仰之坚定而自愿佩戴,也可能是由于某种罪过而被迫接受的一种苦行。挂在信徒脖子上的以支撑整个念珠重量的铁链上面布满了尖钉。
基于一个原则即异端邪说是对上帝犯下的严重罪过,1198年,教皇英诺森三世(Pope Innocent III)开始鼓励信徒搜捕、侦破和摧毁异端。然而,英诺森并不主张教会应卷入此事,直到1229年,教皇格里高利九世(Pope Gregory IX)批准成立了一个修道士团体,专门负责侦破异端,这些修士被称为宗教审判官(Inquisitor or Private Investigators of Heresy)。4年后,格里高利九世致信法国主教们,告知他们宗教裁判所的存在,并督促他们配合它的工作。不过直到此时,宗教裁判所并无意——事实上也的确没有权力——对受审嫌疑人进行肉体残害。
对异端的标准惩罚是侮辱性的苦行,比如被迫去某一圣地朝圣,或在长袍上缝上一个“十”字。只要受罚之人矫正了罪愆,且做了适当的自我惩罚,耻辱便得到了洗刷,他们会重新被教会接纳。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即异端者拒绝承认他们的错误,或继续坚持传播异端邪说(据估计,这种情况不到10%)时,才会将他们交由世俗政府进行司法审判和惩罚。多明我会和方济各会(Franciscans)成立了新的宗教法庭,但即使在这些知识丰富、训练有素的修士中,对于什么行为能够构成应受惩罚的异端罪,以及苦行和世俗司法惩罚的力度应该有多大,都存在巨大争议。
纪伯纳(Bernardo Gui)是一名多明我会修士、宗教审判官, F·默里·亚伯拉罕(F.Murray Abraham)在电影《玫瑰之名》(Name of the Rose)中的演绎让人不寒而栗。1307~1324年,经他判定的异端分子多达1000人,他还把自己的工作方法和经验详细记录下来,集结成一本394页的煌煌巨著《审判异端指南》(The Conduct of Inquiry Concerning Heretical Depravity)。该书总共5章,前3章讨论程序问题,比如审讯疑犯的程序以及怎样组织法庭。第4章是对有关罗马教皇告谕如何界定宗教裁判所权力的老调重弹。最后一章详细阐述哪些行为构成异端罪——至少在他看来是这样。这本早期教会的畅销书最有意思之处,在于教导宗教审判官如何向可疑的异端问讯。正如现代社会的知名律师所惯用的伎俩一样,永远不要让证人掌握主动权。提出的问题应该尽可能地刁钻古怪且布满陷阱,回答时稍有疏忽,措辞不当,便可能使最无辜之人被贴上异端的标签。在此过程中,关键在于让证人思维混乱、失去判断。本书与其他因素一起,奠定了宗教裁判所的基调。
当纪伯纳正为著书而忙碌劳累时,教皇克莱门特四世(Clement V)下令以异端罪搜捕圣殿骑士团成员——主要是因为他们富可敌国,权势滔天,甚至使教皇和法国国王眼红。骑士团遭受灭顶之灾。当法王菲利浦四世(Philip IV,又称为美男子菲利浦)忙于大肆搜捕、折磨、烧死圣殿骑士时,英国国王爱德华二世(Edward II)则显得更为理智——他拒绝合作,教皇在英国一无所获。于是,他致信爱德华说:“我们获悉,你因酷刑违背你们国家的法律而禁止使用;但是,没有任何国家的法律能逾越教规,我们的法;因此,我命令你立即对这些人施以酷刑。”这位神圣的教父后来又加上的一句,“你已经显示了对异端的偏爱,这使你的灵魂陷于危境”,使得这封信对爱德华来说更像是一个凶兆了。爱德华勉强屈服,下令逮捕英国的圣殿骑士团成员,但是国王还是提前发出了预警,尽量留给大多数人充足的时间逃到苏格兰安全地带。
到1401年,离圣殿骑士团被摧毁已有70多年了。烧死异端在英格兰已经合法化,因此国际性的宗教裁判所体系开始形成。可疑的异端分子被教会逮捕,交由世俗机构审讯:教会还是不希望亲自实施身体伤害而弄脏了圣洁的手。整个程序非常简单,一旦发现可疑的异端分子,教会法官会对被控者作出如下宣判:“既然教会对你这类异端无能为力,我们特此把你交给世俗法庭,并尽我们最大努力劝谏他们遵守教会原则,保全尔等之性命和身体,远离死亡。”接下来的一句才是关键:“只要你完全承认异端指控”。毫无疑问,被控者最终会认罪;如果拒绝认罪,他们也会被一直折磨到认罪。
当被控者“自愿地”承认了罪过时,会被带回教堂接受教会的审判,但是教会仍无权施加任何比革除教籍更严重的惩罚。一旦异端罪确定,疑犯被再次带到世俗法庭接受二次审判,(除非法庭甘愿冒着激怒罗马教廷的危险)他们最后总是会被绑到火刑柱上,高高的树枝一直堆积到脚底,他们将在这里结束生命。
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Bartolus,1313~1357年)的法律著作促使火刑成为最盛行的异端处决方式。他认为,在烈焰中死亡实际已被基督认可。根据圣经《约翰福音》(Gospel of John)第15章第6节:“人若不常在我里面,就像枝子丢在外面枯干,人拾起来,扔在火里烧了。”这种纯粹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耶稣把不虔诚的人比作树枝的隐喻的思路是现代人无法理解的,不过宗教裁判所似乎非常乐于如此而为。它至少讲清楚了一个问题,即在任何情况下,与官方教义相违都是绝对不能容忍的。这是否能增加去教堂做礼拜的人数就不得而知了,不过它把对生命和灵魂的恐惧带给了每一个人。随着宗教裁判所对异端的迫害(和民众对它的恐惧)蔓延到整个欧洲,更大规模的异端迫害出现在多元文化的西班牙。
在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主持的审判大会上,异端分子被处决的场景。两个被铁矛支撑的裸体男人即将被绞死。另外两个异端分子穿长袍带帽子,表明他们的罪过已经因为自我惩罚而得到洗清。
在中世纪盛期,西班牙(Spain)是由无数弹丸小国、彼此争斗不休的君主国、不同族群和宗教团体组成的一个分裂碎化的多语种社会。从8世纪早期以来,西班牙大部分地区被信仰伊斯兰教的摩尔人(The Moors)统治着。从那时起,信仰基督教的西班牙人就开始了漫长艰辛的收复失地运动,直到1492年收复格拉纳达城(Granada),摩尔人才最终被驱逐出去。摩尔人在长达7个多世纪的占领期间吸纳了一部分犹太人进入西班牙,进一步为这个多元文化的社会增添了复杂性。当摩尔人最终失去这块土地时,犹太人同样被驱逐出境,或被迫改信基督教。自然而然地,恐慌逐渐在人们心底蔓延,人们担忧的是这些改宗的人只是假装信奉基督,而私下里仍秘密信奉自己的宗教,西班牙人急切地想要对这些外来者进行彻底的大清洗。早在西班牙国王斐迪南与伊莎贝拉(Ferdinand and Isabella,他们资助了哥伦布的探险)共治时期的1478年,两人就请求教皇西斯笃四世(Pope Sixtus IV)允许他们组建本土化的宗教裁判所。此建议可能是伊莎贝拉提出的,这个念头是由她的私人告解神父——一个狂热仇外的多明我会修士托马斯·德·托尔克马达——所激发的。在托尔克马达和大主教的劝告下,教皇同意了国王的请求,并发出一道教皇敕令。就这样,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产生了,托尔克马达成为第1任大审判官。
宗教裁判所为揭露“异端阴谋”而施用的种种酷刑。图片从左到右,可以依次看到:一个带足枷的受刑者被火烧炙和打上烙印,中间的另一个人在忍受注水刑的折磨(有一个特制的“床”,用来排出和循环利用施刑所用的水)。然后可以看到一个可怜的家伙在被用滑轮折磨。最右边是大审判官以及一丝不苟地记录整个过程的书记员。
尽管历时弥久的西班牙恐怖统治主要针对的是改信基督教的犹太人和伊斯兰摩尔人,但名列“黑名单”的人也包括尚未皈依基督教的犹太人和摩尔人、共济会会员、天主教异端和不断涌现的可以统称为“新教”(Protestant)的基督教非天主教派成员。为提高镇压效力,他们鼓励民众与当局合作,检举、揭发邻居、友人、家庭成员中的可疑分子。一旦被告发,程序是一成不变的,无论证据看起来多么荒诞不经,都会被宗教审判官仔细审查,以决定该证据是否充分到可以进行逮捕——而证据总是充分的。为了保证告密者不受公众谴责,他们的名字和裁判所其他程序一样,总是秘而不宣的。
“开花梨”可以插入受刑者的嘴部、阴道、肛门,然后慢慢扩张,越来越大,直到撑破器官(施用于嘴部时,可导致牙齿和颚骨碎裂)。我们考察了许多这一类的刑具,发现它们不仅仅是一些黑暗年代酷刑室所用的制造痛苦的工具,它们还总是制作精良,其构造甚至极富艺术性。制造者以此为荣,且深深陶醉于自己的作品带给受刑者的非人的折磨。
当逮捕令发出后,一群宗教审判官、牧师和全副武装的士兵冲到疑犯家里——通常是在深夜。若疑犯拒捕,那么他们会把他结结实实地捆起来,把一个形状如梨的金属装置塞进他的嘴里。当转动另一端的手柄时,“开花梨”(The Pear)就慢慢张开,直到疑犯的上下颚被撑破,同时伴随着牙齿碎裂和下巴脱臼。当疑犯被关在宗教裁判所的地牢里时,他们的财产会被没收,对此,官方的说法是财产用来支付他们在监禁和审讯期间产生的费用。
因惧怕酷刑折磨,被告发的人当然情愿招供,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并不清楚自己因何被指控,因而不可能坦白或者进行自我辩护。在初审结束后,疑犯被拖进用黑色布幔围得严严实实的地下室,在房间另一头的桌子后端坐着一名宗教审判官、一名监察员、一位秘书。还有通身一袭黑袍、只露出两只眼睛的施刑人,肃然立于其旁的是众多可怕的刑具。这些人都知道一个事实,而受刑人却丝毫不知,即接下来的酷刑折磨将分为5个不同的阶段,首先,对疑犯进行口头恫吓,告知他将被施以酷刑。其次,向他展示刑具。第三,将疑犯脱光,蒙上他的眼睛。第四,施行酷刑。最后,再给他一次坦白的机会。如果此时他仍然坚持自己是清白的,那么就对他无限制地反复施行第4步和第5步,直到他或她认罪,或死掉。这一程序不分年龄、性别、社会地位,通用于所有人。施刑的种类与方式的选择完全是随机的,唯一的决定因素是审判官和监察员的情绪,以及手头上可以利用的酷刑设施。在缺少精巧的刑具时,审判官非常乐于使用备用的古老刑具——鞭子和长绳。一个葡萄牙书记员的文字记录了鞭笞在宗教裁判所是多么普遍:
任何犯错的人都逃不掉一顿狠狠地鞭打。他们被剥光衣服,被几个大汉按到地上,背部朝上,其他人用因涂过熔化的沥青而变得硬邦邦的粗绳子残忍地鞭打他,直到他的背部溃烂。
在类似案件中,有一次,一个14岁的男孩因莫须有的罪名被鞭笞至死。还有一次,被打的是一个妇女,她挨鞭子的原因是有人听到她说:“我不知道教皇是男是女,但是每天我都听到关于他的美妙的事情……”6天后,她死于鞭伤。一个葡萄牙珠宝商因被疑为共济会会员而遭到逮捕,遭受了骇人的折磨,以下是他的亲身经历:
“把我的衣服剥光后……他们把一个铁颈圈套在我的脖子上……然后在每只脚上套上铁环……他们用尽全力拉拽我的胳膊和腿,然后用小指般粗细的两根绳子分别缠在两个胳膊上,另外两条绳子缠住腿。4根绳子分别穿在木支架的洞里,由4个大汉同时用力拉紧绳子,(绳子)深深地嵌入肉中,深可触骨,鲜血不断涌出……他们发现如此酷刑尚不能从我这里挖出任何有用信息……6周后,他们让我见识了另一可怖酷刑。他们拉伸我的胳膊,使手掌向外翻,用绳子捆住每个手腕处,机器拉动绳子,带动手掌不断朝外翻转,然后使两只手在身后慢慢接近,手背几乎相触,这样我的肩膀便从关节处脱位,血从我的嘴里汩汩涌出。”
当一个犹太人医生伊萨克·奥洛比(Isaac Orobio)被捕后,一直被关押在宗教裁判所的地牢里,3年之后才进行审讯。审讯时,他们用细绳子将他的两只大拇指紧紧绑在一起,用力勒紧绳子,血便从指甲缝里涌出。这样做的目的是先吸引他的注意力,然后施刑人用力将他朝墙上掷去。之后,迫使他坐在一个狭窄的凳子上,墙上固定着几个滑轮,每个滑轮垂下一根绳子。这些绳子分别绑在他的四肢上,然后用滑轮用力拉紧绳子,这时从犯人身下拿走凳子,使他整个身体被绳子拉住而悬在空中。
当英国人威廉·利思戈(William Lithgow)被疑为密探而逮捕后,他被施以当时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最常用的一种酷刑。他们掰开他的嘴,插入一个漏斗,把水不断地由漏斗灌进他的嘴里。他的胃被撑得鼓鼓的,几乎要爆掉,喉咙里也都是水,水从嘴里、鼻孔里不断溢出。为了防止他吐出水,他们会用绳子扎住脖子,然后迫使他在地牢的地板上不停地来回翻滚,当他难受得快要昏过去时,他们用绳子拴住他的大脚趾,将他头朝下吊到空中。这时才解开脖子上扎的绳子,让他将一肚子的水吐出。然后他被戴上镣铐并送回到牢房。
这是一把“审讯椅”(Inquisition Chair),有时候亦称“女巫椅子”(Witches Chair),或直呼其为“王座”(The Throne),图片清晰展示了它的功能。不过,首先应考虑到这一刑具是用来吓唬人的——因为酷刑的第一阶段就是向受刑者展示刑具的破坏力,希望他们一看到那可怕的玩意儿就立马招供了。毫无疑问,坐于其上将会无比的痛苦,真正的剧痛来自紧紧压住犯人大腿的布满长钉的木板(座位上面)和环绕胫骨的钉子板(座位前面)。椅子的侧面有凸出的圆槽,木棍可以穿进去,这样整个装置就变成了一个轿子——也许用来向观众展示。自然,一旦受刑者被皮带紧紧固定在椅子上,很可能会被施以其他更加暴虐的刑罚。
两个惨遭拉肢刑的可怜人。其中一人被用梯子拉肢(我们将在本书后面的章节中讨论),另一人在桌子上拉肢,作为注水刑的从刑。本书正文中对这一普遍施用的怪癖刑具有详尽的描述。操纵拉架滑轮的施刑人身体倾斜,似乎是在用火把烤炙受刑者的肚子。如果正在进行的酷刑不能达到预定的目的,图片中间的滑轮正在等待着这两个不幸的人。
这些骇人的事情不可避免渐渐传到罗马教皇那里。西斯笃怒不可遏,他立即致信斐迪南:
许多真诚虔敬的基督徒,由于受到敌人、对手、奴隶和其他劣等人的指证——被不正当地——在缺乏任何调查的情况下,被囚禁在世俗监狱里,像一个顽固的异教徒那样备受酷刑折磨和谴责,他们被剥夺财产,交到世俗当局手里处死,这毒害了他们的灵魂,也为公众树立了一个有害的恶例,招致多数人的反感愤慨。
斐迪南不得不对国内的宗教机构施加压力,教皇的态度才趋于平和,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得以继续对有罪之人进行混乱地讨伐。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最热衷于使用吊刑(garrucha)——使用滑轮折磨犯人。犯人双手被反绑在背后,绳子系在手腕上,用天花板上的滑轮将绳子一点点往上拉,将犯人慢慢吊到空中。这样,犯人的肩关节会逐渐脱臼。当犯人在空中挣扎了一会儿后,绳子可能被忽然松开,使犯人一下子坠落到地上,或者一次下降一段距离,使肩关节一次次忽然受力。如果这些还起不到预期效果,就在犯人脚上系块大石块,继续重复刚才的过程。
把受刑者的手腕在背后反绑在一起,用绳子系住手腕将他慢慢悬吊到高空。他的肱骨立即被锁骨和肩胛骨从关节连接处撬开,这一骇人的刑罚对身体的伤害是胸背的永久性扭曲。倘若把重物(如上图展示的那种)绑在犯人的脚上,痛苦会加剧,直到身体撕裂,就像使用长凳和梯子的拉肢刑一样。最终,受刑者会瘫痪、死亡。
一个偶然的事件让我们窥见了外界对宗教裁判所的内幕的无知与忽视达到了怎样的地步。当金匠劳伦斯·卡斯特罗(Lawrence Castro)拜访宗教审判官唐·佩德罗·葛雷诺(Don Pedro Guerreeto)先生时,他被邀请参观房间内部,包括审讯室。他走在地下室里,穿过一个又一个铁门,听到里面传来阵阵撕心裂肺的尖叫声和呻吟声。当他要离去时,唐·佩德罗问他的感受,他说:“这里简直是地狱,”这样的话在当时足以构成巨大的亵渎了。因此,他因侮辱神圣的宗教裁判所而丧失了全部财产,且被当街鞭笞示众,肩膀打上烙印,充作帆船奴隶而服一辈子苦役。
这里所讨论的宗教裁判所的酷刑给受刑者所造成的痛苦是超乎想象的,不过这些刑具都是世俗社会发明的。若时间和金钱允许,宗教裁判所有时候会自行研制一些非常复杂和怪诞的刑具。例如,有一个刑具状似一个大鼓,内部可装一个犯人,鼓的内壁全是粗短的边缘如剃刀般锋利的铁片,当滚动鼓时,里面的受害者的皮会被剥掉。
从当时的报告中我们得知,有时不幸的受害者会被扔进一个巨大的烤炉里,像烤牛肉那样来回翻烤。有时,炙烤仅限于身体的某一部位。在名为“西班牙椅子”(Spainish Chair)的酷刑中,受刑者被用皮带绑在椅子上,脚锁在足枷里,旁边是烧得旺旺的炭火盆。为了防止受害者的脚被迅速烤焦,通常会在他的脚上涂抹油脂。当然,还有古老而简单的拉肢架,施刑人从犯人身上扯出的不仅是四肢,还有他想得到的信息。但是比起这些极富创意的刑具来说,拉肢架是世俗社会发明的。
倘若犯人在审讯中幸存下来,他们会变得特别服帖,愿意承认宗教裁判所想要施加给他们的任何指控。之后,他们会受到囚禁,等待审判。和审讯一样,审判一般也在私下进行。和酷刑室一样,法庭也被黑色布幔裹严,房间唯一的饰物是耶稣受难像——也许意在提醒被控者,这是官方教会的程序,又或许是在向他们暗示其命运的结局。当庭吏出现并高呼“肃静!肃静!肃静!神父莅临!”时,穿长袍的宗教审判官鱼贯而入,各自就坐。大审判官摇动一个小银铃宣示审判开始。被告是孤立的,无人替他辩护,而起诉方则可以请出女人、儿童、其他异端分子、犹太人、摩尔人、奴隶和罪犯来做证。被告只能请成年的男性基督徒来作证——然而很少有人愿意冒着成为被告席上一员的风险这样做。倘若被告拒绝做证或提供的证词违反了起诉方事先制订好的计划,或者翻供,他们将会被带往酷刑室,重温那些痛苦的记忆。
可怕的是,当一个被控的疑犯在自己的朋友中向宗教裁判所揭发出一定数量的异端分子后,他本人会被赦免,并被教会重新接纳。对于低程度的合作者,宗教裁判所会判处他们在地牢里囚禁几年或者几个月;很少有人能在地牢里存活那么长时间,但这总比烧死在火刑柱上强。唯一能避免面对未知命运的方式就是认罪,认罪的人也会被烧死,不过令人欣慰之处在于,他们在投入烈焰前已经被勒死了。
在西班牙,一种非常便捷的处决方式是通过穿入椅子背部小孔里的皮带勒死犯人。这种方式因为简单方便也被宗教裁判所采用。西班牙宗教裁判所自始至终都是对公正和宗教的荒诞嘲讽。
审判之后,犯人将参加公开的宗教审判大会,这是宗教裁判所为战胜那些撒旦释放到上帝之国的邪恶力量而举行的一个公众庆典。为尽可能吸引民众的注意,庆典一般在节假日举行——数以千计的观众驻足观看数以千计的受害者被公开凌辱、残忍杀害。在官方庆典开幕式的大游行中,人们会看到宗教裁判所的修士们出现在队伍的前列,紧随其后的,是悔过之人(清白的人),他们身穿黑衣,手持巨大的蜡烛,那是他们信仰改过的标志。后面跟的是接受改造的人,无论采取了什么手段,他们总算逃过了死劫;在他们所穿黑袍的后背上,绣上了倒置的火焰。接下来是将死之人——他们后背上绣的火焰是向上的,这一组人被武装士兵严密押解,耶稣会士紧随其旁,为他们做临终忏悔。队伍的最后,是骑着骡子的宗教裁审判官和骑白马的大审判官。
诵经结束后,一个牧师布置好断头台,然后开始宣读判决,象征性地把犯人交到世俗机构手里,并伪善地请求他们不要以任何方式伤害这些可怜的迷途羔羊。接着,受刑者将被带离,因为世俗机构将要核查他们的案件。一两个小时足够完成几千个司法审核,然后带受难者回到庭院,并询问他们希望选择哪一种宗教来完成死亡仪式。那些声称自己虽久经非人的酷刑折磨,仍然是一个好的天主教徒的人将会在绑到火刑柱上之前被提前勒死,而其余的人将被活活烧死。当受害者被绑到火刑柱上之后,人群中爆发出阵阵尖叫。施刑人将火把戳到留着胡子的人(大部分是犹太人)的脸上,火舌迅速舔去他们的胡子,烤黑他们的脸。最后,柴堆点燃了,受刑者将被死亡吞噬,他们发出声嘶力竭的尖叫、呼喊,脂肪从焦黑的烧得噼啪作响的皮肤流出,他们活活忍受着肢体被慢慢烧得残缺不全,变成一截截的焦炭。
西班牙好像并不满足在自己的国度散布这瘟疫似的死亡恐怖,在整个16世纪,低地国家(比利时、荷兰和尼德兰)处于西班牙王室的严密控制下,他们同样受到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迫害。1568~1573年,大约18000名荷兰人被宗教裁判所处决,大部分人死于新教信仰,其中多数人被烧死,一些人被溺死,还有一些人被活埋。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是,直到1808年遭到拿破仑军队侵略的时候,西班牙仍然存在宗教裁判所。虽然在1816年教皇已断然下令禁止刑讯逼供,但迟至1821年,酷刑才被正式废止。1481~1808年,超过33000名西班牙人,包括男人、女人和儿童被活活烧死,2万多人被酷刑折磨和监禁,并被剥夺所有财产。至于究竟有多少人死于酷刑折磨仍然是个未知数。在托尔克马达担任大审判官的17年中,仅他一人就把一万多人送上火刑柱,并把多达10万人送进监狱。我们不禁心怀期望,希望在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存在的3个多世纪里,世界的其他地方能够走出司法恐怖的泥沼,他们究竟能否达此目标呢?留待下一章详解。
这一具有传奇色彩的装置有两个基本形式:(1)西班牙样式的装置依靠转动后面的螺杆使铁项圈向后拉,使犯人窒息而死;(2)在加泰罗尼亚的版本中,铁钉刺穿、粉碎犯人的颈椎骨,同时迫使整个颈部前倾,气管被铁项圈折断,犯人死于窒息和脊椎断裂。如果施刑人一时兴起,受刑者所受煎熬的时间可以不断延长。
上图:在这幅描绘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宗教审判大会的图画中,可以看到远处一整排的异端正被火烧。在他们前面(从左到右)依次是:一个男人被吊到柴堆上方慢慢翻烤;刺刑以及相对残忍的利剑斩首。
上图:另一个集体火刑的场景。这一木刻画描绘了23个犹太人在大火中挣扎。他们被指控为了完成逾越节仪式而谋杀基督教儿童,这是整个欧洲反犹主义常用的借口。罪名的确定采用与检验巫觋和异端一样的方法。一旦残忍的酷刑折磨使被控者供认,那么这一“供认”会被作为确定罪名的证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