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月3日 水政资[1996]5号)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青海、甘肃、西藏、广西、云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水电)厅(局),松辽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长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
为加强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含湖泊,下同)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法规,在征求和协调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我部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长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及有关省(自治区)在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权限如下:
一、松辽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长江水利委员会和珠江水利委员会分别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上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含地下水)实行全额管理,受理、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二、在下列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取水,分别由松辽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长江水利委员会和珠江水利委员会实行限额管理,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境内的黑龙江(含额尔古纳河)、乌苏里江(含松阿察河)、湖布图河、白棱河全部中俄边界河段,图们江、鸭绿江全部中朝边界河段,哈拉哈河全部中蒙边界河段(共二段),兴凯湖、贝尔湖、长白山天池境内侧,绥芬河、克鲁伦河境内干流段:地表水日取水量4.0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6.0m3/s以上的农业取水。其中长白山天池禁止取水。
(二)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1.新疆境内的额尔齐斯河、伊犁河干流河段:地表水日取水量1.0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0m3/s以上的农业取水;
2.青海、甘肃、内蒙古境内的黑河干流河段:地表水日取水量1.0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5.0m3/s以上的农业取水。
(三)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1.西藏、青海、云南境内的雅鲁藏布江、怒江、澜沧江干流段和边界河段:地表水日取水量15.0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0m3/s以上的农业取水;
2.西藏境内的森格藏布、朗钦藏布、朋曲、卡门河、西巴霞曲、丹巴曲、察隅曲干流段:地表水日取水量3.0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5.0m3/s以上的农业取水;
3.西藏、云南境内的独龙江、大盈江、瑞丽江、南定河、南卡江、南垒河、南览河干流段和边界河段:地表水日取水量5.0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6.0m3/s以上的农业取水。
长江水利委员会在审批云南境内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的取水许可(预)申请前,应征求珠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以便由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的对外事务、计划管理等工作顺利进行。
(四)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www.daowen.com)
1.云南境内的红河(元江)干流段和边界河段:地表水日取水量15.0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0m3/s以上的农业取水;
2.云南境内的李仙江、藤条江、盘龙江、普梅河、南溪河及广西境内的北仑河干流段和边界河段:地表水日取水量5.0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6.0m3/s以上的农业取水。
三、本通知“二”中指定河流河段限额以下的取水以及其他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的取水,分别由河流所在省(自治区)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实施取水许可管理,流域机构对取水总量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各河道取水情况,在年末向相应流域管理机构报送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
国际边界河流和出境国际河流由省(自治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须逐项报送相应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黑河的取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依照国家计委批准的分水方案实行总量控制。
四、有国际或双边协议的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的取水按有关协议规定执行。
五、在本通知下达前,凡已在我部授权松辽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长江水利委员会和珠江水利委员会实施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范围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我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在1996年4月31日前,分别到相应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取水登记,领取取水许可证,其中已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证的,应分别到相应流域管理机构办理换领取水许可证等手续。
六、松辽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长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可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我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结合各流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贯彻本通知的意见。
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省(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的取水进行取水许可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希望有关省(自治区)与流域管理机构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认真贯彻《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全面推进取水许可管理工作,使有限的水资源更好地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
附件: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表
附件:国际跨界内河陆流河、流国取际水边许界可河管流理和权跨限省表(自治区)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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