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附则》规定法律法规的生效日期及溯及力

《附则》规定法律法规的生效日期及溯及力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采用此类方式的法律法规一般在其附则中明确规定“本法(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例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采用的是第二种形式,直接规定了具体的生效日期。此外,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还涉及法律有无溯及力的问题。因此,本条例实施后,1993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则》规定法律法规的生效日期及溯及力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生效日期的规定。

(1)行政法规生效日期的问题,是任何一部行政法规都要涉及的问题。一部行政法规通过以后,就产生了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生效、在什么地域范围内生效、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这些问题就是法律的效力范围问题。法律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

法律时间效力又包括法律从何时开始起生效、到何时终止生效和法律生效后有无溯及力三个问题。在以前公布的行政法规中,对生效时间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自发布之日开始生效实施。采用此类方式的法律法规一般在其附则中明确规定“本法(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例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9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www.daowen.com)

2)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施日期,也就是在法律法规公布之后并不立即实施,而是规定一定的等待期限。例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公布)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3)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生效后一定期限后生效。此类法律法规本身没有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仅规定其施行自另一法律、法规实施后某一时间才开始生效。本条例采用的是第二种形式,直接规定了具体的生效日期。为了使本条例在通过以后能有一段时间做思想、业务、组织等方面的准备,以便更好地实施条例,本条规定:“本条例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本条例从2006年2月21日通过之日起到2006年4月15日生效之日止,共有近两个月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应当做好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一是要认真清理以前制定的各种法规、规章、办法、规定等,凡发现与本条例规定相抵触的,都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二是本条例规定的一些措施制度,需要一些配套规定进行具体化,有关部门应当抓紧制定有关的配套规定;三是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条例的宣传工作,要在全社会进行广泛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的宣传,使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以及每个社会成员增强法制观念,以便更好地守法。同时,也要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执法人员进行新条例的学习和培训,为条例的正式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此外,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还涉及法律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所谓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生效以后能否适用于生效以前的行为,如果适用,就表明具有溯及力;如果不能适用,就表明没有溯及力。我国的法律,一般是没有溯及力的,法律如果有溯及力,那么就应当在条文中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2)本条例在1993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基础上,作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根据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我国目前的水资源供需状况,在取水许可制度方面作了较大的变动;二是为有效地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在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使用方向等方面予以了规范。因此,本条例实施后,1993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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