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6月4日
查核津海关韩监督所陈防止现银出口办法计分三点。
一、扩充北宁路携带银币限制办法,无论北平、天津之东路,或北路与塘沽、大沽沿海一带,以及长城各口等路线,一律均适用此项不准超过二十元规定,逾额如无护照,即予扣留充公一节。
查北平袁市长五月删日来电,规定由北平出境旅客每人携带银币以五十元为限,业经本部电复准予照办,此时如改为携带二十元,于最近核准北平市携带五十元案,又加变更,似非所宜。原请一节,除北宁路旅客赴天津以东各站,仍以每人携带二十元为限外,似可改为一律以五十元为限,分行河北省府,天津市府,北平市府,一律照办。
二、凡赴银行兑现至一千元或五百元者,均应声明用途,取具当地商会及银钱业公会证明书,连带负责方可兑现一节。
查平津方面大宗兑现,业已由部电转密饬军警密加监视,如有情节可疑,即予盘查并追踪调查其用途,以杜私运,此种办法,近来已颇收效果。如为格外慎重,似可密咨河北省政府,天津市政府密饬现驻各发行银行监视之军警,对于兑现在一千元以上者,饬其声明用途,并取具当地商会或银钱业公会证明书连带负责,再予照兑,但不必明白宣布,以免发生纷扰,牵动市面。(www.daowen.com)
三、凡经查出工人出口携带现洋在二十元以下者,可将现洋扣留,照数换给纸币放行,或在开船以前检查,如经查出携带者,可饬其自行兑换呈验,以示体恤,而免发生意外一节。
所陈海关没收工人现洋数元,几生暴动,其情亦复堪悯,自系实情。似可仿照胶海关所陈,凡出洋劳工携带现洋,如系零星小数,经关员查询自行呈出者免予扣留,准其向中国、交通两行购买汇票放行成案办理,即令行总税务司转饬津海关税务司遵照。以上所签,是否可行,谨候鉴核示遵。
司长徐堪(印)。六月四日。[1]
[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4,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202—2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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