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30年1月22日案准行政院秘书处函开:奉院长谕,交通部拟订邮政储金汇业总局章程,现经提出本院会议议决,设立邮政储金汇业总局,通过章程,由交通部与财政部再商酌等因。抄同交通部原呈及章程,函达查照办理等由。查交通部拟仿照各国成法,设立邮政储金汇业总局,扩充储金及汇业事务,自系为提倡储蓄起见,用意固善。兹查此次所拟章程第七条内载:邮政储金汇业总局除办理各种储蓄及国内外汇兑外,得经营其他金融事业等语。
1930年1月22日
案准行政院秘书处函开:
奉院长谕,交通部拟订邮政储金汇业总局章程,现经提出本院会议议决,设立邮政储金汇业总局,通过章程,由交通部与财政部再商酌等因。抄同交通部原呈及章程,函达查照办理等由。查交通部拟仿照各国成法,设立邮政储金汇业总局,扩充储金及汇业事务,自系为提倡储蓄起见,用意固善。惟查邮局设立储金之要旨,按照原定邮金条例,原为鼓励人民节俭,便利零星存款,以养成国民储蓄之美德。故于储金总额及提款数目,均有制限,以示与普通商业银行存款有别。其兼营汇兑,亦以邮局为政府设立之递信机关,遍及全国,凡属零星数目,偏僻地方,均可汇兑,此为东西各国办理之通例。兹查此次所拟章程第七条内载:邮政储金汇业总局除办理各种储蓄及国内外汇兑外,得经营其他金融事业等语。是该局业务如果照此扩张,不惟与普通银行相同,且与中央银行亦有抵触。并查邮局办理储金汇兑业已有年,照原条例规定,应以邮局为营业机关,若另设局专办,近似普通银行,转于人民易滋疑虑,似应仍就邮局设立,不必另设门面较为妥适。是否有当,谨乞鉴核示遵。(www.daowen.com)
钱币司司长徐堪(印)。一月二十二日。[1]
[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4,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7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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