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强制剔除和扶持行动:同阶陪审团的宪法保护措施

强制剔除和扶持行动:同阶陪审团的宪法保护措施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如此,获得同阶陪审团审判,这一观念在英美法系已经根深蒂固。界定同阶陪审团这一法律难题,因而变得更为复杂和重要。坚持同阶陪审团,是否意味着被告人应当获得与其性别、社会地位、种族或经济状况相同者的审判?在某种意义上,强制剔除和最高法院已经听审或者即将听审的相关案件,对于同阶陪审团的构成及其重要性的法律思考,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强制剔除和扶持行动:同阶陪审团的宪法保护措施

斯蒂芬·阿荣斯

每年都有一些著名的案子,当事人斥资聘请社会科学专家帮助挑选在聘请者看来将是公正的陪审员。但是,对绝大多数公民而言,只有美国宪法及《联邦陪审团遴选和任职法》(Federal Jury Selection and Service Act,28 USCA 1861),或者是规定陪审团遴选的州一级的制定法,才能保障一个不偏不倚的同阶陪审团的公平审判。不是每个人在陪审团遴选中都能利用昂贵的社会科学的帮助,因而大多数被告人必然依赖律师运用宪法和法律的技巧来确保陪审团具有广泛的社会共同体的代表性。对那些满足于公正审判的制度保障——有关陪审团遴选的制定法,法官和律师对陪审团候选人的当场询问,以及宪法保护——的人而言,得到一个公正陪审团的可能性有多大呢?也许更重要的是何谓公正陪审团?法律所定义的同阶陪审团是怎样构成的?最重要的一点是,在这一领域内现存的和发展着的法律标准,是否足以应对在多元文化的社会里界定同阶陪审团这样复杂的问题?

“同阶陪审团”这一短语可以回溯到1215年的《大宪章》,尽管这一辞源的考究还存在疑问,但毕竟,1215年的陪审团审判与我们今天所知者基本没有什么相似之处。事实上,《大宪章》中提到的同阶陪审团,代表了英格兰贵族们的一种企图,即,保证他们的特权不受国王的侵夺,而并非是贵族之外的公众的平等学说。尽管如此,获得同阶陪审团审判,这一观念在英美法系已经根深蒂固。问题是,它意味着什么?节选自肯尼思·卡斯特著作中的那部分内容告诉我们:公民权,参与界定社会共同体价值观的连续过程,社会共同体归属,对诉讼当事人的公正,对社会共同体正义感的准确反映,所有这一切都面临严峻的考验。界定同阶陪审团这一法律难题,因而变得更为复杂和重要。

坚持同阶陪审团,是否意味着被告人应当获得与其性别、社会地位、种族或经济状况相同者的审判?如果是这样,在一个多元社会里,什么样的亚群体和共同体才被认可,用以界定谁是一个人的同阶者?或者它意味着,既然在一个民主共和国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则陪审团必须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确定?果真如此,如何界定社会共同体,这一难题仍然困扰着我们,因为现在的问题是:是否某一被承认的群体被排除了,并且,是否这一排除对于审判或社会共同体都很重要。在一个至少有150个种族的社会里,陪审团的12个人几乎无法达到实质上的广泛性。也许,我们的人性决定了我们每个人都是他人的同阶者。如果是这样,那么“同阶陪审团”作为一项防止陪审团遴选歧视的原则是否还有什么实际意义?

最后,不仅要探索陪审团遴选对于审判公正性和对于“属于美国”的意义,而且要考虑陪审团遴选歧视对于审判的合法性、陪审团制和法律本身的影响。(www.daowen.com)

正式的法律制度已经运用各种标准对陪审团遴选中的诸多问题进行规制,这些标准中的一部分在下面的文章里受到检视。多年以来,公正陪审团的宪法标准只适用于陪审团候选人,却不适用于为审理特定案件而选出的特定陪审团。是否存在陪审团候选人的“可识别的群体”被“制度性地排除”的情形,法庭对此进行了调查。几个重要的案件都是努力消除对于陪审团候选人中非洲裔美国人和妇女的制度性歧视。比如,“斯万诉阿拉巴马州案”[Swain v.Alabama,380 U.S.202(1965)] 和“杜林诉密苏里州案”[Duren v.Missouri,439 U.S.357(1979)]。对“可识别的群体”这一术语含义的讨论,以及它如何有助于决定美国哪个亚群体有资格得到宪法保护,而不被制度性地排除出陪审候选人之外,有关这方面的讨论,见“美利坚合众国诉古兹曼案”[United States v.Guzman,337 F.Supp.140(S.D.N.Y.1972)]。

近些年来,通过检视强制剔除的运用,法庭已经将其重点从陪审团候选人转向了陪审团本身。下面的案例和文章讨论了陪审团遴选中的种族歧视和陪审员的代表性。之所以选择这些文章,目的是想引起以下讨论:强化还是限制以宪法和制定法作为处置正义、公平、公民权、合法性和归属等基本问题的机制,在一个动态的多元文化的社会里,这些基本问题是界定同阶陪审团时无可避免的。

最高法院已经触及强制剔除这一问题(通过强制剔除,一位当事人的律师可以不经法官同意便排除某些人员,并且不必做任何解释),因而,在一个特定陪审团的遴选过程中是否发生了违宪的歧视,其判断标准似乎正在变化。与此同时,陪审团遴选中的扶持行动及其合宪性问题也被提了出来。在某种意义上,强制剔除和最高法院已经听审或者即将听审的相关案件,对于同阶陪审团的构成及其重要性的法律思考,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将焦点从陪审团候选人转向审理案件的陪审团本身,正是为了找出不合法的歧视、不公平的陪审团遴选和不具有代表性的陪审团。

下文是“拜特森诉肯塔基州案”节选,劳伦斯教授探讨了无意识的种族歧视问题和违宪种族歧视的标准问题,而第七节涉及的一个2003年的案件,现在又回到了2005-2006任期的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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