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陪审团否决的复活:仁慈的陪审员

陪审团否决的复活:仁慈的陪审员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支持者将有权利得悉陪审团否决的指导视为民主遗产不能让予的部分,而反对者认为这等同于混乱和无政府。这一运动为的是使“陪审团否决”的观念恢复生机,并将其与民主的基本观念相联结。司法的不诚实陪审团否决运动成功与否的关键是公开性。然而,对陪审团候选人来说,知晓陪审团否决的权利,可能对于陪审团评议有更直接的影响。只有来自法官的关于陪审团否决的准确指导,才能消除这一难题。

陪审团否决的复活:仁慈的陪审员

阿兰·谢福林 乔恩·凡·迪克

软化法律命令之苛刻,并依社会共同体之道德正义感做出裁决,陪审团的这项权力长久以来一直是被承认的。[7]然而,广泛的争论在于,是否应当告知陪审员拥有此项权威。支持者将有权利得悉陪审团否决的指导视为民主遗产不能让予的部分,而反对者认为这等同于混乱和无政府。尽管过去法官的确告知过陪审员的这种作用,而且马里兰州和印第安纳州的法官仍在这么做,但绝大多数法院现在拒绝向陪审员诚实地解释,告诉他们对于将法律适用于面前事实的适当性问题有最终的决定权。

司法的这种不诚实不断受到质疑,在过去一些年里,一场持续的群众运动开展起来,目的是促成这样的观念:我们的陪审员应当被充分告知他们的权力。关于陪审团否决的告知,已扩展到更大范围的越来越多的公民和陪审团候选人。这一运动为的是使“陪审团否决”的观念恢复生机,并将其与民主的基本观念相联结。

本文探讨这一新的群众运动,分析某些近期的法院决定,报告过去10年与陪审团否决相关的重大进展,进而得出结论:如果法官们告知陪审员真正的权力,那么我们的司法制度就会更加完善……

从司法领域政治领域

有关陪审团否决指导是否适当的争论,已经沉寂了多半个世纪,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作为反越战示威审判中辩护战略的一部分重又复苏。[8]如上所述,司法并不那么热情欢迎,大多数法官仍然拒绝诚实地告知陪审员具有否决的权力。这种拒绝在20世纪60年代并未显著损害司法的合法性,因为当时很少有人知道否决原则。20世纪90年代的情况则迥然不同,陪审团否决运动比以前任何时候都要活跃。报界人士已经注意到,陪审员们在最近的著名案件中似乎已经开始援用他们的否决权力。[9]更令人注目的是,由于在司法体制内受阻,尤其是意识到法官并不诚实地对待陪审团,使得陪审团否决原则的支持者们希望从更友好的选民和立法者那里得到满意的结果。

选民和立法者 就陪审团否决的争论,提出了基本的、尚未得到回答的、有关宪政民主中的统治权问题。因此,否决的支持者寻求两个主要的法律制定者——选民和立法机关——的帮助就不足为奇了。

1989年夏,蒙大拿州的商人拉里·道奇(Larry Dodge)与他的朋友唐·道埃格(Don Doig)一起成立了“陪审团充分知情协会”(FIJA)。这个“全国性、非营利、无党派的组织,致力于使陪审员充分知悉其权利”。[10]在18个月里,它已经在35个州拥有了陪审团权利的游说者。[11]

FIJA赞助了1990年11月召开的第一届“陪审团权利议案会议”(Bill of Jury Rights Conference)。会议的目的是制定一个战略计划,游说立法者通过“充分告知陪审团权利”的制定法,鼓励投票人通过提案、公民投票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保护传统的陪审团否决权利。会议闭幕时在联邦法院举行了一个仪式,鼓动一场全国性的陪审团权利运动。

因为公众情感支持陪审团否决,所以FIJA的吁求跨越了政治和社会范围:

保守主义者和护宪论者、自由主义者和改良主义者、自由论者、人民党人、生态主义者、枪支持有者、和平组织、纳税人权利组织、家庭教育论者、替代药物使用者、毒品非犯罪化组织、刑事出庭律师、主张不系安全带和不戴头盔的法律激进分子、环保主义者、妇女组织、反核组织、少数族群……以及法官(是的,一些法官是同情者)。[12]……

司法的不诚实

陪审团否决运动成功与否的关键是公开性。人民需要被告知,陪审团有被充分告知的权利。陪审团否决在最主要的刑事审判中都成为新闻,因为其中有吸引公众注意的价值冲突。关于陪审团否决的文章现在频繁出现在报纸和杂志上。当“公共广播系统”(PBS)直播“陪审团评议室”(Inside the Jury Room)时,估计有2500万观众收看这个节目。陪审团否决在媒体上的报道比以前多得多。几百万人正在了解法官们拒绝告诉他们的事情。

接触陪审团候选人 新闻报道的优势在于它可以覆盖众多的人,但它接触众人的时候,陪审团否决问题并不非常急迫。然而,对陪审团候选人来说,知晓陪审团否决的权利,可能对于陪审团评议有更直接的影响。

1990年1月25日,《圣地亚哥读者》(San Diego Reader)发布了一则3/4页的广告[13]题为:

现任和未来陪审员请注意

你们可以合法地开释反堕胎的“违法者”,即使他们是“有罪的”。

广告的开头这样写道:“如果你是陪审员,正在审判因支持‘挽留生命’(Operation Rescue)而阻拦通往堕胎手术室道路的人,法官可能会告诉你,无论你是否同意他们的行为,你都应判他们有罪……他没有讲真话。”广告中还赞扬了费城一个陪审团运用“普通法上的权利‘否决’”了一项有关妨害罪的法律。

这则广告出现的时机是精心策划的。对于被控在诊所门前犯有妨害罪及其他罪的“挽留生命”的被告人即将开审。这则广告意在影响陪审团,不让他们做有罪裁决。的确,《读者》的出版者就是被告之一,他的律师告诉报界,他意识到广告将会起作用。[14]

圣地亚哥这则广告出现前3周,加利福尼亚卡乔恩(E1 Cajon)法院门前已经有人在散发传单了。警方告诫示威者:游说陪审团是一项重罪,他们可能因此而被捕。示威者受到警告后停止了行动。为了消除这些已散布的信息的影响,法官们特别地给予陪审员指导,让他们不要理会这些传单。

加利福尼亚并不是首次出现这种传单的地方。“挽留生命”组织在密西西比州的杰克逊市散发传单,敦促陪审员们“否决一切不符合自然法、神赐法、普通法或者宪法的规则或者‘法律’”。[15]

许多这样的传单歪曲了对否决的讨论。陪审团候选人读到这些传单,会误导实际的陪审团评议。只有来自法官的关于陪审团否决的准确指导,才能消除这一难题。(www.daowen.com)

事实上,许多传单、手册比误导走得更远,它们甚至建议或者暗示陪审团候选人应当欺骗法官。

陪审员应当对法官诚实吗? 沃尔特·斯科特(Walter Scott)爵士写了许多广为引用的语句:“噢,当我们第一次实际欺骗的时候,已经为自己织就了一张难以挣脱的网。”[16]

陪审团否决的支持者们写了许多东西,指责法官不诚实,说他们没有告知陪审团有否决权。但是现在,生出了反方向的更有害的欺骗:陪审员向法官们说谎。

1988年,作者收到一份4页的传单,题为“知情的陪审员。”作者是保罗·德帕瑞(Paul deParrie),由俄勒冈州一个“援助生命”(Advocates for Life)组织赞助。传单首先简述了否决原则的概况,然后呼吁保守派、“尤其是基督徒”,不要如实表现对堕胎的强烈感受。传单的作者建议:

在陪审团遴选中,明智的做法是不要毫无保留地回答检察官提出的问题。教育经历、与案件有关或有某种意向,这些都可能构成被逐出陪审团的理由,因而失去了见证政府的行政和司法部门滥用权力的机会。这不是说你在回答问题时要撒谎,仅仅是要简约地回答提问,如果你希望多一些服务于陪审团的机会的话。

不是所有的反堕胎者都甘于沉默或简约,对其中一些人而言,直接的欺骗似乎是正当的。明显的例证就是圣地亚哥的广告,它就差鼓吹撒谎了。广告提醒说:“甚至就在你登上陪审团席之前,他们也可能问你是否知道你的‘否决’权利”,然后,广告建议这样回答:

不要相信他们说的每一个字……

你可这样做:

这很容易。最要紧的规则是,不要让法官和检察官知道你知道这项权利。

他们要否定你的此项权利是不公正且不合法的。因此,如果必要,你做一点“内心保留”是再正确不过的了。

你给予他们的回答,就应当像你在1850年藏匿了逃亡的奴隶而被追捕者询问,或者好像在德国保护犹太人免遭纳粹毒手一样。

这种建议被称为“虔诚的谎言”,接下来还有两条建议:

第二条规则:教育其他陪审员,告诉他们关于陪审团否决的事,如果可能,要劝说他们做“无罪”表决。

第三条规则:坚定你的立场,不要让其他陪审员改变你的态度。

上百万的陪审团候选人看到了这相同的广告、传单和宣传手册。 这意味着,无数的陪审团会包括这样的成员:他们隐瞒自己知道否决,他们对否决持有极为错误的看法,而且他们试图“教育”其他陪审员拒斥不喜欢的法律。

当陪审团否决成了司法的秘密时,拒绝给予陪审团否决的指导就更容易。[17]然而,这种拒绝在今天会严重损害我们的陪审团裁决的正义性。

法官应当对陪审员诚实吗? 陪审员们可能知道一些关于否决的事,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对此,法官如何是好呢?比如,假设我们在引起媒体注意的一起刑事案件中有一群陪审候选人,有些人事先看到过有关否决法律的权利的文章,其中包含许多错误,辩方律师或者检察官可能出于审查的目的当场问一些有关否决权的问题。应当允许律师们如实告知否决吗?如果不告知,这些陪审员会玷污陪审团评议。如果告知,关于否决的信息就公开了。法官可能决定给出一种反否决的指导,但这样正好强化了那些文章里所说的观点,反倒无法纠正其中的谬误。

法官未能就否决给出诚实而正确的指导,这可能直接危害了陪审团的评议。这是一个令人沮丧的嘲讽:既然法官们继续拒绝给予准确的陪审团否决指导,他们事实上正在制造着力图避免的无政府。

结论

大众对“充分知情的陪审团”的热衷,加强了我们先前的见解,即,法官应当给予陪审员准确而诚实的有关陪审团作用和权力的指导。指导应当陈明:法官必须正确裁定程序问题,并且正确引导庭审,使争议各方都受到宪法的全面保护。指导还应当陈明:陪审团没有权力创制新的制定法或者评价面前制定法的合宪性。应当鼓励陪审团尊重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毕竟,这些法律反映了社会共同体多数的民主意愿。但是,陪审员们也应被告知:他们的作用是在本次审判中代表社会共同体,并且,他们的最终责任是确定已经发生的事实,评价将某一法律适用于这些事实,是否会产生一个在社会共同体看来是公正而公平的裁决。

这种诚实的指导必将强化我们国家对民治政府的信奉,必将有助于人民与他们的法律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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