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布莱克利诉华盛顿州案之优化探讨

布莱克利诉华盛顿州案之优化探讨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Blakely v.Washington125 S.Ct.21大法官斯盖利亚陈述最高法院的意见:请求人小拉尔夫·霍华德·布莱克利绑架了与他疏远且不和的妻子,他承认有罪。州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华盛顿州最高法院也拒绝进行自由裁量性复审。本案中的法官不能仅仅依据认罪中承认的事实而施加额外90个月的量刑。像“阿普兰蒂案”所认定的,每一被告都有权主张,检察官必须向陪审团证明法律上构成刑罚基础的所有事实。华盛顿州上诉法院的判决被推翻,该案发回,依本意见重审。

布莱克利诉华盛顿州案之优化探讨

Blakely v.Washington

125 S.Ct.21(2004)

法官斯盖利亚陈述最高法院的意见:

请求人小拉尔夫·霍华德·布莱克利绑架了与他疏远且不和的妻子,他承认有罪。他在认罪中所承认的事实,单独看来,足以支持最多53个月的量刑。依照州的法律,法院在确定他的行为伴随“处心积虑的残忍”(deliberate cruelty)之后,施加了“额外”90个月的量刑。我们要考虑的问题是,这一做法是否侵犯了请求人依第六修正案所享有的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请求人在上诉中争辩说,这一量刑程序剥夺了他的一项联邦宪法权利,也就是,要由陪审团超越合理怀疑地确定法律上构成量刑基础的所有事实。州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华盛顿州最高法院也拒绝进行自由裁量性复审(discretionary review)。62 P.3d 889(2003).我们发出了调卷令……

这一案件要求我们适用我们在“阿普兰蒂诉新泽西州案”[Apprendi v.New Jersey,530 U.S.466,490(2000)]中曾经表达的规则:“除了以前某一定罪的事实外,任何在制定法最高刑以外为某一犯罪增加刑罚的事实,都必须提交陪审团,并且要排除合理怀疑地加以证明。”……“阿普兰蒂案”涉及新泽西州一项有关“怀恨犯罪”(hate-crime)的制定法,该法授权了20年的量刑,尽管通常的量刑是10年,如果法官认定,该犯罪之实施是“‘基于一种恐吓的目的……由于种族、肤色、性别、残疾、宗教、性倾向或伦理。’……我们的结论是,被告人的宪法权利已经被侵犯,因为法官在没有进行事实质证的情况下,施用了超过州法律规定的最高期限的量刑。”Apprendi,491-497.……

本案中的法官不能仅仅依据认罪中承认的事实而施加额外90个月的量刑。仅凭这些事实是不够的……如果法官仅仅以认罪为依据施加了90个月的量刑,这个量刑应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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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背景下,我们遵循“阿普兰蒂案”,这不仅反映出我们对久已确立的先例的尊重,而且也反映出我们需要对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予以可理解的满足。这项权利,不仅是程序性的形式,而且是我们宪法结构中一项基本的权力保留。正如投票确保了人民对立法和行政分支的最终控制,陪审团审判旨在确保人民对司法分支的控制。参见Letter XV by the Federal Farmer(Jan.18,1788),重印于2 The Complete Anti-Federalist 315,320(H.Storing ed.1981)(将陪审团描述为“保障广大人民对司法部门的公正而正确的控制”);John Adams,Diary Entry(Feb.12,1771),重印于2 Works of John Adams 252,253(C.Adams ed.1850)(“普通人应当完全地在每一法院所做的判决之中拥有控制权,”就像他们在立法机构拥有完全的控制权一样);Letter from Thomas Jefferson to the Abbé Arnoux(July 19,1789),重印于15 Papers of Thomas Jefferson 282,283(J.Boyd ed.1958)(“如果要我来决定人民最好是在立法机关被忽略,还是在司法机构中被忽略?我会说,将人民置于立法机关之外会更好些”);“阿普兰蒂案”贯彻这些设计理念的方法,就是确保法官的量刑权威完全来自陪审团的有罪裁决。没有这一限制,陪审团将无法行使宪法设计者所意图实现的控制权。

那些反对“阿普兰蒂案”的人谋求另外两个选择之一。第一个选择是,陪审团只需认定哪些是立法机关选择的、成为犯罪要件标签的那些事实,而那些被贴上量刑事实标签的内容,无论它们在多大程度上增加了刑罚,都可以由法官来认定。这就意味着,法官可以对一个人施用谋杀罪的量刑,即使陪审团给他的定罪是非法持有用于谋杀的武器,或者驾车逃离死亡现场时在公路上非法并线。即使是“阿普兰蒂案”的批评者,也不会赞同这种荒谬的结论……如果陪审团被委托的事项只是确定被告人在某一时间做错了某件事情,只是对一州真正谋求惩罚的那些犯罪的事实进行司法询问的铺垫,那么,陪审团就不能在一州的司法机器中起到断路器(circuit breaker)的作用。

第六修正案是否并入了这个可操作的标准而不是“阿普兰蒂案”的亮线规则(bright-line rule),这有赖于一种声称是否有理:宪法制定者本应将陪审团权利范围的定义留给法官对何谓“过分”的直觉判断。我们认为,这种声称是根本无理的,因为宪法制定者在宪法中设置陪审团审判的保障,其原因正在于他们不愿让政府来划定陪审团的角色和作用……

最终,我们的决定无法展示陪审团审判是否或者在何种程度上损害了刑事司法的效率或公正。有人肯定会争辩说,如果将司法完全留在专业人士手中,那么,这两种价值就会得到更好的实现。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那些遵从民法传统的国家,走的就是这条路。然而,关于宪法制定者心目中的刑事司法范例,根本没有任何模糊之处:它不是民法法系理想中的行政管理上的完美,而是普通法法系理想中的有限国家权力,这后一个理想是通过法官和陪审团严格的权威划分来实现的。像“阿普兰蒂案”所认定的,每一被告都有权主张,检察官必须向陪审团证明法律上构成刑罚基础的所有事实。在持分歧意见者的另外选择中,被告人就没有这样的权利。那么一切就都完结了……

请求人得到的量刑超过了法律允许的、他所认犯罪的刑罚3年以上,而依据的是一个有争议的认定:他的行为伴随着“处心积虑的残忍”。宪法的制定者们不会认为下面的要求太过分:在剥夺一个人额外3年人身自由之前,这个州应当忍受适度的不便,将其指控交给“与被告地位相同并且比邻而居的12个人的一致投票表决”,4 Blackstone,Commentaries,at 343,而不是让该州的某个雇员来落实这种指控。

华盛顿州上诉法院的判决被推翻,该案发回,依本意见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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