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作为政治机构的陪审团的重要性与作用

作为政治机构的陪审团的重要性与作用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章第一节是“邓肯案”,它给出了最高法院一名保守法官的见解,他推崇陪审团作为一个政治机构所具有的历史重要性。所有这一切都意味着,对陪审团政治职能的任何讨论,都不可避免地涉及陪审团的权力问题,涉及陪审员对涉入陪审团的态度问题。一个承认陪审团否决的存在,而另一个则隐含地否认其存在。

作为政治机构的陪审团的重要性与作用

如本书第十四章所示,陪审团的职能不限于在特定案件中确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在确定发现“真相”的科学的自足性方面,一个固有的困难在于,陪审团实际上被要求做的,远不止于确定特定案件的事实并将法官陈述的法律适用于这些事实。陪审团将社会共同体的正义感注入审判过程。陪审团评议室的裁决,要求判断特定案件中事实的意义和适用成文法的公正性。依赖测谎仪、诱供麻醉药和其他刺探证人或被告人无意识的手段,意味着不再需要对案件事实的意义做什么判断了——陪审团的决定也没必要有什么政治内容了。甚至对指纹、弹道和DNA检验等技术证据的运用——这些与审判中的证人或当事人的意识无关——对某些陪审员而言,也可能意味着在做有罪裁决之前,陪审团不必做规范判断。不仅如此,这些方法的存在,可能使我们无法认清陪审团审判的存在本身即是一种政治现象。

本章第一节是“邓肯案”,它给出了最高法院一名保守法官的见解,他推崇陪审团作为一个政治机构所具有的历史重要性。认识到陪审团被描述为民主制中防止政府压迫的一种保护手段,就是在唤醒某些人不要想象并希冀民主的自治政府在没有活跃的公民参与法律的情况下依然能够存活下去。第二节是2004年美国最高法院的“布莱克利诉华盛顿州案”的摘要,该案裁定:在陪审团对被告人做有罪裁决后,由法官而不是由陪审团认定增加被告人量刑的事实,这种做法是违宪的。本案之后喧嚣四起,因为它可能瓦解联邦和州一级立法产生的量刑指南。2005年1月的“美国诉布克尔案”(United States v.Booker)部分地解决了联邦量刑指南问题,它扩展了“布莱克利案”的要求,也就是,由陪审团来认定依照联邦指南确定量刑的所有基本事实。本书收录“布莱克利案”,意在说明当前最高法院的多数和一位特别保守的法官在宪法的作用和刑事案件中陪审团的重要性方面所持的各种观点。

第三节的内容由阿列克西·德·托克维尔写于1835年,陈述了他对美国陪审团制作为一种政治机构的复杂性的认识。他的见解在21世纪仍然引起人们的共鸣。托克维尔的观点似乎是矛盾的,因为它主张陪审团既是扩张权力和正式法律之合法性的代理人,又是民主制中大众政治统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这样的模糊性正是民主制中陪审团政治职能的核心。所有这一切都意味着,对陪审团政治职能的任何讨论,都不可避免地涉及陪审团的权力问题,涉及陪审员对涉入陪审团的态度问题。

与托克维尔相联系,你可能希望看到历史的和现代的、有关陪审团制政治意义的事例。如果是这样,你可以仔细阅读作为本书第十七章第一节的莫顿·霍维茨(Morton Horwitz)《美国法的转型》节选,它描述了19世纪早期的政治如何塑造了适应时代商业利益的陪审团制。还可阅读作为本书第十七章第三节和第四节的两篇有关现代侵权立法改革的文章,它们说明了这种改革能够如何因相似的反民主理由而改变陪审团的作用。(www.daowen.com)

紧随托克维尔文章之后的是谢福林写于1972年的文章,探讨了陪审团否决问题。这个问题肇始于陪审团通过自由心证在刑事案件中做有罪裁决的无可置疑的权利,即使是在这种心证与法律不相一致的时候。谢福林和凡·迪克在1991年所写的文章“仁慈的陪审团”中探讨和评估了一场群众运动,这一运动旨在教育陪审员拥有否决的权力,并且让陪审团的民主作用公开化。

在这些内容之后,我们提供了来自两个州的对陪审团殊为不同的指导词。一个承认陪审团否决的存在,而另一个则隐含地否认其存在。1972年的“美国诉多尔蒂等人案”所讨论的问题是有关主审法官如何对待陪审团否决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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