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说来,现代的小陪审团或称庭审陪审团(petit or trial jury)被委以这样的职责:在特定案件中确定事实并运用法律。大陪审团,某种更大的公民群体,有责任决定公诉方是否有足够的证据确保对某人提起正式的刑事指控,即,制作大陪审团起诉书(an indictment);或者,在某些案件里,决定应否签发大陪审团起诉书,即使检察官不情愿提起指控。为了理解陪审团审判的功能及其与产生、发展它的文化的关系,我们要检视中世纪英格兰陪审团的前身及其在21世纪审判中的潜在后继,这些后继的基础是DNA、诱供麻醉药和其他询问“真相”的技术。这里的根本问题是:引导我们接受和赞赏陪审团审判——将其视为正统——的那些文化信仰和历史背景,以怎样的方式限制了我们接受其他形式的法律裁决?必然引伸出来的问题是:我们接受某些参与性较小的法律裁决形式,是否促成了对已经支撑我们两个世纪的基本民主价值和信仰的一种腐蚀?
如果我们勾勒一条时间脉络——从中世纪的神裁审判,经由启蒙运动所赞美的陪审团审判,到以科技为基础的未来的审判,就会发现,这些机构性的法律人工制品揭示了文化信仰体系中的某些重要内容,而正是这些文化,使用或者发明了这些法律制品。关于今天的法律政策要点和未来的法律的性质,这样一种有关陪审团审判的历史和文化观点能够告诉我们什么呢?在怎样的条件下,我们情愿放弃通过陪审团服务来共同参与正式法律的义务?我们正在转变的文化价值观和经验对于陪审团制度的强与弱可能产生怎样的影响?今天对于陪审团审判的成功抨击可能以何种方式导致明天的基本文化信仰体系的改变?
神裁审判,正如12至13世纪英格兰所使用的,是以对上帝的信任为基础。以神的介入来确定被指控者有罪还是无辜,从而解脱法官和他人做出决定的责任。更为重要的是,神裁表达了一种信念:生活中发生的或者世界上存在的每一件事,都是神意的直接表达。由于中世纪英格兰社会中宗教信仰的力量,神裁,以及王室对其结果的强制执行,被接受为一种正统的法律制度。
神裁审判最有趣也最有意义的一个方面在于,它需要一位神职人员的主持。比如,火与热的审判,要求被指控者将手探入一锅沸水,从中取出几块小石子。这些石子很快被扔掉,疼痛的手立即用干净的布包扎起来,并由法官加以封印。一位神职人员要主持这个仪式,3天后,再当场去掉手上的包扎,宣布这只手是化脓了,还是痊愈了。既然关于疾病的细菌理论还是500年以后的事,就不可能想到要对眼前伤口的感染与痊愈之间的差别做科学的解释。如果神职人员宣布伤口感染,被指控者就是有罪。这是上帝的判决,而在场的神职人员和国王的法官,肯定又增加了这一结论的合法性。
从21世纪回眸望去,这种法律制度是大可批判的。它既非与被指控的真相有什么理性联系,又非与所得结论有什么科学相关。由于神职人员受到自身关于被指控者、被害人或者所犯罪行的知识的影响,他可以轻易形成自己对于这一明显是暧昧的境况的判断。多种的偏见,从个人态度到私下的和国王的报复,可能都会渗透进来,扭曲判断的“真实性”。神裁本身似乎就是一种惩罚,甚至对那些被宣布为无辜的人也是一样。
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宣布神裁依附于愚昧或愚蠢,因而唾弃它。其实,它既不愚昧,也不愚蠢。甚而至于,在古人对精神存在的明确赞赏中,触及了某种重要的、为理性和科学年代所忽视的东西。至少,我们能够看到,正是他们的共同信仰导致他们接受神裁,正如我们的另一种共同信仰导致我们拒绝神裁一样。
陪审团审判与神裁审判似乎很难说有什么不同,像一块硬币的两面,它们分享了同一个中心。我们今天对于陪审团所具有的几乎是神秘的崇敬,与彼时公众对神裁的崇拜也许难分轩轾。两种审判为不同社会制造的真相的确定性和决定的可接受性,都达到了该社会定纷止争和用权发威所必须的程度。
陪审团和神裁的区别不在于它们的功能,而在于这两种看似背道而驰的制度所服务的社会主流文化价值观。中世纪英格兰指望的是上帝的判决和教会的权力;21世纪的美国,作为宪政创造者们开明价值观的继承人,指望的是理性和对所有个人的平等道德价值观的尊敬。既然陪审团审判是神裁审判的后继者,我们便可通过大体检视两者的历史结合点——13世纪的英格兰,来获得某些启发和教益。
英格兰最早的陪审团要做的不是确定罪与非罪或者民事责任,而是代表国王进行指控,以此扩展王室的权威。在国王尚须拼命扩展“法律”,以控制冲突的私力解决的年代,亨利二世于1166年以《克拉伦登法》(Assize of Clarendon)使陪审团直接控诉书(presentment)成为全国性制度。通过它,每村有12名地方骑士或“自由守法之男性”受命提出谋杀、偷窃或纵火的指控。被告人受到这样的指控之后,不得不进而面对“水的判决”,也就是水的神裁或审判。
时至13世纪前半叶,某种更像我们所知的陪审团审判的东西出现在英格兰的谋杀案件中。那些觉得自己是“因恶意和怨恨”而被控谋杀的人能够从国王处取得一个“令状”(writ),让他们有资格得到12名“具结担保者”(recognizor)的审理,以确定指控是否恶意所为。如果这12 个人裁定指控是恶意的,则无须神裁。如果裁定指控并非恶意,神裁审判就势在必行。这种初步的确认,不是针对有罪,而是针对指控的诚信,随着越来越多的被控谋杀者自然而然通过这种确认寻求避免神裁,这种确认为王室带来了可观的税收。
伴随这种程序的发展,教会严厉打击神裁,并且给予陪审团更大的发展空间。1215年,也就是英王同意《大宪章》的那一年,罗马第四次“拉特兰会议”(Lateran Council)禁止神职人员举行任何与神裁有关的宗教仪式。这一决定的原因尚不清楚,但没有了宗教的首肯,这种定罪体系开始丧失其合法性,在国王的法官那里也产生了实质的混乱,弄不清如何能够达到对罪与非罪的确定。在接下来的混乱与摸索中,陪审团审判开始成为决定事实要点的方式之一。但是,这还不是我们今天所体认的陪审团审判。
运用彼时被称为陪审团审判的方法,其核心难题似乎是公众不愿将其接受为一种确定有罪的合法手段。尽管越来越多的人运用陪审团来确定谋杀的指控是否恶意,但大多数人的一般态度似乎依然是对神裁充满信心,因为它是上帝的判决;而对陪审团的裁决缺乏信任,因为它是人的判断。事实上,1275年以前,国王甚至对臭名昭著的重罪也并不觉得有理由交付陪审团审判。在这一意义上,人们宁愿接受一次确定谋杀是否恶意的陪审团审判(place themselves on the country),有些人死于严刑拷打(像三明治一样被两块木板夹着,慢慢向上加石头),也不愿接受一种其定罪意味着放弃土地和动产的陪审团审判。陪审团审判形成时期的关键问题在于,这种制度能否赋予决定以合法性,或者它是否太过神秘、异端和陌生,以至于无法委之以如此重要的任务。(www.daowen.com)
虽然人的心意开始转变,但从我们的角度看,早期的陪审团至多是一种过渡性程序,尚未理性化,甚至没有在程序中固定下来。事实上,它非常相似于庭审前的讯问,目的是提出指控(陪审团起诉书)或者确定可征税财产的存在[1066年的《末日裁判书》(Domesday Book)]。陪审团不是听证,并基于证据做声称是公正的决定,而单单是依靠自己对当地事务的知识。随着国家的法官开始巡回审判,法官们在每一村内都召集一个陪审团,这些人被赋予义务:根据他们所知道的或者能够自己找到的任何东西,确定被指控者是有罪还是无辜。事实上,通常是行使指控职能的陪审员出现在庭审陪审团中,并且,审判对象也许主要是这个人在村中的总体声誉。15世纪之前,证人甚至不被允许向陪审团提供信息;几乎到了1700年,被指控者才获得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陪审团审判此后的历史,尤其是在美国的历史,可以从本书中的“邓肯案”和托克维尔的分析中去追寻。
从美国现代的法律过程观点看,无论陪审团有怎样的缺点,它确实服务于这样的目的(甚至是在当时):解脱了国王的法官决定有罪或无罪以及民事责任的义务。在此过程中,陪审团将权威的核心从国王转到臣民,从一人之治转到多人之治,并最终转为法治,尽管这还不是完全的现实。陪审团开始将解决纠纷的正当决定之权,从上帝转给同样是神秘存在物的理性人。至17世纪,这种转型又因个人主义的开明哲学、理性主义和我们现在所谓“法律的正当程序”而不断累积。隐私的价值和个人的神圣性,作为个人生活和政治民主中的一个决定因素,被添加到早期的美利坚合众国在陪审团方面的经验之中。同样,个人良知和对社会共同体正义感的体认,对于陪审团在法律中的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至1954年,支配着陪审团审判的价值观已变得如此神圣,又如此鲜为人知,以至于一次探究其运作的学术尝试,竟然遭到参议院司法委员会(Senate Judiciary Committee)国内安全分会(Internal Security Subcommittee)的调查,立法还禁止记录陪审团的评议。时至今日,陪审团评议仍然像20世纪50年代那样被小心翼翼地保护起来,但是,减少陪审团所耗费的金钱和时间的呼吁,显示出陪审团在美国精神中的重要性也许正在衰减。
也许陪审团在法律过程中的某种作用要求这种保护,甚至要求这种神秘,惟恐我们合法的决定制作过程命丧客观自觉之手——就像英王13世纪的神裁命丧变化中的宗教和文化之手一样。无论如何,陪审团的象征作用都不逊于它的实际功用。
令陪审团审判合法化的那些价值观,紧张对立于某种尚不为人所知的、使一种更科学的审判形式——使用诱供麻醉药或者基因分析的审判——合法化的价值观。这种紧张关系可以从加利福尼亚州一起在其他方面都属普通的刑事案件“人民诉柯林斯案”[People v.Collins,438 P.2d 33(Cal.S.Ct.,1968)]中得到生动说明。本案涉及两个被控抢劫的人:一个梳马尾辫的金发碧眼的白人妇女,和她的丈夫,一个留着连鬓胡须的非洲裔美国人。在庭审中,控方能够提供的只有间接证据。除了被害人,没有目击者。被害人所能提供的信息仅仅是:一个梳马尾辫的金发碧眼的白人妇女抢了她的手包,逃离时,钻入一辆等候的黄色敞篷汽车,由一个留着连鬓胡须的非洲裔美国男子驾驶。也许是自觉案件有点薄弱,检察官延请了一位数学和统计学专家作为证人。
这位专家证人作证说,根据检察官提供的一系列可能性,他的统计学计算结果显示:“被告人(拥有被害妇女指证的明显特征者)无罪,也就是抢劫实际由另一对具有相同明显特征的一对男女所为,这种可能性只有一千二百万分之一。”陪审团给两个被告人定了罪。上诉审中,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推翻了定罪。在审查了控方假说中的一系列统计学错误以及能够实际证明的事项之后,法官萨利文(Sullivan)说到了法庭拒绝专家证词并推翻定罪的核心理由:
面对一个生出可能有罪的指数公式,没有几个陪审员能够抵抗诱惑而不倾情于这些指数;……毫无疑问,陪审员们受到了数学证据展示的神秘的不当影响,但却未能评价其相关性或者证据价值。
这里的神秘指什么?是某种类似神之介入的神秘吗?正是这种神秘,使13世纪的英格兰臣民无法接受由陪审团审判代替神裁审判。陪审团审判的神秘,连同它对普通人的理智和判断的信仰,能够被数学和科学专家的权力推翻吗?萨利文法官正在捍卫陪审团审判不被某些信仰慢慢蚕食吗?正是这些信仰,与产生陪审团审判并使之合法化的信仰体系格格不入。萨利文会不会担心,21世纪的美国人从陪审团审判中找到的缺陷,如同我们从神裁审判中找到的一样多?
“人民诉柯林斯案”是否提前警示了未来将在法律机构以及使之合法化的那些文化信仰方面发生的基本转变?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应当着重于什么因之而处于危急之中。如果你愿意,想象一下,在未来的审判(Botein and Gordon’s The Trial of the Future. Simon and Schuster,1963.)[1]之中,一旦发生导致法律案件冲突,证人或者被告人被注射诱供麻醉药后,准确发现实际发生的真相的可能性高达99.9%。现在轮到医师而不是牧师充当法官了,简直就像被倒回的录音带。再也没有机会撒谎或者误解。只有有罪者受罚,只有无罪者获释,再也不必检视那些可能提出为各种犯罪辩解的正当事由和可宥理由了。
必须诞生什么样的文化信仰,才能使一般民众将某一审判制度视为合法?确实没有犯罪的社会?超出合理怀疑的保障和效率?这样一些受益是否值得失去隐私、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对抗国家无所不在的权力的正当程序保护?这种法律机构的兴起和陪审团审判的消亡,标志着对普通人理智和判断的信仰的有效终结吗?一种基于科学之神秘、用以确定罪与非罪的、占有支配地位的新的文化和新的法律机构,会不会盲目崇拜专家,并且将个人淹没在对安全、一致性和不受羁绊的国家权力的需要之中?
习惯于神裁的智慧之人,宁愿牺牲生命也不愿受陪审团审判,我们距离这样的年代已经很远了。对于他们来说,普通人的判断是神之介入的糟糕的替代物。今天的智慧之人可能发现自己面临着新型的审判,在确定罪与非罪的古老难题中,它们代表着科学之介入。我们要坚守陪审团审判及其价值基础吗?如果我们发现陪审团审判正在衰落或者遭受攻击,我们应当认为值得为它而战吗?在研究本书第十五章至第十七章有关陪审团的资料过程中,应当始终牢记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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