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我来决定人民最好是在立法机关被忽略,还是在司法机构中被忽略?我会说,将人民置于立法机关之外会更好些。法律的执行比法律的制定更为重要。
每一种文化,由其结构和深刻信念所决定,都必须回答这样一个问题:社会共同体应在何种程度上并以何种方式参与法律过程。对冲突的处置,可与日常的人类生存相分离,并委托给专业人士,或者,这些职能可被广泛分配给公民们,成为表达或抗拒当前社会信念和行为准则的手段。要回答这一有关参与的问题,关键在于法律同集体生活和个人自治的关系。
当然,从某一观点来看,冲突总是由“人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制造的,并且是由他们的信念定义的。但是,社会的分工、劳动的专业化和国家的兴起,已经造成法律机构与社会其他部分如此彻底的分离,以至于如果不问及社会共同体的参与问题,便无法对法律进行研究。在建立或加强社会共同体团结的过程中,法律的功能是什么?在决定个人自由的范围时,集体的价值观起了怎样的作用?法律所强加的判断标准,反映的是公众整体的价值观,还是特殊利益群体的价值观?是社会当权者的价值观?还是一种神的或其他超验道德源泉的价值观?过去的智慧所形成的标准,如何与当前价值观的变化和文化中权力的现存分配相平衡?
冲突的裁决,如同立法政策的制定,是一种统治形式。关于这种统治,人们可以追问:“谁是政治上的统治者?”但是,人类冲突的深度、模糊性和复杂性,不断提出更广泛的问题,因为纷争无可避免地涉及对集体信念和价值观的质疑,而法律则权威性地界定了质疑者与文化之间的关系。
研究社会共同体参与法律的形式,因而成为检视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的手段。在下面各章中,我们提供了有关陪审团的诸多资料,目的不仅在于尽力了解这一法律机构如何运作,还且在于尽力了解这个形成并继续使用陪审团的社会。例如,关于这种参与的起源和最后命运,通过对神裁、陪审团和“诱供麻醉药”(truth serum)的比较,我们可以知道些什么?关于多亚群(multiple subgroups)的美国的含义,同阶陪审团(a jury of one’s peers)的定义又告诉我们什么?这里的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用法哲学家卡尔·卢埃林的话说,是邀请读者将对于冲突和法律机构的研究作为“照亮社会本质的烛光”。
运用陪审团作为确定真相并探查、表达社会共同体伦理的场所,英美法系在这方面几乎是独一无二的。在为消除法律专业垄断而设立的正式法律机构中,陪审团是最显著或许也是最有效的工具。
第十四章开始,我们以纲要的形式检视陪审团审判,将陪审团置于历史和文化背景之下,并且推测美国人基本价值观的变化是否最终使陪审团审判成为历史旧迹。这个纲要以时间为线索,描述法律机构的历史发展如何同步于文化的历史变迁,而未来的审判预示着一种可能令我们不大舒服的未来文化。(www.daowen.com)
第十五章考量了陪审团在我们社会中的政治重要性,并且直接正视公众统治的问题。阿列克西·德·托克维尔,一位法国律师和作家,考察了近170年前美国的这些问题,认为陪审团基本上是一种政治机构。他指出:陪审团审判还向普通公民心中灌输法律文化,从而使政治影响既从法律机构流向人民,又从人民流向法律机构。托克维尔对陪审团似乎矛盾的描述,在今天看来还有多少准确性?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否有赖于陪审团否决制(jury nullification)的地位?通过陪审团否决制,陪审员可以不顾法官的指导,径行确定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和事实。第十五章中的内容让我们去评价:作为一种公众参与法律的工具,陪审团应有多大的权力,以及陪审团的权力和缺乏这种权力的政治后果。这个问题不断困惑着法律学者、公众政治组织、法院以及美国社会的研究者们。关于陪审团权力的同一问题,可能也处在当前诸多斗争的中心位置。这些斗争围绕的问题包括:“侵权法改革”,对集团诉讼的限制,保护某些法人不受陪审团审判所确定的责任和赔偿判决的管辖,等等。
第十六章有关陪审团遴选的新资料显示,陪审团作为社会共同体价值观的声音,其政治作用具有格外的重要性。同阶陪审团的遴选,保障了公正审判,如果运用得当,有助于在公众心目中塑造法律体系的合法性。但是,界定什么是同阶陪审团,还要求回答这样一个问题:“谁属于美国?”第十六章聚焦陪审团遴选中两个领域的难题:关于性别差异对陪审团遴选及其合法性的各种态度所产生的影响;以种族为基础的对陪审团参与的质疑,这也是一个似乎不可解决的难题。这些难题渗透到美国文化之中。但是,谁属于美国这个问题,在一个多元文化的社会中总是棘手的。在美国的社会背景下,答案不仅有赖于陪审团审判作为法律过程是否适当与充分,还有赖于一个社会持续的公正与活力,在这样的社会中,所有的人都有资格参与正在进行的界定美国的过程。
最后,第十七章的资料推定:基于第十四章至第十六章的内容,已然得出这样的结论:陪审团对于美国民主实验的存续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机构。本章提出的问题是,陪审团审判在美国是否依然存在?本章内容将有助于评价美国陪审团制度历史上与当前的变化,以及被某些人视为有意的、对民事案件陪审团审判的攻击,是否已经造成作为一种法律和民主机构的陪审团的衰落。就法律体系的整体运作而论,陪审团的运用并不很多。大多数的民事案件都是在庭外和解或者由法官审判的,而超过85%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而不是以陪审团审判告终的。马克·加兰特尔教授的一项新近研究也得出结论:无论是审判的绝对数,还是以审判为代表的司法处置的百分比,在过去几十年里一直在减少。加兰特尔认为,这是“背离裁决中公众责任的决定性建制”[1]所致。尽管如此,陪审团依然具有象征意义,被运用于许多最为著名和最具公共意义的案件的审判。既然我们似乎希望陪审团成为公众参与法律并通过法律来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则我们就必须检视陪审团制度中发生的诸多变化,以确定这些变化是加强还是削弱了陪审团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既然本篇引言以托马斯·杰斐逊关于民主制中陪审团审判重要性的名言开始,就可以用阿列克西·德·托克维尔对于陪审团审判可能衰落及陪审团审判在美国民主制中所生后果的警告作结:
凡是选择以自己的权威进行统治,指挥社会而不是遵从社会的指导的人,都摧毁和削弱过陪审团这一机构。
第四篇要问的是:陪审团如何以及是否在衰落?陪审团是否正在遭受批评?这样一种衰落对于美国文化正在变化的性质来说意味着什么?陪审团审判的式微是否将民主置于危急之中?最后,在陪审团机构的不断虚弱中,谁受益?益处何在?
[1] Http://www.marcgalanter.net/Documents/papers/thevanishingtrial.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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