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教授的日记:考题争议与学术自由

法律教授的日记:考题争议与学术自由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正感觉着一个法律教授的滋味——著述丰富,充满力量,这时,我的办公室响起了敲门声。K刚才到行政主管那里投诉刑法教授给全班出的考题。奥赛罗被交付审判。学生们要指出谋杀罪的要件。教授否认这一点,说想出这些事实的不是他,而是莎士比亚。随后,K找到了行政主管,主管称她是一个“激进主义者”,不过在此之前,主管说她应当关注的是学习法律,而不是题材的包装。第二天,我去见了L教授,说出了我的关切。

法律教授的日记:考题争议与学术自由

帕特丽夏·威廉斯

星期四早上。我正感觉着一个法律教授的滋味——著述丰富,充满力量,这时,我的办公室响起了敲门声。这是K,一个一年级学生,正流着眼泪。

“怎么了?”我问。学院的一个行政主管刚刚骂她是激进主义者。我的第一个本能反应是问她:“那又怎么了?”但是,我们正处在院长竞选期间,“自由派”是“找死”的同义词,因此,我努力让自己与这个颠倒的新世界保持一致——“激进主义者”可能意味着“捣蛋鬼”。我换了个问法:“为什么?”

K刚才到行政主管那里投诉刑法教授给全班出的考题。题目是莎士比亚戏剧奥赛罗》的一个现代版,其中的奥赛罗被描写成一个“好战的非洲黑人将军”,娶了“年轻的白人黛丝德蒙娜”,后来,在一阵与性有关的暴怒中杀死了她。奥赛罗被交付审判。学生们要指出谋杀罪的要件。标准答案是要求学生能够特别指出挑衅刺激(provocation)这个要点,承认“一个粗鲁的、未受教育的摩尔人,可以理解地受到一个老于世故的欧洲人的诡计的欺骗”。K首先跟这位教授交涉,说她认为这个考题是种族主义的。教授否认这一点,说想出这些事实的不是他,而是莎士比亚。随后,K找到了行政主管,主管称她是一个“激进主义者”,不过在此之前,主管说她应当关注的是学习法律,而不是题材的包装。

我一边看这个考题,一边思考着它不属于种族主义练习题的主张,因为毕竟是莎士比亚制造了这里的种族问题。但是,这个考题是以一种毫无必要的方式使用种族素材的。对我来说,它的讨厌之处不在于《奥赛罗》剧中的种族和文化上的“质朴”是否起了作用,而在于这些因素在要求学生解决的事实模式(作为法律问题的奥赛罗)中究竟扮演什么角色?事实上,这个戏剧与“作为被告的奥赛罗”这个问题的解决无关,而考题的开头也说,学生们不必通过阅读该剧来理解考题中所包含的内容。因此,那些复杂的戏剧动机、讽刺性的、细微而复杂的剧中人物的性格发展,都是不重要的,在本考题中都是多余的。

随着我的继续阅读,我开始变得愤怒。即使这个问题是从剧情中引伸出来的,类比也应就此打住。说这“等同于”,就是盲目接受“莎士比亚”的权威,将其作为某种普适的准则。不仅如此,它还不承认这样的事实:虽然莎士比亚写出了伟大的文学作品,但他也是历史中人,是伊丽莎白时代的产物,像我们自己一样,在某些方面是种族主义的。这并不是说我们要压制《奥赛罗》,它的价值是让我们看清自己,让我们评价一系列至今仍然有效的人的两难困境。

很不幸,人的两难困境似乎不是这个考题的主旨,相反,这里平铺直叙了一系列老旧的普适情感或者事件,因为所有原剧当中艺术化的、铺垫式的情节都没有了。考题提供的被告是个黑人,好战,天真,不可靠,妒忌,性暴怒。考题将事实浓缩为种族主义的归类和成见,从第一批非洲黑人被贩运来开始,这个国家就用这些归类和成见来压迫黑人。不仅如此,它给黑人学生增加了巨大的负担,尤其是对那些因回答这些问题而必须面对不必要的归类所造成的创伤的学生。这个框架将黑人置于反对自己的境地,也迫使我们接受一些“真相”结构,也就是触及“我们是谁”这样的核心问题。

在奥赛罗的问题中,考题被置于一个框架内,要反对那些微妙的被归类的“真相”(黑人在性方面是危险的,黑人是好战的;《罗密欧与朱丽叶》中的凯普莱特和蒙太古两个家族是否也应被归入好战一类?),在此不仅是不相关的,而且是要丢分的。依照标准答案,必须主张“一个粗鲁的、未受教育的摩尔人,可以理解地受到一个老于世故的欧洲人的诡计的欺骗”。换言之,如果一个学生拒绝或者不能像一个种族主义者——我猜是有色人种的大多数——那样思维,就只能取得低分。我的进一步猜想是,每个人,也许包括有色人种学生,都会因不能“像律师那样思维”而认为这个答案是不合理的。

我同意代表K去和那位教授谈谈。“一定让他明白我不是一个激进主义者,”K请求说,“这会毁了我的前程。”

第二天,我去见了L教授,说出了我的关切。L的解释是,他将种族、阶级和性别问题直接带入课堂,正是试图尊重少数族群和女权主义者。我说,我担心他也受到这场斗争造成的深刻误解的影响。这种误解,威胁要把强化经验叙事的追求,转化为对愤世成见的极端炫耀的表达的认可。我引用另一个学院的教授的一次考试为例。这位教授发给学生一个详尽而无聊的假想殴妻案例:一个男人打掉了妻子的牙齿,向地板上撒尿,把他们的婴儿摔在上面,撕开她的上衣,骂她是个婊子,还安排他的朋友进来强奸她。在问题的前面,有一个否认责任的解释:案例只是反映了“这个世界”,“有许多针对妇女的暴力,”“通常只对有组织的女权主义者的关切做出反应的法律体系,至少已将其反应部分地转向涉及暴力的情况。”我用这个例子质疑那些潜在的、无意的窥淫癖的影响,它们试图包括种族和性别的内容,而又不试图检查这些内容被包括进来的方式。我的解说并没奏效,L没看出我的例子与他的考题有什么可比性。

L问我:“你的意思是,种族与性别问题应当受到审查,并被排除出法学院的课堂之外吗?”

我回答:使用“黑人”和“白人”这类词的“第22条军规”,涉及令人两难的对“什么时候和为什么种族、性别或暴力等是重要的”这个问题的探寻。一方面,种族不重要,因为它不重要;我们大多数人都奢望有一个色盲的社会,在神奇的想象中,将“黑人”与“白人”从我们的词汇中除掉,这也许会使我们这个世界免于所有的划分。另一方面,真实的生活并不这么简单。我们通常不得不使用这些词,为的是承认种族结构施加给我们生活的那些无可否认的心理和文化力量;我们必须能够大声反对那些烦扰我们的事情,无论是种族主义的,还是其他形式的痛苦。

我说,这与完全退到种族中立观点是不同的。这就好像是说,我们永远不应研究莎士比亚,尤其是《奥赛罗》和《威尼斯商人》,或者极端地说,我们永远不应讨论为什么种族主义是属于种族主义者的。(我们迫切需要超越一种焦虑:我们是否因相互归咎而有罪?)但是,假如我运用被这种文化视为“经典”的权威来论证每一暴力的正当性,就又会是这样一种情况:“嗯,这些是莎士比亚的事实,不是我的。”这种说法对我是无效的,因为这里的莎士比亚好像是某种固定的客体,某种坚固的大理石,又好像我可以减少自己所有的解释力和责任一样。

“你的建议,”L说,“听起来像是学术自由的对立物。”

在此后的几个星期里,我在思考如何说清自己要说的话。我的学生和朋友们都议论说我对这类事情感兴趣,因而为我提供了许多考题。除了我自己的研究,我还弄到了全国各种学院出现的不同科目的笔试题:

●一次税法考试让学生们计算一个砍掉奴隶脚的奴隶主的税务问题。

●一次证券法规考试中,教授提出的问题是白领被告是否应当进监狱,因为他们“不像黑人贫民窟的孩子那样”被培养得适合那种环境

●一次宪法考试中,给学生们很长的一篇充满仇恨的论文,题为“如何做一个下流黑鬼”,然后让学生们用第一修正案来为它辩护。

●一次考试对“典型犯罪人”的描述是:“一个年轻的黑人男性,智商87,他是家中8个孩子之一,一直靠福利救济生活,整天和他的密友斯里克泡在台球厅里。”

●许多刑法考试的题目中,罪犯统统是黑人、西班牙裔或者亚洲人,被害人则都是白人。

●许多考题将男同性恋者描写成艾滋病传播者,要求学生们找出传播艾滋病行为作为谋杀罪的要件。

●许多题目中,妇女被殴打,被强奸,被杀害,其细节描写就像色情文艺一样(与这种细致描写形成对照的是,教授们提出的问题都很简洁,并且不涉及女性被害人)。我再次检看了这些考题,思考着拿它们怎么办,如何用一种最中听的方式提出我的要点,并且不被认为是在进行“审查”。最后,我决定给教职员工们写一份备忘录,泛指人和事,不指明教授或学院的名字,但使用真实的考题,以便生动说明其恰当性的确构成问题。我写道:

我一直在看法学院的一些考题,将其视为法律作品的一种体裁,涉及权力和影响之间复杂的关系。我乐于开诚布公地讨论这样一个问题:在何种程度上,我们写入考题的内容,像我们所教授的内容一样,传达了成见,界定了满意,形成了理想。我一直在检视的一系列考题以我认为非常不当的方式来利用种族、性别和暴力。我所说的“不当”,是指它们使用种族、性别和暴力的方式,不是出自教育的目的,而是不必要的和带有窥淫癖的,同时,它们将不准确的有害成见作为“真相”,并且将其永久化。这是通过一套设置来完成的:

第一,划分相关与不相关,这是法律教育过程中期望学生掌握的主要技术之一。通常情况是,教授们利用不相关的事实来分散学生的注意力,但要求他们明确找出法律上具有决定意义的核心事实。可是,在我所关心的这些考试中,种族、人种、阶级和性别是无关的,即便是作为从不相关筛选相关的过程,它们仍然是不重要的。它们的功能只是纯粹的赏钱和小费。提及它们,与解决已建构的事实模式问题所必须运用的规则,绝对没有任何关系。

进而,在一两个考题里,虽然某种特性(比如一个“同性恋的男妓”因传播艾滋病而受谋杀罪的审判)可被论证为对于倾向问题是重要的,或者反映了法律中当下存在的争论,但却又特别地提示学生们不要考虑或者只在有限范围内考虑这一切(比如在该考题中有这样的提示:“虽然我们都关心对于同性恋的憎恶,但在回答本问题时不要考虑这一点。”)。我发现许多考试的基本信息是:M是黑人,N是白人种族主义者,而你是“色盲”。O是被殴的妻子,P是经常殴妻的邪恶丈夫,但是你不要在O伤害P的时候考虑挑衅刺激问题。

就这样,那些在真实生活和真实法庭里非常重要的信息,为了对付法学院考试的目的,而变得不重要了。学生们不得不将已产生的种族和性别问题作为无框架的信息,作为社会背景,而这个社会中相当多的人都有一个强烈的印象,即“多数的黑人是罪犯”,“妇女不可能被丈夫强奸”或者“所有的墨西哥裔美国人都属于黑帮”,尽管人们并不总是把这种印象说出来。

这个信息被这样一些考试所强化:虽然种族主义者、男性至上主义者的成见可能是生活的一部分,但在法律里这并不重要,或者重要的是不与他们在法律中打交道(不过我们是知道这一点的),或者它们并没有重要到不可剪裁、隔离乃至彻底压制的程度。实际重要的,并不因而在法律上重要。

无论如何,虽然我们或明或暗地贬低种族、性别和性倾向的价值,它们仍然是这些考题的组成部分。它们以某种无法预测的设计方式写在考题中,并且,如果我们超越问题的答案本身,它们在这些考题中是有力量、有功用的。不过,这种功用被搞得看不见了——不是因为没有力量,而只是因为不被承认。它们是作为两种东西的外在标志而有力量的:必须被压制或者忽略的东西;必须作为“不雅观”而被变成无意识的东西。这些提问,在直接转移了学生们对最有启发意义的问题的注意力过程中,准确重申了在任何社会背景下提出这些问题的困难所在:在生命的每个阶段,我们的教师谈论明确禁忌的话题时所感受的不当和无礼。作为赏钱和小费来提供这些不能质疑的形象是可以的,但不能以对后果发生影响或者改变后果的方式来谈论它们。

第二,这些考题都从法律最喜欢的一个教诲中寻找其正当性:倾向于非个人的,而不是个人的;倾向于“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这些考题绝大部分都要求黑人、被强奸的妇女、男女同性恋者不仅重新体验他们的压迫,而且违背个人知识地把这种压迫写出来。它们实际是要求假充一种“非个人的”(但却是种族主义者、男性至上主义者、痛恨同性恋者)心态,以便得到更多的分数。以一个考题为例,一个白人妇女有预谋地引诱一个想偷东西的13岁的黑人到她的凉台上来,然后杀死他,她的行为动机是种族仇恨。在一个提问中,要求学生们“尽最大的努力,论证这个白人妇女应予彻底赦免,不考虑一般意义上的缺乏定罪能力的论点(比如,她可能有外交豁免权或者精神错乱)。”这要求学生们要么沉湎于种族仇恨合理化的奇思怪想,要么压制自己的社会良知。考题要求他们为了分数而贬低自己和他人的人性。(这也说明了合理而人道的体察和关切是如何被完美地贬低的——出于习惯,而不是出于智慧;作为一种“经验”,“与法律无关。”法律教授们因而树立了不负责的权威结构,容忍一些乖僻的世界观,甚至将其合法化。结果是,学生们被培养出仇恨,但还认为自己是非常好的人。如果有人告诉他们不是这么回事,他们还会被大大冒犯以至于深受伤害。我以为,泛滥于教育体系中的这种教学方式,说明了为什么种族主义和男性至上主义如此大行其道,如此习惯性地被放过,又大半不为人所见。)

第三,虽然是以假设的方式出现,这些搜集来的考题仍然是对真实生活有指导意义的镜鉴。在与设计那些令我忧虑的考题的几个教授交谈过程中,我总是得到这样的解释:“有色人种、妇女和同性恋确实在犯罪。假称真实世界中没有发生这些犯罪,那太天真了。”然而,这种推理的问题在于,天下的任何事情都可以被“所发生的”这个无限的权威合理化,而无论它多么堕落、孤立或者卑劣。

作为法律教师,我们创造了现实的袖珍世界,相信学生们把现实的规则托付给我们保管。我们以一种比世界上任何其他人都更强有力的方式定义了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因而最为重要的是考虑我们借以包括和排除的两个过程。因此,一次考试的三个问题中有两个涉及黑人犯罪,一个涉及同性恋犯罪,这就构成一个袖珍世界,强化了已有的、广泛的误解:黑人犯了绝大部分的罪,只有同性恋才携带艾滋病病毒,所有的同性恋者都是滥交的。

在这个世界上,并不是没有基于种族或者性的动机而犯的各种罪,但在铸就这些考题(直接针对一个假想的、多样的学生体)的过程中,不断重复有种族和性成见的术语,可能产生的问题不只是让“黑人犯了绝大部分的罪”这样的想法永久化,而且使白人犯罪不为人所见。在任何情况下,种族都与这些问题的解决无关,因为这些问题的大部分都超出了种族和阶级范畴。不过,学生们开始相信,这就是“所发生的”。

更进一步,“它是真实世界所发生的”,这个想法中有一种相对论的、冷嘲热讽的多数主义,与“大家都这么做”这种孩子式的辩解是一致的。比如,令我惊讶的是,在那些提到非白人时才列明其种族的人所出的考题中,一般是不会提到白人的。不过我们都知道,像黑人、亚洲人、墨西哥裔美国人的黑帮一样,也有白人的黑帮。比如“光头党”(skinheads)、“白色雅利安反抗者”(White Aryan Resistance)。这些考题中都没有或者在我能找到的范围内没有提出不必要的“白人”问题。“白人”这个词,仅仅用来区别于黑人和其他非白种人。不提“白人”,代表着“每个人”都是白人。黑人因而变成有距离的、不同的“他者”。为了在考试中对付这样的问题,学生们被要求采取“每个人”的观点。对黑人学生来说,要求他们采取一种将自己客观化的立场来回答提问。(我是在字面的、“主—谓—宾”的语法意义上使用“客观化”一词的。除去了自己“主”对“宾”所具有的权力、控制和指导,“我们”黑人变成了“他们”。)法律不再被广泛接近或参与:假称一个共同体是“每个人的”,这种观点在事实上是排除性的。

当我妹妹4年级的时候,她是班里唯一的黑人孩子。一次情人节,当老师离开教室的时候,她的所有白人同学打开了她给他们的礼物,又都将她的礼物丢弃在她的课桌上。这是巨大的创伤,以至于我妹妹在班上不再说话,拒绝参与一切活动。他们非常彻底地让她觉得不属于那个群体。一段时间,她停止所有的表现。最终,我妈妈让她确信,她可以通过优秀的表现来“让他们看看”。但我知道,教育本身的乐趣被损害了,对她,也对我(因为我的感觉和她一样,我们一起做的那些礼物)。

我们的作用不断地以残酷而无意的方式被定义为“外部人”,我们面临着一种奇怪的两难:我们可以继续努力做“内部人”,但这非常令人沮丧,因为“内部人”不是一种意愿行为,而是一种合作关系,非常容易就会被击败;或者,我们可以满足于成为“外部人”。一些特别强有力的人,通常被另外一种社会共同体的感觉所强化,它们可以忽视它,继续走自己的路,尽管缺乏得自充分参与的那部分教育,也许因此得到一种特殊的知识,是抽象的,而不是关系的。但是,多数的他人要将外部人的身份变成自己的借口,或者因过度成就而困惑和迷失,或者因丧失关系和利益而成就不足。无论哪种形式的外部人的身份,都是一种无法治愈的创伤,隐隐作痛,毕竟,在“外部人”这个词里,在那些被指定为“外部人”的概念里,播种了一个预言。

那些来到我办公室的学生们也一直在描述课堂里和考题中发生的一切,它们是正在强烈而复杂地发作的创痛。也许,如果我们珍视的只是我们相互关系中的坚韧精神,那么,发生在我妹妹身上的事情就是一个极好的教训。肯定不可能轻易地将同样的教训施加给妇女、有色人种的学生或者白人,如果目的仅仅是让他们坚强起来的话。在面对考试压力和一般羞辱的时候,我们能够制造一个内心完全分裂的坚强的人。但我相信,这不是我们教育机构的唯一目标,它要培养的是服务于私人和公共利益的人。(www.daowen.com)

这使我回到了最初的问题:如何分辨出那些被适当地引入法学院课堂的种族、性别、阶级和社会政策。我不认为这里有轻易的答案或者可以适用的公式。这就是为什么我认为这样的讨论应当不断进行下去,在那些乐于倾听各种观点的教职员工中间,这种对话是艰难的、长期的,也是聒噪喧嚣的。

我并不认为对这些考题的处置仅限于讨论个别事例中的用词,或者只限于特定的教授,他们可能是暂时的良知失察,或者他们的动机可能被人误解。我认为,最终的解决与对权力关系的理解有关。重要的是,在我妹妹的课堂里,每个人都撕开了她的礼物;如果只有一个人这么做,那么伤害的感觉不会超过几小时。同样重要的是,当不只一个,而是许多法律教授都感觉可以自由地(如果不是无意地)在课堂的假设和散发的考题中宣扬种族主义,还要在图书馆的书堆里等待后人的传承。重要的是,教授们觉得他们无法像这样谈论这些考题,而不涉及第一修正案的权利或者他们学院的学术自由。重要的是,我们是教师,我们对学生是有权力的。重要的是,多数学生不喜欢看到我们的权力滥用,但也不敢公开谈论他们的郁闷。重要的是,因为人们被聘用,被解雇,被划分等级,并依照法律承担责任,而这一切所基于的因素,又是我们不能或者不愿意说的。

我的备忘录引起的反响并不好。我受到了指责:说教、俯就、装腔作势。人们告诉我,我已经让一些教授难堪了,尽管没有提到名字,但他们的身份是很容易辨认的。我还被告知,我的对话“简直变成了一种人身攻击和疯狂扫射”。

这些指责让我害怕。我对“个人的”毫无遮拦的危险暴露,也有一种律师般的抵抗。我害怕自己的人格也被拿到公众中讨论,就像我对他们的批评那样。我的本能是退缩——对我的备忘录的反应,使得讨论太主观,太复杂,太杂乱,又太详细。

内心当中,我害怕被人称为说教、俯就、装腔作势,就像K害怕被称为激进主义者一样……

与此同时,我一见到K在学生会大楼的另一边,就赶快避开她。

提示与问题

1.其他人也对法学院考试这个幽灵进行了探索。这里就有一个来自英国法律教育的例子:

这在浪漫国(Ruritania)、都市国(Urbania)、帝国(Imperia)和无产阶级国(Proletania)等名目下的地区都会出现。由于命运捉弄,一个疯狂的“反乌托邦”(dystopia)被创造出来,它的公民全部陷入了可怕的犯罪和复杂的诉讼。名字……也限于某些纯粹无法无天的人物。我们有“阴暗”、“贪欲”、“纵欲”和“花花公子”等先生。“灰色手指”先生以“金袋”先生的名义兑现一张坏票。女士们有“轻浮”小姐和“扯淡”小姐……他们时常酗酒滋事,一般都要武装自己,比如自行车气筒之类,可以充当危险的武器。请人吃饭要做一些草图,指示赴约的地点,引导他们跌入峡谷。“哲基尔大夫”(Dr Jekyll)与一名女患者发生性关系,女方同意,因为他谎称这是在做一次外科手术,可以治好她的百日咳。[24]

法学院的考试号称是关于真实世界的。当然,它的目的是测试法律知识和技术的。鉴于测试是产生压力的,一些教授可能考虑使用一些可笑的人物,给考题引入一些幽默和乐趣。即使考题企图制造幽默(与种族或性别有关的),它们暗示了构思这些奇想的教师的哪些方面?学生们又会如何看待这些大众的形象?而培养他们正是为了服务于这些大众。

2.威廉斯教授,因为替学生说话,而遭到与学生同样的命运——放逐并谴责受害者。这对法学院文化、教育学和等级制又意味着什么?对辩护律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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