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假设你坐在课堂里,正在讲授有关合同、个人财产或家庭关系的内容。坐在第3排的约翰·史密斯正在复述一个案例,他把事实搞混淆了,或是误读了脚注里的重述部分。十几只手举起来,十几张热情的脸反映了围剿的渴望。教授延迟了屠杀的时间,故意忽略这些自愿的角斗士,而是让坐在第10排的迪克·琼斯发言。教授从以往的经验知道,他能够指望琼斯的,可不仅是纠正史密斯的错误,而且还是引入新的错误概念,使错误转化为更深层次的混淆。琼斯的表现真是不负期望。更多的手举了起来,因为课堂上有更多的人分享了答案。或者是自己开了窍,或者是听到了邻座的窃议。整个讨论生动而刺激,每个人都鼓足勇气,希望显示自己最强的实力。
——伦·富勒:“论法律教学”,《斯坦福法律评论》,1950年[1]
学生们从法律课程煽情的内容里得知,他们不应当相信自己最深刻的道德情感;他们应当回避普遍的道德和政治追问(因为那是危险的、简单的和非律师化的);他们应当尊重等级制度;操纵易受伤害的人们是法律职业行为中一种可接受的形式。
——卡尔·克莱尔:“20世纪80年代的法学院课
程留下了什么?”《法律教育杂志》,1982年[2](www.daowen.com)
法学院是法律职业门庭的守门人。对于那些有志于成为法律职业者,但又缺乏财源或法律天赋的人而言,法学院就像卡夫卡笔下的守门人一样是通向法的障碍。对那些被允许进入法学院的人来说,法学院是法律职业的入场式——所有法律人都要身历的仪式,是职业共同体的基点。
法学院的目的是改变人,通过经验使人变成另一种样子——从法律的外行转化为法律人的新锐。法学院为他们提供了运用法律规则并解决法律难题的能力,使他们自己生成一种全新的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概念,忠诚于法律职业的价值观,取得一种费解而神秘的被称为“法律人思维方式”的推理方法。
关于法律教育的性质、要义和影响,已经提出了许多重要的话题。人们不禁要问:这一教育是否真的教给学生们从事法律的本领,比如,如果你知道一个医生所受的唯一培训就是阅读外科书籍,那么你还让他为你做手术吗?是否如同水门事件及其他事件一样在道义上麻木不仁或者不必要的苛刻?就像杰伊·奥斯本(Jay Osborne)的电影《追踪游戏》(Paper Chase)所表现的金斯菲尔德(Kingsfields)教授的世界一样?尽管近来法科学生人数和比重增加了,但妇女和少数群体成员依然难以适应这一领域。坐在教室、图书馆里,或者仅仅走在廊道里,便会成为被面前无所不在的优秀白人男性肖像略带嘲弄地凝视的对象。
下文直接针对上述的一些重大问题,但主题是通过法律教育所发生的职业价值观的转变,法律教育在繁衍职业等级制度中的作用,以及对抗作用的社会化所引发的微妙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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