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的代价:解读法律服务高成本的经济原因

法律的代价:解读法律服务高成本的经济原因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法律服务高成本的经济原因这个基本问题,相对来说我们关注不够,这可能正好归因于这样的事实:律师和市场的关系是职业主义现代概念的核心。在法律执业和市场关系中的“职业主义”主张,实际上是来自法律复杂性这一基本事实的一系列关联规范主张。法律费用高昂,正是因为作为自由市场力量结果的法律资源,被不均衡地推入了商业领域,而个人大致由于价格原因被排除在市场之外。

法律的代价:解读法律服务高成本的经济原因

吉勒姆·哈德菲尔德

问:灯泡里能拧入多少律师

答:你能承受多少?

一、引言

因与莱温斯基的丑闻,比尔·克林顿支付的法律账单高达1千万美元,而独立检察官斯塔尔用于调查总统的开销竟超过5千万美元……由三个州检察总长在全国范围内发起的针对多家烟草公司的健康损害赔偿案件中,代表这三个州的律师们获得了82亿美元的律师费,在一些案件中平均每个律师超过5亿美元。美国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年度总收入超过了1250亿美元,在过去几十年里,其增长率大大超过经济的总体增长率……

为什么请律师这么费钱?令人惊讶的是,我们很少洞悉这个基本问题。传统的大众文化有一种说法:律师们都是一些恨不得榨干你骨髓的贪婪家伙;传统的经济学有另一种说法:法律训练是昂贵的;而传统的职业智慧则认为:为了保护公众的目的,律师享受着国家特许的垄断。这些说法都不是特别有说服力。虽然每种说法都有合理成分,但每种说法所产生的问题比它回答的还要多。如果职业被邪恶主宰了怎么办?为什么法律这么复杂,以至于法律训练如此昂贵?对于公众来说,是价格低廉但质量低劣的法律意见更好,还是承担不起的高质量的法律意见更好?

职业在与市场的关系上长久以来就处在不睦与防御状态。对法律执业商业化的担心,可以追溯到职业本身,也就是具有了现代律师业特征的时候。某种职业被委托了司法制度保卫者的职责,也渗透着公共服务的性质,但它主要是通过商业的和私有的市场来传播其产品。这种双重作用引起了职业的内部冲突……

对法律服务高成本的经济原因这个基本问题,相对来说我们关注不够,这可能正好归因于这样的事实:律师和市场的关系是职业主义现代概念的核心。比如,“美国律协职业委员会”(ABA’s Commission on the Profession)所定义的“职业”的特点,就主要是从它与市场的关系入手的:

职业从州获得特权。

它的实践需要实质而大量的智力训练。

客户必须信任专家,因为他们缺乏训练,所以妨碍了他们评价自己的工作。

客户信任的前提是:职业者自我利益的取得是由于他们为客户的利益和公众的福祉做了贡献。

职业是自律的。

通过法律执业与市场的关系来构成“职业”,这样的定义是将该种关系作为一种职业伦理,而不是职业经济。从这个角度看,法律服务的高昂费用是一个德行问题,而不是利益刺激问题。根据职业主义的概念要求,漠视经济刺激应当成为专家的道义责任。律师的收费有多高,就说明他们对公益的职业义务履行程度有多低。相反,有伦理道德的律师收费就不那么“高”。

在法律执业和市场关系中的“职业主义”主张,实际上是来自法律复杂性这一基本事实的一系列关联规范主张。法律要求实质而大量的智力训练,因而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法律才只应由受过这种训练的人来实行。只有那些受过训练的人,才能判断他人法律执业的能力,以及为客户提供的法律执业的质量,因而,进入执业以及对实践的调整,都被授权给那些受过训练的人。由于不受国家和市场的控制,加予职业的义务就是不要利用缺乏外部控制的机会而谋取好处:将公众和客户的利益置于自我利益之前。职业,作为一种脱离市场经济的实践,先是被概念化,继而被正当化。

但是,法律执业也离不开经济。职业的概念可以将执业单独作为一种规范理想,但是,职业的结构仍然是市场的结构。就像“职业是为利益而放弃原则吗”这个问题所提醒我们的,法律执业者,甚至有更高伦理的专家,都不会明显地使用任何系统的方式拒绝市场的刺激。因而问题在于,如果法律执业者像市场主体那样行为,那么,这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市场?从价格反映成本,竞争促成对训练和人力资本这类资源有效利用的意义上说,这个市场是竞争性的吗?或者,这一市场的体系特征导致了非竞争性的价格,或者如果不是这样,就会将法律服务的成本提高到令人担忧的程度吗?

……律师们事实上面对一连串强有力的市场刺激,让他们的收费高于竞争性市场的应有水平。像典型的非竞争性市场一样,法律市场的最终价格是由客户赋予的价值决定的,而不是由提供服务的成本决定的。因而,律师的气力分配会倾向于那些赋予法律服务更高金钱价值并且付得起大价钱的人。一般说来,这样的人是商业客户。这些市场刺激因素最令人担忧的特征,不仅在于律师收费高昂,而且在于收费高昂的原因是,这个市场的特征基本上是由商业主体和个人对于有限法律资源的投标竞争决定的。在这种竞争中,商业主体(更笼统地说,组织吸引财富的聚集)会取得压倒性胜利,因为在商业组织实体与个人之间的资源占有比例上,商业主体所占资源之巨,简直不成比例。法律费用高昂,正是因为作为自由市场力量结果的法律资源,被不均衡地推入了商业领域,而个人大致由于价格原因被排除在市场之外。只有那些对商业实体资源提出权利主张的个人(比如,由法人或其产品引起伤害侵权赔偿),以及那些有诉讼绩效收费约定的人,才能参与法律服务的竞争。

市场为律师制造的法律服务分配,因而是非常令人担忧的:作为一种自律的公众司法制度——处于民主社会结构核心的制度——保卫者而组织起来的职业,由于受市场力量的推动,让自己不均衡地倾向于商业经济关系的掌控,而不是倾向于个人与国家正当关系的掌控……

二、经验证据

(一)律师和法律服务费

1998年,在美国平均每小时的律师费是180美元,大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平均是每小时250美元,而顶尖儿的10%则超过385美元。一般的律师每天按7小时收费。以此计算,再加上另行计算的费用,比如,专家费、助理费、文件费、诉讼费、抄录费、复印费、邮寄费、长途费和传真费,每一法律事务在几天内就要花上几万美元。一位资深律师估计,一个简单的商业索赔至少要花费10万美元……

如果关键是金钱,法律过程就不值这些花费,除非还有潜在的回报——资源意味着回报——可以抵偿超常的费用。如果关键不是金钱,因为许多案件涉及人,那么,法律过程必须由个人财富预先支付……“美国律协”1994年的分析发现,在面临法律难题时,61%中等收入的被告人没有和司法制度打过交道。在1990年的美国,52%的离婚家庭是在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了结姻缘的,而88%的家庭法诉讼——最频繁出现的类型是法庭上的权利主张——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没有聘请律师或者没有出庭。对那些几乎无可选择地必须参与法律过程的人来说,比如争夺孩子、被控犯罪、寻求不受暴力伤害或者民事被告人,也会因律师费难以为继而被迫终止律师辩护,这种情况也不是什么希罕事。只有那些日常的法律工作,才似乎是人们负担得起的:100美元一份简单的遗嘱,350美元一件无争议的离婚,425美元一次个人破产……

(二)商业客户与个人客户之间的资源分配

法律服务较高的平均收费掩盖了更深层的甚至是更令人担忧的现象:我们法律制度压倒性地集中在商业圈中。最大的那些律师事务所都几乎只为法人客户服务。最成功的、最有影响力的和最富创造精神的律师们绝大多数(虽然不是全部)都在为法人客户服务。绝大多数出类拔萃的学院毕业生最终委身于法人客户。商业客户支配着大部分的法律努力,有效地将个人的利益,尤其是他们最宝贵而关键的利益,挤到了边缘。

海因兹(Heinz)和劳曼(Laumann)1975年在《芝加哥律师》上发表了他们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研究,首次证明了法律职业的分化到了令人震惊的程度:一些人服务于商业客户,另一些人服务于个人客户。对芝加哥律师业的分析,结论同样是这个职业被分为两个半球。法人这个半球的特征是拥有庞大的律师事务所,它们由在职业中出身名门且有钱有势的优秀法学院的历届毕业生组成。这些律师为商业客户办理业务,从事复杂的交易和诉讼,他们的工作被业内外人士认为有很高的威望。他们按小时收取高昂的费用,享受着可观的年收入。

个人客户这个半球的市场特征是只有个体法律执业者或者小规模的律师事务所为其所用,它们都是些非专业的或者略微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服务于个人事务和小规模的商业事务。这样的事务主要有两种类型:大多数是日常性的、非竞争性的法律工作,像关门停业、无争议的离婚、简单的遗嘱和不动产计划、简单的公司合并、驱逐房客,等等;非日常性的法律工作主要是以诉讼绩效为收费根据的人身伤害诉讼,也有一些可能像大的律师事务所一样高昂的小时收费,主要是针对比较富裕的个人在家庭法方面的服务,或者更少出现的其他事务。这里的律师通常是不那么出色的法学院毕业的,并非出身名门,在职业方面也没有什么影响力,挣钱又少。他们的工作被所有的律师公认为声望较低。

“半球”这个词在1975年还是比较准确的:有53%的法律努力贡献给了法人,40%贡献给了自然人。而在自然人这个半球,只有一半——芝加哥律师业21%的工作——是为了解决海因兹和劳曼所谓“个人不幸”的:民权、家庭、移民就业、人身伤害、刑事辩护,等等。其余是为小企业和个人事务所做的工作:所得税、不动产、财产计划,等等。这些数字与对整个美国的法律努力的早期估计是大体相同的。

这些1975年的数字已经足够让人瞩目了,而芝加哥律协1995的重新研究后所得的数字简直让人心惊。贡献给法人客户的法律努力增加到61%;贡献给个人客户的全部努力降到29%。“个人不幸”的部分只占全部法律努力的16%。[14]

个人部分在职业中所占份额正在急剧减少,收入的不平等却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大为增加。个人部分的收入和收费,或者保持稳定,或者略有减少,要视律师饱和与不足而定;商业部分已经变得极为专业化,收入和收费在过去几十年里因律师的短缺而增加。法律方面收入的不平等性目前在各职业中名列前茅。另外,在过去几十年里,法律入口的人为障碍已经消失或者急剧减少,比如对法学院招生数量的限制、宣传的禁止和律师协会设置的收费标准等。同时,律师的数量急剧增加,为法人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也急剧膨胀,而贡献于个人的法律资源——理论上是相对于法律体系的司法制度的核心——却在以极快的速度减少……

三、律师和法律服务的市场经济

如上所述,法律服务向商业部门的倾斜,可归因于这个市场的非竞争性质,它的重点是客户的财富,而不是服务的成本……

(一)复杂性:复杂的推理和过程的成本

律师是昂贵的,这首先是因为他们所做的工作是复杂的,要求繁琐而精致的推理和运用深思熟虑的判断。法律上的能力通常要求宽泛的训练。正如舍温·罗森(Sherwin Rosen)所指出的,对法律服务高收费的解释应当回到亚当·史密斯:“某一职业的高工资是对入门学艺高代价的必要补偿。”

对律师高价的这种解释,看上去还是比较温和的,是市场竞争力量的产物:价格等于成本。的确,法律事实上的复杂性与法律训练的成本明显是许多案件中法律开销的基础。然而,为了用一种直接的主张看待这个难题,即,律师的成本不过是市场竞争机制的结果,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只是一种经济生活事实,所以,有必要更详尽地讨论一些有关复杂性的论点。

首先,记住这一点很重要:法律成本通常是按小时计算的法律费用和律师投入某一事务中的小时数……法律费用也就是由于其中的一个或两个原因而变得高昂……

但是,为解决一个法律事务所必需投入的小时数,并不是被抽象而不变的原则所固定的。它们取决于专业人士(律师、法官和立法者)在一个敌对且互动的过程中设定和执行的程序要求和推理要求……

先看法官的作用。法官在复杂的程序演进过程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既直接通过对程序问题的裁定,又间接通过对实体法律的裁决。程序裁定明显可以延长解决问题的时间,包括允许更多的发现、更长的起诉和听审,等等。但不太明显的是,程序裁定和实体裁决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一般性地扩展解决问题所需的特定法律知识……

当我们考虑律师个人在决定时间长短问题上的作用时,甚至会使复杂性的乐观前景变得黯淡……毫无疑问,会有一些律师拖延办案时间。然而,比这种故意注水的收费方法更重要的是这样一个问题:合乎伦理的律师会忽略关于复杂性的特定论点或者策略的影响,进而忽略整个的法律成本。对于热诚辩护的许诺,要求律师忽略这些因素;而这种要求是确实的,或者至少是可以理解的。当然,这样的情况也无不可:职业伦理所认可的自愿的盲目是有益的。

基于以上原因,法律训练投资回报率,尽管像经济学家罗森所说的那样,取决于一个完全竞争性的市场,我们仍然不能得出结论说,律师的成本也正好是竞争性地取决于复杂法律的成本。法律的复杂性,进而投入到某一事务中的时间和法律训练的程度,都是一系列因素的产物,而这些因素又都是不考虑整个法律复杂性所生成的成本和收益的……

(二)信用产品:非确定性的作用

经济学家指出:如果一种产品由一名能够决定买方需求的专家提供,那么这种产品就是信用产品。信用产品的买方无法确定自己需要多少这样的产品或服务,他们也无法评价是否提供了这种服务以及服务质量如何。这就置买方于卖方的随机表现的风险之中:他们可能高价出卖服务,或者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服务表现拙劣……

法律服务是一种信用产品。法律的复杂性使客户很难判断他们所接受的服务质量如何……职业道德承认,由于客户没有能力判断律师的表现,作为一种结果,律师有义务依照客户的利益,而不是自己的利益行事。这些道德限制事实上能否真正起到约束作用,使律师不怠慢自己的服务义务,不影响服务的质与量,这是另一回事情。但是,公众对律师的评价较低,这本身意味着许多人不相信律师没有欺诈行为:“问:你怎么知道一个律师在撒谎?答:他的嘴唇在动。”……

然而,法律服务市场的真正难题,并不是来自职业道德对于欺诈性收费约束不力,而是来自这种职业道德的败坏甚至深入了法律服务的信用方面。法律不只是复杂,它复杂到非常模糊和不可预测的程度。法律服务之必要与质量,不仅对于非专家来说难以判断,甚至对于提供这种服务的专家来说也难以判断。这就急剧放大了信用问题。

……法律对于语境,对于那些必须在案件裁决中加以权衡的多重因素,都是极为敏感的。法律是人的判断和交流的结果,法律的过程受到多种考虑因素的影响——偏好、既往经验、个人价值观、时间、认识偏差和限制以及政治,等等。除了日常法律事务而外,任何问题的解决过程都涉及许多累积影响,这些影响是一系列大小判断导致的——提出什么证据,如何雕琢起诉或合同语言,在作证、论争或谈判中采用什么语调,与对方当事人应当合作还是斗争,是否应当促成尽快裁决,应当用多少时间来进行研究或者与其他专家交流,等等。

由于对这些细节和差异的敏感性,法律是极难预测的。这使任何人,包括其他律师,都很难判断花在某一案件上的时间是否诚实和经过精心计算——在某一案件上的工作表现是否精心和富于技巧。对于法律服务的实际效果也难做系统研究,结果就是一系列的模棱两可:某一计划获得成功是因为合同谈判和签订得好,还是根本与合同无关?原告胜诉是因为有律师,还是没有律师也能胜诉?律师的哪些特定决定促成或者没有促成结果?……

评价律师表现的困难性可能被夸大了。“不可能”让律师为其判断负责,这对法律职业而言当然不是一个不受欢迎的事实。“诉讼一向是掷色子”或者“一个问题如果给10个不同的律师,你会得到11个不同的答案”,这类陈词滥调不仅孤立了律师个人,也孤立了整个职业群体……

问题的基本点在于,因为难以获得有关律师真正价值的信息——在多大程度上一位既定的律师可以增加或放大客户取得善果的可能性,所以,即使有竞争机制,它也起不了什么作用。只要客户相信律师的质量有所差异——事实也的确如此,只是难于客观上确定什么时候会有差异以及差异有多大——那么,当或多或少有质量欺诈迹象的时候,价格就会遭受信任危机。律师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从客户那里取得其自愿付出的最高价格——垄断价格,这有赖于信任的坚实度,而在这个世界上信任是最难测量的。

(三)胜者王侯:超级明星的锦标

情况似乎是,由于很难将法律后果归因于律师工作的质量和律师的巨大差异,这导致客户在认识到这种困难以后,只情愿付出小额费用给他们相信是“更好的”律师。如果情况真是这样,高价就应当被客户相信是略差但也更便宜的律师降下来。但是,律师市场的运作却并不是这样,以下是为什么。(www.daowen.com)

法律工作是在一种类似锦标赛的背景下进行的,这就意味着,律师对于法律后果的影响不完全是律师的质量决定的,而且是由他与对方律师(包括法官)的质量比较决定的。在诉讼案件中,这一点变得最为明显。英美法域的诉讼是一场对抗式的竞赛,成功属于那个对自己的事实和法律观点极具说服力的人。一个很好掌握了相关的案例法的律师,会被一个掌握得更好的律师或法官战胜;一个有着良好的逻辑和辩护技巧的律师,会成为另一个更加睿智而伶牙俐齿的律师的牺牲品。诉讼的过程就是一系列战略运动与反向运动,因而复杂的运动要求一种更复杂的回应。尽管极难判断哪一运动、论点、案例引证或者交叉询问时的问题决定了结果——这正是法律深不可测和信用性质之所在——但非常明显的是,律师对于后果的任何影响都取决于他在一个给定的案件中相对于其他律师的表现……

表现的相对性之所以如此重要,就在于这是一场锦标赛,赢家获得奖品。有一个略好一点的律师,就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收获;相反,将案件委托给一个即使是表现略差的律师,也会使你的案件前功尽弃。其结果是,一个好的律师与一个略微更好的律师之间,价值差别可能非常之大。因此,客户理性地情愿为一点儿付出许多……

法律的不确定性在此又一次成为律师市场的决定因素。律师工作中的某些步骤失误,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但却很难在开始就预测哪些步骤是错误的。这就是为什么律师总是拒绝做出保证,因为很难分辨潮起潮落,甚至尽了最大的努力,选择了最有希望的路线,也可能导致灾难……

……既然是一种胜者的锦标,律师们就有一种说服公众的冲动:他们的优异质量表现于他们的强硬态度,以及他们在高质量的诉讼中的胜败记录。为此,他人自然要利用潜在客户的信任,以及某种迹象可能拥有的细微的信息价值……

我们唯一可以期待一种不同结果的是那些没有深刻不确定性的法律工作。当法律工作是日常性的、标准化的时候——简单的遗嘱,无争议的离婚,关门停业等——客户只需要找到一个有起码能力的律师就可以了。在这些非对抗性的背景下,相对的表现是不重要的。没有了胜者王侯的刺激,市场竞争才会起作用。的确,只有在这种类型的法律工作中,市场才表现出竞争的迹象:低收费,客户选择法律计划,有多家法律服务提供者。这种市场上的律师收入不高,他们基本上无法成功取得利润丰厚的锦标。

(四)“比赛当中不要拨转马头”:沉入成本(sunk costs)和机会表现

……一旦客户选择了律师,中途换人是不划算的。客户和律师都将时间和资源投入到他们的关系中。客户花时间向律师解释自己的处境,这通常是法律规定的期限、其他时间限制或者时间优势耗尽之前的、数量有限的时间。律师也花时间了解客户,搜集事实、研究法律、分析对策,他也投入时间发展与对方律师的关系。这些投入对于关系经济学有着重要影响,因为他们预先沉入了大量的成本,以至于无法在既无损失又无代价的情况下建立新的律师与客户的关系。律师可以移交他们所做的一些记录,尽管他们是否为替代者提供他们的记录还是一个问题。即使他们这样做了,新聘律师也不得不重新做起许多事情:发展与客户、对方当事人和律师的关系,了解事实,阅读有关的案例法,思考另外的策略、重新评价案例的历史。

所有这些最终必须由客户投入的成本,是律师市场的另一种原动力。一旦客户委托了一位律师,这个律师就有能力利用这种换人的成本。这种有名的现象在市场上称为“机会主义”。律师可以增加他们花在案件上的小时数(如果他们是按小时收费的话),或者最大限度地降低投入(如果他们是按诉讼效果收费或者同时办理一个更有价值的案件的话)。他们进行某一种行为,更多地是宣传自己,而不是对客户有利。他们可以做低质低价的工作,可以将资源浪费在专家、研讨、助理、同事、信使和辅助服务方面。他们能够这样做,是因为他们在一个给定的事务中基本上没有被解雇的风险。这里的问题并不在于客户难于认清律师做了拙劣或没有必要的工作,而在于客户已经被锁定了……

(五)徒劳的游戏:沉入成本拍卖

按小时收费所具有的沉入和累加的性质,会产生另一种重要的经济影响:

假如我要拍卖一张20美元的票据,规则是出价最高者得到这20美元。这是拍卖的标准方式。然而,如果我用一种特殊的规则进行拍卖:出价第二高的人也必须支付他的出价,即使他将这20美元输给了最高出价者……通常的结果是什么?获胜的出价会超过20美元。

在这种拍卖中,这样的出价是理性的。假如你出价18美元,而你唯一的竞价人出价18.5美元。如果你在这个价位上退出拍卖,你将作为第二出价者损失18美元;如果你出价19美元,你会有一个获胜的机会,用19美元赢得20美元,也就是赚取1美元。然而,现在轮到你的对手选择了,是损失18.5美元,还是继续出价,比如19.5美元,从而领先0.5美元。在这个过程中,打破20美元的标价不是什么特别的事情:如果你的对手出价25美元,而你出价24美元,如果你此时停下来,你将损失24美元;如果你继续出价到26美元,你可以将损失减少到6美元。无论第二高的出价者在哪一点上退出,无论谁是胜者他都必须支付代价。是否再次出价,取决于下一次增加的出价是否被再次胜出。

这里没有理性地停下来的余地。实践中,这种拍卖的终止,只能是一方的放弃,不再考虑如果继续增加出价,可以大致减少20美元的损失,或者某人耗尽了所有的金钱。看上去,进入这种拍卖就是不明智的,但是,如果任何一个人拒绝游戏,那么另外一个游戏者就会不战而胜。

按小时收取法律费用(或者任何一种递增方式,比如以工作量为基础的收费)与这种沉入成本拍卖有着同样的类型结构。在诉讼中尤其如此。一旦启动法律诉讼,将它继续下去是需要花钱的。在多数情况下,如果你拒绝参加诉讼,你的损失是不利于你的缺席判决,你将输掉所有的系争数额。就像那20美元的拍卖,在诉讼的任何一个时间点上,无论你已经花费了多少律师费,任何一次附加的费用——比如多出庭一天的成本,或者多回应一次动议的成本——都会使你多一次获胜的机会。就像那个20美元的拍卖,争议的数额不限于你停下来时已经花费的数额。

因此,投入超过争议金钱数量的律师费是明智的。如果另一方愿意通过商谈解决问题,这就是一次退出游戏的机会,也是理性权衡继续(甚至开始)游戏的成本的机会。(在那个20美元的拍卖中也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如果两个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话。)像我们在其他地方看到的一样,法律结果的不确定性和法律投入的价值,使这种评价从一开始就是困难的。但是,当另一方不妥协地进行诉讼,并且诉讼的时限就要用尽的时候,就没有余地回避沉入成本,只能投入更多的金钱,即使这已超过你在一个判决中赢得或者损失的数额。

更糟糕的是,诉讼游戏中的一半参与者,作为被告,并没有权利选择是否进入游戏。法律制度不像那20美元的拍卖,它是有强制力的。它将费用转嫁给败诉一方,这使情况更加糟糕,因为现在退出或者缺席判决的成本会更高。原告的情况越恶劣,他继续进行诉讼的动力就越强,而在竞标中必须增加的出价,却是由拍卖人,也就是律师,来决定的。

(六)垄断……

律师市场的垄断,或者更笼统地说,攫取纯经济租金的能力,共有三种来源。最得公认的垄断力量源自人为设置的法律执业的门槛限制:各州禁止非律师从事法律业务,限制进入法学院和律师界的人数……第二种来源是各州垄断了强制性纠纷解决——只有那些通过公共法庭的纠纷解决,才能强制对方当事人到场。

进而,律师最终占有的市场力量是一种体系的钥匙,只有这种体系在社会中可以运用合法的强制力。潜在客户从这种体系中取得的价值,无论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实际上都是不受限制的。有时是生命的价值本身,其他时候是某人的孩子、就业、健康、尊严、安全、隐私等的价值。频繁涉及的是个人或实体的财富,或者财富的大部分。律师的市场力量是掘取这种财富的力量。结局就是一种经典的垄断:价格由财富决定,而不是由成本决定。

职业共同体。复杂性和对财富的垄断,其推动作用在律师市场上呈现一种特殊的意义,因为它是律师市场力量的第三支柱:法律职业的共同体性质。尽管律师之间有着系统性的差异,许多专业性的和社会经济学的障碍影响着律师在法人和自然人领域的分配,但我们还是只有一个“法律体系”。我们基本上用同一种方式训练所有的律师,而律师们也接受着同样的律师执照……

四、结论

作为法律推理和程序复杂性的结果,法律职业获得了对合法强制力的垄断使用,职业共同体服务于人们对法律的各种需求,使自由的律师市场所呈现的法律的代价太过高昂……

以财富为基础的律师分配,进而以财富为基础的对法律体系的接近,与以财富为基础的普通产品和服务在人们中的分配,两种分配在范畴上是有着不同的规范意义的。律师市场不只是在个人之间分配对法律的接近,而且更重要的是在作为一个群体的个人和作为一个群体的法人之间分配这种接近。然而,社会正义的任何概念都是关于个人之作为个人的权利和安康的。在法人的法律权利主张中,公共利益也来源于个人的基本利益。统辖法人关系和行为的法律,也主要是一种利益,因为它影响着经济功能和社会成员的财富资源。法人不是市民社会的成员,它是市民社会的一种客体和工具……

一州在发展和落实法律规则方面所起的适当作用,在其管理经济和管理个人、社会和政治关系上,有着极为显著的区别。一种很有吸引力的建议是,将商业纠纷委托给一个具有私人纠纷解决机制的市场来解决,而不让州的法律实施力量介入:个案的故障,留给市场去纠正,而不是留给司法矫正;但是,另一种有吸引力的建议是,在有关个人权利保护或者个人纠纷解决方面,也应当照此办理。正义,要求对后者给予公众关注,但允许前者进行私下决定。

开始还是一个关于律师价格的简单问题,现在已经转化为一系列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职业如何演进及其如何迎接未来的基本的重要问题。复杂性、垄断和职业共同体的作用在于改变律师市场形态以及法律努力的分配,对这方面作用的分析揭示出一些经济学的答案,正是这些答案,留给我们一些需要法律职业群体密切关注的基本的法理问题。除非我们认真对待这项工作,否则法律的代价就是正义。

提示与问题

1.哈德菲尔德解释说,法律的高代价是法律本身的特征和律师作为一个职业的双重因素导致的经济后果。当然,有些因素久已存在:法律的模糊性和变动性,对抗制过程,以及客户对律师的需求,对纠纷各方、律师和法官施加的解决问题的压力,等等。这些因素现在有何不同?为什么作者认为这些不同会威胁司法?

2.哈德菲尔德注意到一种论点认为:律师的高成本是对每一律师法律教育的必要补偿。虽然他不同意这个论点,但有一个事实是非常清楚的:法律教育的代价已经非常高昂了。劳伦斯·迪克尔(Lawrence Dieker, Jr.)把自己取得法律学位的费用加了一下。

以1999-2000年度的“图兰计划”(Tulane’s project)的费用为例,今天一家私人法学院的成本如下:

毫无疑问,这张入场券实在太昂贵了。当然,它还没包括此前的本科教育的成本。那么,它的回报是什么?在美国的几个最大的律师事务所里,年收入可以轻易超过百万美元。但是,这只是接近90万律师中的几千人才能享有的。1998年,依据“职业信息网”(www.acinet.org),美国律师的中等工资是78200美元,或者是每小时37.58美元。也许,大赌场的比喻也可以适用在这里。如果你向往法学院,你怎样计算成本和收益?

3.哈德菲尔德的结论是,法律职业越来越多地忙于解决商业问题而不是个人问题,这将最终威胁法律维护社会正义的能力。法人的经济价值观是如何与社会或个人的价值观相对立的?政治体制被经济利益支配,这似乎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法律执业也被经济利益支配,你认为这样说会令人震惊吗?罗杰·克莱普顿写道:

今天,当法人的律师们聚在一起时,所谈的话题不是为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的拙劣或者法律改革,而是极力争取客户的方法——市场计划、新客户研讨会、公共关系手册和闪电战。不是谈论律师对客户的个人责任,而是谈论针对法律工作严密的外部控制……在律师职业自身的意识形态中,容易形成的、有利可图的、不断获得支持的心理,就是一种被雇枪手的心理。[15]

除了哈德菲尔德所描述的市场和职业力量,它还能是什么呢?

[1] Rufus Choate, “The Position and Functions of the American Bar, as an Element of Conservatism in the State,” Address delivered before the Harvard Law School (1845).生于1799年,卒于1859年,美国律师、国会议员,精通刑法,以其雄辩的演说才能著称。——译注

[2] 英国14世纪在伦敦组成的林肯律师学院、格雷律师学院、内殿律师学院和中殿律师学院。——译注

[3] From Democracy in America by Alexis de Tocqueville.

[4] 英制长度单位,等于5.5码或16.5英尺。——译注

[5] Harold Lasswell and Myres McDougal, “Legal Education and Public Policy,”Yale Law Journal 52 (1943): 208-209.

[6] Eliot Freidson,Profession of Medicine(New York: Dodd, Mead, 1970), pp.72-73.

[7] Maureen Cain, “The General Practice Lawyer and the Client: Towards a Radical Reconception,” in Robert Dingwall and Philip Lewis, eds.,The Sociology of the Professions:Lawyers, Doctors and Others(London: Macmillan, 1983), pp.106-131.

[8] Louis D.Brandeis,Business: A Profession(Small, Maynard, 1914), p.321.

[9] “Friendly Fire: A Military Lawyer Battles the Commissions,” by David Goodman, Amnesty Now, Summer 2004, Vol.30, No.2, pp.12-15.

[10] 美国马萨诸塞州东北部城市,位于波士顿东北部。建立于1626年,因1692年的巫师审判和纳森尼尔·霍桑的“七墙之房”(Nathaniel Hawthorne’s House of the Seven Gables)而著名。——译注

[11] “Long-Term Plan Sought for Terror Suspects,” by Dana Priest,The Washington Post, Sunday, 02 January 2005, page A01.

[12] Lawyers and Thieves: Experiences of a Trial Lawyer, by Roy Grutman and Bill Thomas (Simon & Schuster, 1990).

[13] “The Price of Law: How the Market for Lawyers Distorts the Justice System” Gilliam K.Hadfield in Michigan Law Review,Vol 98, No.4 (Feb.2000), pp.953-1006.

[14] John P.Heinz et al.,The Changing Character of Lawyers’ Work: Chicago in 1975 and 1995,32 L.& Soc’y Rev.751 (1988).

[15] Roger C.Crampton, The Lawyer’s Professional Independenc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1985), p.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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