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州际旅行的身份证要求及宪法性质疑

州际旅行的身份证要求及宪法性质疑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比如,法规要求所有的乘客在进入飞机场或者登上飞机、公共汽车或火车之前出示带有照片的身份证,这样的法规也被列为“敏感安全信息”,因而也就不必向公众披露。更近期的安全措施包括,保护飞行机组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不受身体袭击和威胁性行为的干扰。与这一受权相吻合,联邦飞行局将“敏感安全信息”法规的适用限于机场、飞机和其他与空中运输有关的设施和人员。然而,运输安全局及其法律权威,并不限于运输部以内。

州际旅行的身份证要求及宪法性质疑

托德·塔特尔曼[24]

简述

自2001年9月11日恐怖主义袭击后,在我国运输工具和设施的内部和周边,各种安全措施急剧增加了,而空中运输安全措施的增加尤为引人注目。联邦新的制定法和政府部门法规已经在执行和落实,而它们的目的是确保乘客、设施和全国运输系统工作人员的平安与安全。然而,并非所有这些安全措施都是公开披露的。事实上,根据制定法授权,运输安全局(TSA)已经公布了一系列有关交通安全的规章,其中绝大部分信息,包括规则、命令和指令,都被列为“敏感安全信息”(SSI),因而挡开了公众视线。比如,法规要求所有的乘客在进入飞机场或者登上飞机、公共汽车火车之前出示带有照片的身份证,这样的法规也被列为“敏感安全信息”,因而也就不必向公众披露。不仅如此,用来制造、维持和要求航空公司将乘客与政府提供的“监视名单”和“禁飞名单”进行比对,而这些名单的标准显然也是不公开的。

近来有报道说,至少两名国会议员因与这些名单上出现的名字相似而被延迟了飞行。还有一名加利福尼亚居民已经起诉政府,声称这些法律的秘密性质,违背了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所确立的权利和宪法保护的旅行权利以及第一修正案。虽然还不清楚法院会做何种裁定,但是,这一法律诉讼提出的宪法问题,不仅事关联邦政府在公民国内旅行自由问题上制定法规的权限,而且事关政府能否将这些法规置于公民的监督之外。这些报道检视了飞行安全措施的法律基础,包括有关“敏感安全信息”的法规,并且分析了据以质疑这些措施的宪法条款……

背景

自20世纪60年代早期,联邦政府已经将参与威胁或危及运输安全与平安的行为规定为非法。2001年9月11日前,许多这样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是关于飞行安全的。比如,国会将“使用或者威胁使用强制、暴力劫持或控制飞机”规定为犯罪。不仅如此,在登机或试图登机时,身上或物品中有隐藏的武器、弹药或其他爆炸装置者,很久以前就已被规定为违法行为。更近期的安全措施包括,保护飞行机组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不受身体袭击和威胁性行为的干扰。

为了防患于未然,国会授权运输安全部副部长(Under Secretary of Transportation for Security),可以使用仪器检查乘客及其物品,以确保飞行安全,并且,如果“不同意人身搜查或检查……以确定是否非法携带危险的武器、爆炸物或其他毁灭性物质”,则允许航空公司拒绝承运任何人及其物品。当前,运输安全局受权评估“当前和潜在的对国内空中运输系统的威胁”,它有权“为了不断分析和监控对该系统的安全威胁,而决定并采取最有效的措施”。

《航空和运输安全法》(Aviation and Transportation Security Act)要求,机场必须“设立一种安全方案……足以确保乘客安全”,并且要求将该方案提交运输安全局审阅。另外要求运输安全局必须确保联邦各部门“分享……可能对运输或国家安全构成威胁者的身份数据”,“将这些人的身份通知……机场或航空安全官员,”并且,“设立政策和程序,要求航空公司防止这样的人登机,或者对其采取其他适当措施。”这些要求,通过一系列的“安全指令”来加以落实,这些指令据说包括一份名单,被列入名单者,或者被禁止登机,或者被要求在登机前接受额外的检查。然而,这些指令似乎不向公众披露,因为除了极少数情况,联邦法禁止泄露“敏感安全信息”。

规定“敏感安全信息”的法律,可以追溯到1974年的《空中运输安全法》(Air Transportation Security Act),它将运输安全事项授权给运输部(DOT)的各个部门,还特别授权联邦航空局(FAA)制定法规,

禁止泄露在研究和开发活动中获得的任何信息……若局长认为,泄露这类信息(A)将构成对个人隐私的无证侵犯;(B)将揭示来自他人的交易秘密、特权、商业隐私或者金融信息;或者(C)将损害空中运输中旅客的人身安全。

联邦航空局为落实这项受权,颁布了一系列法规,这些法规设定了一个被称为“敏感安全信息”的范畴。1997年,运输部给“敏感安全信息”下的定义是:“在安全行动或者研究和开发活动中获得的记录和信息。”在这一定义中,包括机场和飞行器的安全方案,也包括一些事关飞行安全措施的特殊细节。与这一受权相吻合,联邦飞行局将“敏感安全信息”法规的适用限于机场、飞机和其他与空中运输有关的设施和人员。

2001年9月11日袭击以后,国会制定了《航空和运输安全法》(ATSA)。该法除了制定新的安全规章以外,还在运输部中成立运输安全局,并且将飞行安全的责任转给了运输安全部副部长。在转给副部长的法定权威中,有一项是保护某些对飞行安全至关重要的信息,或者称为“敏感安全信息”。除了将“敏感安全信息”转给运输安全局以外,《航空和运输安全法》还扩大了“敏感安全信息”的权威性,去掉了空中运输的特殊参考。这种制定法上的变化,似乎是允许运输安全局保护所有与跨州旅行工具有关的“敏感安全信息”,包括飞机、公共汽车、火车和船只。

然而,运输安全局及其法律权威,并不限于运输部以内。2002年的《国土安全法》(Homeland Security Act)将运输安全局及其归纳“敏感安全信息”的权威,一并转给了新近成立的国土安全部(DHS)。2002年的《国土安全法》为运输安全局提供了下列权威:

制定法规,以禁止泄露在落实《航空和运输安全法》授权的安全措施过程中获得或生成的信息,或者依第449条之规定,如果运输安全部副部长决定认为,泄露该类信息将(A)是对个人隐私的无证侵犯;(B)揭示交易秘密、特权、商业隐私或者金融信息;或者(C)损害运输安全。

此外,2002年的《国土安全法》修正了现存的运输部有关“敏感安全信息”方面的权威,使之与运输安全局的权威相一致。两个制定法的唯一区别是在(C)部分,也就是规定运输部有权禁止泄露“损害运输安全”的信息。由于不再提“人”或“乘客”,国会显然扩大了“敏感安全信息”的权威范围。作为一种结果,现在似乎有权被归纳为“敏感安全信息”者囊括了所有与运输有关的活动,包括空中和海上的货物运输,卡车和火车的运输,以及管道输送。

国土安全部最初发布的法规,只是简单地将大部分航空安全法规,包括“敏感安全信息”,从联邦航空局转给运输安全局。然而,2004年5月18日,运输安全局和运输部联合发布了修订的“敏感安全信息”法规,以适应新近扩展的制定法权威。这些修订的法规采纳了《国土安全法》在定义“敏感安全信息”时的用语。再者,这些新法规一并收入了以前的“敏感安全信息”条款,包括16个范畴的构成“敏感安全信息的”信息和记录。在这些范畴中,有安全方案及附带计划、安全指令、安全措施、安检信息,以及一个总括性的“其他信息”范畴。

自2001年起,运输安全局“敏感安全信息”法规的落实和使用,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论。其中,有两个联邦犯罪指控被主动撤回了,因为害怕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引发指控的运输安全局的行李检查,可能导致法官要求其公开“敏感安全信息”。不仅如此,拟议中的计算机辅助预检系统(Computer Assisted PreScreening System),简称CAPPS II,也一直是争论的话题。

对运输安全局运输安全法规的宪法性质疑

近来,加利福尼亚州居民吉尔莫起诉美利坚合众国,质疑运输安全局的一系列安全程序,比如,要求登机前出示身份证,政府手中的“监视名单”和“禁飞名单”,对CAPPS II的落实或者其他相似的乘客安检方案。这一诉讼的基点是,这些安全措施的存在及其对“敏感安全信息”的归类,违反了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因为它们实际上是“秘密法”,公民不能据此在法庭上进行有效诉讼。[25]不仅如此,吉尔莫还诉称,要求乘客出示身份证的法规,违反了州际旅行的宪法权利,以及第一修正案中有关结社自由和向政府请愿自由的条款。“吉尔莫案”目前处于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26]

(一)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

在“吉尔莫案”中,原告声称,因为运输安全局已经将其安全法规归类为“敏感安全信息”,不予公布,因此违反了第五修正案规定的正当程序。

第五修正案的相关部分说:“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任何人都不得被剥夺生命、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政府方面有义务将法律公之于众,最高法院一向认为,正当程序观念的内在要求,就是告知和公布法律。即使是行政法规、指令和命令,也要求公布,而议会一般是通过制定法的形式来完成这种公布的。然而,如上所述,就包含“敏感安全信息”的法规和指令而言,议会在一般性的公布要求之外规定了一个例外

“法律的正当程序”并不必然意味着,任何涉及个人权利或财产权利的案件都要有一个法庭程序或者陪审团审判。因此,虽然有可能主张,政府方面未能公布或者以其他方式让公众获知与航空安全有关的特殊要求,就是剥夺了公民有效实现其权利的能力,但是,仍然有一种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利益需要考虑。泄露有关机场或飞行的安全措施,可能导致某些居心叵测的人获得并运用敏感信息危害运输设施和乘客。为了评价这些不同的考虑,一直都有这样的观点:联邦法院在确定此处的程序是否正当时,采用了一种衡平的标准。在涉及终止残疾人社会保障利益的“马修斯诉埃尔德里奇案”(Matthews v.Eldridge)中,最高法院设立了三个步骤的标准,以确定什么样的程序是在宪法上满足正当程序所必须的:

最高法院必须考虑:第一,将受官方行为影响的私人利益;第二,这些程序的适用所导致的、错误剥夺这种利益的风险,以及附加或替代性程序保障的可能代价;第三,政府的利益,包括所涉职能,以及由附加或替代性程序要求所引起的负担。

用第一个标准来看待未公布的安全要求,可以认为政府行为所影响的是公民合法质疑并充分争讼这种安全要求的合宪性的权利。有效争讼,作为宪法权利,通常有赖于对政府所使用的信息和其他证据的接触。如果不予公布,则政府便是令人非议地将关键证据占为己有,由此,人们既无法有效质疑这些法规本身的根基,也无法有效质疑落实这些法规的程序。就第二个标准而论,“禁飞名单”最近发生的错误,足可说明存在很高的剥夺人身自由的风险,而公告、评论、公布程序及其运用和质疑的方法等附加性程序保障,其可能的代价也是巨大的。从第三个标准似乎可以争辩说,虽然政府在飞行安全方面的利益肯定是合法的,但它实不足以将法规、指令和命令置于公共记录之外。

另一方面,政府方面似乎也可以有力地争辩说,法院将永远无法达到“马修斯案”的衡平标准,而且,将特定的安全法规、指令和命令置于公众视野之外,本身并不违反正当程序条款。这种论点实际上是区别了什么是法律本身的要求,什么是政府所选择的、用以落实法律要求的检测或法律实施技巧。在此,该论点似乎是,乘客的正当程序权利仅限于知道法律是什么,而不能延伸到了解政府是如何检测违法的。至少已有两个巡回上诉法院接受了这种类型区别的存在,进而反对披露法律实施的技巧。通过将出示身份证、扫描乘客和保有“禁飞”和“监视”名单等做法归入用以防止劫机和将武器带上飞机的法律实施技巧,政府方面可以从整体上规避正当程序问题。

然而,假如延伸询问“马修斯案”的衡平标准,则论点将会集中在上述第三个标准上。一种可能的论点是,在“9·11”以后的世界里,维持对运输设施和乘客安全的有效控制是如此重要,以至于超过了任何其他程序考虑。另一种可能的论点是,任何附加的程序要求都会给联邦政府制造如此巨大的行政负担,使任何的运输安全努力都成为一句空话。

(二)旅行的权利

“吉尔莫案”原告提出的第二个理由是,运输安全局的安全法规给普通形式的州际旅行施加了不合理的负担。要求人们亮明身份并且潜在地让他们受制于“监视名单”或“禁飞名单”,这是政府在明目张胆地侵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旅行权利。

虽然在宪法文本中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最高法院陈述说,旅行权利是一种“宪法之下的有美国公民身份者的特权和豁免权”,同时也是“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的公民‘人身自由’的一部分”。最高法院宣布,宪法上的旅行权利由三个不同的部分构成:第一,它保护一州的某一公民进入和离开另一州的权利;第二,它保护某一公民临时出现在另一州时被视为受欢迎的客人而非不友好的异己的权利;第三,它保护那些选择成为永久居留者的旅行者与该州其他公民受同等对待的权利。然而,在运输安全的语境下,似乎只有第一部分的旅行权利是相关的。

与旅行权利相关的先例一直是沿着两条道路发展的:一是为了处置州政府施加的负担,从而涉及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二是为了处置联邦给国际旅行施加的负担,从而涉及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依照涉及第十四修正案的先例,从一州到另一州的旅行,一直被认为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与这种基本权利的身份相一致,要求政府的行为必须满足严格的、高标准的宪法审查标准。依照严格的审查,政府必须提供有说服力的国家利益,以支持其向公民施加的负担,并且必须表明其使用的方法已经被裁减到最低限度,是实现其目的所必不可少的,或者说是最受严格限制的方法。除严格审查的情形外,另一些先例中的州是为旅行行为本身增加负担,因而看上去其正当性的门槛要低得多。最高法院认为,那些加予旅行的负担,只要是统一的、有助于旅行设施的平安和安全的,就是正当的。因此,比如,公路收费和机场费都一直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对每个离开一州的人都征税,却是不被允许的对旅行的限制。

相反,在涉及联邦施加的州际旅行负担的案件中,虽然牵扯第五修正案,但各法院却似乎拒绝进行第十四修正案基本权利的分析,而是适用一个不太严格的合理基础标准。这个合理基础标准仅要求法律同政府的合法利益有合理的相关性。在此,政府似乎没有被要求表明其具备有说服力的利益,以支持其对旅行统一适用且一视同仁的限制。

在航空公司摆明了已被授权拒绝为没有适当身份证明的人服务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说这是对想乘飞机旅行的公民施加的额外负担。因此,询问应当集中在应予适用的审查标准上。说乘客的平安和运输设施安全不是有说服力的政府利益,这样的争辩似乎是非常困难的。由此看来,无论适用哪种审查标准,政府都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仅现行的安全限制是正当的,而且它们给旅行权利带来的负担是最小的,现有的条件也是完全合理的。

(三)第一修正案中的权利

最后,“吉尔莫案”的原告主张:制定的安全措施可被证明是限制了公民乘飞机、火车或公共汽车旅行的能力,这样做违反了第一修正案,因为这些措施侵犯了公民自由集会、结社和向政府请愿的权利。

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如果说身份证明要求和其他运输安全法规违反了这些权利,那是由于这一论点立足于这样的观念: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充分的人身自由,有赖于公民能够在这个国家自由往来。通过对州际旅行强加令人讨厌的诸多要求,政府妨碍了那些希望匿名的、不被安检扫描的人行使其宪法上的权利。

虽然看上去最高法院和任何下级联邦法院都没有被置于相似的情形中,但最高法院依然指出:匿名是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一个概念。例如,在“托马斯诉柯林斯警长案”(Thomas v.Collins, Sheriff)中,最高法院否定了德克萨斯州一部制定法的效力。该法要求,工会组织者在对集会的工人发表演讲之前,必须进行登记并获得一个组织者卡片。最高法院认为,这是与第一修正案的保证不相一致的。近如上一任期的最高法院,也曾裁定支持这样的一般观念:公民有权匿名,尤其是在他们没有被怀疑犯罪的场合。[27]就这些先例而言,有可能以“侵犯第一修正案涉及的公民匿名权”为理由质疑对身份证明的要求,然而,涉及结社权和向政府请愿权的主张,似乎无法得到同样的支持。

尽管可以说存在关于匿名的一般权利,但却难以将这种权利的蕴含与航空平安与安全法规的目的联系起来,也难以有力地说明这些法规的意图在于影响第一修正案规定的个人权利。毋宁说,这些法规的目的正在于预防和威慑对运输设施和乘客安全的威胁。因此,可以论证的是,这些法规对于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至多只有附带而间接的影响。在法规的矛头并非直指第一修正案的那些案件中,最高法院裁定,这些法规只有在下述情形下才受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审查:“法规的实施具有一个重要的、首先引起法律补偿的表达要素(expressive element)……或者,一部以非表达行为为基础的制定法,有着不可避免的筛选那些从事表达行为的人的效果。”尽管这些法规可能对第一修正案中的权利产生间接影响,但质疑者们似乎不可能在结社权或者向政府请愿权问题上制造足以启动第一修正案审查的重大而实质的影响。

结论

虽然私人组织和其他反对运输安全法规者继续就身份证明和“监视”或“禁飞”名单问题提出宪法性论点,但政府方面看来有合理的、大受支持的反驳论点来保护现行法规的有效性。尽管尚不清楚第九巡回法院或其他法院将如何裁决,但它们似乎都不可能认定这些法规因违反第一修正案或侵犯旅行权而违宪。然而,涉及第五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的论点,似乎有更大的胜算。无论如何,即使以此为由取得一个有利的裁决,也不会导致这些法规的实质改变,只会为了满足法院设定的程序要求,而在最小的范围内做绝对必要的公布。

提示与问题

1.将运输安全措施中的“筛选”与坎贝尔讨论的种族歧视中的筛选做一对比。它们是同样的问题吗?它们涉及相同的宪法权利吗?(www.daowen.com)

2.从古德斯坦所说的“特别看重坦诚、直率和诚实地面对适当的资源需求和权威需求,利用刑法和承认警察自由裁量权”来判断,他会如何评论法律实施中的秘密法规?

3.2001年9月11日纽约城恐怖袭击后第45天,在没有实际辩论的情况下,国会通过了《美国爱国者法》(USA Patriot Act)。这部内容广泛的立法扩大了法律实施中监视的范围,限制甚或去除了一些传统的宪法权利。比如,在没有令状且没有可能理由的情况下,联邦调查局被授权秘密接触私人医疗记录、图书查阅记录和学习研究记录。

2004年4月,“美国公民自由联合会”和一个匿名的“网络服务商”(ISP)联手起诉联邦调查局,质疑它发放“国家安全信件”(National Security Letters)的权力,因为这种信件命令某些商人要提交客户记录。

美国公民自由协会认为,该法违反了第一和第四修正案,因为它没有对联邦调查局的权威加以充分的防范。起诉书还质疑该法中一个限制言论自由条款(gag provision)的合宪性,该条款甚至禁止任何收到“国家安全信件”的人披露联邦调查局已在获取信息的事实。

因为这个限制条款,美国公民自由协会被迫秘密起诉,3周之后才允许它宣布对该法提起了诉讼。政府方面一再坚持,这个限制条款禁止作为原告的“网络服务商”透露其名称。

2004年9月,联邦法官维克托·马莱洛(Victor Marrero)做了裁决:有关“国家安全信件”的制定法和限制言论自由的条款违宪。马莱洛写道:“民主痛恨不正当的秘密……一种不受限制的、授权隐瞒的政府令状,本质上是一种秘密,在我们这个开放的社会中,没有它的立足之地。”

下面是法官裁决发布后,美国公民自由协会的新闻稿摘录:

发自纽约。用一句“民主痛恨不正当的秘密”,一位联邦法官今天击毙了《爱国者法》中一个限制言论自由的条款。该条款授予政府不受制约的权威,可以通过发出“国家安全信件”,从“网络服务商”和其他商人那里获取敏感信息记录,而又不受司法监督。法官还裁决该法中一个广义的限制言论自由的条款是“违宪的”、对自由言论的“事前限制”。

美国公民自由协会的执行主任安东尼·罗梅洛(Anthony D.Romero)说:“这是对阿什克罗芙特司法部的一个里程碑式的胜利。这个司法部企图以国家安全的名义侵入无辜美国人的生活。即使是现在,国会里的一些人还在试图让其他侵犯性的法律实施权力蒙混过关。”……

这个裁决是对《爱国者法》最新授予的任何巨大的监视权力的第一次打击。在长达120页的裁决书中,纽约南部地区法官维克托·马莱洛抨击了该法第505条,理由是它侵犯了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和第四修正案规定的不受无理搜查的权利。

起诉之后,美国公民自由协会在那个限制言论自由的命令下可谓步履维艰。政府方面利用这个条款,不失时机地审查本案的一切信息,即使是最无伤大雅、最无敏感性的信息。(美国公民自由协会设立了一个特别的网页,以展示它被迫要求法院披露的信息的类型……)

美国公民自由协会最初是秘密起诉的,以避免因违反“国家安全信件”制定法中一般性限制条款而受罚。相似的多个限制性条款夹杂在《爱国者法》其他有争议的条款中,包括第215条,美国公民自由协会在另一诉讼中对它提出了挑战……

美国公民自由协会法律部副主任安·比森(Ann Beeson)说:“在被那个限制言论自由的条款折磨了几个月后,一个巨大的欣慰是,我们终于能够告诉世人,《爱国者法》的权力是多么危险而极端。正如法官所认识到的,《爱国者法》给每个收到‘国家安全信件’的人及其律师强加了一种‘无条件的、永久的和自动的’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法院明确否定了政府在后“9·11”环境中不断增加的秘密和胁迫调查的战略。法院在解释为什么要摧毁限制言论自由的条款时说:“在秘密的帷幕遮蔽下,通常迫使政府为自存而诉诸的审查和秘密,可能潜在地成为我们的自杀武器。”……

美国公民自由协会注意到,《爱国者法》的条款用语含义如此广泛,以至于可以有效获取网址客户的姓名,比如Amazon.com或者Ebay,或者一个政治组织的成员名单,或者甚至是一位记者e-mail联系人的名单……

法官马莱洛的裁决禁止政府发出“国家安全信件”或者实施限制言论自由的条款。这位法官暂缓其裁决,给政府方面90天的时间向地区法院或者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出异议。本案的名称:Doe and ACLU v.Ashcroft el al., No.04-CIV-2614 [District Court, S.D.N.Y.].美国公民自由协会的诉讼律师是比森和杰弗(Jaffer),纽约公民自由协会的诉讼律师是埃森伯格(Eisenberg)……

该案进一步的信息可上网查询:www.aclu.org/nsl [访问时间:2004年11月27日]。[28]

4.在你评价支持和反对警察秘密监视的论点时,思考下面对基于法院命令的监视的评论:

在我们的利器当中,监视是监禁之外最常见的选择,其中,电子监控具有最明显的侵犯性。监视,尤其是用于治疗机构外的精神病患者时,其功能只是为了服务于一种人道的冲动,就像监狱和精神病院最初做的那样。驾驭这种冲动是适当的举动,但是,当我们这样举动时,一定要睁大眼睛,认识到我们正在制造制度性的下层阶级,并进一步模糊了隐私的界限。这种界限,只有对那些因没有不当行为而被判有罪的人,才残缺不全地存在着……

依法院命令而被监视的人,就其绝大多数隐私权而言,是些新的违法者——他们的家、收支状况、性习惯和体液,都受到政府的检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将百分比令人震惊的一群人归入了违法者,比如,在加利福尼亚州,就有33.2%的黑人男性被这样归入违法者……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因不当行为而被置于更严密的监视之下,对其他无辜者的附带监视也就不可避免。运用这些数据结论的技术工具已然存在,但防止针对无辜者的数据搜集的法律工具却不存在。[29]

5.美国没有全国身份证体系,尽管社会保障号码似乎做此用途。有人建议将身份证作为“反恐怖主义”安全体系的一部分,在思考这一建议的含义时,有必要阅读罗伯特·埃里斯·史密斯的评论:

三角洲公司(Delta)和其他一些航空公司依据联邦航空局的指令,要求乘客在提供政府颁发的身份证后才能登机。如果有证据显示这样做确实能够增加航空安全,那么我们都会接受这种对隐私的侵犯。然而,政府和航空公司从未证明,身份证和防范行囊中的炸弹或武器之间有什么联系。

我反对这一要求的理由在于,它迫使我在行使宪法规定的美国境内旅行权之前,不得不向政府证明我真是一个人。我反对的理由还在于,它是这样一种正在加速的趋势的一部分:要求每一公民携带一张政府颁发的身份证——实质上是一种全国性的身份文件。

人们的注意力似乎集中在要求乘客出示更多的证明身份,而不是集中在彻底透视所有随身物品和被检行李,以搜寻武器或炸弹。出示身份证的要求,事实上的作用仅仅是引导公众相信,如果我们在登机前“文件齐备”,在飞行中就会更加安全。也许,这种要求的有效后果就是让我们习惯于这样的想法:在生活的所有方面都要出示身份证。

令我震惊的是,多数美国人并不为这一想法而震惊。难道我们忘记了纳粹在欧洲的行径,在身份证明文件上列明宗教和种族背景,为围剿犹太人铺平了道路?难道我们忘记了20世纪70年代的南非,我们谴责它利用国内通行证限制某些公民的活动,但对另外一些人却不加限制?难道我们没有意识到让政府赋予我们身份与合法性所带来的危险?事实上,难道政府的合法性不是应由公民赋予吗?

面对攀升的犯罪、非法的移民、欺诈的福利和逃避责任的父母,许多官吏和议员坚持认为,如果我们都有防伪的塑料身份证,那么这个国家的运转将会更加顺利。在考虑今春的移民法时,众议院以微弱多数同意要求所有工作的美国人都有一张全国通用的身份证。议会打算在几个州中授权一些“先锋项目”(pilot program)的雇主通过数据库验证新雇员的合法身份。它已经建立了一个“全国新雇员名录”(National Directory of New Hires),包括公私部门新雇人员的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和出生时间。

这些都是全国身份证的先兆。事实上,印刷机已经就位,缺的只是一片塑料——并且很明显,多数美国人也都做好了准备。参议员黛安娜·费因斯坦(Dianne Feinstein),加利福尼亚的民主党人,已经增加了赌注,她要制造一种有指纹、数字化照片、视网膜扫描或其他生物身份测定装置的身份证。

身份证会有用吗?它将有利于追踪违法的现金交易,事后发现曾在犯罪现场的人,立刻知道一个陪伴孩子的成年人是否孩子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记录下住处附近每晚的可疑人物,知道谁买了枪支、刀具、肥料、魔鬼故事书,或者知道谁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

一个怀疑你的警察可以要求查看你的身份证件,然后查询在线数据库,显示出你的身份信息。一个雇主可以查看身份证,以确定你是一个公民还是一个合法移民,有无犯罪记录,或者是否提起过工人补偿诉讼。

但是,列举全国身份证的可能用途,可以明确显示出它多么可能成为我们每个人的噩梦,这还不算这种数据库不可避免的错误。即使只有1%的低错误率,也会为65万无辜的美国人带来窘困。如果他们的身份证不知怎么就与某个罪犯混淆了,他们会被排除出工作、旅行、经商或求学之外。

这里并没有考虑伪造身份证的利润丰厚的市场。身份证的鼓吹者希望我们相信,它会是一种防伪的东西,但专家告诉我们,根本没有这种东西。

许多人喜欢通过电话或互联网的信用卡购物的便捷性,并认为我们已然有了全国性的身份认证体系。但是,这种做法是完全自愿的,并不涉及集中的、政府对信息的储存。的确,社会保障号码以各种方式使用着,但其数字不会像全国身份证号那样颁发给这个国家的每个人。

驾驶执照也不是真正的全国身份文件。尽管它是由政府机构核发的,但并不要求不开车的人也必须拥有。并且,驾驶执照并不总是需要照片,如果一个人迁移了,他还可以申领新的驾驶执照。

全国身份证件将是强制性的,每个人都必须携带,在被要求出示的时候必须提供出来。它将发给每一个人,也许从出生开始。而每张身份证的拥有者的个人历史资料都毫无例外地被储存在全国数据库中。这个社会的每个角落都将充斥着被接受的对身份的证明。如果没有这张卡片,你就没有可接受的对你公民身份的证明。

我们必须清醒:这是一条单行道。一旦要求携带有照片的身份证,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很难再回头的。很难想象,政府在公民出生之际既已派发身份号码,还会在以后某个时候告诉所有已对该号码有所依赖的机构说不再理会它。

全国身份证对美国人的生活意味着什么?如果接受它,我们将不再有生活的自主性。每次离开家门之前,都必须带好“我们的文件”——当然还有孩子们的——然后才能到公园散步、在附近闲逛、在海滩躺卧、购买半打啤酒或者跨越州界。我们将使警察有权拦住参加合法活动的公民,要求他们出示身份证,“说清自己的来历”。我们将没有理由不带身份证。任何时候,某些略显奇怪的行为,或者仅仅是走过某个不喜欢我们长相的警察,都可能引起出示身份证的要求。这又反过来引发电子数据库的搜查,以确认我们的身份,也许还要提供其他的个人数据……

在我们接受了这一切后,政治家们将会指出:该技术容许我们以其他方式确定身份。许多父母乐于为他们的孩子在皮下植入可由电脑读取的芯片,以防绑架。阿尔齐默氏病(Alzheimer)患者的亲属也希望为患者做这种植入,以确定走失者的方位。

劳伦斯·戈尔德(Laurence N.Gold)是“尼尔森市场调研”的副总裁,他写道:未来人们将自愿“携带、穿着——甚至植入皮下——某种感应器,这些器件将储存、传输数据……不仅确定谁在房间里,而且确定其生理状态,可以回应电视节目和广告信息”。人们会承受这一切吗?戈尔德预测说,尽管具有“20世纪的敏感性,未来的孩子对此可能有不同的态度”。好吧,我希望不是我的孩子。我们现在必须打住了。用一个号码确定一个人的身份,这是剔除了我们作为人的性质,最终将毁灭一个自由的社会。[30]

6.史密斯说他“震惊”于多数人忘记了纳粹是如何利用身份文件来围剿犹太人的。吉姆·福索(Jim Fussell),“防止种族灭绝国际”(Prevent Genocide International)的筹建人,断言全国身份证也帮助了其他大规模的灭绝。参见:“作为种族灭绝和种族清洗帮凶的全国身份证基础上的集体识别”(Seminar Series of the Yale University Genocide Studies Program, 2001)。 [http://www.preventgenocide.org/prevent/removing-facilitating-factors/IDc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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