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姬·坎贝尔
1999年3月25日,一名警官在例行巡逻时被近距离枪杀了,事发地点是一座大城市的非洲裔美国人聚居区,这里又是毒品犯罪高发地带。犯罪人被描述为一名黑人男性少年,16岁,5英尺8英寸,140磅。很快,一场对嫌疑人的密集追捕开始了。就在给出嫌疑人体貌特征后几分钟,有电话说可能的疑犯在离枪击地点几个街区的一辆公共汽车上。接到电话几分钟内,众多的警察,还有媒体,都迅速赶往围捕现场。随着照相机的快门按动,拍摄下几名警察正从公共汽车里拖出年轻的黑人男性,并把他们放翻在人行道上。这些警察没有意识到或者根本不在意媒体的存在,粗暴地对待这些黑人男性,而其中一些人与描述的追踪目标根本没有任何相似之处。
对某些人来说,这些警察是在权力范围内行事,正在拼命对付针对他们中的一员的暴力犯罪。然而,对另一些人而言,警察的行为描述了一种非洲裔美国男性多年来日常感受的对待。这种行为就是丹尼尔·乔治-艾贝耶(Daniel Georges-Abeyie)所说的“次种族隔离”。这是非洲裔美国人从刑事司法制度代理人那里日常体会到的一种过度的强制形式吗?或者这是适当的警事程序。本文将反省我作为一名非洲裔美国女警察的体验,以及我是如何处置那些针对少数族群公民和针对我的次种族隔离的。
依照乔治-艾贝耶的说法,当人们质问刑事司法制度中是否存在歧视的时候,分析的焦点通常集中在正式的、容易看到的、制度内的决定形成过程上。然而,这种分析所欠缺的是那些通常未曝光的、每日针对黑人的侮辱、粗暴和非必要的拦截、盘问和搜查,因此,这一分析忽略了一些能够回答刑事司法制度中是否存在歧视问题的数据。这种对待……在我们的研究中被忽视了,因为被害人通常不愿报告已然发生的虐待事件,而这些研究又恰恰是为了确定刑事司法制度是不是属于种族主义的。由于能够显示存在次种族隔离的实证数据不多,因而许多批评家得出结论说,一旦进入刑事司法制度,少数族群与白人之间没有可测量的不同待遇。以我作为警察的经验,我发现非常普遍的情况是,少数族群并不报告警察的骚扰和不当的警事程序,因为在他们的观念中,警察是在依法行事。因此,丹尼尔·乔治-艾贝耶所说的“次种族隔离”经常被看成许多少数族群居住区适当的警事程序。
开始当警察时我观察到,被绝大多数公民认为是日常的非侵犯性的行为,比如,拦截车辆,一旦违法者是少数族群成员时,就几乎总是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了。例如,在少数族群聚居区拦截车辆后,一般情况下,警察走近时,驾驶者被期待立刻将双手举到空中。最初,我认为这只是一次孤立事件,但在多次目睹这类场景后,我从一个老警察那里得知,这是在毒品犯罪高发区拦截车辆的程式。我还开始认识到,不仅是警察这样期待违法者,违法者即使因闯了红灯被拦截,也认为这是适当的程式。因此,这个次种族隔离的事例变得如此平常,以至于警察走近时举起双手成了规则而不是例外。
依照兰德尔·肯尼迪(Randall Kennedy)在《种族,犯罪与法律》(Race, Crime and the Law)一书中的观点,警察是否或者在何种情况下以种族作为犯罪危险增加的标志来看待问题并采取行动?这一问题形成了一种供敌对态度激烈交锋的语境。法律制度应否授权人们在估量犯罪倾向时考虑种族问题?这是一个极为令人困惑的问题。
根据我的体会,与我在辖区共事的许多警察有一个明确态度:以种族作为危险的代名词不仅是公平的,而且是我称之为“合理的种族歧视”的期待形式。警官们因而相信,为了对付日渐严重的毒品问题,用人的种族作为犯罪的符号是合理而理性的。比如,通常情况下,如果看到一名年轻的黑人男性开着昂贵的汽车,警官们会习惯性地假定这个驾车人是一个毒品贩子。毕竟,依照一个老警察的说法,他干别的能开得起凌志(Lexus)吗?然而,一旦开豪华车的是一个白人男性青年,他立刻被贴上这样的标签:一个被宠坏了的城市富家子弟在兜风。对这两种人进行区别的重要性在于,因为黑人男性被贴上贩毒者的标签,所以他更经常地被拦截、搜查和盘问;而白人男性被拦截后,更多的是被警告注意周围的危险。这又一次说明,这些次种族隔离的事例在少数族群居住区被认为是警民互动的规范。因此,公民们期待警察拦住驾驶豪华汽车的人,而警察则期待公民不要质疑他们利用合理的种族歧视来消除这一地区的毒品问题。
没有任何地方的次种族隔离比实施反毒品法过程中的少数族群居住区更加明显。一些人评论说,城市警察局在对付不法毒品交易时将注意力集中在弱势的少数族群居住区,因为作为绝大部分社会共同体基石的社会组织解体的时候,更容易实施逮捕。实践中,警察们确实发现在少数族群共同体里更容易逮捕毒品违法者,因为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重要性在这些共同体比在其他共同体要小得多。
以我的经历,警察通常要面对一种两难:既要消除少数族群共同体的毒品问题,又不能超越第四修正案划定的界限。不过,很快就会明显看到,二者兼得是非常困难的,即使不是不可能的。如果警察下决心满足社会共同体提出的消除毒品泛滥问题的请求,他们通常要使用完成这项任务所必须的任何手段。这种想法的结果通常是对人的无证搜查,由此直接违背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正如一位老警察所说:“你做了你必须做的事情来实施逮捕,随后你就要担心有没有逮捕的可能理由了。”这些搜查的正当性一直存在于警官们的良好确信当中,他们一直在企图消除这个不幸共同体的毒品问题。
许多批评家怀疑,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黑人工作者是否对该制度中的少数族群的待遇产生积极影响。在我看来,警官的种族出身通常很少影响到一个少数族群犯罪嫌疑人的待遇,这主要是因为少数族群警察在努力做得像多数人一样过程中所面对的巨大压力;还因为多数警察通常采取了一种“我们对他们”的立场。大家很快就会明了:如果你同情一个嫌疑人,或者你表现出关注一个公民是如何被对待的,尤其是在明显的次种族隔离的事例中,你就会被排斥,成为一个被放逐者。因此,特立独行通常意味着独自巡逻。
我开始当警察时,相信自己可以特立独行。我决心做好工作,事实上,我发誓要让我的同事们看到,在宪法范围内仍然可以做一个“干事儿”的警察,也就是一个有很高的罪犯逮捕和毒犯逮捕指数的警察。大多数警察当班时都主要是听听电话,而“干事儿”的警察不仅要接听电话,而且要积极找出危险的罪犯和毒犯。因为得到正在发生的犯罪的信息极为困难,所以能够逮捕毒犯和暴力犯罪者的警察才被认为是顶尖的。他们通常优先接受特殊指派,或者被安排到令人羡慕的位置上。为什么警察要诉诸颇受质疑的手段来逮捕犯罪嫌疑人?这里至少是部分主要理由吧。
由于我想做一个“干事儿”的警察,而又避免使用遭质疑的手段来逮捕嫌疑人,因此我决定报名读法学院,以便学习美国宪法的要求。法学院毕业后,我决定在城市犯罪率最高也最贫困的地区做一名警察。我还决定住在那里,以便能够真正与这个地区休戚与共。
我第一次遭到其他警官的反对是在一名年轻黑人男性被绑架的案件中。我和其他两名白人男性警官负责这次解救工作,我很快意识到这次工作中有什么地方不对劲儿。在我们到达时,事主说两个蒙面男人进入她的公寓,抓了她两个十几岁的儿子,强行将他们扔到一辆车的后厢里就跑掉了。在我努力收集更多的犯罪细节时,却注意到另外两名警官躲到角落里谈笑一些与这个绑架事件毫无关系的事情。当我问起他们为什么采取这种态度时,他们告诉我,这可能不是一个真的绑架,而只是一次由失败的毒品交易导致的龌龊。我无法知道他们是如何得出这个结论的,因为他们对这一事件基本没做什么调查。当我告诉他们这真是一次犯罪,并且提醒他们没有尽到警察职责时,他们告诉我,如果我认为这真是一次绑架,我可以一个人来处理这件事。由于质疑了他们的态度,我被贴上了反叛者的标签。由此,我和几个有相同处境的人一起,随后被其他警察放逐了。
由于恐惧和孤独,许多警察对于明显的次种族隔离事件没有采取反对的立场。还是让我谈一下自身经历。由于我反对那些警察对绑架案的态度,最终我承受了后果。比如,我经常在没有“后援”的情况下去执行任务,不得不独自执行危险的任务。一次,在对付一次正在发生的抢劫过程中,我遇到了持枪的嫌疑人。其他警察阻塞我的步话机,阻止我求救的企图。因为其他警察越来越大的敌意和骚扰,我被迫转到了另外一个辖区。
尽管我因为拒绝参与次种族隔离而承受了一些不利后果,但我还是注意到当我在场时其他警察不再参与这种行径了。我敢于面对他们的歧视态度,这促使他们纠正自己的行为,更加注重公民的民权。至少当我在场时是这样。
在我离开已经工作8年有余的这个辖区后,我决定到城市的另一地区去做警察。就是在这里,我看到了两种警务态度的存在:一种是在少数族群共同体;另一种是在中产阶级共同体。我很快注意到,警官们在与不同公民谈话、接近并回应他们的请求时,态度都是不同的。在新辖区,我与一名老警察共同工作,我们截住了一辆白人男性开的车。在我们走近这辆车时,我注意到,驾车人并没有像我以前从警地区的黑人男性那样,自动将手举到空中;我还注意到,警官对驾驶者的态度是彬彬有礼的,告诉他这次拦截的性质,同时请求允许对他进行搜查。我做警察以来头一次看到这样的情景,我从没见过警察请求允许搜查车辆。警察有权搜查车辆,这已经是不必说的假定了。以前工作辖区的公民和警察都从不质疑这一点。
人们放任在少数族群社区(community)[11]工作的警察的次种族隔离事例,主要是因为在警察文化中这是一种可接受的规范。为了消除难题,其他警察必须采取一种立场,并且提醒那些搞次种族隔离的人:这不再是一种规范,也不再被容忍。警察能够继续这种次种族隔离,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人们广泛否认事实上存在次种族隔离。这种否认有助于使警察对少数族群的态度永久化。到人们直面事实上存在对少数族群公民的不同待遇时,次种族隔离已经进入21世纪了。
非洲裔美国人与警察交往的经验说明,在这个城市的经济贫困区,的确存在着差别的待遇。进而,由于缺乏少数族群如何对付这一广泛难题的信息,也使警察部门的歧视做法愈演愈烈。通常,少数族群的报案人不会被注意,因而也不会得到救济。不过,一旦少数族群了解发生不当警察行为时应当采取的程序措施,这一切就会有所改观。这种信息缺乏会继续成为促成警察不当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具体说来,我的工作辖区内许多少数族群公民相信,随身携带200美元现金就是违法,尽管这似乎是不着边际也难以令人置信的。但是,这种神话以及其他的神话在这一社会共同体中一直存在。从这些共同体清除次种族隔离的唯一方法,就是首先承认所存在的问题,然后告知公民的宪法权利以及在警察行为不当时应当做些什么。最后,警察们也必须采取反对次种族隔离的立场,即使这意味着独自巡逻。(www.daowen.com)
提示与问题
1.有人断言,有关逮捕的数据统计证明了确实存在种族筛选。例如,美国司法部1998年的逮捕数字显示,黑人虽然只占人口的12%,却占了全国因毒品犯罪被捕总数的36.8%。你对这一断言有何看法?对照下文,思考你的看法:
当新泽西州以前的警察头子……被问到为什么有这么多非洲裔美国人的机动车被拦截和搜查时,他手指着新泽西州1997年的逮捕数据说道:该州50%因毒品犯罪被逮捕的人是黑人,13%是西班牙裔人。换句话说,他估计涉嫌毒品犯罪的63%是少数族群。因为他将这些逮捕数据看成是对毒品使用和贩卖的可信估计,所以他认为专找少数族群进行拦截和搜查,是最有效的通过拦截车辆寻找毒品的方式……
然而,使用逮捕数据来估计黑人和白人涉嫌毒品使用和贩卖,是极端不明智的。逮捕的数据仅仅告诉我们,实际逮捕的只不过是部分使用者和贩卖者。因此,如果警察在白人居住的城市和乡村进行这种打击和搜捕,他们也会逮捕大比例的白人。
不过,事实证明多数的打击和搜捕都是在城市贫穷的少数族群共同体范围内进行的,因而逮捕的数据和监禁的数据仅仅能够告诉我们警察在哪里采取了行动,而无法告诉我们任何有关毒品犯罪在黑人、白人和西班牙裔人中的分布情况。
的确,如果从表面上看逮捕数字的价值,他们确实提供了……一种自我成就的预言。简单说来,因为警察是在黑人聚居区寻找毒品犯罪的,他们自然会在这些社区找到超比例的毒品犯罪。与此对照,白人的毒品犯罪在逮捕和监禁数据中都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因为在他们的居住区很少进行这种打击和搜捕。
警察更多地在公路上通过拦截、搜查大比例的黑人驾车者来寻找毒品,这一事实使已经倾斜的逮捕和监禁的数据更加令人怀疑。一句话,公路上的种族筛选,加上少数族群居住区盛行的警察打击行动,两者共同造成了这些令人误解的种族歧视数据。[12]
2.最近,科学与法律的交叉地带涉及另一类型的筛选,它以DNA中的基因信息为基础。考虑下面的警告:与一些人的希望相反,DNA筛选证据与犯罪现场留下的其他证据并不相同。特别是,使用DNA筛选会在三个方面产生问题:测试行为的可靠性;它们的解释;它们的人权含义。
对DNA抽样的适当使用,要求精通分子生物学、人口基因学和统计学。筛选的结果要求有生物化学方面的专门技术。测试的风险包括:样品在测试前可能被混淆;不当的处置引起污染,有时在样品收集时,有时在随后的实验中;可能受到犯罪现场的细菌、滤过性毒菌、他人和人以外的DNA的污染。抽样量少可能使测试特别复杂,使进一步的证明成为不可能;而测试本身也可能不正确地进行。在生物化学测试结束后,还有另外的问题:被告的DNA与样品之间是否“一致”?这里可不是没有问题。因此实践中都设定了一种武断的、有关相似性的门槛,并且将达不到这一标准者视为不相关的东西,将满足这一标准者强行纳入。有人强烈指出:
常识反对这样的想法:样品之间有2.99标准偏离就是“一致”,而有3.01标准偏离就不“一致”。事实上,难题在于从整体上说什么是“一致”。
对数据的解释有时要求精通人口基因学。两个人身上的碎片可能一致或相似,尤其是在一个通婚杂居的社会共同体中。这样的情况增加了两个抽样相似的可能性,进而也就使DNA抽样来自被告以外的人的可能性大大增加。[13]
3.对DNA 大量使用已经使被错误定罪的人获得清白:
……DNA测试已经显示出,已经发生的错误定罪大大多于最具批评精神的学者的估计。
也许最有启发性的数据来自于FBI本身。FBI从1989年开始对性袭击和性袭击杀人进行DNA测试。总体而言,FBI是从州和当地警察部门逮捕和指控的人身上取得生物样品的。测试的目的是确证或者排除被逮捕者,尤其是那些被目击证人识别过的人。
1996年6月,FBI报告说它已经从能够获得DNA结果的性袭击案中,排除了25%的主要嫌疑人……司法部的分析……揭露了33%的排除率……
得出这样的结论应该不算过分大胆:如果FBI不做这些案件的DNA测试,1989年以来美国就会有几千个人被错误定罪;似乎可以同样安全地得出结论说,有同样情况的上千人在DNA存在以前被定罪,现在如果能够取得关键的生物学测试证据,就可以获得清白。[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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