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面对警察职能的复杂性:优化措施

面对警察职能的复杂性: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努力提供一个连贯一致的有关警察业务及其必要性的画面,该委员会多次承认警察职能的各种不同特征,承认警察花了大量时间对付严重犯罪以外的情况。比特纳的人种史著作是警察研究方面的佳作之一,它探讨了警察在面对贫民窟和处置精神病人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指出警察所履行的多种职能从性质上说是不可分的。比特纳的结论是:潜在的、不可预见的、对强制的需要是导致警察介入的支配性因素。

面对警察职能的复杂性:优化措施

赫尔曼·古德斯坦

警察功能的多重性质

20世纪60年代中期,犯罪成为国内的主要问题,约翰逊总统……成立了他的“法律实施与司法管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Law Enforcement and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为了努力提供一个连贯一致的有关警察业务及其必要性的画面,该委员会多次承认警察职能的各种不同特征,承认警察花了大量时间对付严重犯罪以外的情况。它还认可了这些职能产生的问题的复杂性,检视了赞成和反对警察继续负责非执法任务的各种观点。不过,为了取得平衡,它做了这样的结论:“警察履行许多非执法职责,这有助于他们控制犯罪,但若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警察角色,所产生的问题将会多于所解决的问题。”除了关注犯罪,委员会还关心改善与年轻人及少数群体关系的必要性。这些关注与关心的结合导致它提出三个步骤的警员安排概念:在最低水平上做一个为公众服务的警察,他的主要责任包括履行非执法职责以及改善与公众的关系。因此,委员会一方面赋予非执法职责以正当性,理由是这样做于对付犯罪颇有贡献;另一方面又卸去警察这样的负担,以便他们能够集中力量对付犯罪。通过这两方面的努力,委员会支持这样的概念:警察主要是对付犯罪的斗士;但与此同时,它又反对此前完全剥夺警察非执法任务的运动

比特纳(Bittner)的人种史著作是警察研究方面的佳作之一,它探讨了警察在面对贫民窟和处置精神病人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指出警察所履行的多种职能从性质上说是不可分的。比特纳的结论是:潜在的、不可预见的、对强制的需要是导致警察介入的支配性因素。卡明(Cumming)、斯库尔尼克(Skolnick)、威尔逊(Wilson)、利沃莫(Livermore)、鲁宾斯坦(Rubinstein)和米尔(Muir)等人对警察工作量和活动的研究,增加了人们对警察工作的全面理解,认识到警察对付犯罪的法律资格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对其他许多活动的介入;反过来,他们处置这些其他活动的能力又在一定程度上来源于他们对付犯罪的强制性权威。普奇(Punch)善于从“基本上没有书面证据支持的,因而被部分淹没的警察工作”中提出创见,他对上述所有这些研究进行反思后,指出这些研究是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他主张,因为警察工作如此重要又如此多样而分散,所以值得作为服务于多种目的和不同受众的、多面的社会控制机构而加以更多的研究。

至1973年,对警察职能性质的思考有了新的发展,以至于“美国律协”在“国际警长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hiefs of Police)的认同下,公布了与城市警察职能相关的标准,并得出这样的观察结论:

为了达到乐观的警务效果,应当认为,警察在识别和逮捕犯有严重罪行的人之外,还有复杂而多样的任务需要完成。这些其他任务包括保护某些权利,比如发表言论和组织集会的权利,还包括直接参与或者与其他公共机构联手预防犯罪和不良行为,维持秩序,控制行人和车辆交通,解决冲突,在公民有困难的时候给予帮助,比如,对心智不健全者、酗酒者或者吸毒者……

在一个非常关注直接针对警察的犯罪、恐惧和敌意的时代,由于认识到赖以对付犯罪的主要方法是值得怀疑的,进步的警察管理者开始寻求新的更有效的实践做法。新出现的这些计划反映了一些不同的侧重:(1)改善与年轻人及少数群体的关系,主要目的是减少紧张关系,次要目的是增加警察对付犯罪的法律资格;(2)更主动而不是被动地设置内线或卧底,主要目的是更积极地识别犯罪行为并获取证据;(3)在预防犯罪时谋求社会公众的帮助;(4)更多地逮捕一些破坏“生活素质”(quality of life)犯,目的是减少恐惧;(5)更有效而广泛地接听打给警察的非报警电话,以期改善与公众的关系,减少恐惧,并且间接改善警察对付犯罪的法律资格。后面这项内容由于一篇被广泛引用的题为“打碎的窗户”(Broken Windows)的文章而大大加强了。这篇文章提出了一个连接点,将某一地区的治安恶化与无序,同警察对这种恶化与犯罪的反应联系起来。

在许多司法管辖区域里,这些不同的运动已经结合起来,其特征现在被刻画为处在公众治安维持的唯一保护伞下,并且因组织、人员和运作方面的支持性变动而充实起来。它们已经引出一整套全新的提供警察服务的方法,这种方法强调的重点是警察个人和他所派驻的公众之间的纽带,既让公众配合警察工作,又让警察主动承担义务。这种警察工作方法的核心特征就是强化承诺更有效地处置那些以前被认为最不应由警察负责的各种事项,并且要将警察的作用扩展到包括那些从前不属于警察干预范畴的利害关系。

因为在更大程度上接受了警察多职能论,并且意识到不能仅依靠刑事诉讼,它的价值是有限的,所以,重点已经转移,不仅转向确定更有效的对付犯罪的方法,而且转向确定更有效的完成警察广泛职能的方法。以“问题为导向的警务”概念是建立在更进一步的、公众秩序维持标签基础上的:提出一种全新的警察职能观点,其中,警察的首要义务就是对广泛的公众难题做出反应……

在这种分析中,特别看重避免和减少问题的预防性工作,也看重普通警官介入到思考过程和支持性研究之中。同时也特别看重坦诚、直率和诚实地面对适当的资源需求和权威需求,利用刑法和承认警察自由裁量权,尽量避免仓促之间将一切都塞到刑事诉讼中去。这种导向性的改变,将更多的责任、行动自由和自由裁量权赋予警察,其含义多于通常习惯所指的警察就是“法律执行官”……

让警察做的事是无穷无尽的

……

20世纪70年代,对于一般反应的压力,最为清晰地彰显于对“法律与秩序”的需求中,进而又转化成一种对“强硬”的需求,也就是,用强硬的手段对付从严重犯罪到政治抗议的各种事端。不过,在这种气候中开始了一些有意义的实验,它们是附和总统委员会研究的人搞起来的,旨在筛选应予重视的警务工作的一些特殊方面。其中最著名的是诺顿·巴德(Morton Bard)的“要对家庭暴力做出新的反应”的动议。

稍后的时期,对于特定反应的压力,反映在改变公众态度的愿望中,这种态度是关于犯罪行为的亚范畴的。比如,有一种强烈的愿望是让公众更严肃地看待各种形式的、对妇女的性攻击,这种愿望导致了一系列制定法的出台,将以前分别定义的范围广泛的行为,置于新的单一的反性袭击的保护伞下。这些制定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让警察放心地将这种行为确信为较严重的犯罪。但是,对那些态度现在已经改变的警察或者那些不需要这种确信的人来说,弄出一个合理的预防和应对性袭击的计划,要求他们思考问题时运用那些将一种性袭击与另一种性袭击区别开来的不同变量。要对性虐待儿童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反应,显然要求一种不同的方法,这种方法不同于对约会强奸或者攻击独门独户妇女的身份不明的强奸犯的处置。

以问题为导向的警务强调:有必要将分解问题作为分析问题的第一步。它尤其批评一种用刑法标签……掩盖既存各种行为的重要区别的倾向,而这些区别,在我们试图思考什么是最有效的反应时,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它拒绝这样的观念,即,警察处置的每一事件都不同于任何其他事件。相反,以问题为导向的警务有一个主要的努力方向,就是提升警察的思考,使他们不致花费所有的时间去应对这些事件,而是寻求将这些事件汇集起来,使之有利于分析研究,并且最终由警察进行更有效的处置。

在对适当范畴分类的合力研究中,作为分析特定问题的部分过程,新近的警察的努力是确定一些重要的变量,这些变量,即使不能指令,也应当影响他们的反应。因此,可举的例子是,以巴德关于家庭暴力的著作为基础,那些向我们承诺公正而有效的警察局,确认了一些应当在决定警察采取何种行动时考虑的因素,比如年龄、心理疾病或者当事人的相对好斗性。这似乎导致这样一些成功的方案:识别虐待者并且令其接受刑事司法制度的适当处遇。然而,在一些司法区域里,只反思对警察反应的不满被认为是不够的,立法机关已经制定法律,授权警察在有可能理由(probable cause)相信发生了殴打时进行逮捕。被强制忽略某些变量的警察,现在正实施大量的逮捕。由于案源太多,检察官及其随从必须滤掉一些案件,这些案件所基于的因素与此前指示警察考虑的因素是相同的。制定法规定的这些逮捕可能有一个最难于处理的后果,那就是最终导致进一步的精炼,某些自由裁量权就是在这种精炼中回到警察手中,使他们能够以不同的方式处置某些情形。在这些情形中,起诉,对牵涉的个人或者对获得有关家庭暴力的可信信息,似乎都弊大于利。

如果没有立法机关针对家庭暴力所采取的这类行动,警察会有非常多的机会改进他们的反应质量,只要他们仔细思考所处置的各种问题,在每一个问题中,仔细思考那些应当在确定适当反应时加以考虑的因素。他们还有机会致力于灌输一套价值观,给警官一些追加指南,让他们能够应对不测。从过去几十年的经验看,针对某些难题,外力施加特定反应的程度,如果不考虑构成这些问题的各种情形,将大大取决于警察主动采取行动提炼其警务操作的程度。但是,要让这一切成为可能,须有公众和立法机关的支持,也就是,承认给警察这样一种压力是徒劳的:让他们将自己的责任视为处置单一范畴的行为,而这样的行为受制于一个简单的反应。

对于逮捕的各种运用

如果警察的工作被简单视为由刑法所界定,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完成这种工作过程中如此依赖逮捕;在警察被期待的范围内,也可以理解为什么逮捕被用于解决许多其他需求。随着对警察职能多面性的认识,逮捕的各种运用所产生的复杂性变得越来越明显。最终要直接面对的是对各种形式权威的需求,而不是对逮捕的需求。

运用逮捕来控制和遏制,因其有效性遭到质疑而受压多年,但在过去几年中,这种做法又浮出水面,因为街头毒品买卖和青年帮派暴力问题日趋严峻。面对极大的“夺回街道”的压力,警察重新采取街头“扫荡”的做法,制造了几百起没有后续起诉的逮捕。关于这些逮捕的法律基础,一直是不甚稳固的,但是,当有人声称逮捕是基于某种借口时,近期法院的一些裁决赞同使用客观标准确定逮捕的合法性,因而非常清楚的是,为这种逮捕铺平合法之路,现在是相当容易的事情了。因此,如果一个警官的真实想法是查出某个司机是否持有毒品,即使他承认这个司机最初是因超速被拦截的,也可以被接受为拦截及其后续行动的正当根据。当前做法的背后,一个重大因素是公众的热诚认可,而正是这些公众,在过去的不同语境下,曾经严厉批评过警察的同种做法。

如果有可能分析一下在某些大城市进行的、基于执行逮捕警官意图的所有逮捕,那么,在目前大量使用“街头扫荡”的情况下,会有更多的为此目的而进行的逮捕,而不是意图启动一个刑事诉讼。这种做法的代价有:被指为一种简易惩罚形式的官方拘留,武断和滥权的巨大潜在风险,这些逮捕和拘留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种族间的紧张关系。不过,对某些形式的权威介入的需求似乎正在扩大,因为城区努力对付的急剧增加的街头秩序问题,不仅涉及毒品买卖和帮派殴斗,还有街道上无家可归者、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和吸毒者引发的冲突。

因此,面对维持街头社会秩序的复杂性,这种需求今天比以往更加迫切。随着对这些复杂性的认识,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这种需求的特性是什么?存在无需强力介入的维持秩序的其他方式吗?如果某种强力介入是必须的,是否能够设计一种有限权威的适当形式,让警察可以将某些人带离特定位置,而又无需拘留或起诉他们?一旦那个导致拘留的需求被满足,一个人可以不被逮捕吗?如果这样的权威能够被详细解说,又如何审查它的运用?现在的倾向是回避这些问题,正面评价警察的临时措施和多数情况下运用可怕的逮捕权时的不诚实。这种向简单的回归,其巨大的代价包括:警察工作的可信性,没有充分根据或复审机会的逮捕和拘留,以及刑事司法过程的正直与完整。

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流行

……

尽管“警察自由裁量权”这一术语的使用现在已经很平常了,它还是带有许多不同的含义,主要是因为有如此之多的不同形式的自由裁量权。上面讨论过的逮捕时自由裁量权的不同运用,就属于这样一种范畴。对许多评论家而言,关注的主要范畴是不予逮捕的决定,或者如果不得不实施逮捕,就要关注从一大堆违法者中究竟逮捕谁的决定。这是我们下面要讨论的问题。这些范畴的自由裁量权受到特殊关注,既是因为它们与传统上被认为最重要的警务决定——逮捕——相关联,也是因为它们提出了某些特别的难题。不过,其他形式的由警察行使的自由裁量权也提出了许多同样的问题。这些形式的自由裁量权包括:在许多职能中,确定哪一种职能应当优先;是采取主动调查的措施,还是等到有人投诉;是否采取不同形式的调查,比如,内线卧底、监视侦察或者便衣行动。

……对警察的这些做法也有许多质疑:侵犯民权,在少数群体公众中制造紧张,对政治抗议和游行示威者采取错误反应。这些质疑主要集中在自由裁量性的决定上。在给定的情境下,比如运用强制,使用便衣,进行监视或者驱散人群,警察的决定在受审查时往往产生特殊的难题:一个已经采取的行动是依一个自觉的决定采取的吗?以什么为标准?由谁来授权?又受谁审查?谁做决定?是一位由警察向其负责的民选官员,还是一位警察局长或者一名警察?上级认为决定适当吗?这样的问题不能再被撇在一边,也不能再满足于警察在此没有自由裁量权的回答。警察不能拒绝公开的、对强硬政策所产生的问题的讨论。由于有这些问题以及警察局承诺的不断公开政策,人们认识了因承认自由裁量权而引发的复杂性和责任。

如果对什么是处置政策难题的最好方法没有一致意见,行动就会陷于混乱。立法机关已经出台了许多制定法,用以限制、阐释、指导或指令警察的行动,比如,与拦截、盘问、光身搜查、使用强制相关的行动。城市议会也用财政和立法权力来为警察设定优先权(比如,大麻管制,依照联邦法决定起诉毒品案件)并且控制调查权(比如监视某些政治团体)。通过提案和投票,全体公民已经努力为警察提供更特定的指导,以处置当地的突出问题,比如,大麻管制,运用强制。检察官在做出影响警察做法的政策性决定时也更加自信,当然,这些决定所牵涉的事项最终会与他们有关。

最重大也最持久的指导警察自由裁量权的努力是由警察自己做出的。刺激这一运动的是总统委员会……它在一个特别关键的时期给出了非常重要的劝告:建议警察局为各种形式的警察行动提供指南……对清晰明了的政策的需求现在已经如此强烈,以至于在许多敏感方面都以授权警察局制定的标准来要求警察的实务操作……

这无论如何都不是说被揭示的复杂性已被全面认清,所以更谈不上完全解决了……也还没有确定,在诸多决定者当中——立法机关、行政官员、法官、检察官或者警察,谁能最好地做出重要的政策决定,用以指导警察的自由裁量权。一般都承认,警察是最恰当的采纳各种政策的人,因为这些政策所设定的标准都是与警察调查犯罪行为和处置违法相关的。警察是否应当设定标准,以决定某一刑事制定法是否应被实施?如果要实施,是否仅应限于某些场合?要确定这些问题越来越困难……

予逮捕的警察决定

……

立法机关采取了承认自由裁量权的立场,比如,在拦截和盘问,在使用强制以及在高速追逐中的自由裁量权,与立法机关的立场不同,除一种情况外,他们都回避的现实是,警察从事的都不是充分的法律实施。这个例外是同一住所的一人对另一人的袭击。立法机关迫不及待地想传达一个强烈的信息:这样的袭击与其他所有袭击一样,都是犯罪。一些州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定,警察一旦发现袭击的证据,就要实施逮捕。从回顾的角度看,这些立法可能提出了比以往期望的更大程度上的充分实施法律的问题。要求在所有情况下都实施逮捕,这刺激了许多关于可行性、公正性与有效性的立法政策讨论。但是,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讲,这样的立法带有的含义是,警察不必充分实施所有其他的制定法——这样带有分支的含义还没有被充分揭示。

……有一种天真的想法:警察在所有的时间都在实施所有的法律,这种想法在立法者、民选官员和法官以及公众中是如此强烈,以至于警察极易受到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指责……

然而,这样做的效果是几乎阻止了任何现存的、对公开复杂问题的支持,这些复杂问题与决定是否应予逮捕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着密切联系。这是因为,以法律的要求为理由为一个决定进行辩护,比为一个甚至是明智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充分辩护,要容易得多。作为一种结果,多数警察继续恪守一种广泛传播的信念,也就是,他们有责任充分实施所有的法律。这意味着,就他们工作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而言,他们不再可能采取下列步骤:通过更公开、更诚实、更富于理性的政策,可以实质性地改善他们的工作质量。

作为一个体系的刑事司法制度

“刑事司法制度”是美国律师协会20世纪50年代用以描述警察、检察官、法院和矫正机关之间的微妙关联和相互依赖的体系性特征。这种分析使刑事过程中裁决的重要性显而易见,也使人们看到了多个机构的行动影响这些裁决的方式。

这一术语以及它所传达的概念有着巨大魅力。总统委员会使这一术语成为思考对犯罪的反应时不可缺少的词汇。该委员会所组织的研究,也反映了它意识到承认刑事过程体系性质的重要意义。而通观其报告,该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主张,如果要改善对付犯罪的设施,那么刑事司法制度中每一机构的作用都必须被视为是相互联系的。

对这个制度体系的强调,在学术界有着最大和最久的影响。它不仅极大改变了我们所受到的关于“什么是犯罪和对犯罪的反应”的教育,而且是为课文、计划和整个学院服务的组织工具。这些计划中的学生将会学到,在对犯罪的整体反应中牵涉了几个机构。还不很清楚的是,这些计划是否成功地传达并进一步挖掘了该制度体系的复杂性——该体系中不同参与者的相互关联,以及体系中某一方面的决定对另一方面所产生的影响。

尽管已经稳固地成为我们词汇的一部分,“刑事司法制度”原初意图表达的意义,在反映该制度体系复杂性的同时,却被大大忽视了,尤其是在那些非常有必要理解它的意义的时候,也就是,在制定影响犯罪的公共政策的时候……

以刑事司法制度的复杂性为基础,可以高度肯定地预测出,在该制度某一方面减少自由裁量权或者增加制裁的努力,将会引起该制度另外方面的适应性反应,并且经常产生大大不同于被期望的结果。要求警察在所有声称家庭虐待的案件中都使用逮捕,虽然这些案件中具备了可能理由,这种要求仍然会使该制度的其他部分不堪重负。它也使警察没有机会以适当考虑某些因素的方式对付家庭暴力,比如年龄,这些因素是一种常识性反应所必须思考的。对酒后驾车者增加制裁,目的在于减少警察使用的逮捕。而立法者的最新倾向是通过吊扣和吊销驾驶执照来责罚逃逸、毒品持有和买卖以及其他非驾驶犯罪,这样做会大大增加无证、无保险的驾驶者,最终使警察局、检察官办公室、法院和监狱填满被吊扣和吊销驾驶执照后仍然驾车的人。立法如果没有预见到这些可预测的后果,就是忽视了最基本的见识……如果这也被称为刑事司法“制度体系”的进步,那就大错而特错了。在这样松散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术语,就是剥去了它所有的意义。它忽视了“制度体系”原本希望表达的复杂而微妙的相互关联……

结论

……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已经发生了许多重大的变化:警察职能的定义,警察权威的提炼,自由裁量权的建构,以及新的责任体系的确立。这些变化都有着特殊的重要性,因为它们都是基础性的。不同于过去与警察改革有关的许多技术性和组织性改变,它们在努力创造最适于自由社会特殊形式的警务需要的过程中,面对的是一些基本的难题。这些变化最终使警察能够以更直率的方式履行其职能,进而,既减少了对秘密行动的需求,也减少了对不当行为甚至违法行为的索求。它们有助于在警察局内创造一种更健康的气氛,在这种气氛中,优先强调的是公开而不是隐秘,是解决问题而不是忽略或压制问题……

在检视这一进步的过程中,人们会问:如何区别那些看来最有益的对复杂性的反应与那些死路一条或者遭遇巨大困难的反应?一种偏颇的回答似乎是,这要看无论学术机构、立法机关还是法院所做的反应在多大程度上注意到充分范围的各种复杂性……或者,这一反应与这些复杂性之一相契合。

比如,罗纳德·阿伦(Ronald Allen)在其经常被引用的与肯尼思·戴维斯(Kenneth Davis)的对话中,直接论及了警察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固有的复杂性。但是,他对这样一种说法的攻击是没有力量的:警察制定行政规则,旨在显示其不想实施刑法。这种攻击之所以乏力,是因为它忽视了已知的警察职能的复杂性。为了支持自己的论点,阿伦写道:“我们不对警察说:‘这里有个难题,解决它。’我们对警察说:‘这里有部详细的法典,执行它。’”考虑到所有的复杂性……非常明确的是,我们应当对警察说:“这里有个难题,解决它。”……

与此形成对照的是,人们发现了在一种乐观主义中广泛面对复杂性后所得到的回报,这种乐观主义存在于当前为落实一个完全不同的警务模式而进行的运动中,这个模式注重解决问题,并且使公众也参与进来。以问题为导向的警务和公众警务这一更先进的形式,都涉及广泛的复杂因素……这一运动承认警察职能的多面性,认识到警察的工作不只是实施法律,而且更准确地说,是对广泛多样的公众问题做出有效反应。它承认每一这样的难题都与其他难题不同,每一事件都具有高度个别化的特征。这样的事件结合起来所构成的难题,要求警察必须应对以广泛的适当的反应,包括新的资源、权威和技术。它认识到在选择这些反应时,包括运用逮捕和起诉的自由裁量权,需要灵活性……

对警务变革持怀疑论者,倾向于将所有新的主动措施都作为一种既无根基也无持久影响的时尚。他们可以引用许多近代史上改革警务的努力,以支持他们的观点。以问题为导向的警务和更先进的公众警务形式,最大的特点是它们由来于承认从警务中揭示出来的所有复杂性,并且,它们的设计就是为了与这些复杂性发生联系的。作为未来的概念模型,它们在许多方面都积累了努力,透彻思考20世纪50年代以来所有的与警务有关的见解。由于有这样坚实的基础,它们具有的巨大潜力将成为一种刺激因素,使他们保持纯洁,拒绝回归简单反应的要求,并支持这样的努力:继续面对民主社会警务所固有的复杂性。

提示与问题

1.古德斯坦讨论了警察工作中增加的“责任、行动自由和自由裁量权”。在阅读克里斯·亨得利所写的美国“警察工作压力的高昂代价”过程中,思考一下这种增加对个人意味着什么。下面的故事所描写的情况和古德斯坦所探讨的“更广泛的警察职能”有何关系?

加里·伯蒂(Gary Berte)是一个沮丧的人,他从前是斯普林菲尔德(Springfield)的警察。由于目睹同事们因工作的压力而酗酒、吸毒乃至饮弹自尽,于是他有了一个简单的打算:希望有一个警察援助服务计划,能够在全州范围内的刑事司法培训中心加以落实,为警察和他们的妻子儿女提供咨询,组织工作压力控制研讨会,成立援助组织……

当州政府工作人员用基金玩弄政治把戏时,伯蒂坚信,迫切需要一种由警察自己运作的、综合性的、非官方化的应对警察工作压力的方法。一名工作到55岁的警察,他的预期寿命只有59岁。在全国范围内,每10万警察中估计有100至200人自杀(依据研究),与此相对,一般公众中每10万人只有12人自杀。另一方面,每10万警察中被杀者只有54人。伯蒂说:“换言之,警察杀死自己比坏蛋杀死警察要快两倍有余。”然而,在全国1万6千多个警察部门中,只有75个部门有工作压力缓解机构。

马萨诸塞州在过去18个月里有3名被征召的警察在训练期间或在此后不久自杀。就在上周,地区警察局一名警察不得不由同事强行制止他对犯罪嫌疑人的暴力攻击。那天早点名的时候,这名警官要求不再上街巡逻,叫上司把他的枪拿走,否则他们要后悔的。“但警察局没有回旋余地,”伯蒂说,“他们只好努力让他再支撑8小时。”

尽管伯蒂引述了这些事例,但他说所谓“精神危机”之类的废话仅仅是一种不错的宣传,但没有找到警察工作压力的重点。“研究显示,暴力不是警察工作最具压力的部分。过度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才是真正的杀手。当你要崩溃时,谁来帮你解脱呢?”

伯蒂引用了自己的著述和“全国司法研究会”(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的最新研究成果。他说,警察在对付违法者方面得心应手,最困难的地方在于警局的政策缺乏灵活性,害怕承担责任,糟糕的装备和晋升的艰难。然后是每天传达给警察的混杂的信息,今年说这样做可以,明年说这样做不行。内部政策才真是荒谬的——你不能不经允许就离开城区;你不能没干完活就离开办公室。如果有犯罪发生,你要拼命采取适当的行为,无论你当班还是休息。

尽管伯蒂也认为面临工作压力的不只是警察,但他相信,警察的孤独与自愿为同事打掩护,两者的综合作用使警察的工作压力对于个人和社会整体都是代价高昂并危险十足的。警察们宣誓在所有时间都保护公众,因而他们开始通过“忧郁的眼睛”看待任何事情。“他们变得很孤独并且玩世不恭,将自己定位为少数群体,将世界划分为两部分:坏蛋和警察。一旦你成为一名警察,你就改变了。这是一种整体的社会状况。孤独确实存在,我认为我们无法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对于什么是警察,还是有所误解,包括对警察败类丑行的关注,对日常工作的自吹自擂。“我们只有10%的时间用在对付犯罪上,另外90%的时间用来做社会服务型工作。目前,社会工作者平均18个月后就筋疲力尽了,这是可以理解的。而警察没日没夜地做着同一种工作,但我们处理问题的方式,我们的不良表现,更为人接受。如果你喝醉了,暴跳如雷,我们会为你掩饰。”

参加伯蒂研讨班的警察表达了作为这个孤独、沮丧的宇宙的一部分意味着什么。“我想开枪自杀,也想开枪打死我的上司,”一位参加者写道。另一个人非常希望拿了残疾人津贴后逃离工作压力,他说:“我很庆幸自己出了事故。”第三个人写道:“我工作越长,态度就越消极。最终,公众要付出代价。”[3]

2.警察自由裁量权可能涉及强制技巧的适当运用问题。当你阅读下面的材料时,思考古德斯坦对警察自由裁量权和警察政策的讨论是否能够解决这些问题。

A、南图森一位资深警察正在接受调查,因为他用电击枪制服一个戴着手铐的9岁女孩。

应警长希克斯托·莫利纳(Sixto Molina)的要求,皮玛县(Pima County)警察局正在努力确定这位警官在让电流通过孩子身体时是否构成犯罪。

莫利纳说,这位警官对女孩使用电击枪的时间是5月8日下午5点半左右。这种非致命性武器用脉动电荷使人在几秒钟内丧失活动能力。

莫利纳说:“我必须首先承认,你们看到的是一个资深警官电击一个9岁女孩。这的确不怎么好看。”

这位警官是应“亚利桑那儿童之家”(Arizona Children’s Home)的求助前去的至少两名警官之一。这是一所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设立的学校,在南第八大街上。

莫利纳说:“这不涉及正直问题。一个警官决定这么做,因为他认为需要这么做。”[4]

B、一个9岁的戴着手铐的女孩正在咒骂、踢打,并企图踢开警车的窗户,这时南图森一位警官用电击枪制服了她。星期四的警察报告是这么说的。

这一事件燃起了某些公众的怒火,尽管这名警官的律师说,失控的女孩对警官和女孩自己都构成一种危险……(www.daowen.com)

5月8日,警官迈克尔·胡德(Michael Hood)被派去抓这个女孩,她从当地一家儿童精神病中心逃跑。根据报告,当他发现这个女孩时,女孩开始咒骂他。

胡德呼叫阿曼杜·特耶奇(Armando Teyechea)来帮忙,因为在前面与女孩的接触中,她处在疯狂而好斗的状态,“打、咬、踢、撞学校的工作人员和其他警察,”胡德写道。这女孩有1米43高,体重31.7公斤。

胡德给这女孩戴上手铐,把她放在警车后座上。特耶奇和两名来自亚利桑那儿童协会的官员……也赶到了。

胡德企图用腿压住女孩,“不让她踢开车窗”,他写道,在这过程中女孩踢了他好几下。

特耶奇写道,这女孩“狂骂、踢打,什么都听不进去”,这时,他手持电击枪走近这女孩,告诉来自儿童之家的工作人员,他要让这女孩安静下来,警告她,如果她不听话,就使用电击枪。

这个女孩继续咒骂这些警察,在又一次警告她以后,特耶奇用枪电击了她的右腿。

女孩……尖叫喊疼,随之安静下来。特耶奇告诉她要听话,否则还会电她。这女孩没有受伤,也没有接受医疗。

然后,胡德开车将这女孩送回儿童之家,在那里她又发作起来,工作人员给她注射了镇静剂……

电击枪能够发出5万伏的电压和千分之四安培的电流,通过两根连接了21英尺长金属线的探针与身体接触,由弹药发射。电击会抑制神经系统,引起完全的、非自愿的肌肉收缩。[5]

C、一个戴着手铐的9岁女孩被南图森警察的电击枪制服,她只是全国范围内不断增加的被施以这种器械的幼儿和儿童之一。

到目前为止,很少有警察局或者全国性的监督组织为电击枪的使用设置特别的年龄界限,尽管它们劝警察小心使用,不要对孕妇和服从的疑犯使用。

以斯科茨戴尔(Scottsdale)为基地的生产厂家的发言人说,电击枪对孩子不会比对成人造成更多的损害,一般导致的都是不严重的伤害。

但是,另外一些人质疑对孩子使用电击枪是否符合伦理,还有某些儿童可能受到意外电击的场合。当地一位律师代理两位成年人诉称,对他们错误使用了电击枪。律师说到,更多的责任和训练是必须的……

斯科茨戴尔“电击枪国际”(Taser International)保存的记录显示,就在6个月前,两名1岁、一名2岁、两名3岁、两名4岁、一名5岁、一名6岁和一名7岁儿童,曾经领教过电击枪,尽管这些学步的孩子是被偶然电击的。

略大一点的孩子也曾被电击。其中有个13岁的威斯康星女孩挥舞着日本武士刀,另一个13岁的华盛顿女孩与警察对打,还有一个13岁的钱德勒(Chandler)女孩也是因为与警察搏斗。

史蒂夫·塔特尔(Steve Tuttle)作为“电击枪国际”的一位发言人说:“乍看起来是不太好,但这却是一种合理的强制,还有什么其他选择适合他们的政策吗?”……

这名警官的代理律师迈克尔·斯托里(Michael Storie)说,无论如何,考虑到更轻微的制服手段已经失败,这些警官的反应是适当的……

但是,即使这孩子有严重的问题,一些居民和企业主也质疑这种做法。

“真难以想象这些高大的警察是如何对待9岁的孩子的,”一位有两个孩子的母亲,也是南图森一位小企业主诺曼·特蕾因(Norman Trahin)说,“约束一个9岁女孩不需要两个警官。这是一件可怕的事情,我认为他们应当受到谴责。”[6]

D、“电击枪国际”生产的玩意儿被全国几千个警察局使用着,它说,一项联邦调查认可了这种枪的安全性,但是从事这项研究的实验室却不同意这种说法。

“电击枪国际”上个月说,政府的研究结果虽然没有完全披露,但却认定这种枪是安全的。此话一出,公司的库存直线上升,它的经理和董事们卖掉了6800万的股份,占公司库存的5%,也接近他们所持股份的一半。

但是,空军研究室说,它确实发现这种枪可能是很危险的,需要更多的数据来评价这些风险。实验室在上星期一次电击枪讨论会后的一份声明中披露,这种枪“可能引起严重的意外后果,尽管这种可能性比较低”,不仅该公司的产品是这样,其他无需杀人而只是使人丧失能力的武器也都有这个问题……

研讨会上的其他数据也质疑了生产商关于这种最新、最昂贵武器有效性的关键说法……

许多警察说,电击枪给了他们一种制服危险嫌疑人的手段,而又不必使用枪弹或与之搏斗。但是,民权自由解放组织说,警察经常对只有轻微不服从且没有危险性的人使用电击枪。近来,警察在迈阿密电击了一个6岁男孩和一个12岁的女孩,招致了广泛的批评。

“大赦国际”一位高级行政官员柯特·高瑞(Curt Goering)说:“证据显示,与过去回避使用致命武器相反,现在许多警察都将电击枪作为日常的警力选择。这些武器的使用都是在一些可能构成酷刑或虐待的场合。”……

生物医学工程师们说,对于电击枪的扩大使用显然是有分歧的,因为它们的风险并没有被适当地研究。2001年以后,有70多人在被电击后死亡,主要是因为心脏或呼吸系统衰竭。

“电击枪国际”说,死亡是由吸毒过量或者其他因素引起的,有没有电击都会发生,但人们还是将这些死亡与电击武器联系起来。独立的、电学和心脏学方面的权威科学家们说,生产商显然低估了这种武器的风险,尤其是对那些使用了毒品或者有心脏病的人。

对于这种武器对健康的影响,生产商只做了很少的研究,并且它的主要安全研究是在其功能最强的M26型上进行的。实验的构成是1996年的1头猪和1999年的5条狗。生产商拒绝进行更多的实验,说已经做了的实验是令人满意的。[7]

E、……随着电击枪的迅速传播,它正提出一些问题,这种可以直接针对皮肤使用的电击枪是否可能被警察滥用。这种枪用5万伏的电压攻击嫌疑人,至少在5秒钟内让他们丧失能力。批评家们说,这种武器是适宜滥用的,因为电击不会留下明显的伤痕,或者看上去就像被蜜蜂蜇了一下……

“你不得不想想有没有其他选择,”西雅图一位警官汤姆·伯恩斯(Tom Burns)说。他还携带着辣椒喷剂和.40口径的手枪。他说,在那些似乎渴望发动攻击或者很难控制的嫌疑人身上,曾经5次使用电击枪。“如果没有这种技术,你可能要采取非常粗暴的方法。”……

“波特兰警察监督”组织(Portland Copwatch)的一位发起人丹·汉德尔曼(Dan Handelman)说:“这肯定比被杀要好得多。它不必是一种可接受的替代品,因为它不是用于替代致命武器的,它只是用于迫使服从的。”[8]

3.纽约市几年来经历了所谓“生活素质”警务计划。下面的新闻报道提出了贯彻这一计划所遇到的困难。你认为古德斯坦会怎样回应本文提出的问题?

从格林威治村到切尔西(Chelsea)的美国大道上,在居民的记忆中,现在比任何时候都有更多的性要出卖。

在接近西第三街的313号,这里有X极的DVD和被性工业称为“夫妻助性”的器具。相隔几家的“疯狂幻想”(Crazy Fantasy)店的橱窗里,有两个人体模型穿着挑拨性欲的内衣。店内可以找到这种内衣,旁边还摆着许多DVD。

597号和599号两家商店提供着更多同样的东西。515号店用“Xcellent DVD”命名,里面有供直接观看录像的私人空间,有戴着口罩手提拖把表情严肃的工作人员。

在纽约前市长鲁道夫·格莱尼(Rudolph W.Giuliani)宣布向性商店开战近10年后,纽约城的这种工业仍然茁壮成长,至少在格林威治村是这样。这位前市长对性工业的限制,在1995年作为他的生活素质运动的核心内容,在多次法庭较量中被证明是没有牙齿的政令。这种不妥协的工业总能找到一种办法躲避任何一种对它的限制。

虽然这样的商店还点缀在时代广场的西边,但以全国宽容的象征自居的格林威治村已经成了一个榜样,让人们看到漏洞百出的语言如何损害了曾经是著名的法律。

在格林威治村近期的一次公众集会上,人们用了一个多小时抨击市长迈克尔·布卢姆伯格(Michael R.Bloomberg),抱怨有着淫秽橱窗的音像店到处泛滥。

该地区的居民和民选官员估计,有20家新的性商店在过去18个月中开业了。他们说,在克里斯托弗大街、第七街南和美国大道上,闪亮的霓虹灯一直照着他们。

布卢姆伯格先生说:“我可不想有一个色情商店作为邻居,而你们也不该有这样的邻居。”

法律据说是反对这样的买卖聚集在居民区或商业区的。不过,性商店的主人利用了法律的漏洞,也就是,法律允许有至少60%非X级产品的商店在所谓成人娱乐区以外开业。这些商店通常放一大货架的《高尔夫指南》之类的录像,以及《奥齐与哈丽特》(Ozzie and Harriet)之类的电视剧,上面多半落满了灰尘,旁边则是满货架的色情电影。

用法律实施的行话说,这叫做“伪装服从”(sham compliance)。“中城法律实施办公室”(Office of Midtown Enforcement)不知疲倦的建筑检查员罗伯特·萨克洛(Robert Sacklow)称这样的商店为“西班牙突眼”(Spanish Popeye)。这个术语从他曾经检查过的布朗克斯(Bronx)一家性商店借用来的,那家商店有1万2千张X级的录像,但有一面墙却用1万8千部西班牙语“突眼”卡通片覆盖。

一部修订的法律,其意图原本是使X级商店不这么容易火爆,但它在法庭的战斗中被套上了枷锁。与此同时,纽约市正在努力实施这部现行法。布卢姆伯格及其行政机构已经大大加强了可以想到的每一项规章,来对付这些商店——如果洗手间缺少肥皂,就算违反了健康法——消防部门因这些商店出口指示灯不合适而给予重罚。萨克洛先生说:“我们希望操纵手里的每个杠杆。”

布卢姆伯格先生就任以来,已经完成了450次检查,而2001年只有78次。城市刑事司法协调员约翰·费因布赖特(John Feinblatt)这样说。

“我们之所以反对它们,是因为它们影响了生活素质、朴素与天真,”费因布赖特先生说,“如果你有孩子,你希望他们走在一条色情商业街上吗?不。如果你是一名军官,你希望一家色情商店引得一位不在此居住的顾客也来此寻觅色情物品吗?决不。”

在关于格林威治村——一个房地产不怎么景气的地方——为什么成了色情文艺新的集散地,城市和法律实施者、社会共同体组织者和X级商店经理们给出了两个基本理由。

这一地区接近曼哈顿最西边,那里的一些加工街区有利于形成门店;进而,这一地区以文化宽容著称,这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格林威治村街区联盟(Block Associations)一位负责人玛丽莲·多拉托(Marilyn Dorato)说:“许多人认为,在格林威治村干什么都行了。我认为我们的美德正在反对我们。”

多拉托女士指出,位于第七大道南的“娱乐宝地”(Pleasure Chest)已经存在了35年,它被视为一个很好的邻居,朴素而可人,不像新开的商店那样,有刺眼的霓虹灯和直露的展示窗。

“娱乐宝地”的经理丹·利什内尔(Dan Lishner)说:“让我们面对它,那些老派的商店实在不怎么吸引人。我们带来了洗浴和美容,而我们的一些录像都属于指导性的。”

利什内尔先生谈到他的对手“幻想世界”(Fantasy World),并且做了比较。“幻想世界”是令人讨厌的,它大约1986年回到了时代广场。“它真令人头疼。橱窗令人作呕,还24小时开着,是个令人不快的地方。”不过,“幻想世界”的经理,他只说自己叫约翰,却反驳说:他的商店“是曼哈顿顶级内衣和‘夫妻助性’品销售店。”

街区联盟最近组建了一支别动队,与费因布赖特先生办公室、“第六辖区”(Sixth Precinct)以及城市议会的女议员克里斯汀·奎因(Christine Quinn)一起工作,努力关掉那些新店,至少要让它们生存艰难。

这支别动队的成员一直向房东施压,让他们不要租房给X级商店,还定期向“中城法律实施办公室”投诉。别动队长阿伦·雅各布斯(Alan Jacobs)说,“格林威治村的所有难题归结起来”就是一个色情文艺问题。

格莱尼当政期间,检查员们曾经因X级商店违反必须摆放至少60%非X级商品的法律而关闭它们。不过,到了对簿公堂的时候,这些商店提供证据证明它们已经做了调整,随之被允许重新开业。

布卢姆伯格当政时则另辟路径,在法庭上为修改2001年市议会通过的立法而战。修订后的立法规定了更加严厉的限制措施……

依照新法,有偷窥表演隔间的,自动归类为性商店,而不考虑它堆积了多少《阿门宗派盖谷仓》(Amish Barn Raising)。再比如,倘若购买者不得不走过X级货品才能拿到G类商品,也被认为是不守法的。

虽然有许多居民的反对,但“夫妻助性”用品不被认为是色情物品。因此,如果它们充斥店中,即使新法也是无可奈何。

甚至性商店所有者本人,在受到威吓时也说无处投诉。多家性商店的代理律师赫瑞德·普赖斯·费林格(Herald Price Fahringer)说:“格莱尼那帮人太热衷于不惜代价、不分青红皂白地关闭这些地方了。我认为布卢姆伯格行政当局的措施就负责任多了,它们至少尊重法律。在格莱尼治下的任何时间里,在全部5个区里,我们都会有两个在法院悬而未决的案件。”

费因布赖特先生不怀疑这样的概括,他说:“我们想在法院得到的可不是漏洞大到足以驶过一辆卡车的法律。我们只能透过更大的广角镜看问题,使用工具箱里的每一种工具来对付这里的情况。”

在上周随“中城法律实施办公室”探访3家X级商店的过程中,这个工具箱充分亮相了。在第八大道的两家店里,以及在那家以“Xcellent DVD”命名的店里,萨克洛先生像到了家一样。他掏出卷尺,仔细丈量地板,详查摆放比例,谨慎记下每一可见的违法。

他注意到空间使用不合法,灭火器摆放不合理,地板上有烟头(这违反《反吸烟法》)。商店经理看上去有点紧张,而在一个角落里,那些被雇在隔间里摆出性感姿态满足某些顾客窥阴欲望的女人,怒视着这些干扰她们生意的入侵者。

萨克洛先生由两位警官协助,另有几个法律实施办公室的官员,还有一名健康检查员和一个消防官员。他们在每次检查中都各自找出了一系列的违法行为。

在“Xcellent DVD”,这个执法单位可算淘到了金子。商店经理显然没有注意到,60%的空间和60%的存货都必须是非色情的。虽然绝大部分空间摆了“夫妻助性”品和廉价女睡衣,这些不算色情物品,但所有的DVD都是X级的,这就违反了存货规则。

萨克洛先生一边记下违法,一边有点儿幸灾乐祸地小声说:“他们还以为法律只管地板呢。”

在检查地板使用计划时,他添了一句:“我的确注意到,建筑师没能很好地申请一个办公室。”这是对一个邻里们拼命要赶走的商店的又一次打击。[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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