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民主社会与极权主义制度的一个基本对比在于,极权主义政府依靠的是统治实体自身的隐秘性和对所有其他实体的高度监管和暴露,而在开明民主的市民文化中,位置却是大体相反的。
——杰弗里·沃克:“作为权力的信息”,CIS政策论坛[1]
法律实施涉及的警察技巧包括:获取和加工信息,并且发现和应对不法行为。法律实施机构的权力可以用警察获取信息的能力(ability)或无能力,以及逮捕和控制嫌疑犯的法律资格(capacity)或无资格来衡量。警察技巧还与守法的公民和一般公众有关,而且包括处置某些“非实施”类任务。
我们可以想见,有许多相互冲突的法律实施技巧。关于警察如何获取和回应信息,以及他们如何四处缉拿疑犯,有许多问题需要提出:他们是否干了监控他人或者侵犯隐私的勾当?他们是否进行了无理的搜查和扣押?他们是否凭种族或其他形式的“勾勒”来缩小或确定行动范围?他们是否适当运用了最新技术?他们是否对法律实施和非实施行为做了区分?
本章阅读材料探讨的问题都与法律实施技巧有关,特别是从社会的和专业的方面关注警察的自由裁量和调查取证。
赫尔曼·古德斯坦(Herman Goldstein)分析了关于警察工作复杂性的社会学研究的增长,提供了20世纪50年代以来法律实施研究的成果,并得出结论说,在当代的美国,“以问题为导向”和“公众治安维持”是法律实施最可变的形式。(www.daowen.com)
杰姬·坎贝尔(Jackie Campbell)讨论了她作为一名非洲裔美国女警官的经历,描述了警察针对不同种族背景的人所采取的不同行为方式,制造了一种她称为城市中针对重要少数种族的“次种族隔离”(petit apartheid)制度。
美国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判例中,就警察对公民的拦截、盘问和搜查等特定场合的行为做出裁决,这些裁决为法律实施技巧设定了宪法框架。
托德·塔特尔曼(Todd B.Tatelman)在给“美国国会研究部”(U.S.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的一份报告中,检视了对运输安全规章的宪法性质疑。这些规章都是在2001年9月11日纽约城遭恐怖袭击后为州际旅行制定和公布的。他分析了赞成或反对这些规章有效性的可能论点。
这些阅读材料提供了理解当代美国警察实践和理论的广泛方法,并且运用当前和最近的一些事件,展示了法律和社会之间关系的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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