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不再因其与实践相关联的暴力而承担公开的责任。法律不禁止强制,但又企图将自己组织成一种政府垄断。事实上,“暴力”一词典型情况下只适用于非官方使用的强制,从而有别于官方的强制。本章的阅读材料都是将法律视为社会所组织的强制。他主张,暴力是法律强制内在固有的,而无论这种强制是否正当。他的文章指出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关于法律体系如何为官方的暴力建立正当性的。
司法不再因其与实践相关联的暴力而承担公开的责任。如果它也体罚,它也杀戮,这不是对它力量的颂扬,而只是不得不予以容忍的一个因素,一个难以解说的因素。[1]
——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1979年
惩罚是法律实施的核心问题,因为正如本篇引言所论,法律有赖于强制。法律不禁止强制,但又企图将自己组织成一种政府垄断。在这样的体系中,官方的强制是唯一合法的强制。事实上,“暴力”一词典型情况下只适用于非官方使用的强制,从而有别于官方的强制。本章的阅读材料都是将法律视为社会所组织的强制。
罗伯特·考沃(Robert Cover)检视了法律体系是如何将有关“公理”的决定与执行这些决定的“强权”行为区别开来的。他主张,暴力是法律强制内在固有的,而无论这种强制是否正当。他的文章指出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关于法律体系如何为官方的暴力建立正当性的。(www.daowen.com)
克拉伦斯·达罗(Clarence Darrow)探讨了法律实施的经济基础。他认为,美国法律中的“公理”与“强权”是被组织起来保护财产及其所有者的。他的文章指出了对法律进行政治、经济分析的重要性。
斯坦利·戴蒙德(Stanley Diamond)运用许多案例从历史人类学角度对法律进行了分析。他比较了作为社会规则模式的“法律”与“习惯”,就广泛的时间、地点和情境中的社会组织提出了问题。
这些文章带我们深入到法律实施的世界中——从通常的管理到总体结构以至历史时代。这些阅读资料所提出的问题都与全部的法律实施有关:“公理”与“强权”的关系怎样?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如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有关法律之门(第8版)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