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古德里奇控告公共健康部门:一场争议迷雾

古德里奇控告公共健康部门:一场争议迷雾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1年4月11日,原告们在州最高法院起诉公共健康部及其专员,控告其“拒绝向作为原告的同性伴侣和其他同性伴侣颁发结婚证,剥夺了他们民事婚姻上合法的社会身份以及因婚姻而享有的保护、利益和义务,从而违反了马萨诸塞州的法律。”三A.更大的问题在于,政府禁止同性民事婚姻的行动,是像公共健康部所声称的,在合法运用该州调整公民行为的权威,还是像原告所诉称的,这种婚姻排除违反了马萨诸塞州宪法?

古德里奇控告公共健康部门:一场争议迷雾

Goodridge v.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

798 N.E.2d 941 (Mass 2003)

首席法官马歇尔

婚姻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制度。两个人排他地彼此承诺:滋养爱情,相互支持。婚姻把稳定带给这个社会。对那些选择结婚的人以及他们的孩子来说,婚姻提供了一种丰富的法律、金钱和社会利益。婚姻又反过来施加了相当程度的法律、金钱和社会义务。我们面前的问题是:依照马萨诸塞州宪法,该州是否可以否定两个希望结婚的同性所达成的民事婚姻赋予的保护、利益和义务。我们的结论是:它不能这样做。马萨诸塞州宪法确认了所有人的尊严与平等,禁止制造二等公民……

我们心里非常清楚,我们的裁决标志着我国婚姻法史上的重大转折。许多人坚持根深蒂固的宗教道德和伦理确信:婚姻应当仅限于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结合,而同性恋行为是不道德的。还有许多人有着同样坚定的宗教、道德和伦理确信:同性的两个人也有资格结婚,同性恋者应当与异性恋者一视同仁。我们关心的是,既然马萨诸塞州宪法被看成该州范围内每个人适当行为的章程,“我们的责任只能是界定所有人的自由,而不是制定我们的道德法典”……

由于被挡在民事婚姻的保护、利益和义务之外,一个与同性形成密切的排他性结合的人被武断地剥夺了我们社会回报最丰厚并且最值得珍爱的制度。这种资格上的排除,与尊重个人自治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不相符合。

原告是14个来自马萨诸塞州5个县的人。2001年4月11日他们提起诉讼时,60岁的格罗利亚·巴利和55岁的林达·戴维斯相互承诺关系已经30年;45岁的默里·布拉德福和52岁的爱伦·威德相互承诺关系已经20年,并且和他们12岁的女儿一起生活;44岁的希拉里·古德里奇和43岁的朱丽·古德里奇相互承诺关系已经13年,并且和她们5岁的女儿生活在一起;35岁的加里·钱伯斯和37岁的理查德·林内尔相互承诺关系13年,并且与他们8岁的女儿,以及理查德的母亲生活在一起;36岁的黑蒂·诺顿和36岁的吉娜·史密斯相互承诺关系已11年,并且和她们的两个儿子生活在一起,一个5岁,另一个1岁;41岁的麦克尔·哈根和41岁的爱德华·拜尔梅利相互承诺关系7年;57岁的大卫·威尔逊和51岁的罗伯特·坎普顿相互承诺关系4年,并且在他们家赡养大卫患重病的母亲,直到她去世。

这些原告有企业经理、律师投资银行家、教育医疗工作者,还有一名电脑工程师。许多人积极参与教堂、社会和学校组织,尽可能利用法律手段确保他们之间的关系,比如共同收养、律师公证以及共有不动产。每一位原告都作证说渴望与其伴侣结婚,以便公开确认他们相互之间的承诺,并且确保能够得到已婚夫妇和他们的孩子应当获得的法律保护和利益。

2001年3月到4月间,每一对原告都从市或镇的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结婚证,按照“制定法207”(G.L.c.207)的规定,他们完成了按照登记机关的形式要求告知结婚意图的程序,并且将有关表格提交给马萨诸塞州镇或市的相关人员,又一并提交了所要求的健康表格和申领结婚证的相关费用。每一次,登记官员或者拒绝接受结婚申请,或者拒绝颁发结婚证,理由是马萨诸塞州不承认同性婚姻。因为取得结婚证是马萨诸塞州民事婚姻的必要前提,所以拒绝颁发结婚证就等于否定了原告人取得民事婚姻及其附随的社会和法律保护、利益和义务。

2001年4月11日,原告们在州最高法院起诉公共健康部及其专员,控告其“拒绝向作为原告的同性伴侣和其他同性伴侣颁发结婚证,剥夺了他们民事婚姻上合法的社会身份以及因婚姻而享有的保护、利益和义务,从而违反了马萨诸塞州的法律。”原告列举了他们认为被告所违反的法律,[17]但同时强调,他们的权利并不限于这些法律所规定的范围。由总检察长代表的公共健康部承认拒绝向同性伴侣颁发结婚证的政策和实践,但否认这样做违反法律,否认被告有权就此获得司法救济……

州最高法院一位法官做了有利于公共健康部的裁决……

针对违宪指控,这位法官认为:排除同性婚姻,并不侵犯不受奴役的自由或者充分选择的自由,也不损害平等原则或者马萨诸塞州宪法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并且,《马萨诸塞州权利宣言》也并未保障“与同性结婚的基本权利”。这位法官得出结论:禁止同性婚姻,合理地深化了立法机关在捍卫婚姻和“生育”的“主要目的”方面的合法利益。立法机关可以合理地将婚姻局限在异性之间,因为这样的配偶“理论上……能够生育”。

尽管原告们曾经提到婚姻法,他们实际上注意的还是作为婚姻许可法的“制定法207”,该条控制着民事婚姻的入口。作为一个铺垫,我们对该法的有关规定加以总结。“制定法207”既是一种限制性的规定,又是有关公众记录的制定法。

……它禁止某些亲等的同宗婚姻和直系亲属间的婚姻,也禁止多偶制婚姻……

如果一方有可传染的梅毒或者小于18岁等限制条件,也禁止其结婚……

A.更大的问题在于,政府禁止同性民事婚姻的行动,是像公共健康部所声称的,在合法运用该州调整公民行为的权威,还是像原告所诉称的,这种婚姻排除违反了马萨诸塞州宪法?我们已经承认来自于普通法的、久已存在的制定法的理解:婚姻意味着一男一女在法律上的结合。但是,这样的历史不能阻止宪法性问题……原告声称婚姻限制违反了马萨诸塞州宪法,这一主张可以做两种分析:它违反了宪法所保障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马萨诸塞州宪法中的自由和正当程序条款保证了原告与其选定的伴侣结婚的权利吗?

我们首先考虑民事婚姻本身的性质。简单说,政府制造了民事婚姻。在马萨诸塞州,自前殖民地时期开始,民事婚姻精确说来正是它的名称所隐含的那样,是一种完全的世俗制度……

真正说来,每一民事婚姻都有三个参与者:两个自愿的配偶和一个出面承认的州。虽然只有当事双方才能相互同意结婚,但“婚姻”一词却是一州制造的——谁可以结婚?有什么附随的义务、利益、责任?相反,虽然只有当事人可以同意结束婚姻(一方死亡的情况除外),但却由州来界定解除期。

……广义说来,只有立法机关才有权力制定规则以调整人们的行为,这样的法律是“确保社会公众健康、安全、良好秩序、安逸或总体福利所必需的”。

民事婚姻正是通过这种管理权的运用而被创制和调整的。

毫无疑问,民事婚姻增加了“社会公众的福利”,它是一种“最重要的社会制度”。民事婚姻鼓励稳定的关系,反对朝秦暮楚,支撑社会的良好秩序。一州主要通过婚姻这种方式来确认个人作用,提供财产的有序分配,尽可能以私人财力确保幼有所养、长有所待,并且获得重要的流行病学和人口统计学数据。

婚姻还赋予那些选择结婚的人巨大的私人和社会优势。民事婚姻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一次性做出的深挚承诺,也是互助、友爱、亲密、忠诚和家庭理想的公开庆典……

……因为它实现了保障、安全和联系,表达了我们共同的人性,所以,民事婚姻是一种值得尊重的制度,而是否结婚以及与谁结婚的决定,是我们生活中重大的自我定义的行为。

来自婚姻的利益,既可见又不可见。结婚证是对那些符合要求的人准允了有价的财产权,也意味着这些人同意原本可能成为一定烦扰的政府对他们行为的调整……

只有通过结婚证才能接触的各种利益是巨大的,他们几乎触及了生与死的各个方面……

排他的婚姻利益并不与财产权直接相联,这种财产权包括:推定婚生子女的合法出身;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夫妻之间就其私下交谈有互不作证的权利。制定法规定的其他只能由已婚者享有的个人性质的利益包括:为丧葬或者照顾血亲或姻亲而请假的权利;为没有能力又没有相反的医疗代理人的配偶自动做出医疗决定的作为“家庭成员”的权利;父母离婚时适用对孩子的监护、访问、抚养和迁徙规则的权利;对未留遗嘱而死去配偶的不动产优先处置的权利;要求生存的一方同意他人作为尸体处置者的权利;以及与死去配偶合葬的权利。

如果已婚夫妇有孩子,孩子也直接或间接地从民事婚姻中获得特殊的法律和经济保护。

……一些利益是属于社会性的,比如作为婚生子女所具有的正统身份;另一些利益是属于物质性的,比如享受那些被推定附随于出身的、以家庭为基础的、由州和联邦赋予的利益……

美国最高法院将结婚权描述为“所有个人最基本而重要的权利”,也是“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蕴含的基本‘隐私权’的一部分”……正如“洛维案”所指出的:“结婚自由一向被认可为个人至关重要的权利之一,这种权利是自由的人们有序地寻求幸福所必不可少的。”(Loving v.Virginia)

如果没有结婚的权利,或者更精确地说,没有选择与谁结婚的权利,一个人就会被排除充分的人类经验之外,也会否定对他所承诺的亲密而持久的人类关系的法律保护……

因为民事婚姻是个人生活和社会福利的核心内容,所以我们的法律才一丝不苟地保护个人的结婚权,反对不适当的政府干预。法律也不得“直接或实质性的干涉结婚权”。

B.几十年来,甚至几百年来,包括马萨诸塞在内的许多州,在法律上都不允许美国的白人和黑人结婚。这个漫长的历史因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1948年的一项裁决而终结:立法上禁止各种族之间的通婚,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证的正当程序和平等……

在19年后的“洛维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也做出裁定:禁止种族通婚的制定法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

“佩利兹案”[18] 和“洛维案”都明确表示了这样的立场:如果结婚权不包括与自己选定人结婚的权利,那么这种权利就徒有虚名了;而结婚权只应受制于政府为公众健康、安全和福利而采取的适当限制。也就是“佩利兹案”所说的:“结婚权的实质是与自己选定的人联姻的自由。”……本案的情况也是一样,制定法禁止某些人接近婚姻制度——具有基本的法律、个人和社会意义的制度,而禁止的理由仅是一个单独的特征:在“佩利兹案”和“洛维案”中是肤色;在本案中是性倾向。像“佩里兹案”和“洛维案”一样,历史必然对歧视所具有的令人厌恶的品质有更充分更深刻的理解。[19]

作为“洛维案”的预兆,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裁决“佩利兹案”的时代,种族不平等不仅极为猖獗,而且具有规范性;公共的与私人的设施中,种族隔离是司空见惯的;民权运动尚未兴起,“分离但平等”的原则[20]还是不错的法律。

虽然缺乏赞成融合(包括各族之间的通婚)的一致公意,但是并没有妨碍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裁定,该州反混血的制定法违反了原告人宪法上的权利。审理“佩利兹案”和“洛维案”的法院都不同意这种违宪的情况继续恶化,虽然补救的措施并没有反映广泛的社会一致。

马萨诸塞州宪法保护个人不受政府干预的自由,其执著程度通常大大超过联邦宪法……

马萨诸塞州宪法比联邦宪法更注重保护个人自由,这一点不足为奇。我们的联邦政府制度最基本的活力在于:“各州的法院绝对自由地解释各州的宪法条款,从而比联邦宪法中的相似条款更好地保护了个人权利。”……是否结婚以及与谁结婚?如何表达性亲密?是否以及如何建立家庭?这些都是每个人最基本的自由和正当程序权利……

原告从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两方面挑战现行的婚姻法,就每一这样的权利主张而言,我们必须首先确定适当的评论标准。当一部制定法牵涉一项基本权利或者使用了一种令人怀疑的分类,我们就应当运用“严格的司法审查权”……就正当程序的权利主张而言,合理的基本分析要求制定法“与公众健康、安全、道德或者其他整体福利有真正的和实质的关联”……

就平等保护方面的质疑而言,合理的基本检验要求“一个不偏不倚的立法者能够合乎逻辑地相信该分类将服务于一种合法的公共目的,这个公共目的的收益超过了对弱势群体成员的损害”……(www.daowen.com)

公共健康部列举了三个禁止同性结婚的立法理由:(1)为生育提供一个有利的环境;(2)为孩子的抚养确保一个最佳环境,公共健康部将其定义为由“两性父母组成的双亲家庭”;(3)保存州和个人稀有的财政来源。我们依次分析这三个理由。

州最高法院的法官认可了第一条理由,认为一州在调整婚姻方面的利益是以“婚姻的主要目的在于生育”这个传统观念为基础的。这是不正确的。我们关于民事婚姻的法律并未给予已婚者之间异性性交生育以特权,使之优于任何其他形式的成人间的亲密和任何其他方式的家庭缔造。“制定法207”并不要求结婚证的申请人证明他们有能力或者意图通过交媾生育孩子。生儿育女并不是婚姻的条件,也不是离婚的根据。任何从未让婚姻因生儿育女而圆满,也从未打算这种圆满的人,依然可以结婚和保持婚姻……“通过交媾生儿育女的婚姻,对于婚姻的有效性而言并不是必须的。一个躺在床上垂死的人也可以结婚……”公共健康部所陈述的第一个理由,其实是将婚姻等同于异性生育,并且不知不觉地演变为第二个理由:将婚姻局限于异性夫妇,可以确保孩子们在“有利的”环境中长大。保护孩子的福利是一州最重要的政策。然而,将婚姻局限在异性伴侣之间,并不能令人信服地推进这项政策……

公共健康部没有举证证明,禁止同性婚姻就能增加为了生养孩子而选择异性婚姻的人数。进而,在婚姻法与马萨诸塞州提出的保护对儿童“有利的”生长环境的目标之间,并没有合理的联系。不仅如此,公共健康部也坦然承认,同性伴侣也可以是优秀的家长。这些伴侣,包括本案的四对原告,是为其他理由而要孩子的——爱他们、照顾他们、养育他们。但是,对同性伴侣而言,抚养孩子的任务无比艰巨,因为他们的身份被固定为婚姻法的局外人。

本案中,我们面对一个完整的并有一定规模的抚养孩子的家长群体,他们完全被拒之于民事婚姻及其提供的保护之外,因为他们被禁止取得结婚证。我们的法律不允许一州因为不赞同孩子父母的性倾向而剥夺父母应享有的该州提供的利益,进而通过这种方式惩罚孩子……

公共健康部争辩说,将民事婚姻扩大到同性伴侣,这将会削弱或者毁灭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婚姻制度。婚姻的定义是从普通法继承而来的,并且,这个定义几个世纪以来被许多社会所理解,我们今天的裁决肯定标志着一个意义重大的改变,但是,它不能干扰我们社会基本的婚姻价值观

在此,原告们只是寻求结婚,而不是要损害民事婚姻制度。他们不想废除婚姻,也不反对婚姻由二人构成,更没有破坏婚姻许可法有关近亲结婚等限制性规定。承认一个人与同性的另一个人结婚的权利,不会降低异性婚姻的有效或尊严,就像承认一个人与不同种族的人结婚的权利,不会降低同族婚姻的价值一样。如果真有什么影响,那么,将民事婚姻扩大到同性伴侣,会加强婚姻对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意义。同性伴侣愿意接受婚姻赋予的庄严义务,包括排斥第三者,相互帮助支持,以及相互承诺。这种承诺是婚姻在我们的法律和人类精神中恒久地位的一种明证……

还有这样一种主张:由于一州在用以稳定社会结构的婚姻制度中有着重大利益,因而只有立法机关可以控制和定义婚姻的边界……

作为一种公共制度和一项基本权利,民事婚姻是一个不断演变的范例。普通法对于成为妻子的女性尤为严厉,因为已婚女性的法律身份全部蒸发在她丈夫的法律身份中……反混血法律的消亡,已婚妇女权利的扩大,以及引入“无过错”离婚,这一切正在充分而有效地侵蚀所谓婚姻的“自然”秩序。在这一系列转型中,婚姻生存下来,并且我们毫不怀疑,婚姻将会继续成为一种有活力而又令人尊敬的制度……

一些协助法庭解释法律的人认为,禁止同性伴侣的婚姻反映了这样一种社会的一致意见:同性恋行为是不道德的。不过,马萨诸塞州有一项强有力的争取平权的扶持政策,用以防止基于性倾向的歧视。

婚姻禁止,在没有合理原因的情况下,给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造成了深刻而具有创伤性的艰难困苦。一方面是绝对禁止同性婚姻,另一方面是保护公众健康、安全或整体福利,将这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件事情无端联系起来,正说明这里的婚姻限制根源于对同性恋者持久而稳固的偏见。“宪法不能控制这样的偏见,但也不能容让它们。私人的偏见处于法律之外,但法律不能直接或间接地让它们产生影响。”

法官斯比纳(Spina)的反对意见,法官索斯曼(Sosman)与科蒂(Cordy)附和这种意见:

本案中至关重要的问题不在于个人是否遭遇了不平等,也不在于个人权利是否被强加了不应有的负担,而在于立法机关变革社会的权力,依马萨诸塞州《权利宣言》第30条,不应受到法院的干涉。调控婚姻的权力在立法机构,不在司法机关。

提示与问题

1.在2004年大选中,禁止同性婚姻的动议出现在阿肯色、佐治亚、肯塔基、密歇根、密苏里、蒙达拿、北达科他、俄亥俄、俄克拉何马、俄勒冈和犹他等11个州。动议在每个州都取得了胜利,并且在每个州都获得了至少60%的投票支持。

依照“古德里奇案”的裁决,同性的结婚权是一种个人权利,不应诉诸民意或者立法机关的多数表决。但是,一旦当前的民意支持禁止同性婚姻,就会有试图通过宪法修正案来禁止同性婚姻的努力。

2.在学院中做一个非正式的调查,以评价支持或反对通过宪法修正案来禁止同性婚姻的不同主张。然后仔细讨论你的发现,并为校报写一篇相关主题的分析文章。

3.关于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禁止同性婚姻的利弊,还可以就调查结果进行一次课堂讨论。

[1] James Scott,Domination and the Arts of Resistance(New Haven,Conn.:Yale University Press,1990).

[2] Stanley Diamond,“The Rule of Law versus the Order of Custom,” in In Search of the Primitive,(New Brunswick,N.J.:Transaction Books,1974).

[3] The Cheyenne Way:Conflict and Case Law in Primitive Jurisprudence by Karl N.Llewellyn and E.Adamson Hoebel.

[4] George Woodcock,The Anarchist Reader(London; Fontana,1977) p.37.

[5] George Woodcock,The Anarchist Reader(London; Fontana,1977) p.72,73.

[6] Kropotkins Revolutionary Pamphlets,ed.by Roger N.Baldwin (Vanguard Press,1927).

[7] John Gaventa,Power and Powerlessness(Urbana,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1982),p.3-83.

[8] James Scott,Domination and the Arts of Resistance(New Haven,Conn:Yale University Press,1990).

[9] Parables and Paradoxes:Bilingual Edition by Franz Kafka.

[10] Haynes Johnson and David Broder,The System(Boston:Little,Brown,1996).

[11] Haynes Johnson and David Broder,The System (Boston:Little,Brown,1996),p.205.

[12] Campaign Contributors,www.emory.edu/NFIA/NEW/MARIJUANA/MONEY.html.

[13] Boy Scouts of America...v.Dale,68 U.S.Law Week 4625 (2000),4627.

[14] Boy Scouts of America...v.Dale,68 U.S.Law Week 4625 (2000),4627.

[15] Boy Scouts of America...v.Dale,68 U.S.Law Week 4625 (2000),4629.

[16] Boy Scouts of America...v.Dale,68 U.S.Law Week 4625 (2000),4641.

[17] Arts.1,6,7,10,12,and 16,and Part II,c.1,§ 1,art.4,of the Massachusetts Constitution.“Article 10”中的相关规定是:“社会上的每个人,在享受生活、自由和财产的过程中,都有权受到现行法律的保护。”

“Article 12”的相关规定是:“除非经他的同阶者(his peers)的审判或依该地法律的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被剥夺财产权、豁免权或者特权,不得被置于法律的保护之外……或者剥夺他的生命、自由或者不动产。”

“Article 16”经由修正案第77条修订后的规定是:“言论自由权不应被削减。”“Part II,c.1,§ 1,art.4”经由“art.112”修订为:“应当给予或授予一般法院始终的、充分的权力和权威,使之能够创制、获得和设定所有方式的、合理的、附带刑罚或不附带刑罚的命令、法律、制定法、条例、指导和指示,使之不与宪法相冲突,据之所形成的判决应当有利于州的福祉或福利。”……

“Article 1”经由马萨诸塞州宪法修正案第106条修订后规定如下:“所有人皆生而自由、平等,有某些自然的、基本的和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享受和保卫其生命和自由的权利,取得、占有和保护财产的权利,以及寻求和获得安全、幸福的权利。法律之下的平等,不因性别、种族、肤色或出生国别而被否定或者削减。”

“Article 6”规定:“除为公众利益服务的考虑而外,任何自然人、法人或人的联盟都没有资格获得有别于社会其他成员的优势地位,或者特别的和排他的特权……”

“Article 7”规定:“政府为公益而建立,为保护人民的安全、繁荣和幸福,而不是为任何个人、家庭或阶级的赢利、荣誉或个人利益。因而,人民有无可争辩的、不可转让的和不可放弃的建立政府的权利,并且有同样的权利改革、变动或彻底变更这个政府,当人民的保护、安全、繁荣和幸福要求这样做的时候。”

[18] Perez v.Sharp,32 Cal.2d 711,728 (1948).

[19] 近来,美国最高法院重新确认,宪法禁止一州运用其可怕的权力,以贬低人类尊严的方式规制某种行为,即使该制定法上的歧视可能赢得了广泛的公众支持。最高法院在“劳伦斯案”(Lawrence)中封杀了一个将鸡奸行为犯罪化的制定法,理由是“宪法所保护的自由使同性恋者有权做这样的选择。”

[20] Plessy v.Ferguson,163 U.S.537,16 S.Ct.1138,41 L.Ed.256 (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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