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mer v.Evans
116 S.Ct.1620 (1996)
大法官肯尼迪:
一本案中受到挑战的法案是科罗拉多州宪法的一项修正案,1992年经由全州范围的公决而获通过。当事各方和州法院称之为“第二修正案”……促成该修正案的原动力以及它被采纳前的激烈战役,大部缘于科罗拉多州许多城市已经通过的法令。例如,艾斯本(Aspen)、鲍德(Boulder)和该州首府丹佛(Denver)等都通过了法令,禁止在日常事务和其他活动中的歧视,包括住房、就业、教育、公共设施使用及健康福利……引发全州范围争议的是这些法令所提供的对因其性倾向而遭歧视者的保护。鲍德市的法令将“性倾向”定义为“对性伙伴,即双性恋、同性恋或异性恋伙伴的选择”……然而,“第二修正案”要做得更多……该修正案写道:
基于同性恋、女同性恋或双性恋倾向的身份,不予保护。科罗拉多州的任何部门、机构、政治分支、市政当局或者校区,都不得制定、认可或实施任何制定法、法规、法令或政策,借助这些制定法、法规、法令或政策,同性恋、女同性恋或双性恋的倾向、行为、惯例或关系将得以形成或者虽未得形成,但也成为这些倾向、行为、惯例或关系的基础,或者赋予任何人或阶层享有或主张任何少数群体身份、优先分配、受保护之身份或声称受到歧视。宪法之本条在所有方面都将自动执行……
二
该州捍卫“第二修正案”的主要论点是将男女同性恋者与所有其他人置于同样的地位,因此,该州认为议案措施仅仅是否定了同性恋者的特殊权利。如此解读该修正案的语言是令人难以置信的。我们不能仅仅依靠自己对该修正案的解释,还要依赖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的权威解释。州最高法院认为没有必要断定修正案的全部含义,即使对其内涵做温和的解说,也应裁定其无效……
“第二修正案”的直接目标是,即使就最低限度而言,也要废除州和地方机构现有的禁止基于性倾向而歧视他人的制定法、法规、法令和政策……见艾斯本市政府令:禁止在就业、住房和公共设施使用方面基于性倾向的歧视;鲍德市和丹佛市也有同样的规定;编号为D0035的行政命令规定:禁止对全州雇员中的某类人基于性倾向的就业歧视;科罗拉多州保险条例规定:禁止医疗保险人基于保险申请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性倾向决定风险程度和保险费;以及在该州各学院里禁止基于性倾向而歧视他人的各种规定。
“第二修正案”的“最终影响”是禁止任何政府机构将来采纳相同的或者更具保护色彩的制定法、法规、法令或政策,除非首先修订州宪法,否则不允许这样的议案……
……依州的法令规定,同性恋者在私人和公共治理领域内的活动和关系方面被置于一个孤立群体之中。修正案从同性恋者而不是从其他人手中收回了特殊的法律保护——防止歧视所引起的损害,并且,修正案还禁止恢复这些法律和政策。
“第二修正案”所引起的男女同性恋者身份的变化,在私人领域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无论是依据其自身的主张,还是依据现代反歧视法律的结构模式和运作,结论都是一样的。禁止公共设施提供者的歧视的当代制定法和法令,很好地说明了反歧视法律的结构模式。“依普通法,客栈老板、铁匠和其他‘从事公共服务业’者,若无适当原因,不得拒绝为顾客服务。”……这种义务是一般性的,没有为特殊群体提供特殊保护。然而,普通法规则在许多情况下被证明是不充足的……其结果是,为抗制歧视,绝大多数州选择了制定详尽的特别法的模式。
科罗拉多州和市政当局的法律典型地代表了这种正在形成的制定法保护的传统,并且遵循着一贯的模式。这些法律首先列举有不歧视义务的人或实体,名单远远超过普通法所覆盖的范围。例如,鲍德市的法令所认为的“公共设施”,有一个极具包容性的定义:“从事任何面向公众的销售的场所,任何为公众提供服务、便利设施、特权或优惠的场所,或者应公众请求或政府任何形式的补贴而接受资金支持的场所。”……丹佛市的法令也是一样的宽泛,比如,它适用于旅馆、餐馆、医院、牙科诊所、剧院、银行、公共交通、旅游和保险机构以及“提供任何商品或服务的商店”……
这些制定法和法令有别于普通法之处还在于列举了在它保护范围内的群体或个人。这种列举的基本功用是使不歧视的义务具体化,并为那些必须遵守的人提供指南。遵循这一做法,科罗拉多州及地方政府没有将反歧视法局限于某些群体,这些群体受到了因我们对案件的审查而得以提升的平等保护原则的保护……更确切地说,它们制订了一份清单,其内容扩展到那些不可能成为歧视的基础的个人状况:年龄、军人身份、婚姻状况、妊娠、为人父母、监护儿童、政治派别、个人或其同事的身心健康,以及近来被人关注的性倾向……
“第二修正案”禁止同性恋者寻求有关公共设施的法律所规定的使其免于伤害的保护。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后果,但还不止这些。“第二修正案”进而使这种易受攻击的群体在住房、不动产买卖、保险、医疗福利、个人教育和就业等方面所受到的法律保护归于无效。
“第二修正案”并不自限于私人领域,它还要去废除和禁止所有的法律或政策,这些法律或政策是科罗拉多州各级政府为使男女同性恋者免受歧视而提供的特殊保护……
……无论损害多么局部或分散,也无论损伤多么公开或广泛,情况就是这样。我们发现,“第二修正案”所收回的,不是什么特殊的保护,而是那些在绝大多数人看来理所当然的保护——或者因为他们已然拥有,或者因为并不需要——是那些使同性恋者不被隔离于构成自由社会正常市民生活的无数交往和努力之外的保护。
三
……科罗拉多州的这一修正案有着特殊的性质,就是将一种宽泛的、不加区别的无能力强加给一个孤零零的群体,对此我们要解释一下,这意味着一种异常的、无效的立法形式。其次,它十足宽泛的用语与它所提出的理由是如此不相一致,以至于该修正案似乎不可理解,除非认为它对自己要影响的群体怀有敌视;它缺乏与该州合法利益合理的关联……
就第一点而论,即使在需要以最高标准遵从的普通的平等保护案件中,我们也要坚持了解所采用的分类与所要达到的目的之间的关系。寻找分类与目标之间的联系,给平等保护条款以实际的意义;它为立法机关提供了指南和训诫,立法机关应当知道它能够通过何种法律;它划出了我们自身权威的界限。在普通案件中,如果一项法律被认为能够促进政府的合法利益,这项法律就会被维持,即使它似乎很不明智,或者使某一特殊群体处于不利地位,或者其原理单薄脆弱……我们要求分类应与独立而合理的立法目的具有理性的关系,以此来确保分类的目的不是为了使承受法律负担的群体处于不利地位。(如果对劣势群体的不利影响是立法机关的明显目标,那么它的公平性将受到怀疑。)
……如果一项法律宣称:总体说来,某一公民群体从政府寻求帮助将比其他任何公民都困难,则毫不夸张地说,该法律本身就是对法律平等保护原则的否定……第二个相关的要点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这种法律使我们不可避免地推论:强加给某一群体的不利,产生于对这个受影响的群体的敌视。“如果‘法律平等保护’的宪法观念意味着什么,那么它肯定至少意味着,一个赤裸裸的……损害一个政治上不受欢迎的群体的愿望不可能构成合法的政府利益。”……甚至那些为了广泛而雄心勃勃的目标而制定的法律,其解释通常也要考虑合法的公共政策,只有这些公共政策才能使法律强加给某些特定人的不利正当合理。然而,“第二修正案”笼统地做了一个宣告:男女同性恋者不应享有任何特殊的法律保护。这样做,使他们遭受了直接的、不断的和真正的损害,这种损害超越和违背了该修正案所声称的正当理由……
我们必须得出结论:“第二修正案”将同性恋者归入一类,不是为了促进适当的立法目的,而是为了使他们与其他人不平等。科罗拉多州不能这样做。一州不能使某一群体的人成为法律的局外人……
大法官斯盖利亚(Scalia)的分歧意见,首席大法官和大法官托马斯加入本意见:
最高法院将一场文化的战争误认为是一阵恶意的发作。我们面前的州宪法修正案,不是损害同性恋者的“赤裸裸的愿望”的声明,而是得体而宽容的科罗拉多人的一种温和的尝试,其目的是为了保持传统的性道德,反对某个有政治权势的少数群体试图运用法律来改变这些道德。这一目的及其选择的实现目的的手段,依任何已宣示的宪法原则,都是不容怀疑的……
最高法院所做的裁决——同性恋不得被筛选出来遭受冷遇——与仅仅10年前它所做的一个判决相矛盾,该判决在这里没有受到质疑,见1986年的“鲍尔斯诉哈德威克案”(Bowers v.Hardwick)……使我们最高法院的声誉折损于这样一个主张:反对同性恋,如同种族歧视和宗教偏见一样应受谴责。无论是否如此,准确说来,是文化上的争论产生了科罗拉多州宪法修正案(以及该修正案所直接针对的优待性法律)。美国宪法就这方面的问题未置一词,而是留给正常的民主的手段去解决,包括以民主的方式在州宪法里规定有关条款。最高法院无权将少数精英阶层——本院的组成人员就是从中选出的——所赞成的决议强加给所有美国人,宣称“敌视”同性恋是邪恶的……对此,我强烈表示反对……
……问题(是希望维持社会对同性恋的非难的那些人的一个问题)在于,因为那些有同性恋行为的人一般在特定的社会共同体里呈不均匀分布,……对同性恋者权利的关注理所当然比一般公众热切得多,无论在地方还是在全州,他们都占有了比他们人数多得多的政治权力。可以理解,他们运用这种政治权力要达到的目标,不仅是社会的勉强容忍,而且是社会对同性恋的充分承认……(“同性恋权利倡导者的任务,是将公众的核心舆论从非难推向容忍,直至最后的肯定。”)(www.daowen.com)
……“第二修正案”……寻求通过两种手段来抗制同性恋者地理上的集中和政治权力的不均衡:(1)在全州范围内消解论争;(2)使选举成为双方解决争端的途径。它将问题直接提交给该州的全体公民:应当给予同性恋特殊的保护吗?他们回答:不。最高法院今天主张,这一最民主的程序是违宪的……
不过,有一个更贴切的类比,它涉及该州绝大多数公民以他们维护性道德的努力,来对抗一个地理上集中、政治上强悍的少数群体破坏性道德的努力。亚利桑那州、爱达荷州、新墨西哥州、俄克拉何马州和犹他州的宪法,时至今日,都还包括这样的条款:多偶制是“永远禁止”的……多偶者及那些有多偶“倾向”者,已经被这些条款筛选出来,承受比单纯否定其优遇身份要严厉得多的对待;并且这种对待只有通过修正该州的宪法才能改变。最高法院今天的态度使人认为,这些条款也是违宪的,在这些州,基于州的立法甚或地方选择,必须允许多偶制——除非多偶者因某种原因拥有比同性恋者少的宪法权利。
顺便提到,美国国会曾经要求将这些反多偶制的条款纳入亚利桑那州、新墨西哥州、俄克拉何马州和犹他州的宪法之中,作为加入合众国的一个条件……——这样一来,不仅这些州的“每一部分”对于多偶者是“不平等的”,而且这些州作为一个整体对于多偶者也是“不平等的”。多偶者将不得不就他们的想法来说服整个国家。爱达荷州自行采纳了这些宪法性条款,而在接纳该州进入联邦的第51届国会上,确认其宪法是“共和式的并且……符合合众国的宪法”……因此,将某一群体的性行为方式付诸全州范围的民主表决——最高法院希望我们相信这样做多么的背离了我们的宪法制度——这种“遴选”不仅已经发生了,而且得到美国国会的明确首肯……在1890年的“戴维斯诉比森案”(Davis v.Beason)中,大法官菲尔德为意见一致的最高法院写道:
依我们的判断,《爱达荷领域法(修订)》(The Revised Statutes of Idaho Territory)第501条的规定,即,“任何重婚者或多偶者,任何讲授、建议、劝导或鼓励任何人重婚或多偶者,任何犯法律规定之其他罪行者,任何举行多偶婚或天国婚(celestial marriage)者,任何讲授、建议、劝导或鼓励其成员、信徒或其他人实施重婚、多偶或法律规定之其他罪行的团体、组织或协会的一员……在本领域内将不允许参加任何选举,不允许在涉及荣誉、信任和赢利的职位上任职”,不得在任何合宪性或者合法性上反对之。
……难道最高法院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多偶制可见的社会危害是“政府真正利害关系之所在”,而同性恋可见的社会危害则不是?
我强烈怀疑,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
一旦最高法院在这场文化战争中偏袒一方,它就是在反映律师阶层——最高法院成员来自这个阶层——的观点和价值观。该阶层如何看待同性恋,对于想在这个国家任何一所法学院会见求职者的人来说,是不言自明的。招聘人可能因任何原因拒绝求职者:求职者是一个共和党人,一个奸夫,去了一所不该去的预科学校,参加了不该参加的乡村俱乐部,吃蜗牛,还是一个追逐女色的人;因为她穿戴真正的裘皮;乃至因为他不喜欢“芝加哥狐人队”。但是,如果招聘人因应聘人是同性恋者而不希望成为应聘人的同事和伙伴,那么,他已经违反了“美国法学院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American Law Schools)的承诺。该协会要求所有会员学院强使其招聘人“坚定信心,勇于聘用”同性恋者……
最高法院今天的意见不具备美国宪法的基础,仅仅是貌似具备而已。科罗拉多人民已经采纳了一个完全合理的条款,在任何实质意义上都没有使同性恋者处于不利,而仅仅是否认了他们的优惠待遇。科罗拉多州“第二修正案”旨在防止绝大多数科罗拉多人赞成的性道德逐渐被腐蚀……
提示与问题
1.在赞成为医疗之目的而使用大麻的议案之后,围绕全国和州的毒品法的适用产生了冲突。如前所论,依一般规则,全国性法律的适用不会顾及加利福尼亚人的表决。在“罗默尔案”中,冲突涉及一项被赞成的动议和美国宪法。依司法审查的原则,美国最高法院是对州和地方权力进行宪法性限制的最后仲裁者。需要记住的是对于通过表决制定法律的这两种限制。
还必须记住,公意的权力如何面对不受欢迎的法律。至少,当法律规则与正在发挥作用的信仰南辕北辙的时候,人们可以预期对法律规则广泛的违反。比如,学校里的祈祷早已因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而被裁定违宪,但这不可能避免一些学校对这一规则的公然违背,因为法律规则不是自动执行的。
2.斯盖利亚的分歧意见中最有冲击力的一点是,科罗拉多人在异性恋与其他性倾向的“文化”竞争中应有权通过表决方式进行选择。但是,宪法性法律中有一条基本原则,即,某些领域的问题不得诉诸多数规则。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么少数就会听任敌对的多数的主宰,并且通过像科罗拉多“第二修正案”之类的法律而被置于永远的仆从地位。这对一些群体同样适用:它们历来(1)因一系列原因而遭冷遇并且(2)身处少数群体——移民、外国人、黑人、亚洲人以及诸多在不同历史时期处于公意之外的人。
3.分歧意见似乎赞同多数表决的某些结果,而不赞同另外一些结果。大法官斯盖利亚赞同科罗拉多的修正案,将其作为多数规则的合法运用,但却不赞同反歧视法令得以通过的表决规则——也可认为是采用了多数规则。他关注禁止反歧视法令的深层成因,怀疑这些法令到底是热切的少数群体奋斗的产物,还是真正的多数表决的结果。给出你的评断。
他还批评了法学院制定禁止在招聘时基于性倾向的歧视的特殊规则,他主张,这些规则是少数精英的偏见而不是多数规则的结果。一个法学院应当毫不含糊地表明在招聘时决不基于性倾向而有所歧视吗?
4.有关性倾向的论战发生在教堂、学校和法庭里。法律机构在这场文化之战中应当处于什么位置?在得出法院应当置身其外的结论之前,请回忆我们最早的一个案例的结论:不参与永远不意味着中立。
同性恋者的权利在最高法院考虑将“童子军”排除同性恋的权利时遭遇了挫折。[13]直到因为属于同性恋而被排除为止,所有人都承认詹姆斯·戴尔是一个模范的童子军。他8岁入童子军,18岁时取得“鹰童子军”(eagle scout)称号,随后成为成人童子军的助理领队。一切都很顺利,直到有一天他到鲁特格斯(Rutgers)参加了一个男女同性恋联盟。他接受了一份报纸的采访,声称少年们迫切需要一个男同性恋作为榜样。在收到童子军的解雇信后,他向这一决定发出了挑战,依据是新泽西州有关公共设施的制定法,禁止基于性倾向的歧视。首席大法官兰奎斯特裁定童子军胜诉,他陈述说,如果一个公开承认自己是同性恋的人,在违背童子军意志的情况下成为它的成员,这显然侵犯了它依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享有的结社和言论自由权:
强令一个组织容纳某个它不想要的人,这种做法侵犯了该组织的自由表达权,如果这个人的存在以显著的方式影响了该组织主张其公开和私下观点的能力。[14]
兰奎斯特还得出结论说,戴尔的存在将与童子军反对同性恋的政策相抵触:
戴尔留在童子军中,至少传达给年少的成员和这个世界一个信息:童子军将同性恋接受为合法、合理和正统的行为方式。[15]
兰奎斯特也不认为童子军是一个将戴尔拒之门外的属于公共设施的“处所”。
大法官索特尔持反对意见,结论是童子军其实没什么政策,只有一个拙劣拼凑的排挤戴尔的说辞。从公共设施制定法的目的出发,可以将“处所”解释为不仅包括物理位置,而且包括组织。不过,他对多数意见最富激情的批评还体现在下文之中:
对多数立场仅有的明显解释是:同性恋与社会其他成员如此的不同,以至于他们的存在本身就应当成为宪法第一修正案特殊保护的对象。按照多数意见的推理,一个公开的同性恋男性永远不可逆转地被贴上“同性恋”的标签。这个标签甚至是看不见的,但它传达的信息是:无论他走到哪里,都允许对他的排斥。他的自我公开是放逐他的唯一而充分的理由。[16]
在马萨诸塞州同性婚姻案之后,公众对同性恋的反应更加剧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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