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position 215:The Compassionate Use Act of 1996
致尊敬的加利福尼亚州内务部长:
吾等签名者,系登记、适格之本州选民,住县(市、镇)。兹就怜悯使用大麻问题,提出《健康与安全法》之补充议案,恳求阁下于下次大选,或大选前本州范围内任一特殊选举,或法律规定之选举期间,将本议案付诸投票人采纳或屏弃之。《健康与安全法》补充议案如下:
第一条于《健康与安全法》中补充第11362.5条如下:
11362.5 (a) 本条应作为1996年《大麻怜悯使用法》而被知晓,可作为该法而被援引。
(b) (1)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在此确认和宣布1996年《大麻怜悯使用法》之立法目的如下:
(A) 旨在确保加利福尼亚身患重疾者有权为医疗之目的而取得并使用大麻,该种医用被认为适当,但须基于医师之建议,在治疗癌症、厌食、艾滋病、慢性病痛、痉挛性麻痹、青光眼、关节炎、周期性偏头痛或其他任何疾病过程中,该医师须确信,使用大麻将对患者健康有益,或者可舒缓病痛。
(B) 旨在确保患者及其主要护理人在医师建议下,为医疗之目的而取得并使用大麻,不受刑事控告和制裁。
(C) 旨在鼓励联邦及州政府实施某一方案,为所有急需大麻医疗者提供安全而价格公道之大麻。
(2) 本法中任何内容皆不得解释为取代禁止人们危害他人之立法,亦不得解释为宽恕非以医疗之目的而传播大麻者。
(c) 尽管有其他法律条款存在,本州医师不得因出于医疗目的向患者建议使用大麻而受处罚或者被剥夺任何特权。(www.daowen.com)
(d) 第11357条涉及大麻之持有,第11358条涉及大麻之种植,皆不适用于基于医师书面或口头建议或同意为医疗之目的而持有或种植大麻之患者及其主要护理人。
(e) 为本条之目的,“主要护理人”指依本法免除使用大麻责任之患者所委派,并对该患者健康或安全承担不间断责任者。
第二条如果本议案中任一规定或对于任何人或情况之适用被确定为无效,则该无效确定不应影响本议案之其他规定或其适用。本议案除去无效规定及无效规定之适用后,其他部分仍为有效,为此目的,本议案之规定可予分割。
提示与问题
1.本议案通过后,美国司法部长珍妮特·雷诺(Janet Reno)表示,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与联邦有关毒品的法律有冲突,联邦当局将依照联邦法继续对发生在加州的案件提起公诉。根据优先权法(the law of preemption),当一州的法律与同一内容的全国性法律相悖时,全国性的法律排除或者“优先”于与其相矛盾的州法律的适用。2001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以8票对0票(U.S.v.Oakland Cannabis Cooperative)裁决,在大麻问题上,医疗急需,不是排除联邦法适用的正当理由。2004年1月,医用大麻案又一次提交给最高法院。
2.医疗团体与毒品法执行者之间也存在着紧张关系。是大麻已被证明有疗效,还是加州的议案不过是使大麻合法化的第一步?
与此问题相关的论点是,加州的这一议案用语如此含混不清,以至于不仅重疾患者有权合法取得大麻,而且任何想使用大麻的人都可以找到借口这样做。完整阅读该议案后,评价这样的判断:它如此含糊,以至于其长远的效果是使大麻合法化。
3.1996年度选举前的几周,共有1754445美元的捐款支持该议案,其中311545美元来自加州内部,1442900美元来自加州以外。加州的最大捐款者是“萨克拉门托生命援助游说团”(Life Aids Lobby of Sacramento),捐款194750美元;加州以外的最大捐款者是:纽约州的乔治·索罗斯(George Soros),55万美元;俄亥俄州的彼得·刘易斯(Peter Lewis),50万美元;亚利桑那州的约翰·斯波灵(John Sperling),20万美元;伊利诺斯州“丹尼斯贸易集团”(The Dennis Trading Group of Illinois),10万美元;劳伦斯·洛克菲勒(Laurance Rockefeller),5万美元。少于100美元的个人捐款共计12962美元。[12]
以上数字能够利用网络恢复再现,但不清楚这些钱是如何使用的。要获得更多的捐款大户的传记材料,可参见:E.Bailey,“Six Wealthy Donors Aid Measure on Marijuana,” Los Angeles Times,November 2,1996.
下面的案例发生在科罗拉多州。科罗拉多州已经通过了一些法令,禁止在一系列情况下基于性倾向而歧视他人。一项动议得以通过,它将修正科罗拉多宪法,禁止这些法令。这一议案在科罗拉多的法院受到挑战,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确认了一个判决,该判决认定,这一议案因否定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而违宪。因此,本案被提交给美国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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