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st National Bank of Boston v.Bellotti
435 U.S.765 (1978)
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在确认、支持该州旨在禁止银行和企业法人以影响投票为目的的费用支出的一项刑事制定法的同时,主张法人基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诸项权利仅限于那些实质性地影响其经营、财产或者资产的事项……我们现在撤销原判。
该制定法……禁止上诉人,两家国家银行和三个企业法人,“以影响对提交给投票人的任何问题的表决为目的的捐助和支出,除非这些问题实质性地影响了法人的财产、经营或资产。”该制定法进一步规定:“提交给投票人的仅涉及个人收入税、财产税或交易税的任何问题,都不应被认为是实质性地影响了法人的财产、经营或资产。”违反该制定法的法人,可能受到最高5万美元的罚金;违反该规定的公司经理、董事或代理人,可能受到最高1万美元的罚金,或者被判长达1年的监禁,或者罚金、监禁一并适用。
上诉人希望斥资公开表达它们对一项拟议中的宪法修正案的意见……这个修正案将允许立法机关对个人收入分级课税……它们提起诉讼[最初在马萨诸塞州的法院——编者]是为了让法院宣布该制定法违宪……上诉人争辩说,该制定法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法律的正当程序和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以及马萨诸塞州宪法中的相似条款……州法院认为这里的主要问题是:“企业法人是否与自然人或者自然人的联合体一样拥有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权利?”……州法院裁决认为:“只有当某个一般性的政治问题实质性地影响了法人的经营、财产或资产时,该法人才能要求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在此,如果言论者不是法人,那么就不会有人认为该州可以禁止此项言论。在民主社会里,言论这种形式对于决策是不可缺少的,即使言论来自法人而非自然人,也同样是如此……宪法第一修正案所包含的言论自由和其他自由权利,一向被视为自由的基本要素,而这种自由是以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为保障的……当法人主张这项权利时,最高法院从未确认过这项权利还有其他渊源……近来在商业广告上发表言论的案例,也没有支持被上诉人的经营利益理论。被上诉人阐释道: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仅保护出版和个人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而且不允许政府限制公民可以获取的信息量。商业广告受宪法保护,与其说是因为它与卖家的经营息息相关,不如说是因为它在“商业信息自由流动”中深化了社会利益……
尽管如此,被上诉人还是为禁止法人言论提供了两个主要理由:其一,州的利益在于维持公民个人在选举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并进而防止公民对政府失去信任;其二,州的利益还在于保护那些与法人代表意见不一的股东们的权利。这些利益在党派竞选的背景下无论如何重大,都不是这种禁止所内在包含或者所要满足的。
保持选举过程的正直,防止腐败,并“维持公民个人的积极、活跃和责任感……是至关重要的利益;保持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是同样重要的利益”。
被上诉人的论点……立足于这样一种假设:法人的参与将对投票的结果产生不应有的影响……并且使人民对民主的过程和政府的正直丧失信心。依被上诉人的观点,法人有钱有势,它们的意见可能淹没其他的见解……还没有迹象表明,法人的相关意见已经以压倒优势显著影响了马萨诸塞州的投票,或者已经威胁到公民对于政府的信任……
最后,被上诉人坚持认为,该制定法保护法人的股东……归根结底,无论法人是否参与公共事项的讨论,股东都可以通过法人的民主程序来形成决定。可以推定,通过行使选举董事会的权力或者在法人章程里规定保护性条款的权力,股东们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利益……
大法官伯格的赞同意见:
宪法第一修正案不“属于”任何确定范畴的人或实体,它属于所有行使自由权利者。
大法官怀特的分歧意见:
争点在于,一州是否可以禁止法人管理者动用法人财富去宣传与法人经营无关的意见……最高法院认定马萨诸塞州的该项制定法无效,并主张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了法人管理者不仅有权使用个人资金,而且有权使用法人财产传播与其负责的经营无关的事实和意见,该意见无可避免地代表他们个人或集体的有关政治和社会问题的见解……
马萨诸塞州不可以禁止法人的支出或捐助……通过这一主张,最高法院不仅使一部以多种形式存在多年的制定法归于无效,而且使人们对31个州通过的限制法人政治活动的立法及《联邦反腐败法》(Federal Corrupt Practices Act)的合宪性产生了怀疑……最高法院的基本错误在于,没有认识到各州制定规章的利益……本身也来自宪法第一修正案。本案中,最高法院要处理的问题是,马萨诸塞州是否做了最大可能的平衡……令人困惑的是,最高法院越俎代庖地用自己的判决为马萨诸塞州寻求适当的平衡。而在这个问题上,该州已经通过了合理的立法,旨在深化政治舞台上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利益,正是在这个舞台上,立法者的专业水准最高,而法官的专业程度最低……
不必怀疑,法人的信息交流处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范围内。然而这只是分析的起点,因为法人的表达不能由个人的意见替代,并且它应受到个人意见所不应受到的限制。的确,被一些人认为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主要功能,也就是将意见的交流作为自我表达、自我认识和自我实现的手段,根本没有因法人的言论而有所深化。很显然,赢利性法人之间的意见交流,并不是“思想进步、心智开发和自我肯定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们没有体现个人自由选择……”
当然,可以假定法人投资者团结在一起是基于一种赚钱的渴望,也就是使投资增值。既然连这种以让交流者致富为目的的交流都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某种保护,类似广告这样的活动……可以视为股东个人愿望的深化。然而,当法人在与自己的经营、财产或资产没有实质关联的政治和社会问题上为了影响公众及其意见而支出费用或者采取行动的时候,股东目标的一致性就崩溃了……
思想,如果不是个人选择的产物,就不会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再者,限制法人的言论,对于公众思想表达的损害远远小于限制个人的言论。即使完全取消与法人日常经营职能无关的、就政治或意识形态问题的言论自由,仍然没有丝毫损害个人,包括法人的股东、雇员和顾客的自由表达思想的权利……这些个人依然可以完全自由地、以法人所能运用的方式交流任何思想。事实上,这些个人甚至可以为了推进个人的或者意识形态方面的事业而成立联盟……
法人是法律创造的非自然的实体,目的是深化特定的经济目标。为了有助于这些目标的实现,通常在有关有限责任、无限寿命,以及资产的积累、分配和纳税问题上,对法人适用一些特殊规则……然而,法人的特殊身份已经使其处在控制大规模经济力量的地位,如果不加调整,这种力量不仅会主宰经济,而且会主宰民主的心脏——选举过程。这一点,很久以前就已经被认识到了。马萨诸塞州和其他许多州的利益在于……防止那些被允许积聚财富——这些财富积聚是一州为了某些经济目的而扩展特定优势的结果——的机构运用它们所执掌的财富在政治活动过程中获得不公正的优势……一州不应允许它自己的创造物反过来吞灭它自己……
最高法院的意见似乎至少认识到这样的可能性:对法人统治的恐惧将是限制其言论的正当理由……但最高法院置这种利益于不顾,却主张“还没有迹象表明,法人的相关意见已经以压倒优势显著影响了马萨诸塞州的投票……”最高法院甚至没有提到这样的事实:马萨诸塞州最近一个时期的经验表明,有关投票问题的不受约束的法人费用支出,所产生的影响与最高法院的结论恰恰相反。1972年,马萨诸塞州一项授权对个人和法人的收入分级征税的宪法修正议案付诸表决。一个叫“就业和政府经济委员会”(The Committee for Jobs and Government Economy)的政治组织,筹集并花掉12万美元,以反对这一议案,该款项的大部分来自于大公司的捐助……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税制改革联合会”(Coalition for Tax Reform),它是唯一支持1972年议案的政治组织,只筹集和开销了7千美金。
为了防止将法人资金用于股东所不赞同的目的上,有必要禁止法人的政治捐款,这并不是马萨诸塞州独有的想法……联邦反腐败法[美国议会已通过——编者]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在缺乏股东或工会成员同意的情况下,为政治目的而使用法人或工会的资金,并且目的还在于保护少数人的利益不被法人或工会领导人所主宰……
大法官兰奎斯特的分歧意见:
最高法院此前的任何判决都没有正面触及过今天所提出的问题。然而,马萨诸塞州、美国议会和其他30个州的立法机关已经考虑过这一问题并得出结论:限制企业法人的政治活动,在政治上是必要的,在宪法上是允许的。如此广泛一致的判断……有资格受到相当的尊重……(www.daowen.com)
在我们的早期历史上,大法官马歇尔描述过联邦法眼中的法人身份:
法人是一种拟制的人,看不见,摸不着,仅仅存在于法律的思考中。作为法律的产物,它仅享有其章程明示或附带赋予的那些财产。这些财产被认为是经过最佳计算以影响其创立目的的。
达特茅思学院诉伍德沃德案(Dartmouth College v.Woodward),1819年
……人们大多不会怀疑,当一州创设某一有权取得和使用财产的法人时,它必然地、不言而喻地保证,非经法律的正当程序,法人的财产不可剥夺……同理,当一州为出版报纸的目的核准成立一个法人时,必然假定该法人享有出版自由……直到最近才开始考虑:任何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拥有被保护的发表商业言论的权利……尽管最高法院从未明确承认法人的商业言论权,但这一权利可被视为必然附属于商业法人的经营运作。
然而却不能匆忙得出结论说,政见表达权,对于为商业目的而组成的法人的职能履行而言,也是必不可少的。一州准许企业法人具备潜在的无限寿命和有限责任,是为了加强其作为经济实体的效能。可以合理得出结论:那些在经济领域如此有益的财产,在政治领域里却构成一种特殊的危险。进而可以主张,政见表达自由,对于有效实现各州允许存在商业法人的目的而言,根本不是必须的……的确,各州有理由害怕法人运用其经济力量去获取超出已被赋予的利益。我认为,任何特殊形式的组织——各州赋予它不同于自然人的特权或者豁免权——无论它是工会、合伙组织、贸易协会或者一家公司,都应受到同样的规则调整。
信息的自由流通并没有因马萨诸塞州允许运营的企业法人具有有限的政见表达权的判决而有丝毫的减少。所有归属于比该州更高的主权者的自然人,在从事政治活动中仍然像从前一样自由……
提示与问题
1.美国最高法院已经判决认定:法人是合乎宪法及其修正案目的的人。正是从这一点出发,才产生了“贝洛蒂案”的争论。法人在政治过程中的适当作用是什么?股东们自主的而不是通过法人的政治活动能否足以确立法人的存在?
2.马萨诸塞州拟议中的分级纳税制是个人税而不是法人税。该议案通过与否对于法人的利益有实质性的影响吗?
如果马萨诸塞州在本案中没能成功限制法人捐款,那还能挑战其他任何有关议案问题的法人捐款吗?
3.大法官怀特将法人捐款与非法人捐助者的捐款相比,并对法人所受的不公平的优待感到不安。
如果你所在的州有这种议案表决,努力去发现谁在捐款,为了确保什么,挫败什么。然后在你的发现与最高法院就“贝洛蒂案”的评论之间做一个比较。
4.“就业和政府经济委员会”所筹集的捐款受到了质疑。从名称上人们能够想到该委员会的主要支持者是法人吗?应否要求公开其有关捐助的事项,以使旁观者不至于受名称的欺骗?名称本身能够使公众搞不清它代表什么组织以及谁在向它捐款。
5.在克林顿首期执政时期,围绕医疗改革的讨论,人们下了很大的赌注。据全面记述这一讨论的《制度》[10]一书的作者海恩斯·约翰逊和大卫·布鲁德估计,有1亿至3亿美元被花掉,或者是为了挫败这一改革,或者是为了确保议案的通过。其中一些钱是以竞选捐款的形式捐给国会议员们的,一些钱是为了直接向公众施加影响而花掉的,目的是让公众再去向他们的代表施压。下面的广告非常奏效,它描绘的是一对典型的美国夫妇在家的场面:
旁白:政府可能强迫我们从它设计的医疗方案中选择一些。
路易丝:做一些我们不喜欢的选择,就等于根本没有选择。
哈里:他们选择了。
路易丝:我们损失了。[11]
似乎荒唐的是,如此复杂的涉及全体美国人的医疗制度竟能被浓缩成几句话,但该广告在挫败医疗改革的过程中被认为起了很大的作用。
这则广告的费用是由美国医疗保险协会(Health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America)支付的,它是众多医疗保险公司的游说集团。如果医疗改革得以实现,保险公司将蒙受损失。在现存的医疗制度下,保险人是有权力的,他们宁愿要的日程是讨论对政府的不满情绪,而不是讨论医疗的基本事实。例如,医疗保险人为那些最不易生病的人保险,比被迫扩大保险范围并承担更多风险能够赚到更多的钱。他们还谙熟形象创造的影响力,因此,他们将医疗问题浓缩成简短而诱人的广告词,用以说服人们,医疗改革对他们没有好处。
议案已经成为一种媒介,公民通过它能够更积极地参与法律制定;议案已经成为一种工具,选民利用它能够“将法律置于自己的掌握之中”。在过去的20年里,有来自各种派别和利益群体的议案:为地方财产税封顶,改统一税率为分级税率,要求限制任期,可以选择系或不系汽车安全带,要求处置食品罐和饮料瓶,立法控制枪支,控制机动车保险,保障被害人权利,要求无污染汽车,使赌博合法化,禁用夹腿装置捕猎野生动物,禁止非法移民受中学教育或享受医疗,允许某些疾病患者使用大麻,禁止扶持行动(affirmative action),等等。
如果议案的拥护者和反对者的来源及其所持的基本政治倾向是不同的,那么,有一条普通的基本原则使投票表决问题适合于我们对公意与法律之间关系的研究。人们必须看到这样一种必要:直接在法律制定中采取行动,而不是通过他们的代表或其他既有渠道。如果支持者不承认有一丝无政府的味道,那么被证明是对政府一定程度不信任的议案就听天由命了。加利福尼亚人非常关注表决问题的数量和范围,他们花在讨论议案上的时间,似乎和花在决定谁应当当选上的时间一样多。其他各州似乎正在效法加利福尼亚。
在本章的剩余部分,我们将思考两项议案:加利福尼亚州一项关于允许为医疗目的而使用大麻的议案,科罗拉多州早些时候的一项旨在废止当地法令的议案,这些法令禁止基于“同性恋、女同性恋或双性恋的倾向、行为、惯例或关系”的歧视。既然上面列举了多种多样的议案表决问题,这些例证也无意穷尽进一步研究的可能性,不过,他们的确显示了一些时代的民情,以及从民情到法律过程所生成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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