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桑顿夫妇诉萨福克加工公司案优化处理

桑顿夫妇诉萨福克加工公司案优化处理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Thornton and Wife v.The Suffolk Manufacturing Company64 Mass.376 本案是因违反协议而引起的合同纠纷。女原告人依照协议为被告工作,协议规定,如果她在至少12个月的受雇期内忠实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期限将满时提前两周通知厂方,她将有资格离职并取得荣誉退职证明。根据陈述,洛厄尔的几家加工公司之间签有协议,约定如果一个工人没有取得荣誉退职证明,以后他将不能受雇于洛厄尔的任何其他厂家。

桑顿夫妇诉萨福克加工公司案优化处理

Thornton and Wife v.The Suffolk Manufacturing Company

64 Mass.376 (1852)本案是因违反协议而引起的合同纠纷。依照该协议,女原告人[17]凯瑟琳·卡辛迪(Catherine Cassidy)婚前曾为洛厄尔的被告工厂工作。

……女原告人依照协议为被告工作,协议规定,如果她在至少12个月的受雇期内忠实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期限将满时提前两周通知厂方,她将有资格离职并取得荣誉退职证明。凭此证明,她可以受雇于洛厄尔的其他厂家。根据陈述,洛厄尔的几家加工公司之间签有协议,约定如果一个工人没有取得荣誉退职证明,以后他将不能受雇于洛厄尔的任何其他厂家。又据陈述,女原告人忠实地为被告供职12个月以上,在提前两周(这期间照常工作)告知厂方去意的情况下,她有资格荣誉退职。但是,被告无视合同的规定,没有给女原告人荣誉退职证明就解雇了她,因而剥夺了她在洛厄尔其他厂家受雇的权利。

庭审过程中……原告传亚历山大·赖特(Alexander P.Wright)作证。他作证说:“我作为洛厄尔(地毯)公司的代理人已经23年左右了,我大体熟悉洛厄尔各公司的规则和惯例。我不知道各公司之间有要求荣誉退职证明的确定的协议,但我相信,当一个工人曾在洛厄尔的其他工厂工作过,要求他出示荣誉退职证明是一种惯例,否则他不会被雇用。我们公司就有这一要求。……不变的惯例是,如果监工对于工人的表现没有异议,就应当给予荣誉退职证明,我在这里的23年中一直都是如此。如果工人循规蹈矩地工作,通常就给他证明;可能会有监工反对的时候,但那通常是有原因的。我从未听说过监工会武断地拒绝,拒绝总是有看得见的原因的,如果工人工作了一年,提前两周通知厂方的话……坏脾气、在车间制造麻烦就是解雇的充分理由,侮辱监工、试图挑唆其他工人的不满,任何这样的行为将导致该工人在别处也无法谋职。我不知道工人有权利要求一份荣誉退职证明,这种证明就像一份家仆推荐信……”

约翰·麦克阿尔文(John B.McAlvin)作证说:“我在萨福克任出纳员已有18年了,公司人员名册归我掌管。从名册上看,女原告人1848年5月29日来公司工作,1849年7月19日被解雇。名册上记录着:‘因行为不当而被解雇……萨福克第三服装车间,凯瑟琳·卡辛迪,自发薪日起工作了13天,整经19束,每束22美分,共6.08美元。约翰·克拉克(John C.Clark)任监工。1849年7月18日因其不当行为而遭解雇。她在这个车间工作了几个月,离开之前通知了厂方。’……

“……她离去不久,就与另一位妇女一起来找我,给我看这张有克拉克签名的单子,并索取一份荣誉退职证明。我告诉她,如果监工的单子是这个样子,根据规章,我就不能给她荣誉退职证明。我告诉她去找监工,她好像出去找了他……我的职责是出纳,不管聘用和解雇的事情,这些事情由监工负责。工人们到监工那里,就工资和雇用方式谈妥后才来会计室……”

詹姆斯·蒙塔古(James Montague)作证说:“我在洛厄尔生活12年了,认识女原告人已有4年了,从我认识她的那天起,她就在这家工厂工作。她与我住隔壁,与母亲一起生活,父亲过世了。她一直为萨福克公司工作,被解雇后曾要我到公司去为她讨一份荣誉退职证明。我请求她的监工克拉克先生给她一份证明,好让她能够在洛厄尔的其他工厂工作,因为她要养活一个瘫痪的妈妈。他说他不能给她这样的证明,但她可以回来工作。我对他说,我认为这一解雇太过严厉……这是1849年10月的事。我曾告诉赖特先生,我认为会有一些麻烦,她将会起诉。他说宁可花5千美元打官司,也不会改变已经给她的离职证明。然后我就离开了。”

威廉·马克兰德(William Markland)作证说:“我是洛厄尔公司的监工,已经5年了,但在这里受雇已经10年了。女原告人1849年8月2日来到我们公司谋职,工作了6又3/4天后不得不离去,因为她没有萨福克公司的荣誉退职证明……在我看来,她工作似乎很出色。她开始学习纺织,这对她来说是全新的工种,最初每天只能挣50美分,一个熟练的纺织工每天可以挣75到80美分。我不知道有什么特殊的规定,但就我理解,以前在洛厄尔工作过的人要得到工作,必须有一份荣誉退职证明。如果他们工作了12个月,提前14天告知厂方,他们就有资格得到一份证明,我一直就是这么做的……我开始受雇于本公司的时候就知道这一点,我雇用自己的工人时也让他们知道这一点。我手下有22个男工、4个男孩子和135个姑娘,他们经常变动……她因没有证明而离去后,于1849年12月31日回来,并带来一份从梅里麦克(Merrimack)公司得到的荣誉退职证明,因此,我雇用了她13个月。她是一个中等优秀的纺织工……我和她没有什么不愉快。我认为,是否给予证明是监工自行斟酌的事。我本人就是如此,但我从不无理拒绝。当然,不服从就足以构成拒绝的理由。”……

布丽奇特·盖特恩(Bridget Gaiten)作证说:“女原告人从萨福克被解雇后,我陪她去布特厂(Boott Mills)找工作。她与监工谈好之后去会计室领表格,他们问她要荣誉退职证明,她给他们看她有的一份,他们说那个不行,她必须到萨福克去取得一份。我陪同她去见出纳员,他说没有办法给她这种证明,她必须从监工那里得到。我们去见监工,他说无能为力。她没能得到证明,之后就离开了。”……

法官肖(Shaw):

在凯瑟琳·卡辛迪提起的诉讼中,我们看不出原告有依据合同获得救济的理由。依据仅仅是,雇主保证:如果工人在岗位上坚持工作一定的时间,他将准她荣誉退职;或者换言之,她的工作和表现一直是良好的和令人满意的。假如这一合同以明确的语言表述,为的是纯粹专断,这对我们而言将是不合乎法律的,因为这十足地有违良好的道德公共政策。这种荣誉退职证明是一种事实的证明,但是,如果事实正好相反,如果工人的表现并不令人满意,那么,它将是一种假象的证明,会误导其他的雇主。不仅如此,如果这一惯例是普遍的,这种证明对于其他雇主而言最终将是毫无价值的,它不能给其他雇主任何可靠的信息。为了避免此种不法,必须加以某种限制,即,工人的表现应包括所有方面,不仅包括受雇期间的技艺和勤勉程度,而且包括道德品性和言谈举止等,以保证对良好品行的证明是真实的。如果雇工有资格的话,在他被解雇时就应当得到这种证明,其依据就是那些约束社会上最值得尊敬者的惯例。在这种情形下,是否给予这种证明,要依雇主对事实的确信而定,该确信来自于他的个人知识或者其他源泉。雇主的心态、他对雇工良好品格的信任或者不信任,这些都是其他雇主希望知晓又有权知晓的。因此,当有人索要证明时,必须依赖雇主自己的决定,无论其能否本诸真实与诚挚对雇工的良好品格给予证明。如果在雇用工人的时候雇主做过保证:在雇用期限届满时将给他一份品行良好的证明,如果那时雇主认为雇工有资格,从任何方面讲,除非形成了一份合同而不仅是通常表示客套的许诺,那么,在雇用期满后,拒绝给予雇工这样一份证明,将不是违反合同的行为……

公司只能通过指挥工人劳动的负责人的报告来了解事实真相和工人的良好品行,只有负责人才知道事实并能够说清这些事实……他们肯定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去这样做。因此,当监工证实工人因行为不当而被解雇时——像本案的情形——这一证据必定是公司的最后结论,因为公司在给出证明时没有其他更合理的途径。

据说,反对的意见认为,一个监工可能武断地拒绝证明良好的品行,或者虚饰恶劣的品行。这种情况是可能的,如果他任性或者毫无理由地这样做,那么,这种极大的耻辱和恶行将会很快损害他自身的诚实和正直的名誉。当我们必须求助于个人的知识、判断和良心时,他的决定必须被推定为是依据事实的,并且是结论性的……

由于洛厄尔各公司的特定情况、相互之间的关系、在维护纪律方面的共同利益,良好品行的证明对雇工而言在这里比在其他地方尤为重要。事实本身对于雇工的权利没有任何影响,对于失业的工人而言,拥有一份良好品行及荣誉退职证明才是至关重要的。公司、公司的代理人和雇工以及所有利益相关者应谨慎而有良知,在工人理应得到时,给予这种证明和推荐,在他们不应得到时,拒绝给予这种证明和推荐……(www.daowen.com)

提示与问题

1.纺织工业主任命被称为监工的代理人去领导工厂的工人。将南方大种植园与棉纺工厂的组织相比较。

去北方访问的南方种植园主们说,他们发现,就工作条件、衣食住等方面而言,他们种植园中奴隶的生活与新英格兰棉厂工人的生活几乎没有什么差别。

卡尔·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英格兰的雇主们比奴隶主更加肆无忌惮地榨取劳动力,因为后者将奴隶作为财产而享有既得利益。考虑到黑奴所受的终身奴役,马克思的观点虽然有些极端,但却发人深省。

2.如果某人想离开洛厄尔的一家工厂,他会遇到哪些阻力?从洛厄尔的工厂离职,能否被看成奴隶的逃亡?

3.将“桑顿案”中法官的推理与北卡罗来纳州1823年一个判例的评论相比较:

奴隶的服务和劳动同法律没有任何关系,它们依法属于奴隶主所有,对它们的管理和控制是奴隶主独有的权利。即使以国家权利被侵犯而不是奴隶主个人权利被侵犯为理由,法律也不会介入其中。

当奴隶制建立之时,法律赋予奴隶主绝对的不受控制的奴役权利,作为必然后果随之而来的是强制奴隶服务的手段;法律也不会考虑其他相关行为的细枝末节。[18]

奴隶制与早期工业组织制度都涉及管理权力的委任。法律体系不关心种植园或早期工厂的内部事物(这些权力委任类似于本书开始部分讨论的学校和家庭中的纪律)。“法律”学习的一个重要话题——合法忽略或者制度性漠视的结果:那些没有诉诸法律体系的场合比那些具备法律体系救济途径的场合重要得多。

4.在工人离职问题上,法院认为由监工斟酌决定是公平合理的,因为“只有他才知道事实并能够说清这些事实”。对于专断的限制来自于监工保护自己诚实声誉的愿望。将这种限制与本书第一章中北卡罗来纳州对于教师体罚孩子、丈夫殴打妻子的限制做一番比较。

5.什么样的重大问题似乎影响了本案的结局?什么迫使公司的代理人表示,他宁愿花5千美元——在1850年是一笔巨款——来和一个每周只赚3到5美元的纺织工人打一场官司?

6.凯瑟琳·卡辛迪作为一位已婚妇女竟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这场违约之诉。比较北卡罗来纳州配偶虐待案中法官有关限制妇女法律能力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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