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e v.Oliver
70 N.C.60(1874)
被控袭击罪和殴击罪;米切尔(Mitchell)法官主审;1873年秋,亚历山大高级法院。
听审过程中,陪审团认定以下事实:
某天早上,被告在早饭过后才醉醺醺地回到家中;他拿了一些咸猪肉,说上面有酪蛆,妻子不愿意去清洗。他坐下来吃了一点儿,突然,他将装咖啡的杯和壶摔到屋角,走出屋去折了两根树条,拿回屋中掷在地板上,告诉妻子如果他抽打她,她将离去(原文如此——译者);他要揍她,因为她和她那该死的妈妈气得他要死。然后,他用两根树条狠狠抽打了她5下。两根树条大约4英尺长,有半截儿带有枝杈和叶子。其中一根有男人的小指一半粗细;另外一根要小一些。他用两手握着树条,在她的手臂上留下青肿的伤痕,两个星期才痊愈,但没有影响她的日常劳作。
一个证人发誓说,丈夫使尽了全力;其他证人作证说,在他打了4下后,大家让他停手。被告停了下来,声言如果不看在大家的份上,就打她个皮开肉绽。
基于这些事实,法庭认定被告有罪,罚金10美元。被告上诉。
阿姆菲尔德(Armfield)为被告辩护。
总检察长哈格罗夫(Hargrove)代表州政府执行控诉,他提请法庭注意“布莱克案”、“梅布瑞案”、“罗兹案”、“休西案”和“潘德格拉丝案”。
法官塞特尔(Settle):
“只要树条没有他的拇指那么粗,丈夫就有权用它责打妻子。”我们可以假定这一古老原则在北卡罗来纳州不是法律。的确,法庭已经脱离了野蛮,直至进步到这样的立场:在任何情况下,丈夫都无权责打妻子。
但是,出于公共政策的动机,为保持家庭生活圈的神圣,法院将不理会琐细的控告。
如果没有造成永久的伤害,丈夫也没有表现出恶意、残忍或危险的暴力,那么最好还是放下帷幕,挡开公众视线,让当事各方自行忘却和宽宥。
没有什么总的规则可以适用,任何案件必然有赖于具体的情境。
在本案中,虽然没有详尽提及特别裁决所确立的事实,我们仍然认为这些事实表明了恶意与残忍。
事实上,一个男人在神圣的殿堂里向一个女人承诺了爱、安慰、体面和抚养,竟然对她施以粗暴的双手,还说他没有满怀恶意与残忍,这简直是难以想象的。
州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本庭维持原判。
一份尚未签署的法庭意见。
提示与问题
1.法庭有多个先例值得注意,但它都没有引证。这如何解释?本案的结果用先例的观点能够被预测出来吗?
2.如果奥利弗在审判前见到他的律师并直截了当问他:“我的结局如何?”律师能怎样答复?
3.法庭对奥利弗不公正吗?他能说自己是基于对本州判例法的信赖才精心策划了这一事件吗?
4.法庭最终解决了家庭纠纷问题吗?未来的案件可预测吗?
5.思考判决制作者对时间观念的陈述:过去(历史的或先例[一般意义上]的倾向):什么是涉及相同或相似事实、争点等过去的判决?
现在(存在的):在何种程度上本案(事务、事件)提供了先例所无法回答的问题?在何种程度上过去的“答案”无法满足现时的“迫切需要”?
未来(影响倾向):案件的结果对于法律为之服务的目的而言,是有所增益还是有所贬损?结果将导致进步吗?导致一个更好的社会吗?这些倾向中的某一个,出现在北卡罗来纳州每一不同案例中。带着下面的问题重读这些案例:
这些案例中值得特殊注意的是,法庭竟然在没有明确承认的情况下,就似乎转变了态度。思考这一不正常的做法,在稳定性的幌子下,变化不断发生着,人们不禁想到那个故事:一把被用了几百年的斧子——有两个新头和六只新柄!
6.通过对北卡罗来纳州这些案例的研究,与那些没有研究过这些案例的人相比,你对先例和法律推理的理解有何不同?
这里有一个测试你法律推理能力的简单方法。把自己想象为一位1875年在北卡罗来纳州执业的律师,其时,“奥利弗案”的判决已有1年。假定下述案件中的丈夫或妻子向你征询专业意见:
夫妻在家发生了争吵。两个8岁的孩子在玩耍的地方能够看到和听到发生的一切。其中一个孩子是这对夫妻的,另一个是邻居的。争吵缘于拮据的家庭支出和丈夫的零工,妻子说,丈夫的酗酒使情况变得更加糟糕。丈夫则坚持说自己没有喝酒,并且当时警告过妻子,如果再不闭嘴就揍她。可她还是不断朝他嚷嚷,于是他走到炉边一堆木柴处,绰起一根直径两英寸的引火棒,高举着冲到妻子面前。但当她大声尖叫时,他扔下木棒,打了她一个嘴巴。她的鼻子开始流血,一只眼睛随后也变得黑紫,但5天之后伤痕消失了。
7.律师对于上面假设案例的剖析与外行人的剖析会有何不同?在提供建议时,法律规则的作用是什么?
8.现在你所看到的法律推理的强点和弱点各是什么?何时法律推理优于非法律推理?如果要像律师那样思考,需用3年时间进行案例研读和法律推理,那么你还愿意像律师那样思考吗?
9.在法院之外,比如在家庭及其成员或者学校当中,先例的观念是可行的吗?在这些场合运用先例吗?对先例的解释是严格的还是宽松的?在这些人群中谁来“确定”先例?
尽管北卡罗来纳州这些判例被本书用来说明“遵循先例”原则以及法官和律师如何由这些判例形成论点,但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却迫切要求一次对其近期恶性发展的讨论。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部《反针对妇女暴力法》(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该法试图保护妇女不受“基于性别的暴力犯罪”的侵害,并且为暴力犯罪的被害人提供损害赔偿。“布瑞佐卡拉诉莫里森等人案”(Brzonkala v.Morrison et al.)的原告诉称,她在弗吉尼亚工艺学院(Virginia Polytechnic Institute)上学时,被校橄榄球队的两名队员强奸。她的起诉被驳回,美国最高法院维持了这一裁定。首席大法官兰奎斯特(Rehuquist)陈述了最高法院的意见:依宪法的“贸易条款”(Commerce Clause)[13]或者“第十四修正案”(XIV Amendment),国会没有权力通过这一法律。大法官索特尔(Souter)却在反对意见(dissent)中说,[14]国会发现了广泛存在的针对妇女的暴力,并进而得出结论认为,依照“贸易条款”,国会有充分的权力制定并通过该法。索特尔的依据是国会通过听证所取得的下述证据:[15]
3/4的妇女在她们一生当中的某个时候将成为暴力犯罪的被害人……
暴力是导致15至44岁的妇女人身伤害的主要原因……
无家可归的妇女和儿童有50%是为了躲避家庭暴力……
自1974年,针对妇女的袭击至少两倍于对同一年龄段的男人的袭击……
在美国,殴打是妇女人身伤害最大的单一原因……
有大约400万妇女每年遭到丈夫和伙伴的殴打……
在美国,每年有超过100万的妇女因来自丈夫或其他伙伴的人身伤害而寻求医疗救治……(www.daowen.com)
每年有2千到4千的妇女死于家庭虐待……
家庭内部的袭击只有1%受到逮捕……
据不完全估计,针对妇女的暴力犯罪一年耗费这个国家至少30亿美元……
据估计,我们在健康保护、刑事司法和家庭暴力方面每年花掉50亿至100亿美元……
索特尔继续谈到强奸的发生和影响以及对强奸的恐惧:
证据显示,强奸同样是广泛存在的……
过去10年里,强奸的发生率是全国其他犯罪率的4倍……
一项研究显示,现在读高中的女孩,有近50万在毕业前会遭到强奸……
有12万5千名大学女生将在这一年或者以后的某一年被强奸……
有3/4的妇女因为害怕被强奸,天黑后从不单独去看电影;而近50%的妇女由于同样的原因天黑后不敢单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41%的法官经过分析相信,陪审团认为遭受性袭击的被害人没有其他犯罪被害人那样可信……
有不到1%的强奸罪的被害人得到了赔偿……
一个实施强奸的人只有4%的可能被逮捕、起诉和定罪……
近1/4的被定罪的强奸者从未进过监狱,另外1/4在当地监狱接受平均11个月的刑期……
近50%的强奸被害人因这一犯罪的严重性而失去了工作,或者被迫辞职……
基于数据显示,国会认为:
由性别引发的暴力犯罪,对于州与州之间的贸易有着实质性的负面影响,因为这种犯罪使潜在的被害人不敢进行州际旅行,也不敢受雇于跨州企业,不愿意与跨州的企业或在跨州的地方进行贸易。这种犯罪还减少了全国的生产,增加了医疗和其他的开支,减少了跨州的供给和需求。
大法官索特尔进而得出结论:
国会由此明确肯定了贸易权的行使。依照搜集的数据的观点,这种结论是非理性的吗?的确,从方法论上说,某些特定的研究是可以质疑的,一些得出的数据也可能是有争议的。但是,摆在国会面前的证据的充分性,足以提供一个理性的基础,使人们不应当怀疑国会的判断。
侵犯儿童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受到更多的公众关注,尤其是随着天主教堂丑闻案的广为人知,一些成年人起诉说遭到神父的性侵犯。波士顿主教区有80个教堂被关闭,劳(Law)主教由于未能对风闻的神父的不当行为行使控制权,被召回到罗马。当然,侵犯儿童的不限于天主教堂的神职人员,也不限于性侵犯。从过度的约束、被父母或看护者遗弃在家,到性侵犯以致谋杀,范围广泛。“潘德格拉丝案”就涉及了早年发生在学校的体罚小学生的问题(一些人直到现在还认为,在学校体罚是适宜的)。
法律不是唯一的侵犯儿童问题的交汇点。从事社会工作或者专业精神病治疗的人也遇到这些问题及其后果。这类侵犯一般都是隐秘的,所以才有天主教堂几十年的龌龊。关于侵犯类型的统计是困难的,有许多统计又被低估了;也很难知道侵犯是否增加了或者是否还像以前一样。[16]目前对这个问题更加敏感,也说明了为什么在1986年有140万这样的案子,而到了1993年就有了280万。[17]
基于各州的统计,联邦政府2002年有一个报告显示,在180万这样的案件中,有89万6千个是可诉的。在这个总数里,被遗弃案有60.5%,其中包括有病不予医治,18.6%是身体侵犯,9.9%是性侵犯,6.5%是情绪和精神虐待,另有18.9%是其他各种虐待,包括遗弃、伤害的威胁以及先天的毒瘾。
[1] Oliver Wendell Holmes,“The Path of the Law,” Harvard Law Review,10 (1897),457.
[2] From Karl N.Llewellyn,The Bramble Bush,pp.64-69.
[3] Aldous Huxley,The Doors of Perception(New York:Harper & Row,1954),pp.22-23.
[4] 北卡罗来纳州最高法院报告的卷数和页数。
[5] Assault是Battery的未遂形式,不需要有实际的损害。——译注
[6] 非终局性的裁决,只有离婚的判决最终生效后才具有完全的效力。——译注
[7] 有时也指“上诉人”。——译注
[8] Aristotle,The Politics,tr.T.Sinclair (Harmondsworth:Penguin,1962),p.27.
[9] Sir William Blackstone (1723-1780),曾在牛津大学讲授英格兰法,先后任王室法律顾问、王座法院法官等职,经典著作是《英格兰法释义》(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译注
[10] Francis Wharton (1820-1889),马萨诸塞州的坎布里奇神学院教授,主要著作有《论法律冲突》(Treatise on the Conflict of Law)和《论杀人罪法》(Treatise on the Law of homicide)。——译注
[11] 在英格兰,Chancellor是大法官法院和后来整个司法系统的首脑,也是上议院的议长。——译注
[12] Janus是一位古罗马的神,有两张脸,能够同时看到两个相反方向。
[13] Article I,Section 8,Clause 3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该条款授权美国国会“调整与外国的,各州之间的,以及与印第安部落的贸易”。国会援用这一条款来证明其针对公民的立法权的正当性,这种做法多年来一直引起政治争议;对该条款中“各州之间贸易”的解释,一直决定着联邦政府与各州的权力分配,并直接影响着美国公民的个人生活。这是因为,根据宪法“第十修正案”,“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行使,或者保留给人民行使”。——译注
[14] 68 U.S.L.W.4360,4361 (2000).
[15] 国会报告中的注释和其他研究被删去,但可以在索特尔大法官的意见中找到。
[16] See generally J.Hopper,“Child Abuse-Statistics,Research,and Resources.”
[17] J.Hopper,“Child Abuse-Statistics,Research,and Resources.”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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