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 《关于建议纠正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的函》 (市监价监函〔2018〕 412号)。
函件表明,2013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以下简称内蒙古公安厅) 与内蒙古恭安金丰网络印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金丰公司) 签订了 《新型防伪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合同》,约定由金丰公司提供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新型防伪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统一负责全区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印章系统) 的升级改造和整合联网,并由金丰公司向全区所有的刻章企业供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章材和芯片;内蒙古公安厅为印章系统提供场地、环境以及政策支持,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盟市治安管理部门,为系统建设、运行、推广、维护提供必要条件。
2013年4月23日,内蒙古公安厅向各盟市公安局下发了 《全区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整合联网及推广使用新型防伪印章实施方案》 (内公办 〔2013〕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决定按照 “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 原则,对全区印章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和整合联网,明确规定 “依照政府采购程序,金丰公司为全区新型防伪印章系统建设项目中标单位,负责新型防伪印章系统软件的开发建设”,要求 “各地积极支持配合金丰公司建设维护全区印章系统管理平台,杜绝自行其是、各自为政”。但经调查发现,选择金丰公司作为印章系统建设单位,并未履行任何招投标程序。
“60号文” 出台后,内蒙古公安厅多次要求各盟市公安局尽快落实文件要求,卸载正在使用并经公安部检测通过的系统软件,安装使用金丰公司的系统软件,并要求全区刻章企业统一向金丰公司采购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章材、芯片以及配套硬件设备等。2017年1月6日,内蒙古公安厅再次向各盟市公安局下发 《关于落实自治区党委巡视组意见强力推动印章系统建设的通知》 (内公网传 〔2017〕 260号),要求 “对于已完成金丰系统安装调试却仍在使用旧系统运行的盟市,要切实采取措施,淘汰旧系统,启用新系统;对于至今尚未安装金丰系统的盟市,要迅速采取制定贯彻落实措施,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抓紧时间落实”。在内蒙古公安厅的督促下,截至目前,除包头市外,其他11个盟市均已安装金丰公司的系统软件,或者由原系统软件供应商与金丰公司共同建设。(www.daowen.com)
(二) 处理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上述做法排除和限制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市场以及刻章设备、章材市场的竞争,侵犯了各盟市公安机关和刻章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人为增加了企业刻章生产成本,不合理地推高了印章价格。相关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8条的规定,属于 《反垄断法》 第32条所列 “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的行为和第37条所列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的行为。
在调查结束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反馈了案件定性依据和结论,以及相关整改建议,包括:废止 “60 号文” 排除限制竞争的相关规定;撤销与金丰公司签订的 《新型防伪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合同》;停止滥用行政权力,强迫各盟市公安机关安装金丰公司系统软件、卸载已有系统软件,强迫刻章企业向金丰公司购买章材和刻章设备的行为等。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表示完全接受并积极整改,但未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送具体的整改方案,也未开展实质性整改工作。因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 《反垄断法》 第51条关于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的规定,建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责令公安厅改正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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