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青岛港合资企业案件:招商局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和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港合资企业案件:招商局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和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查,招商局青岛和青岛港集团设立合营企业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招商局青岛和青岛港集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2010年6月5日,招商局青岛和青岛港集团签署合资协议设立合营企业。

青岛港合资企业案件:招商局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和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

(一) 立案和调查程序

根据 《反垄断法》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简称《暂行办法》),商务部于2017年8月9日依法对青岛招商局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局青岛)、青岛港 (集团) 有限公司 (简称青岛港集团) 设立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招商局青岛和青岛港集团设立合营企业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商务部按照 《行政处罚法》《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试行)》 的规定,向招商局青岛和青岛港集团送达了 《商务部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招商局青岛和青岛港集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二) 基本情况

2010年6月5日,招商局青岛和青岛港集团签署合资协议,共同设立青岛前湾西港联合码头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西联),招商局青岛持股49%;青岛港集团持股51%。2010年6月9日,西联正式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西联主营业务为散杂货码头装卸及配套服务。

(三) 违法事实及理由

1.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www.daowen.com)

交易双方招商局青岛和青岛港集团共同设立合营企业西联,并分别持股49%和51%,对该合营企业形成共同控制,属于 《反垄断法》 第20条第3项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即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该项经营者集中达到了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3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2010年6月5日,招商局青岛和青岛港集团签署合资协议设立合营企业。2010年6月9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未向商务部申报,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21条,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2.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商务部就招商局青岛和青岛港集团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四) 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同时考虑到招商局青岛和青岛港集团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等因素,商务部决定对招商局青岛和青岛港集团各处以2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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