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立案和调查程序
根据 《反垄断法》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简称《暂行办法》),商务部于2016年12月29日依法对益海嘉里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益海嘉里)、希杰第一制糖株式会社 (简称希杰第一制糖) 设立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益海嘉里和希杰第一制糖设立合营企业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商务部按照 《行政处罚法》《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试行)》 的规定,向益海嘉里和希杰第一制糖送达了 《商务部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益海嘉里和希杰第一制糖向商务部表示没有陈述、申辩意见,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二) 基本情况
2011年10月24日,益海嘉里与希杰第一制糖签署 《外商投资合同》,成立益海希杰 (昆山) 食品有限公司,双方分别持有50%股权,共同控制合营企业。2011年12月29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合营企业主要在中国境内从事自发粉、预拌粉生产销售业务,其中,合营企业的自发粉自2014年开始生产销售,预拌粉自2013年开始生产销售。
(三) 违法事实及理由
1.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www.daowen.com)
益海嘉里和希杰第一制糖设立合营企业,符合 《反垄断法》 第20条第3项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属于经营者集中。合营双方的营业额达到了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3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1年12月29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未向商务部申报,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21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2.该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商务部对该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充分调查和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四) 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同时考虑到益海嘉里和希杰第一制糖主动向商务部报告其已完成的交易可能涉嫌未依法申报,在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商务部决定对益海嘉里和希杰第一制糖各处以1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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