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立案和调查程序
2017年5月22日,商务部根据 《反垄断法》 和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简称 《暂行办法》),对广汇宝信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汇宝信) 及其子公司北京燕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简称北京燕宝)收购四川港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简称四川港宏) 100%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广汇宝信及其子公司北京燕宝收购四川港宏100%股权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商务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试行)》 的规定,向广汇宝信、北京燕宝送达了 《商务部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广汇宝信和北京燕宝书面向商务部表示没有异议。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二) 基本情况
2016年10月26日,广汇宝信和北京燕宝与四川港宏的日方股东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 (简称伊藤忠日本) 和伊藤忠 (中国) 集团有限公司 (简称伊藤忠中国)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广汇宝信收购伊藤忠日本所持25%股权,北京燕宝收购伊藤忠中国所持24%股权。同日,北京燕宝与四川港宏的中方股东四川港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四川港宏51%股权。交易完成后,广汇宝信持股25%,北京燕宝持股75%,取得四川港宏控制权。
(三) 违法事实及理由
1.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www.daowen.com)
广汇宝信及其子公司北京燕宝收购四川港宏100%股权,符合 《反垄断法》 第20条第2款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属于经营者集中。集中双方的营业额达到了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3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2016年10月26日,交易各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2016年11月20日,收购方取得四川港宏经营管理权。2017年1月17日,完成四川港宏49%股权的变更登记,董事会部分改组。实施以上行为,交易各方均未向商务部申报,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21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2.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商务部评估了广汇宝信及其子公司北京燕宝收购四川港宏100%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四) 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商务部决定对广汇宝信和北京燕宝各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作出上述处罚的考量因素包括:①广汇宝信及其母公司广汇汽车此前进行过数次经营者集中申报,广汇宝信和北京燕宝均知晓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②申报前,广汇宝信和北京燕宝收购四川港宏49%股权交易已经实施,主观故意明显。③调查过程中,收购方承认违法并能够配合调查。④本案虽已开始实施,但在申报之前尚未全部完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