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案件:斯维策亚洲与滨海港投资合营公司新设案

案件:斯维策亚洲与滨海港投资合营公司新设案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 立案和调查程序根据 《反垄断法》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对斯维策亚洲私人有限公司 与滨海县滨海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新设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斯维策亚洲与滨海港投资新设合营企业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斯维策亚洲与滨海港投资书面向商务部表示没有异议。

案件:斯维策亚洲与滨海港投资合营公司新设案

(一) 立案和调查程序

根据 《反垄断法》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简称《暂行办法》),商务部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对斯维策亚洲私人有限公司(简称斯维策亚洲) 与滨海县滨海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简称滨海港投资)新设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斯维策亚洲与滨海港投资新设合营企业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商务部按照 《行政处罚法》《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试行)》 的规定,向斯维策亚洲与滨海港投资送达了 《商务部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斯维策亚洲与滨海港投资书面向商务部表示没有异议。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二) 基本情况

本交易为设立合营企业。2015年10月15日,斯维策亚洲和滨海港投资签署 《江苏滨海马士基拖轮有限公司合资合同》,双方共同出资500万元设立合营企业江苏滨海马士基拖轮有限公司,其中滨海港投资占股51%,斯维策亚洲占股49%。2015年11月30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

(三) 违法事实及理由

1.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www.daowen.com)

斯维策亚洲和滨海港投资设立合营企业,符合 《反垄断法》 第20条第3款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属于经营者集中。根据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认定马士基集团为斯维策亚洲的关联企业、中交建为滨海港投资的关联企业。斯维策亚洲及其关联企业2014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滨海港投资及其关联企业2014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也超过4亿元,且合计超过20亿元,达到了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3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合营企业于2015年11月30日取得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未向商务部申报,根据 《反垄断法》 第21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2.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商务部对斯维策亚洲与滨海港投资新设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四) 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考虑到斯维策亚洲与滨海港投资意识到集中可能涉嫌构成未依法申报后主动书面向商务部咨询,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承认违法并能够配合调查。商务部决定对斯维策亚洲和滨海港投资各处以1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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